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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刑初95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312刑初9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27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信息(包括银行卡号、持卡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共计19000余条,保存后并向他人出售。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涉案手机(照片),搜查笔录,临时羁押证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银行账户信息,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截图),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综合打印凭证,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VIVOX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建升

人民陪审员滕绍林

人民陪审员杜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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