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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刑终69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9   阅读:

审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0刑终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2-17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江苏省宝应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1023刑初4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张某1在担任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以下简称矿业分局)临黄派出所副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多次收受涉黑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安排的组织成员张某甲所送人民币合计4000元,张某乙希望张某1对其涉赌涉黄的经营场所给予关照。

2015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1向矿业分局负责人余德池(另案处理)汇报了天宫赌场的案件线索,并对现场进行了“踩点”。后经指定管辖及余德池的安排,该案由张某1主办、矿业分局南岗派出所等配合办理。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1与马某甲等人共同负责对天宫赌场进行现场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扣押赌博机主板29块,被告人张某1还从现场带走赌场记账本2本等。根据现场查处情况,天宫赌场案已构成刑事犯罪。后按照余德池的要求,矿业分局副局长潘某指示被告人张某1、马某甲及朱某甲等人将天宫赌场案由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被告人张某1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投案,在明知天宫赌场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乙而前来投案的“瘸子”(葛某)是顶包的情况下,仍联系南岗派出所人员与葛某作谈话笔录。2015年11月5日,张某乙应余德池的要求,将30万元赞助款存入其指定的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账户中。

2015年11月6日,潘某召集被告人张某1、马某甲、朱某甲等人对天宫赌场案进行通案,通案结果是对顶包的葛某进行治安处罚,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1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签字认可通案意见。天宫赌场案最终按治安案件处理,赌场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乙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下旬,在潘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1将涉案的29块赌博机主板全部发还给张某乙组织成员花某。后在明知涉案的2本赌场记账本记载了天宫赌场案中部分赌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1仍将其中的记账页予以撕毁。

2015年11月下旬,张某乙安排组织成员花某和张某甲送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感谢其在天宫赌场案处理过程中的关心。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1、力德怀等人接受张某乙通过花某和张某甲安排的吃请。2016年和2017年的春节、中秋节,张某乙安排张某甲每次送给被告人张某1人民币2000元,4次合计人民币8000元,希望张某1以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继续给予照顾。

另查明,张某乙、花某、张某甲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已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8日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江苏省宝应县监察委员会经调查而案发。被告人张某1于案发前退出人民币28000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但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截至庭前尚未查证属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1庭前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从2009年12月起任矿业分局临黄派出所副所长,2014年12月起任矿业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的案件查处工作和生产要害场所保卫工作,同时对派出所办理的治安类案件有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职责。2015年9月初,力德怀说有一个赌场的案件线索,问矿业分局办不办,其跟余德池汇报,他同意的。办理了指定管辖手续后,其带着程某手下的老点(特情)进现场踩过两次点。后其向余德池汇报,他安排南岗派出所办理此案,其和朱某甲配合办理,现场查处指挥由马某甲和其负责。2015年9月10日下午,其提前到天宫赌场附近蹲点,后与马某甲汇合。其带人进入赌场并控制现场,之后发信号给马某甲他们。赌博机主板是其负责拆卸的,共拆卸了20余块,南岗派出所带回20余人,其将2台点钞机和2本赌场记账的蓝色软面笔记本带回了办公室。2本笔记本记载了2台赌博机的加分、退分的情况,里面有一些代号和50+、100+、100-不等的数字,进账分别为7000元左右、14000元左右,盈利共有5000余元。当晚于湃提到天宫赌场就是希迩顿的场子,其知道希迩顿是张某乙开的,这时其才知道天宫赌场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张某乙。后马某甲又到其办公室,其将赌场笔记本给他看的。第二天上午,张某甲到其办公室问“张队,你们这儿怎么把俺们店给端了”,其知道“俺们”指张某乙所开的天宫赌场,解释说是南岗派出所办的。当天陈某、马某甲、朱某甲和其等人开会商量案件的定性,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第二天下午,马某甲带着李某甲等人将点钞机及2本账本拿走了。国庆节后的一天,潘某说跟余德池汇报了天宫赌场案,现在定下来按治安案件办,让其配合派出所找人。过了一两天,潘某、马某甲、朱某甲和其等人一起开会商量怎样将此案从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朱某甲说找5、6个赌资比较少的赌博人员,赌博机主板不超过5块,参会人员都默认了这种做法。其按照分工联系参赌人员投案,接电话的有五六个人。后潘某说赌场老板前来投案让其接收,其一看是个瘸子,怀疑是顶包的,其就问潘某,他让其不要多问,直接让派出所来人跟他谈话,其心照不宣并通知马某甲找人做笔录。2015年11月6日,潘某召集马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和其通案,力德怀在电话里说按治安案件处理,潘某表示就按治安案件处理,其未发表观点但默认同意,并在通案记录上签了字。出示的“93-1”治安处罚卷宗中,被处理的鹿世万、高广申、刘某甲是参赌人员,张某丙是赌场工作人员,谈话时间是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葛某最终是以在天宫放置4台赌博机处理的,谈话时间是2015年10月23日,被治安处罚是在2015年11月6日。从现场查处和审查情况看,应对参赌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治安处罚,对赌场老板以开设赌场罪刑事立案侦查。其未提出反对意见,为的是讨领导欢心,希望获得评优评先名额,另外之前就接受了张某甲的钱物,这次查处其就消极对待,不可能提反对意见的。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潘某说南岗派出所会将扣押的主板送到分局交给其,派出所的人不认识花某,让其直接将主板发还给花某。其下楼后发现李某甲、花某的车都到了,其就让花某将李某甲车上后备箱内赌博机主板等物品全部拿走了。2015年12月,力德怀与其在张某乙的湖西汇接受了张某甲、花某的吃请,中途张某乙也参加的。出示的移送清单中列明了赌博机主板共计29块,上面“张某1”的名字是2016年3、4月李某甲拿给其补签的。出示的2015年9月21日的移交清单列明了4台赌博机主板,其在上面签名的,但日期不是其写的,这是降格处理后马某甲等人在整理治安卷宗时让其签的。2016年3、4月,李某甲将天宫赌场的2本笔记本交给其,马某甲说领导让其自行处理。其认为案件已处理结束,账本放在其处是隐患,同时也为了向领导表忠心,就当着马某甲的面将2本笔记本里的记帐页撕掉了,马某甲翻看发现还有1页也顺手撕了。出示的2本蓝色记账本的内页,反映了其撕毁后留下的痕迹,另外1本绿色封面(背面写有“麻协”)的笔记本与本案无关。其和张某甲在2013年中秋节认识时,他介绍说他是希迩顿店里的。其和花某是在天宫赌场案办理期间认识的,他介绍说他是店里(希迩顿和天宫)的经理。二人都是为张某乙做事的,给其送钱、物应该都是张某乙安排的,因为张某乙经营的场所有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张某乙安排张某甲到其办公室每次送给其1000元,合计4000元,希望关照他们的休闲场所和赌博场所。2015年11月底赌博机主板发还之后,张某乙安排张某甲和花某到其居住的开元四季小区门口,送给其2000元现金和2条苏烟,感谢其在天宫案处理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和帮助,希望以后不要查处他们的场子。2016年和2017年的春节、中秋节张某乙安排张某甲每次送给其2000元现金,合计8000元。2018年6月份,其和潘某出差时用黑色U盘录音的,主要反映治安卷中的4块赌博机主板连同其他主板并未扣押而是一并发还了,是潘某安排其发还的,决定将天宫赌场降格处理的不是其,30万是张某乙和余德池、马某甲商量好的等情况。2018年6月18日被关禁闭期间,其向徐州市公安局督查支队交代了天宫赌博案由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及与张某甲、程某等人的不正当经济往来。2018年12月,其向徐州市公安局退出2.8万元。

2、同案人余德池供述证实: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其实际履行矿业分局局长的工作职责。张某1作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负责黄赌毒等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2015年9月,潘某、张某1向其汇报说“9.10”赌博机案准备指定给矿业分局办理,其因为分局人手少,自己又要带队到山西考察,本来不打算办这个案件的。张某1说实在不行就让南岗派出所配合他一起办案,其怕打消他的积极性,就同意由张某1办理、南岗派出所配合,后明确由陈某负责全案的指挥部署,张某1、马某甲负责现场查处、抓捕、证据固定和人员审查,张某1还负责跟市局治安支队对接。因赌博案件本应由治安大队管辖,案件线索也是张某1从市局拿回的,同时他提出由南岗派出所配合办理,最终其决定该案由张某1、马某甲具体承办。后张某乙打电话说希望罚点钱,案件不处理或降格处理。马某甲随后打电话说现场抓了十余人,赌博机有十余台,后又说传讯时间到了,力德怀让先放人,其同意的。出差回来后,其召集潘某、张某1、马某甲汇报该案的具体情况,后又召集他们一起商议案件按治安案件处理,张某1汇报说有些分局办理此类案件,一般让赌场老板交20、30万元后按治安案件处理,其同意的。过了几天,潘某、马某甲汇报说形成了按治安案件处理的一致意见,力德怀也同意的,为回避责任其故意在通案记录上签了“继续侦查,依法办理”。潘某曾带着张某1跟其汇报说张某乙交了30万元。这个案件达到刑事案件标准了,张某乙作为赌场老板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大家都想按治安案件办理,最终由其拍板决定将案件降格处理。

3、证人力德怀证言证实:其时任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2015年9月,程某向其提供了天宫赌场的线索,其联系张某1,他回复说领导同意办理,其让程某跟着他去探场子,并让于湃配合。其跟张某1直接联系,是因为查案工作都是他负责的,他们的大队长杨某甲快退休了、一直不问事。2015年9月10日下午5点左右,于湃汇报说张某1带领他们冲场子的,现场规模很大,抓回30余人,赌博机有十几台。第二天,其告诉张某1张某乙和花某都找过其了,请他酌情处理,他说尽量帮忙。2015年11月,朱某甲通过电话告诉其形成了按治安案件处理的一致意见,其也同意的。2015年年底左右,张某乙安排张某甲、花某在湖西汇请其和张某1吃过一次饭。

4、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1主要负责黄赌毒案件查处工作。2015年9月,张某1向其汇报说力德怀给了一个赌博案件线索,后余德池决定由治安大队牵头、南岗派出所办理,也就是由张某1、马某甲具体负责,朱某甲配合取证等。其知道天宫会所是张某乙的,赌场也应该是他开的,张某1搞治安那么多年,对此也应该知道的。后其带着张某1、马某甲、朱某甲多次汇报,余德池明确定了调子,将该案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2015年国庆节后,其召集张某1、马某甲和朱某甲开会,其说领导决定了走治安程序,让大家商量具体怎么办。朱某甲从法制的角度说要找回几个赌客做笔录,但赌资不能太大,另外还要处理赌场的老板。其就安排张某1具体负责找人,马某甲安排人员做材料。2015年10月下旬,其打电话告诉张某1赌场老板来了,让他负责接收,并让他通知派出所的人到分局做谈话笔录,张某1接到葛某后还跟其反映可能找的人不对。2015年11月上旬,朱某甲提出要通案。第二天通案时,参加人员有其、马某甲、朱某甲、张某1、李某甲,其让朱某甲电话开免提明确问力德怀意见,他说按治安案件办,然后大家逐个表态,均同意办成治安案件并签字。其实大家都清楚余德池已定过调子了,通案仅为了分担各自的责任。出示的《集体通案记录簿》中记载的“9.10”希迩顿赌博机案即天宫赌场案。2015年11月,张某乙找其要赌博机主板,其跟余德池汇报,他让安排人退掉。其即安排张某1将赌博机主板发还给张某乙,当时赌博机主板都扣在南岗派出所,所以其让马某甲安排人送到分局移交给张某1,之后张某1将赌博机主板发还给张某乙他们的。

5、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南岗派出所所长。2015年9月初的一天,余德池将张某1、朱某甲和其喊到办公室,说治安大队有条线索,由张某1牵头、朱某甲配合把关,具体审查走流程由其安排所里的人办理。2015年9月10日,陈某主持行动会议,明确查处现场由其和张某1具体负责,张某1负责内场,其负责外场,朱某甲对现场取证进行指导、协助控制人员。当天下午3点左右,张某1发信息指令其冲场子,其进入赌场后,现场有20余台赌博机,参赌人员30余人,内场由张某1指挥,负责拆卸、扣押赌博机主板,还从现场带回几本账本。其负责安排民警控制人员、定位及拍照等,并将参赌人员带回分局。张某1在查处时应该就知道天宫赌场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乙,因为案件线索是他经营的,且他干治安这么久,肯定知道天宫会所是张某乙的。该案从现场查处情况看,应该构成开设赌场罪。次日中午,陈某召集开会,未形成一致意见就散会了。当晚传唤时间快到了,其向余德池汇报,他让其将人先放回去。其照办并安排副所长李某乙将谈话询问笔录、查扣的赌博机主板都带回了派出所。2015年9月中旬,潘某带着其、张某1、朱某甲跟余德池汇报过好几次。2015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潘某召集其、张某1和朱某甲开会,他说既然领导(指余德池)定了调子按治安案件处理,你们看具体怎么弄,其和张某1都表示按领导意思办。潘某即安排张某1具体负责找人,其安排李某甲弄治安卷宗、走治安处罚程序。过了几天,张某1通知说天宫赌场的人到分局投案了,其安排李某甲等人制作的笔录。2015年11月,朱某甲提出要通案,力德怀在电话中表示按治安处理,张某1也表示同意的。出示的“93-2”卷宗是原始卷宗,里面的笔录、保证书、列明赌博机主板为29块的移送清单等都是真实的,反映的赌资79340元、违法所得14553元是从现场查处的赌博机、参赌人员口供中分析计算出来的。出示的“93-1”卷宗是治安处罚卷宗,是其安排李某甲制作和整理的,涉案人员的笔录是2015年10月左右重新做的,证据保全清单反映的扣押主板4块,纯粹是为了进行治安处罚而伪造的。其印象中张某1给其看过几本从天宫赌场带回的笔记本,上面记录的都是赌博人员的代号、交钱的记录,查处当晚其还拿来与参赌人员核对过。这几本账本均未履行登记扣押手续,查处时是张某1带回来保管的,用完时还给了他,出示的账本复印件就是上述的账本。收缴的赌博机主板直接放在了南岗派出所,没有扣押手续,案件处理完之后其让李某甲全部移交给了张某1。

6、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2015年9月的一天,余德池喊其到办公室,在场的有张某1和马某甲,他说治安大队有条线索,目前是张某1主办,马某甲安排人员审查做材料,法制上要积极配合。2015年9月10日,陈某在行动会议上明确该案由治安大队牵头,也就是张某1负责,马某甲安排人员进行审查等工作。当天冲进天宫赌场后,里面有赌博机20余台,参赌人员有20余人,现场人员的控制、赌博机主板的拆卸都是张某1安排人做的。后其在张某1处看过带回的几本笔记本,上面记录的都是赌博人员的代号、交钱的记录。第二天上午,陈某召集马某甲、张某1和其开会时未形成一致意见。2015年国庆节后,潘某召集张某1、马某甲和其开会,他说领导定了调子按治安案件处理,张某1、马某甲都表示按领导意思办。其从法制的角度讲找赌资相对较少的5个人左右,赌博机数量也要在4、5台的样子。后潘某安排张某1具体负责找人,马某甲安排人员做笔录走治安处罚的程序。出示的接收人为张某1、赌博机主板为29块的移送清单是查处时记录的真实材料,这说明现场查处的赌博机应该有29台甚至更多,因为办理案件是按照赌博机上可以独立操作的把位来认定的,如1台赌博机有6个把位,就认定6台赌博机,但赌博机主板可能只有1个。出示的治安处罚卷宗是马某甲安排李某甲整理和制作的,当时仅处罚了赌博人员鹿世万、高广坤(应为高广申)、刘某甲,服务人员张某丙和赌博机老板葛某,都是2015年10月左右找过来重新做的笔录。原始笔录、保证书等真实材料未全部放进该卷宗内,移送清单记载的赌博机主板为4块不是真实情况。2015年11月5日,为了分担责任其提出通案,次日通案时参加人员有潘某、张某1、马某甲、李某甲和其,潘某让其开着免提给力德怀打电话,力德怀说是按治安处理,其们都同意按治安案件处理,张某1也表示同意的。出示的《集体通案记录簿》是其记录的,“9.10”希迩顿赌博机案即天宫赌场案。过了二三个月,张某1跟其提过分局得到了30万元的赞助费。张某1作为干治安的,肯定知道天宫赌场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乙。

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南岗派出所民警。查处天宫赌场时,分管领导是陈某,现场负责是张某1和马某甲,其中张某1在现场负责指挥控制人员、拆卸赌博机主板。现场有赌博机20余台,参赌人员、赌场工作人员共计三四十人。审查过程中,马某甲给其几本账本跟赌博人员核对,说是张某1从现场带回来的。2015年国庆节后的一天,马某甲让其做材料走治安程序,其和李某乙先后给投案的高广坤(应为高广申)、鹿世万及抓获的刘某甲、张某丙做的笔录。最后投案的、自称天宫赌场老板的葛某是张某1带到矿业分局办案区的。2015年11月通案时,潘某、马某甲、张某1等人均表示同意按治安案件处理。出示的“93-2”卷宗内的笔录、保证书、反映赌博机主板为29块的移送清单等都是真实的,赌资79340元、违法所得14553元是根据赌博机和参赌人员的口供折算的。出示的“93-1”卷宗是马某甲安排其制作的,其中证据保全清单记载的4块主板并未扣押过。出示的账本3本应该是张某1从天宫赌场带回的账本,里面记载了天宫赌场部分赌博机的上分情况,其将当中的1本出示后还给了张某1。2015年12月左右,马某甲让其将29块赌博机主板移交给张某1,其拟了1份移送清单,将主板放在警车上带到矿业分局治安大队,到了之后让他来拿,张某1在清单上签字的,但未签日期。出示的移送清单中“接收人张某1”即是他本人签字的。张某1在现场查处时,就知道该案够得上刑事案件,但他一直未要求其们按刑事案件查处,也未指导、监督和检查该案;有2名赌客是他通知投案的,葛某也是他带到办案区的,他肯定知道是顶包的。

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南岗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9月10日下午,张某1先是安排其守赌场后门,后其绕到前门进了赌场,现场有20余台赌博机、20余名涉赌人员,张某1在现场指挥,其被安排登记参赌人员信息和输赢情况。当晚其参与记材料,因为赌资不清楚跟张某1要过1本蓝色封面的账本确定涉案金额,后将账本还给了他。第二天晚上马某甲通知放人,其让他们写了保证书后将人放了。后其除了配合李某甲抓捕参赌人员刘某甲外,未再参与过案件办理。其在南岗派出所办案队办公室见过一堆赌博机主板,听李某甲说这些主板是他登记后到分局交给张某1的,张某1在交接单上签了字。

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晚上,张某1、马某甲跟其汇报说在希迩顿附近端了个赌博机场子。其发现带回的有二三十人,应该是够刑事案件了。

10、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其时任矿业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某1主要负责黄赌毒案件的查处工作,他有事都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的。后其听说天宫赌场案的主要负责人是张某1,马某甲是配合他一起办案的。

11、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5年8、9月,其将天宫赌场的线索提供给了力德怀,并安排手下陪张某1踩点,不久天宫赌场就被端掉了,听说现场抓的赌客有20余人。后张某1告诉其赌场是张某乙的,案件也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

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徐州市光明同创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其三叔张某乙,其在公司内主要负责打点关系,即逢年过节给公安送钱,让他们不要查涉黄涉赌涉毒的场子。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认识了张某1并送给他1000元现金,其作了自我介绍,他肯定知道其是替张某乙干活的。2014年春节、中秋节及2015年春节前,其在张某1的办公室等地每次送给他1000元现金。2015年11月天宫赌场的事处理完之后,为表示感谢,张某乙安排其和花某到张某1居住的开元四季小区门前,送给他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金额在3000至5000元之间。2016年及2017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其在张某1的办公室每次送给他2000元现金。天宫赌场是张某乙、唐某合开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乙。被查处的当天,其看到张某1从现场出来,被带走的赌客有三四十人,赌博机的主板都被扣押了。第二天上午,其到张某1的办公室问他为何将其们的场子给端了,他说是上面领导安排的。2015年10月,经张某乙安排,其和花某将葛某带到矿业分局做笔录,当时是张某1将葛某接到办案区的,他肯定知道是顶包的。2015年11月,张某乙安排其、花某联系张某1要主板的,张某1同意的。过了一两天,其和花某到矿业分局楼下,张某1安排人从一辆车上将赌博机主板发还给其们了,是放在一个黑色大袋子里的,具体数量记不清了。2015年12月,为表示感谢,张某乙安排其和花某请力德怀、张某1在湖西汇吃过一次饭。张某1应该知道天宫赌场是张某乙的,因为该赌场设在张某乙的天宫会所的一楼,其送钱时提到过。除天宫赌场外,张某1未带队查过张某乙的其他场子。

13、证人花某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光明同创集团副总经理,该集团老板张某乙开办的忠国城、希迩顿大酒店、湖西汇、天宫会所等有涉赌涉黄情况,其中天宫会所的赌博机是张某乙和唐某合伙经营的。天宫赌场被查处时,其看到被抓了二三十人,赌博机主板也被公安机关带走了。2015年10月,张某乙安排其和张某甲将葛某带到矿业分局,由张某1带到办案区安排人做笔录的。张某1应该知道天宫赌场实际控制人是张某乙,因为张某乙逢年过节都会安排张某甲送钱给他,大家都心知肚明,葛某绝不可能是老板。2015年11月,天宫赌场案已按治安案件处理,为了感谢张某1的帮忙,张某乙安排其和张某甲在开元四季小区门前送给张某11个信封,里面有3000至5000元现金。后张某甲和其到矿业分局拿赌博机主板的,当时张某1安排人从一辆车上将赌博机主板发还给其们,是放在一个黑色大袋子里的,具体数量记不清了。2015年12月,为了感谢帮忙及今后能多照顾,张某乙安排其和张某甲请力德怀、张某1在湖西汇吃过一次饭。从2013年开始,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张某甲都送钱给张某1的,具体金额不清楚;从2016年开始,每年春节、中秋节张某甲每次送2000元给张某1。除了指定的天宫赌场外,张某1未查处过张某乙经营的其他场所。

1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光明同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集团管控的企业有希迩顿酒店、天宫会所等。天宫会所赌场是其开设的,具体由唐某管理,月盈利平均一二十万元。2015年9月,天宫会所赌博机被查,其看到被带走的参赌人员和工作人员共有30余人,赌博机主板、账册也被收走了。张某甲说是张某1带队查的,其让他去找张某1。当天晚上,其打电话给余德池,表明罚钱处理,不行就尽量从轻处理。第二天下午,经协调被抓的人全部放了,后来被扣押的赌博机主板也都发还了。期间,其安排张某甲送给张某13000元或5000元现金,通过力德怀的协调将罚款从50万元降到30万元。其还安排葛瘸子顶替去投案。从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其都安排张某甲送2000元现金给张某1。

15、证人唐某证言证实:其和张某乙合伙经营忠国城赌场,每月纯利有四五十万元。2015年7、8月,忠国城赌场搬到了天宫。

16、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天宫赌场的店长,该赌场是张某乙和唐某合开的,每月有三四十万元的利润。赌博机放置在天宫夜总会内,共有5-6台大型赌博机,每台8个把位,另有12台“百家乐”赌博机,每台1个把位。2015年4月,其找来葛某做赌场的顶包老板。天宫赌场被查处时,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记账本、赌博机主板被公安机关拿走了。唐某开始让其找张某丁冒充赌场老板,他去了之后对赌场的情况毫不清楚,就被公安放了。其让葛某顶包的,葛某被决定拘留后因身体原因未收押。后翟某让其和张某丁将30万现金存到徐矿集团下属单位账户上,说是交给矿业分局的罚款。过了几个月,张某甲或翟某将赌博机主板拿回交给其。

17、证人葛某证言证实:其外号葛瘸子,曾在徐州忠国城、天宫赌场做过冒名的法人。天宫赌场被查后,朱某乙让其去矿业分局接受处罚,其去投案并声称自己是赌场的老板,当晚被送到拘留所,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被拒收。

1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天宫赌场被查时,赌场里有赌客三四十人,警察将赌客、账本连同其在内的几个服务员都带到了矿业分局。其在做笔录时按照事前教的说赌场老板是姓葛的瘸子,第二天其被放出来了。之后其被抓,做笔录时还是没敢说实话,后被拘留10天并处罚款3000元。

1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天宫赌场被查时,其充了16000元,输了9000多元,赌场工作人员和赌客共40余人被抓,第二天其被放出来。后其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朱某乙补偿了其万把块钱。其知道忠国城赌场的老板是张某乙,后来搬到了天宫。

20、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9月,其曾被安排冒充天宫赌场老板顶包的,到了矿业分局后胡说一通,没人给其做笔录,后发现葛瘸子进去了。2015年11月5日,朱某乙安排其帮张某乙向矿业分局交过30万的罚款。

21、证人翟某证言证实:天宫赌场是张某乙与唐某合开的。

22、证人李某丙、龚某、张某戊、吴某、李某丁、袁某、彭某、徐某、吉某、魏某、马某乙、王某甲、赵某、刘某乙、杨某乙、王某乙、晁某等人证言、赌博统计表、移送清单、保证书、辨认笔录、移交清单、呈请行政处罚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催缴通知书、调查报告、综合调查报告等综合证实:天宫赌场案分别形成“93-2”原始卷宗、“93-1”治安处罚卷宗。“93-2”卷宗移送清单中记载了29块主板、有张某1的签名,对赌场工作人员李某丙、参赌人员李某丁等人形成了谈话笔录及保证书,证实了天宫赌场现场查处、参赌人数、赌博机数量及输赢情况等。“93-1”卷宗中,矿业分局于2015年10月12日至11月6先后对参赌人员鹿世万、高广申、刘某甲及赌场服务人员张某丙、葛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移交清单中记载了赌博机主板4块,有张某1的签名。

23、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留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笔记本原件及复印件、U盘证实:张某1持有的3本笔记本的颜色、内页纸张被撕毁及对载有录音内容的U盘1只予以扣押的情况。

24、集体通案记录簿、集体通案记录表复印件证实:2015年11月6日,经通案形成对葛某治安处罚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意见,潘某、马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张某1、余德池等人均签字。

25、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银行业务凭证、进账单、明细账等证实:涉案30万元赞助款走账及流向情况。

26、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治安大队系该局内设部门,主要负责治安防控、查处黄娼赌案件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8月,该局查处黄娼赌案件采取专案组形式开展,并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1牵头办理,由专案组直接向分局主要领导负责。

27、“601”系列案件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等证实:张某乙、花某、张某甲、葛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已被提起公诉,起诉指控张某乙为组织领导者,花某、张某甲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葛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

28、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2018年12月11日张某1向徐州市纪委监委上交人民币28000元。

29、情况说明、问题线索移送函、移送材料目录等证实:张某1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经移交正在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30、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套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任职文件、开除决定等证实:张某1的主体身份、任职及被开除公职的情况。

3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系扬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宝应县监察委员会管辖,宝应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立案调查。同日,扬州市监察委员会商请徐州市纪委监委协助联系张某1到案,次日,矿业分局纪检人员将张某1从其办公室带至徐州市公安局交于宝应县监察委员会。另证实,2018年徐州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张某1等人存在将天宫赌博机案降格处理等违纪违法问题,同年6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纪委成立专案组进行核查,并对张某1采取禁闭措施。期间,张某1交待了降格处理案件、返还赌博机主板、私自销毁天宫赌场账册等违纪事实。经查询,张某1在2019年5月6日前未因天宫赌场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张某1、同案人、证人自然人身份情况及张某1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张某1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被告人张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张某1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暂存于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张某1提出的上诉意见主要为:1、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要理由为:(1)天宫赌场案的侦办和降格处理均由余德池决定,该案的侦查、讯问及案件材料的收集、制作均由南岗派出所负责,如何按治安案件的要求处理由朱某甲提议,其仅参与了现场查处;(2)其系根据潘某的安排,联系相关赌博人员投案、发还赌博机主板,曾向潘某提出过葛某非实际老板;(3)其作为陪同人员参加通案,对案件处理未发表任何意见,该案定性亦非依据讨论结果确定;(4)其曾将赌场记账本交给马某甲等在讯问中使用,留置时见过相关扣押清单,未故意隐藏,撕毁账本一节除其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5)其系接受上级领导指派工作,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对其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亦予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1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诉人张某1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关于上诉人张某1提出的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1作为公安机关侦办天宫赌场案的主办人,本应依法履行职权,但其在明知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共同违法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并实施了联系冒名顶替人员、发还涉案赌博机主板、撕毁赌场账本等掩盖事实、毁灭证据的行为,故意包庇他人使之逃脱刑事追究,期间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定罪惩处。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某1提出的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其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铭

审判员陈圣勇

审判员黄月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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