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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73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205刑初7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初,被告人魏某1利用其女朋友王某的QQ号(号码429××××7933,群昵称“笑靥如花的女子”),通过家用电脑在一个名叫“无锡话单”的QQ群里发布出售话单的广告信息,后将自己做贷款销售累积和向他人购买的无锡市锡山区、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宜兴市、江阴市等地人员的1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399.82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魏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魏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港下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人张某、王某、仝某、程某、李某、徐某、陆某、殷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及视频、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视频、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资料、信息明细及制作的工作记录,被告人魏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1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1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魏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99.82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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