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16刑更5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9-27
案件描述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项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21日入狱服刑。
请求情况
2018年9月10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王某1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轩兆强、王林及同监区罪犯马继奎、孙效雨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顺起
审判员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