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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961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闸刑初字第9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5-10-20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吉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便于推销理财产品,两次在互联网QQ聊天群内以共计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分别向网名为“51名录客服”、“帝国军团”的上家共计购买近三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薛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经被告人张某确认的电脑截图、QQ邮箱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汇款截图,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采纳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琛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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