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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刑初79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津0104刑初7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1-16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1于2016年5月间到中创动力(天津)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赶集网”招聘版块的销售专员。2017年3月至8月间,伍某1利用工作之便,在给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法从“赶集网”上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以每条0.5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经查,伍某1向王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225条。2017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伍某1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1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伍某1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及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发送记录,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伍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1为获取不法利益,将在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信息数量达4200余条,属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伍某1利用职务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之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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