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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更309号减刑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6   阅读:

审理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甘11刑更3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08

案件描述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临市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哲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1分。积极参加劳动。入监以来,共获表扬3个。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哲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茂荣

审判员姚新平

审判员马建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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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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