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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060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30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4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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