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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刑终277号徇私枉法、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29刑终2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1-13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29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罗某1,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2年9月,被告人罗某1被招录为宾川县公安局民警,后一直在宾川县公安局工作;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间,任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罗某1任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情故意为他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致使他人得到较轻刑事处罚。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6日,杨某2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查获并被刑事拘留。后杨某2的家属找到被告人罗某1同学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2帮忙办理杨某2的取保候审手续。2018年11月5日,杨某2家属与张某2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了1万元律师费,同时拿给张某25万元作为办理杨某2取保候审手续的费用,后张某2多次联系罗某1帮忙办理杨某2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11月20日,宾川县公安局对杨某2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在办理杨某2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罗某1收受张某2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1月13日,周某1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查获并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被告人罗某1介绍同学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字文某代理周某1涉嫌容留卖淫案件。字文某代理该案后,多次联系罗某1帮忙办理周某1取保候审手续。2019年1月2日,宾川县公安局对周某1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周某1被释放后的一天晚上,罗某1收受字文某送予的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12月,宾川县金牛镇金城印象金港时尚演艺吧开设赌场被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查获,李某1因涉嫌在金港时尚演艺吧参与赌博被调查,李某1害怕被处罚,请朋友杨某1通过被告人罗某1的朋友周某2向罗某1说情,后在金牛镇大新商贸区罗某1家中,罗某1收受了李某1通过周某2送予的价值人民币0.64万元的10条中华香烟。

2018年12月,何某2、辛张义、谢四代、熊建云4人因涉嫌赌博被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查获并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何某2等四人家属找被告人罗某1堂哥魏某2帮忙,让魏某2找罗某1帮忙办理何某2等4人取保候审手续,魏某2多次打电话让罗某1帮忙办理何某2等人取保候审手续。2019年1月29日,何某2等人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被释放。2019年春节前一天晚上,罗某1收受了何某2等四人家属通过魏某2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1月16日,王某1、李某4因犯赌博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9年1月,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在办理陈婷、陈桂琼等人涉嫌赌博案件时,王某1、李某4作为涉案人员被民警询问,二人害怕被收监,通过魏某2找被告人罗某1说情,后魏某2打电话给罗某1询问李某4、王某1涉嫌赌博的情况并帮二人说情。2019年3月一天晚上,罗某1收受王某1、李某4通过魏某2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7年3月28日,苏建军、何文仙、李某5等人组织赌博被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查获,当天李某5逃脱。2017年4月10日,李某5到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投案。后李某5通过杨某6找被告人罗某1的堂哥罗某(另案处理)帮忙,让罗某找罗某1说情,让其不被刑事处罚,后罗某多次和罗某1电话联系帮忙李某5说情。在此过程中,罗某向李某5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李某5在罗某位于金牛镇南亚酒楼家中送予罗某人民币4万元。2017年7月10日,在李某5无立功情节的情况下,罗某1伪造李某5有立功情节的证明材料,并以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名义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李某5免予刑事处罚。苏建军等人赌博一案经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某5有立功情节的虚假证明材料被采纳,2017年11月20日,李某5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1的亲属代为向宾川县监察委员会退交赃款人民币7.80万元,向本院退交收受10条中华香烟的折价赃款人民币0.64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扣押在宾川县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7.80万元,予以没收,由宾川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退交到本院的赃款人民币0.64万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1以“原判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判认定其收受李某1通过周某2贿送的价值6400元的十条中华香烟证据不足;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不应当判处刑罚,原判受贿罪量刑过重,其有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受贿行为,案发后积极退款7.8万元,庭审中认罪认罚,是初犯,庭审后判决前已缴纳罚金10万元”等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9月,被告人罗某1被招录为宾川县公安局民警,后一直在宾川县公安局工作;2016年9月至2019年被留置前,任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罗某1在任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他人送给的现金及财物共计8.44万元。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情故意为他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致使他人得到较轻刑事处罚的事实清楚,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电话举报登记笔录、宾川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中共宾川县委关于任免职务的通知、云南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宾川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罗某1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人杨某2、杨某3、熊某1、杨某4、张某1、张某2、袁某、何某1、周某1、杨某5、字文伟、邝明、彭某、李某1、段某、薛某、杨某1、周用宇、何某2、李某2、何某3、谢某1、魏某1、万某、李某3、李某4、王某1、魏某2、曾某、唐某、安某、柳某、罗某、杨某6、李某5、杨某7、李某6、桂某、鲁某、王某2、邝明、侯某、卢某、王某3、蒋枝良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交易对账单、微信转账详情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电子回单、录音视听资料制作笔录及相关录音光碟、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被辨认人照片、刑事特情发挥作用登记表及刑事特情相关信息材料、(2017)云29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涉案款清单、暂扣涉案资金收据、退交赃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罗某1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1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提供虚假立功证明材料,致使人民法院错误采信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从而使被告人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诉人罗某1在任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4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某1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罚并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清了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1提出“原判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罗某因李某5涉嫌赌博一案向罗某1打电话请求给予关照;公安机关无李某5是特情人员的登记备案;且李某5本人否认向罗某1提供过曾某等人赌博案的线索;金牛派出所查获曾某、唐某等人赌博一案,是其他线人提供的线索;李某5无立功的事实而罗某1违背事实出具李某5有立功情节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称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受李某1通过周某2贿送的价值6400元的10条中华香烟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案有李某1陈述证实其请薛某购买十条中华香烟后通过周某2送给罗某1,并且有杨某1、周某2的证言相印证,有段某、薛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详情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现场指认照片、罗某1与李某1之间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积极退交赃款等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其关于“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不应当判处刑罚,受贿罪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并处罚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字兆鸿

审判员李全

审判员李月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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