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05刑更13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30
案件描述
2001年2月23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军正犯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9月3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3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5月18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5月4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袁军正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9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9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军正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袁军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强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