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0611刑初3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1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8)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张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宋艾武、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王国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9007条;伙同张某2非法获取公民信息10000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4日9时54分24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贵在明天”的人提供541条公民信息。
2、2018年5月25日10时19分14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贵在明天”的人提供208条公民信息。
3、2018年5月26日12时53分19秒,向QQ昵称为“贵在明天”的人提供1022条公民信息。
4、2018年5月26日9时39分14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贵在明天”的人提供300条公民信息。
5、2018年5月26日12时52分43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乐透”的人提供15865条公民信息。
6、2018年5月27日15时13分41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tyuyhjg”的人提供5019条公民信息。
7、2018年6月5日10时58分28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通道商”的人提供1052条公民信息。
8、2018年5月28日13时23分20秒,被告人李某1通过QQ方式向QQ昵称为“tyuyhjg”的人提供5000条公民信息。
9、2018年6月4日21时45分46秒,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某2通过QQ方式从QQ昵称为“518”的人处获取公民信息10000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王某1、王某2、齐某、冯某、邢某、郭某的证言,数据分析情况说明,个人账户明细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公民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伙同张某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900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1、张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1、张某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慧
人民陪审员郭萍
人民陪审员李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