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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4刑初240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1124刑初2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7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松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起诉书于2019年11月1日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徇私枉法罪。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李某1因涉嫌强奸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1伙同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朱缙亮(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帮助李某1虚假立功,从而达到帮助李某1减轻处罚的目的,分别如下:

1.2008年8月,朱缙亮从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王雪松(另案处理)处获得在逃人员李某2的下落,通过电话将该立功线索告知被告人杨某1,随后被告人杨某1与李某1一起驾驶杨某1的吉普车赶到新建镇××村的指定地点,从另一辆汽车上把已被控制住的李某2带到吉普车上,李某1按照朱缙亮之前的指示拨打110报案,并在报案时让110指挥中心通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后朱缙亮带队出警到外堰,把李某2从杨某1、李某1车某接走。2008年8月25日,缙云县公安局为李某1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2.2008年9月,朱缙亮从王某处获得在逃人员李某3龙在永康某处旅馆的下落后,将该李某3龙下落告知被告人杨某1,再由被告人杨某1告知李某1相关信息。2008年9月11日,李尚峰向永康市公安局报案,永康市公安局当日将李某3龙抓获。2008年9月13日,永康市公安局为李某1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2009年3月27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也为李某1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3.朱缙亮曾发现缙云县五云镇南塘路水塘边长期停放一辆挂军牌的本田雅阁车辆,根据其工作经验,察觉该车辆系挂假军牌的赃车。2008年12月左右,在李某1因涉嫌强奸罪被取保候审期间,朱缙亮将该挂军牌车辆的停放地点等信息告知被告人杨某1,并告知其该车辆极有可能为问题车辆,后被告人杨某1将该信息告知李某1。2008年12月1日、12月20日,李尚峰两次向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12月20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将该问题车辆及驾驶人员带回。2009年1月14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为李某1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2009年5月4日,李某1强奸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李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李某2、李某龙某成立,李某1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赃车的行为因相关盗窃案件尚未侦破而立功不成立,但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在原适用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李某1最终被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1及李某1母亲尚某为向朱缙亮表示感谢,在2008年最初与朱缙亮的接触过程中,送给朱缙亮两条硬盒中华香烟和一些水果,朱缙亮提供假军牌赃车线索后,被告人杨某1单独送给朱缙亮现金2000元或者3000元,此后从2008年农历过年至今,被告人杨某1、尚某每年过年的时候送给朱缙亮土鸭蛋、土面等土特产,其中前两三年每年还送给朱缙亮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上述财物,朱缙亮均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明知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仍积极参与,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伟晶

人民陪审员李松林

人民陪审员张海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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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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