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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03刑初4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4   阅读: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闽0103刑初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05

审理经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潘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1、被告人潘某2及其辩护人杨长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1为福州中琦房产业务员,为发展业务通过微信购买楼盘信息、车主信息。2016年3月,高某1从福州房产辞职,9月开始转为买卖个人信息,其通过微信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92965条存于自己电脑中,其中包括公民个人征信信息840条。后高某1通过微信、QQ转卖他人并从中牟取利益,公安机关从高某1的电子邮箱(账号分别为gao×××@qq.com、605×××@qq.com)的发件箱中共发现9封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邮件,其中有8封邮件共卖出一般公民个人信息107124条,包括卖给被告人潘某2的公民个人信息22962条。高某1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3.5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人潘某2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福州市正安担保公司工作,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中腾某信息服务公司上班。公安机关在潘某2的电脑及电子邮箱中共发现公民个人信息175842条,其中105条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是其在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上班期间获得,22962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是其于2017年3月29日、4月26日从被告人高某1处购买。2016年4月15日,潘某2通过QQ邮箱发给QQ号为49×××44公民个人信息1308条;2016年12月9日潘某2通过QQ邮箱发给QQ号为49×××44公民个人信息9794条。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认为被告人高某1、潘某2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1、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潘某2的辩护人提出:1、潘某2侵犯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数量少,客观上是用于合法经营且未获利,在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2、潘某2具有认罪悔罪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潘某2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1在任职中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期间,为发展公司业务通过微信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了大量个人住房信息、车辆信息、征信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储存于个人电脑中,其中包括839条公民个人征信信息。2016年9月起,高某1开始通过微信、QQ邮箱(账号分别为gao×××@qq.com、605×××@qq.com)等途径向被告人潘某2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非法获利,违法所得达约7万元。

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潘某2在先后任职福建省某担保有限公司、中腾某公司福州五四路分公司期间,为拓展业务需要通过个人收集、微信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于其个人QQ邮箱内,其中含公民个人征信信息105条,另潘某2还将其所收集、购买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理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单价表、指认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公民征信信息查询结果、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1、潘某2邮箱电子数据、被告人高某1、潘某2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关于高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92965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7124条,潘某2非法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11063条的指控,经查,1、公安机关从高某1、潘某2邮箱中提取的电子数据、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证实,高某1非法出售给他人及潘某2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均系一般公民个人信息。2、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要求,将高某1、潘某2所持有、提供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中随即各抽取50条,并通过电话进行逐一拨打,其中高某1被抽样的50条公民个人信息中2条为真实、5条无人接听、43条系错误信息;潘某2被抽样的50条公民个人信息中11条为真实信息、3条无人接听、36条为错误信息。3、高某1于2017年7月17日的笔录中供述其电脑中的资料和卖出去的资料中,有的是无效资料,有的是福州各个楼盘的资料是很早的资料库,电话号码都是空号,车主信息和个人征信信息有很多也是空号。4、潘某2通过邮箱向账号为531×××@qq.com的邮箱非法提供17个文档中“三盛国际公园298户”与“三盛国际公园全”两个文档内容存在明显重复部分。综上,现有证据体现二被告人所持有、非法出售、非法提供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中可能存在大量不真实或重复的信息,且公诉机关经退补后无法做出相应解释或证实真实、无重复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数量,故公诉机关唯指控二被告人非法获取的真实无重复的征信信息部分之事实,予以认定;其他个人信息部分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人高某1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经查,高某1侦查阶段供认其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收入7万余元,扣除销售成本即买入价,获利3.5至4万元,且有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予以印证,审理期间其对出售收入及公诉机关指控获利3.5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不让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获得任何收益”的刑法原理,违法所得是指销售全部所得还是仅指获利数额,换言之应否扣除犯罪(销售)成本,一般而言,只有当犯罪成本所对应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且单独难以评价为非法性时,才予扣除,而本案中,高某1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据此,本案违法所得应为高某1销售个人信息全部收入,不应仅指其获利部分,公诉机关关于高某1违法所得的认定不当,予以更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7万元,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达839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潘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105条,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1、潘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1、潘某2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亦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与被告人高某1供犯罪使用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被告人潘某2供犯罪使用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进雄

人民陪审员林洁敏

人民陪审员林秀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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