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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743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8   阅读:

审理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5刑终17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1-18

审理经过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梓明、李光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3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梓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梓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27日8时许,石狮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大队在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305包厢查获13名疑似吸毒人员,并在现场发现吸毒工具和毒品残留物,随后该案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处理。经尿液检测,其中温某,4等10名人员涉嫌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下同),湖滨派出所治安组组长陈某2将该10名人员分成二组:温某,4、邓某、林某、廖某,4、张某2吸毒案由民警陈某1负责办理,5人均承认吸毒,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对该5人行政拘留;另一组谷某、梁某、陈某4、余某、张某3由被告人杨梓明负责办理、被告人李光煌协助办理。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股东黄某,4受另一股东陈某3委托,打电话给湖滨派出所副所长张某1,请求将谷某、梁某等人释放,张某1答应帮忙;后张某1就拨打电话向被告人杨梓明询问该案的情况,在被告人杨梓明向其汇报谷某、梁某等5人均不承认吸毒的情况下,张某1指示被告人杨梓明对该5人按照不承认吸毒的情况制作笔录。期间,陈某3打电话给湖滨派出所协警王某1,请求王某1帮忙疏通关系,将谷某、梁某等人释放,并许诺给王某1好处,王某1答应帮忙。后王某1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李光煌,谎称吸毒人员中有他的亲戚及亲戚的朋友,请求被告人李光煌帮忙疏通关系,将谷某、梁某等人释放,并许诺给被告人李光煌好处,被告人李光煌答应。后被告人李光煌向被告人杨梓明说情,请求对谷某、梁某等人不予处置,被告人杨梓明回复需请示领导。

随后,被告人杨梓明、李光煌在询问谷某、梁某等5人并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将该5人不承认吸毒的情况简单记录,而未按照办理吸毒案件的办理程序进一步调取其他证据、询问其他证人、提取现场吸毒工具和毒品残留、追查毒品来源或追查吸毒背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后又按照张某1的指示于次日凌晨将该5人释放。尔后,张某1打电话告知黄某,45名吸毒人员已释放,黄某,4对张某1的帮忙表示感谢。被告人李光煌亦打电话告知王某15名吸毒人员已释放,正在维多利亚酒店陈某3办公室里等消息的王某1,遂收受陈某3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同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光煌在石狮豪富华酒店旁王某1车上,收受王某1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过了几天,王某1又向陈某3索要人民币6000元。约一星期后,因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涉毒被泉州市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光煌担心收受王某1钱款的事情败露,遂将人民币10000元退还给王某1。

另经查,为牟取暴利,维多利亚酒店KTV部为吸食毒品的客人提供条件,陈某3等人还在KTV的23间包厢安装低音炮等音响设备专为吸食毒品的客人提供服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4年11月27日凌晨,陈某3在维多利亚酒店KTV305包厢,容留廖某,4、温某,4、张某2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1、陈某2、张某1、王某1、洪某,4、吴某,4、廖某,4、温某,4、王某2、陈某3、黄某,4的证言,干部行政介绍信、任职通知、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工作说明,温某,4、邓某、林某、廖某,4、张某2吸毒案行政卷宗材料,谷某、张某3、余某、陈某4、梁某等5人询问笔录,吸毒警情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责令停业整顿报告及通知、案件主办人指定,起诉书、判决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杨梓明、李光煌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梓明、李光煌身为公安民警及协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共同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杨梓明、李光煌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梓明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光煌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杨梓明诉称,其仅负责协助办理谷某等人涉嫌吸毒的案件,当时无充分证据可认定谷某等人吸毒,在办理谷某等人吸毒案件中没有徇私情,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梓明、原审被告人李光煌作为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民警、协警,办理谷某等人涉嫌在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吸毒案中,在谷某等人尿液氯胺酮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情况下,徇私情、私利未按程序进一步追查氯胺酮来源及追查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数日后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团伙被泉州市公安局查获等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梓明提出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梓明、原审被告人李光煌在办理涉毒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徇私情、私利未按程序进一步调取其他证据、询问其他证人、提取现场吸毒工具和毒品残留、追查毒品来源或追查吸毒背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按时任湖滨派出所副所长张某1的指示将涉案人员释放,致使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上诉人杨梓明、原审被告人李光煌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上诉人杨梓明提出的其无罪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梓明、原审被告人李光煌身为公安民警或协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徇私枉法,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石狮市维多利亚酒店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被惩处,上诉人杨梓明、原审被告人李光煌所造成的损失已被挽回,上诉人杨梓明、原审被告人李光煌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生计

审判员陈志煌

审判员王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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