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13刑终4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16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某1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耀
审判员徐莉
审判员蔡玉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