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01刑更11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案件描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3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提出(2016)沪司狱白减6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4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葛某减刑。
本院查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葛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葛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