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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刑初16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冀0825刑初1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9-07

审理经过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娜、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5年7月3日、7月15日刘某某提供给陈某某(已判刑)公民个人信息共1770条用于陈某某打敲诈勒索电话。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到隆化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另案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惩罚犯罪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晓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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