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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刑更257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2刑更2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18

案件描述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津0117刑初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津02刑终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梨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天津市梨园监狱认为,罪犯王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王某1的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王某1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诗怡

审判员褚竞

审判员强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艳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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