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3刑更9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28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伊某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338分,兑换2次表扬。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伊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伊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玉步
审判员郑飞鹏
审判员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