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7刑终13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1-17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丕勇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25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丕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丕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丕勇所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丕勇撤回上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25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徐英杰
代理审判员江菊敏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