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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刑初292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浙1023刑初2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9-07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茅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汤蓓蕾、被告人茅某甲及其辩护人高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至6月,台州禹宇水利灌溉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庞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得“天台县平桥镇现代农业园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的施工机会,指使临海康润灌溉有限公司的李某(另案处理)为其联系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帮忙围标,李某指使副总经理郭某(另案处理)予以联系。郭某先后联系了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雄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帮忙投标。被告人陈某甲又联系了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维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帮忙投标。被告人陈某甲和庞某甲指使公司的员工按其指示的报价为参与投标的上述五家公司制作商务标书及资格标书。2013年6月7日,临海康润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28751元中标。2013年6月28日,台州禹宇水利灌溉有限公司和临海康润灌溉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由台州禹宇水利灌溉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台州禹宇水利灌溉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五家公司人民币8000至12000元不等的投标费用。

2015年7月,天台县水利管理所在对天台县泳溪乡、平桥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招标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茅某甲为获取该工程的施工权,先后联系了杭州讯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金华雨润喷滴灌有限公司、绍兴县东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维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另案处理)到天台帮忙投标。被告人陈某甲、茅某甲分别向参与投标的公司提供不同的投标报价,为部分参与投标的单位制作标书,并约定好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都将此工程交给被告人茅某甲承建,并由被告人茅某甲付给参与投标的公司人民币2000元、5000元、7000元等不同数额的投标费,向中标的公司支付一定的工程管理费。天台县泳溪乡、平桥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3817163元,该标段于2015年7月29日开标,杭州讯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15999元中标。

2015年8月14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移交至天台县公安局,被告人陈某甲当天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茅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茅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庞某甲、褚某、王某、陈某乙、茅某乙、庞某乙、刘某、葛某、冯某甲、许某、章某、马某甲、肖某、董某甲、黄某甲、毛某、吕某、余某、冯某乙、马某乙、楼某、孙某、黄某乙、李某、郭某、缪某、潘某、董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天台县建设工程招标资料》,《手机短信及提取情况》,《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变更登记情况》,《农商银行账单》,《工程承包合同》,《明细对账单》,《交易明细》,《平桥镇现代农业园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资信标》,《商务标》,《天台县泳溪乡、平桥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投标文件》,《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台州禹宇水利灌溉有限公司的工程投标负责人员,为获得工程项目机会,伙同被告人茅某甲等人串通多个单位参与围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茅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同样理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及被告人茅某甲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茅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茅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与被告人陈某甲之间没有主从之分,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茅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茅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茅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茅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涛

代理审判员秦艳林

人民陪审员洪昌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许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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