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282刑初15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10-20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沃某胤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沃某胤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前后,时任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沃某胤在负责侦查相关案件时结识了徐某(已起诉),后徐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刑。徐某刑满释放后,在逢年过节时多次送被告人沃某胤香烟、海鲜等礼品,以期与被告人沃某胤搞好关系。
2012年6月,徐某伙同张某梁(已判刑)在宁波市北仑分局新碶街道新大路阳光假日宾馆二楼的某游戏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8台,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约6万元。期间,徐某为使赌场不被辖区公安机关查禁,遂找时任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侦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沃某胤帮忙。被告人沃某胤为徇私情,明知徐某已涉嫌犯罪,却不积极查处。
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初,徐某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好时光大厦一房间内开设“斗牛”赌场,招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约400万元。徐某为使赌场不被辖区公安机关查禁,再次找被告人沃某胤帮忙。被告人沃某胤为徇私情、私利,明知徐某已涉嫌犯罪,却不积极查处。
被告人沃某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9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等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沃某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魏某义的证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函、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工作职责、张某梁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沃某胤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沃某胤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沃某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军请求对被告人沃某胤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沃某胤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倪东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邹荷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