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浙1002刑初154号串通投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浙1002刑初1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2-23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被告人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厂村、塔下程村村民点市政配套工程委托台州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对外公开招标。上洋厂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洪某1得知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欲参与投标,便与塔下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1(已被判刑)联系,后王某1、洪某1(已被判刑)与国某公司的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串标,由洪伟仁、王建分别负责上洋厂村、塔下程村的外围围标,国某公司分别给洪某1、王某1围标费各15万元。接着,王某1、洪某1劝说准备参与投标的人员放弃投标并给予好处,被告人程某1等人同意放弃投标,后国某公司分别以人民币413.2173万元及596.9956万元中标上洋厂村及塔下程村的村民点市政配套工程。具体如下:

塔下程村村民点市政配套工程开始招投标后,被告人王某1获知村民程某1、阮某1(均已被判刑)等人准备参加投标后,便劝说阮某1、程某1等人放弃投标并给予好处费,阮某1等人表示同意放弃投标,王建另要求塔下程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程某1及阮某1等人帮助劝说其他人放弃投标。后程某1、阮某1等人便将王某1要求参加投标人员放弃投标并给予好处费的意图告知程法钧、阮某2、程法红(均已被判刑)等人,上列人员均同意放弃投标。后阮某1将王某1的10万元分给放弃投标人员,其中程某1分得人民币1.2万元。

2016年7月6日,被告人程某1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工程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签收单、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结果、中标通知书、任职证明、介绍信存根、唱标记录、转账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同案犯洪某1、王某1、阮某1、阮某2、程法红、泮林寿、程法平、程法钧、陈某1、洪某2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2、陈某2、徐某2、丁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款收据、自动投案的证明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的集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程某1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1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慧慧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海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