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3)绍嵊刑初字第142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3)绍嵊刑初字第1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3-03-28

审理经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9日,嵊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嵊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嵊州市日供水12万吨水厂配套管线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分别为甘霖段输水管线(一标段),预算投资约1257万元;长乐段输水管线(二标段),预算投资约1181万元;鹿山段输水管线(三标段),预算投资约587万元。该项目于2011年3月29日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建设项目交易部报名,4月8日发售招标文件。

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徐某借用钱某乙在嵊州备案的龙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以该公司名义报名参与投标该工程的三个标段项目。浙江鼎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旺公司)也报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负责该公司招投标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周某甲另还借用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4月8日,上述公司均购买了招标文件。

2011年4月下旬,被告人周某甲为增大报名公司的中标机率,以向被告人徐某支付8万元人民币的手段,要求被告人徐某将其借用资质参加投标的龙晟公司退出该工程长乐段的投标。被告人徐某表示同意,收受8万元现金后将龙晟公司退出该项目的投标。

2011年5月5日,嵊州市日供水12万吨水厂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开标,其中二标段长乐段输水管线项目由鼎旺公司以945万余元的价格中标。

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2月16日向嵊州市公安局缴纳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甲、傅某、钱某乙、吴某、周某乙、刘某等人的证言,嵊州市日供水12万吨水厂配套管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长乐段项目招标报名登记表、招标文件购买清单、项目评分汇总表、招标投标报告、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开标签到单,领款凭证,往来款收据,企业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08)嵊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嵊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时的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徐某采用贿赂的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赃款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甲、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投标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费彰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叶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