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新40刑更2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23
案件描述
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霍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执行期间于2016年7月13日本院以(2016)新40刑更4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赵某1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月度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二个月。
请求情况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予以减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志坚
审判员张全兴
审判员阿依努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