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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3刑初115号徇私枉法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323刑初1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9-27

审理经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一组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军、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2.1万元。

1.2012年夏天,双城堡镇前岗村陈某1将他人摩托车当成自己的摩托车骑走,对方报警后,孙某1出警后调查认为陈某1是误骑,没有对其进行处理,陈某1回家后害怕孙某1对其立案调查,送给孙某18,000元好处费。

2.2014年夏天,孙某1承诺为双城堡刘家炉村刘某1亲戚家的孩子落户口收受刘某15,000元好处费,之后孙某1因遗忘此事未给其落户口。

3.2016年秋天,孙某1承诺为双城堡镇弓棚子村郭某1因出生落户手续不全的孩子落户口收受3,000元好处费,之后孙某1因遗忘此事未给其落户口。

4.2018年末,双城堡前岗村雷某因酒驾与他人车辆刮蹭,对方报警后,孙某1没有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让双方协商解决,事后雷某送给孙某13,000元好处费。

5.2019年春天,双城堡镇前岗小卖店老板郭某2为了能够在小卖店摆设麻将机挣“台费钱”,送给孙某12,000元好处费。

(二)受贿、徇私枉法

2014年春,孙某1收受曾某(另案处理)好处费5,000元,2014年年末孙某1收受曾某好处费5,000元,2015年初孙某1收受曾某好处费10,000元,2015年秋孙某1收受曾某好处费10,000元,孙某1分四次共计收受曾某好处费3万元,对曾某向于某、黄某等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要债行为进行包庇纵容。

1.2014年10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良正甲村黄某的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黄某家中非法居住三十多日。

2.2015年11月中旬,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腰窝铺村的于某、苏某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于某家中非法居住多日。

3.2014年末、2015年末,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一组王某2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王某2家中非法居住十余天,迫使王某2还款后曾某带人离开。

4.2016年2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曲宝山村二组王某3妹妹王某4家中索要欠款,经王某4婆婆陈某2要求其离开后,曾某等六人拒不离开,并对王某3、王某4、陈某2进行殴打。

曾某等人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孙某1出警后,因收受曾某好处,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也未对曾某等人进行立案。2019年3月6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曾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刑事立案。

2019年3月28日孙某1经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被告人孙某1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1等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孙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鉴于被告人孙某1到案后主动供述调查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1辩称,在看守所期间想起曾还过曾某1万元,除此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辩护人李伟辩称,一、曾某供述孙某1向其借过3万元钱,并供述在怀德孙某1曾偿还过1万元,此部分事实不清,疑罪从无,不应认定。二、曾某等人侵入王某4家索要欠款,对王某3、王某4、陈某2进行殴打的指控证据不足。三、孙某1主动交待监察机关不掌握的五起受贿行为,涉案金额为2.1万元,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四、如果认定曾某借给孙某1的3万元也被认定为受贿的前提下,其与曾某之间发生的钱款往来也应认定为自首,监察机关并没有掌握3万元是赃款,对于徇私枉法部分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孙某1归案后,全部反赃,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作为人民警察,存有一定底线,并不是没有原则的帮助曾某,社会危害性较小,请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1.2012年夏天,双城堡镇前岗村陈某1将他人摩托车当成自己的摩托车骑走,对方报警后,孙某1出警后调查认为陈某1是误骑,没有对其进行处理,陈某1回家后害怕孙某1对其立案调查,送给孙某18,000元好处费。

2.2014年夏天,孙某1承诺为双城堡刘家炉村刘某1亲戚家的孩子落户口收受刘某15,000元好处费,之后孙某1因遗忘此事未给其落户口。

3.2016年秋天,孙某1承诺为双城堡镇弓棚子村郭某1因出生落户手续不全的孩子落户口收受3,000元好处费,之后孙某1因遗忘此事未给其落户口。

4.2018年末,双城堡前岗村雷某因酒驾与他人车辆刮蹭,对方报警后,孙某1没有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让双方协商解决,事后雷某送给孙某13,000元好处费。

5.2019年春天,双城堡镇前岗小卖店老板郭某2为了能够在小卖店摆设麻将机挣“台费钱”,送给孙某12,000元好处费。

(二)徇私枉法

2014年春,孙某1收受曾某(另案处理)好处费5,000元,2014年年末孙某1收受曾某好处费5,000元,2015年初孙某1收受曾某好处费10,000元,2015年秋孙某1收受曾某好处费10,000元,孙某1分四次共计收受曾某好处费3万元,后还过曾某1万元。对曾某向于某、黄某等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要债行为进行包庇纵容。

1.2014年10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良正甲村黄某的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黄某家中非法居住三十多日。

2.2015年11月中旬,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腰窝铺村的于某、苏某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于某家中非法居住多日。

3.2014年末、2015年末,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赵家围子村一组王某2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王某2家中非法居住十余天,迫使王某2还款后曾某带人离开。

4.2016年2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曲宝山村二组王某3妹妹王某4家中索要欠款,经王某4婆婆陈某2要求其离开后,曾某等六人拒不离开,并对王某3、王某4、陈某2进行殴打。

曾某等人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孙某1出警后,因收受曾某好处,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也未对曾某等人进行立案。2019年3月6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曾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刑事立案。

2019年3月28日孙某1经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

另查明:孙某1在到案后主动上缴罚没款5.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依法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实2019年3月28日对孙某1立案调查。

2.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对孙某1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留置。

3.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孙某1身份。

4.公主岭市公安局证明,证实孙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5.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证实孙某1经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6.干部基本情况表、中共公主岭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证实孙某12002年至今在双城堡派出所历任副所长、教导员。

7.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孙某1到案后主动供述调查机关不掌握的5起受贿事实,共计受贿2.1万元。

8.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联系刘某2。

9.公主岭市公安局双城堡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接出警记录册丢失,未找到接出警记录,只找到2015年12月23日黄某询问笔录。

10.报案记录,证实2015年12月21日张某报案。

11.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日对王某1、曾某行政处罚。

12.公主岭市公安局处分决定、纪检监察督查机关立案审批表、立案登记表、调查报告、违纪材料、检讨书、谈话记录、处分建议、询问笔录、解除行政处分决定,证实孙某1因办案收受嫌疑人父亲钱财,事后没有及时退回,于2012年11月19日受记过行政处分,于2013年11月19日解除处分。

13.罚没款收据,证实孙某12019年6月13日向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上缴51,000元。

14.刑事侦查卷宗,证实苏某住宅被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1、刘某3、王某5、汪某非法侵入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15.公主岭市公安局双城堡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曾某的妻子带领几名妇女向于某索要欠款并在他家居住,于某报警,后民警将其驱逐。

16.刑事侦查卷宗,证实黄某住宅被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1、刘某3非法侵入案、敲诈勒索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8日结案。

17.曾某、王某1殴打他人案,王某3威胁人身安全案公安行政卷宗,公主岭市检察院起诉书,公主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追加起诉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曾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案起诉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孙某1供述:

1.我1990年3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至2008年1月任双城堡镇派出所副所长,2008年1月至今任双城堡镇派出所教导员,2012年因办案过程中收受当事人好处受到公主岭市公安局记过处分。

2.2012年夏,前岗村陈某1在街上将他人摩托车误当成自己摩托车骑走,被原车主当场抓获并报警,我到现场后,因陈某1的摩托也在附近,且与误骑走的非常相似,当时确定不是偷窃,就让他们双方回走了。过了几天陈某1在街里找到我拿8,000元钱塞进我兜里。他应该是不懂法,害怕我再因这事处理他。2014年夏,刘家炉村刘某1找我给他亲戚家孩子落户口,给我5,000元钱塞进我兜里,后来把这事忘了。2016年秋,弓棚子村郭姓男子找我给他出生手续不全的儿子落户口,给了我3,000元钱塞进我兜里,后来把这事忘了。2018年冬,前岗村雷姓男子因为酒后驾车将别人汽车刮伤,他跟我说要自己调解让我别处理他,我没有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调解完他塞进我上衣兜3,000元钱。2019年春节,前岗村四组小卖店有点残疾一男子给我2,000元钱塞进我上衣兜,说他小卖店有两台麻将机,过年这段有人来玩挣点桌费,让我照顾照顾。后春节期间我没有去过他的小卖店抓赌。上述钱款均用于我个人花销。

3.曾某一共给过我3,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我个人和请朋友吃喝了。2014年春季的一天,给我5,000元钱;2014年年末,给我5,000元钱;2015年秋天,给我送10,000元钱;2015年初给我送10,000元钱。2014年左右,曾某给过我十条香烟,记得是硬中华和其他牌子。烟我自己抽了一部分,还有一些朋友来我这办事抽了。因为双城堡这边很多人欠曾某钱,他经常来要账,要账过程中发生冲突会报警,我出警时候会对他适当的照顾,以及他在要债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我也没有立案处理。他在要债过程中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对欠款人辱骂殴打等行为,这其中有一些是治安的案件,有一些涉嫌构成刑事的案件,我没有对曾某进行立案处理。他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照顾才给我送的钱,具体因为哪个事送的钱我说不清。我能记住出警过五次,2014年春天曾某带一个老头为催要欠款去金山村村民家居住,村民报警后我将老头驱逐。2014年10月以后,曾兆妻子带几名女子去新建村村民家坐着,村民报警后我让其尽快离开,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她们违法要账行为。2014年或2015年的一天,王某2家报警,出警后张某称被曾某打伤,我和包片民警口头告知其去派出所做笔录,后续怎么处理不知道了。2016年初,曾某要账带几个女的在潘某家居住,其亲属王某3和曾某发生肢体冲突,曾某手被打出血了,最后将王某3行政拘留。2015年冬,于某报警说曾某带几个人在他家要账不走,我出警对其口头警告,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过了几天于某又报警了,我和其他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将他们驱逐了。

4.曾某去王某2家要账报警,我提供帮助了,2014年或2015年的一天,曾某带几个人去王某2家要账,发生冲突,报警后我出警,我对他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没有处理。曾某去潘某家要账报警,我提供帮助了,2015年的一天,曾某带几个人去潘某家要账,潘某亲属王某3和曾某发生了冲突,报警后我出警,我对他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没有处理。

5.我收曾某钱时没有因欠款急需还债或做买卖用钱倒短。我不认识李某1,曾某去他家非法讨债时我去他家出过警,我没将曾某等人驱逐。

(三)证人证言

1.(1)曾某证言,双城堡派出所孙某1向我借过3,0000元,是他在我每次到双城堡镇要账派出所出警后,分四次他从我借的,他还冲我要过三、四条中华香烟、十多条芙蓉王香烟。我是卖化肥的,双城堡那边很多人欠我钱,要账过程中起冲突派出所会报警,出警人员帮我们协调。2014年12月我向黄某要账,孙某1打电话给我借10,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装的钱送他办公室。2014年10月我向王某2家要账,孙某1打电话给我借10,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装的钱送他办公室。2014年10月我向田某家要账,孙某1打电话给我借5,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装的钱送他办公室。2013年我向刘某4家要账,孙某1打电话给我借5,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装的钱送他办公室。

(2)孙某1在怀德我家商店门口还过我10,000元,其余没还。

2.刘某1证言,2014年夏,为给我本家兄弟刘某2落户口,我到双城堡派出所给了孙某15,000元。

3.郭某1证言,2016年秋,为给我孩子上学落户口,我到双城堡派出所院外给了孙某13,000元。

4.雷某证言,2018年冬,我的汽车被屯邻剐蹭,对方看出我喝酒报警了,我跟孙某1说我喝点酒,让我们自己调解吧,我不能让他白帮忙,他同意了,没有对我进行酒精测试。事后我为感谢到派出所院外给了他3,000元。

5.郭某2证言,2019年春节,因我小卖店有两台麻将机,挣点桌费想让孙某1照顾,给了他2,000元。

6.陈某1证言,2012年夏,我在街里喝完酒误将他人摩托车当自己的骑走了,被原车主当场抓住并报警,经过调查,我的摩托车也在附近,和误骑的非常相似,所以认为是误骑,不是偷窃。因为怕他以后再对我进行处理,过了几天我在街里找到孙某1,给了他8,000元。

7.于某证言:我一共能报4、5次警,每次出警来都说是经济纠纷,他们也管不了,只要不打仗,不归他们负责。

8.丁某证言,值班民警接警后受案,上传至警综平台,经过李某2、我或者孙某1审批,传至公主岭市法制大队,审批通过就立案。2015年左右,于某报警称曾某领一帮人在他家住,我派孙某1、贺子恒等人到了于某家后把曾某驱逐出于某家。于某多次报警我不知情。

9.吴某证言,我个人没有接到于某、苏某家报警。派出所全面工作由丁某和孙某1负责,原双城堡辖区由孙某1负责。曾某夫妇带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讨债,我不知情。

10.贺某证言,于某报过几次警,我都出警了,每次都是孙某1带着我和其他民警去,最后一次到于某家把曾某等人驱逐出于某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受贿的事实,被告人孙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曾因收取嫌疑人亲属钱财受过行政记过处分,有其他较重情节,该部分事实构成受贿罪。(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徇私枉法的事实,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该部分事实构成徇私枉法罪。孙某1辩护人辩称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五起受贿2.1万元的行为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全部返赃,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的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孙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5.1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志才

审判员杜凌飞

审判员张宏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祝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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