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7刑更4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3-27
案件描述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930分,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秀钦
审判员孙建忠
代理审判员陈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