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黑0604刑初4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11-30
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青松、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1先后注册成立大庆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大庆恒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科某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天某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宽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博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六家公司。2015年12月10日,王某1以上述六家公司名义、并伪造相关手续,对大庆油田某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项目两个标段进行围标。一标段,大庆恒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宽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庆科某科技有限公司、大庆中某化工有限公司中标;二标段,大庆恒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汇某经贸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12月11日,在招标结果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招标项目存在违规行为,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已经将该项目暂停。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1到大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主动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银行单据、大庆油田物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相关材料、说明、工商注册档案、税务登记表、微信支付费用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光盘)、投标书及投标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陈某、高某、关某、侯某某、黄某1、黄某2、柯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梁某1、梁某2、刘某1、刘某2、罗某、曲某某、田某1、田某2、汪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薛某1、薛某2、杨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注册多家性质相似的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晨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