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渝02刑更15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1-30
案件描述
罪犯李昌凡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1999年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5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3月刑满释放。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忠法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30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8年1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昌凡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昌凡系累犯、多次犯罪、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性侵害犯罪;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执行刑罚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李昌凡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昌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性侵害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昌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万祥
人民陪审员刘金琼
人民陪审员吴春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