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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11刑初37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0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皖0111刑初3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26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8]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7年4月起,被告人谭某1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地矿家园小区附近的尖沙咀网吧、情趣网咖等网吧内,通过QQ聊天、微信聊天等功能在网上大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内容,数量达273000元,并通过微信软件等方式收取费用,非法获利3200元。具体如下: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谭某1向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条,非法获利100元;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谭某1再次向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条,非法获利100元;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谭某1向QQ好友“步月登雲”(QQ号24×××97)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50000条,非法获利2000元;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谭某1向微信好友“电销销售”(QQ号10×××79)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非法获利300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谭某1向微信好友“买电话单子”(微信号×××,昵称夸克王秀艳186××××1892)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条,非法获利100元;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谭某1向微信好友“蒋燕152××××3248”(微信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条,非法获利100元;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谭某1向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非法获利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等人证言、U盘等物证、勘验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7300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其贩卖的信息绝大多数是单纯的电话号码,且有部分空号、重复号码,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谭某1向微信昵称“承诺”(QQ号10×××79)发送名为“5000.xlsx”的文件,该文件包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及企业住所地的信息,共5000条,被告人谭某1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获利300元;

2.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谭某1向微信名“蒋燕152××××3248”(微信号×××)发送名为“my2000.xls”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的信息2000条,被告人谭某1非法获利100元。

3.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谭某1向杨某(昵称情怀,微信号×××)发送名为“lw.xlsx”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的信息10000条,被告人谭某1非法获利50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1在合肥市包河区皖江东路地矿家园附近的尖沙咀网吧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控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谭某1供述,其U盘里存有很多原单位用到的公民信息资源,没有收入时把这些资源挂到网上出售,有人加其QQ号买信息,其折算具体的数据量,做excel表格,通过QQ把数据发过去,对方收到后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付款。信息资源中包括单纯的手机号码,公司法人信息(含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公司地址、注册日期),车主信息(含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车型,车主联系电话及住址),还有古玩信息(含姓名电话、藏品内容)等。

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7年9月22日,其购买了10000条信息,里面有姓名、手机号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买来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销收藏品,打电话的号码和姓名与文件里的基本相符,并提供了交易对方的支付宝账号、名称,与被告人谭某1供述一致。

3.物证,华为手机一部,SONYU盘一个,为被告人谭某1持有(己扣押)。

4.电子数据,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合公蜀(网)电检记[2017]1008号电子数据检验记录,证明谭某1的手机经电子数据检验,发现“1w.xlsx”、“my2000.xls”两个电子表格文件中记录了公民姓名及电话的条数12××0条,检索出被告人与QQ号10×××79(承诺)交易“5000.xlsx”文件的聊天记录;提取检材“ss20171008wp02jc01”(U盘)内导出涉案141个电子表格文件,初步统计含有公民姓名、电话、地址的总数在10万条以上。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公电检记(2018)09号电子物证检查报告及电子数据提取光盘,证明对送检涉案手机及U盘进行数据恢复,提取了2个QQ号、7个微信号,发现“25W”EXCEL文档和QQ号40×××50(昵称乐逍遥)与24×××97(昵称步月登雲)聊天内容涉及“25W”条信息,并且提取到了“25W”EXCEL文件中的25万个手机号码。

5.谭某1发送微信电脑版文件“my2000.xls”给“蒋燕152××××3248”和“买电话单子”的微信截屏照片各一张、杨某微信交易记录截屏照片、刘某手机QQ邮箱信息文档、支付户账户支付记录照片三张,证明交易双方的微信名或账户名称及交易价格。对“1w.xlsx”、“my2000.xls”、“5000.xlsx”电子表格文件部分信息的抽样打印件,均显示了公民姓名及手机号码、企业法人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

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等证明案发现场概貌。

7.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其己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系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符合法定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谭某1两次向刘某QQ(昵称勿忘心安)公民个人信息共4000条,非法获利共200元,有证人刘某证言、“2000.xls”文件打印件印证全部为手机号码;以及出售给“步月登雲”QQ(号码24×××97)的“25w.xls”的文件,非法获利2000元,出售给微信名“买电话单子”的“2000.xls”电子文件,非法获利100元,该两份电子文件的内容均为手机号码。本院认为单独的手机号码不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虽购买人刘某可以印证号码真实,但不足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能作为犯罪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70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1出售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达5000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1出售的“my2000.xls”、“lw.xlsx”和“5000.xlsx”电子文件信息中包含机主姓名、手机号码、或机主姓名、所在企业名称、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且《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个人信息列为公示项,因此上述出售的信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关于被告人谭某1辩解空号、重号的问题,并无证据证实该17000条信息含有不真实或重复的信息,故被告人谭某1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当按照查获的数量认定,被告人的此项辩解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32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SONYU盘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之悦

人民陪审员徐小梅

人民陪审员李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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