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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03刑初76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24   阅读:

审理法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0203刑初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13

审理经过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吴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8年8月2日建议恢复审理。2018年9月14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追诉〔2018〕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曾叶平及辩护人陈宏亮、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廖进流、被告人吴某2及其辩护人黄静茹、王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高公司)为了在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韶师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采用向配合投标的公司支付好处费的方式,组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被告人刘某1是鸿高公司经营部职工,负责韶关地区招投标工作。被告人吴某2是鸿高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部且兼任经营部的经理。刘某1联系好愿意配合围标的公司后,承诺通过支付好处费给配合投标的公司,要求各公司组成6家联合体配合鸿高公司投标。2016年8月24日,刘某1组织鸿高公司人员及配合投标的各公司相关人员在韶关市汇展酒店具体实施了串通报价、审核各联合体标书的行为。在吴某2的授意下,刘某1从鸿高公司支取款项后,支付了24万元给李某3、卢某1等人,作为配合投标的好处费。最终鸿高公司在韶师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232464890元。在此过程中,吴某2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经营部经理,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1作为该公司经营部韶关地区负责人具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1、吴某2在招投标活动中,组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1、韶师项目的前期投标工作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也没有法人代表授意参与围标,是因公司疏于管理的过失造成本案非法人意志的犯罪;2、韶师项目工程早已顺利完成验收工作,工程质量好;3、本案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辩护人提出:1、本案串通投标行为没有经过鸿高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同意,没有形成法人意志,串通投标行为并非法人故意,系公司疏于管理而构成过失犯罪;2、鸿高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社会影响不大,未产生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3、鸿高公司在中标后没有获利,相反因工程款支付周期拉长等原因可能存在亏损;4、鸿高公司参与了韶关市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莞韶城”的建设,为韶关地区的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5、鸿高公司是初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鸿高公司判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是公司的底层员工,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仅是根据公司工作的分配履行自己的职务,且从中并无获利。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积极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刘某1犯罪情节较轻,其作为鸿高公司的职员,在参与的项目中履行职务,没有通过串通投标行为获取非法利益;3、被告人刘某1串通投标行为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4、被告人刘某1是初犯、偶犯;5、被告人刘某1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需照顾家庭。

被告人吴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1、石某1申请30万元的经费,仅向其询问审批流程,并未向其汇报资金用途,其也没有审批该笔资金;2、其是在韶师项目封标的当天晚上才知道刘某1等人要串通报价,其作为领导没有及时制止,对该行为负有责任;3、刘某1、刘某1在其酒店房间商量公司报价,其仅是对报价提出意见。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吴某2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构成自首;2、被告人吴某2并未参与串通投标的谋划和决策,联系相关配合投标的公司、申请支付相关费用等行为均由被告人刘某1主导,其仅是在封标当晚知道并放任了围标的行为,被告人吴某2在本案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是从犯;3、韶师项目已按时完成,本案串通投标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招标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吴某2没有通过本案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5、被告人吴某2是初犯、偶犯,无前科;6、被告人吴某2所犯并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综上,吴某2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吴某2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高公司)为了在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韶师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采用向配合投标的公司支付好处费的方式,组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被告人刘某1是鸿高公司经营部员工,负责韶关地区招投标工作。被告人吴某2是鸿高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部且兼任经营部的经理。刘某1通过李某3、林某、欧某1和卢某1联系了多家公司配合鸿高公司投标,通过承诺支付好处费给配合投标的公司的方式,要求各公司组成6家联合体配合鸿高公司投标。2016年8月24日,刘某1组织鸿高公司人员及配合投标的各公司相关人员在韶关市汇展酒店具体实施了串通报价、审核各联合体标书的行为。在吴某2的授意下,刘某1从鸿高公司支取款项后,支付了24万元给李某3、卢某1等人,作为配合投标的好处费。最终鸿高公司在韶师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以232464890元人民币顺利中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受、立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1、吴某2的年龄、户籍等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1于2017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2于2017年9月20日到韶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

4、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在职证明,证实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于2016年4月5日聘任吴某2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聘任刘某1为经营部投标工程师。

5、费用报销单及发票,证实被告人刘某12016年8-9月以差旅费的形式向公司报销的情况,其中汇展酒店8月25日至30日支出17315元。

6、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变更资料,证实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股东变更情况。

7、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资料、公示情况、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证实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牵头的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鸿高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确定鸿高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32464890元。

8、温某1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流水查询结果,证实温某1账号为62×××1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于2016年8月24日现金存入8000元,2016年8月27日分3次现金存入6600元、300元、100元。与温某1、刘某4、卢某1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9、韶关市汇展酒店住宿费用、明细账单、住宿登记表,证实由鸿高公司预定并结算的2016年8月25日至30日的汇展酒店住宿费用的消费项目共支出17315元,其中信用卡付款17000元,现金付款315元。上述消费项目中,2016年8月29日汇展酒店1836号房间入住登记人为李某3。

10、韶师项目建设工程代理合同、韶州师范分院迁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备案资料、关于韶州师范分院迁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韶师项目建设工程由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委托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代理招标工作。

11、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韶州师范分院迁建项目建设项目服务公开招标公告、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证实韶关市政府对韶州师范分院迁建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其中有七家公司联合体通过了审核,一家联合体因资质不合格退出招标,由六家公司联合体参与投标。

12、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备案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证实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是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的项目,购买服务资金总额协议暂定51800万元(含投资回报)。

13、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书等资料,证实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招标文件明确工程已完成方案设计,设计费115万元,施工现场已完成部分临时场地平整、设施搭建,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中标的投标人应支付上述两笔费用。

14、韶州师范分院迁建项目建设服务采购终止合同、公告、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文件,证实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决定与广州菲达建筑有限公司终止采购韶州师范分院迁建项目建设服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2016年底,我和鸿高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经营部经理吴某2去韶关始兴考察完一个项目后,我跟吴某2说有个项目在韶关要开标了,吴某2同意去看一下。韶师项目开标前一天,我、刘某1在吴某2入住的房间商量制定了鸿高公司的报价,其他配合投标的公司报价都是依照鸿高公司的报价制定的。我知道有六家公司参与配合鸿高公司投标,刘某1将各个公司的报价打印好放在他房间,因他有事,我将报价交给其他同事填到配合投标的公司的标书中。

2、证人石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副部长,负责公司工程中标后的业务管理。2016年8月,刘某1看到韶师项目的招投标公告,便向经营部的经理吴某2汇报了情况,吴某2同意后我们公司便参与了韶师项目的投标。吴某2说过,如果刘某1在公司项目上要用钱向经营部支取现金就让我给他。所以刘某1说韶师项目需要30万,我便在经营部备用金的账上支出给他,这笔备用金只要我们部门领导同意就可以向公司财务部申请。我一般会预多一点备用,实际交给刘某1多于30万,韶师项目开标前两三天带去韶关给了刘某1,我也将此事向吴某2汇报过。刘某1当时跟我汇报说钱是给支付配合鸿高公司投标的费用。我是口头向财务部申请的业务费,事后刘某1列出韶师项目支出的清单给我,我给总经理麦某签字后拿给财务人员报销了。

3、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财务部员工,负责出纳。经营部因为经常在外出差,可以先向财务借取经费,之后补办相关手续。业务部门报销不超过5000元只需要部门经理签名即可,超过5000元需要主管副总经理签名。主管副总经理的权限是1万元,超过1万元需要总经理麦某签名。经营部员工的差旅费都要先经吴某2签名才能到财务报账。

4、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财务部的会计,经营部关于财务使用这块都需要经过吴某2签名同意。一般报销5万元以下只需部门经理签名即可,5万以上需总经理签名。

5、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是鸿高公司的一名司机,负责公司经营合约部门的用车。2016年8月份,我开车与刘某1、李某1、石某1、申某、胡某1、曹某、丁某、刘某2、陈某1、袁某1等人到韶关参与投标,封标当晚看到一个陌生男子和女子在帮忙制作投标文件。我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同事去打印店打印资料、到开标现场开标。

6、证人申某的证言:我在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做投标员工作。2016年8月,我随刘某1在韶师项目开标前几天到韶关负责检查鸿高公司及其联合体标书,投标报价是开标前一天晚上刘某1写在纸上给我的,联合体材料是刘某1给我的。当时入住汇展酒店的还有陈某1、曹某、刘某2、胡某1、李某1,刘某1叫他们检查材料,是不是我们公司的投标资料我不清楚。刘某1在投标时最起码应该向部门的主管领导吴某2请示报告。

7、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2016年8月,刘某1让我根据招标文件编制韶师项目的投标文件。开标前两天,申某将与鸿高公司组成联合体的中冶京诚、韶关建科的材料给我汇总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开标前一天晚上刘某1给我的。曹某、陈某1、丁某、袁某1,胡某1、刘某2六人负责和配合鸿高公司投标的公司对接。

8、证人袁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在韶师项目开标前,鸿高公司一起来韶关汇展酒店的有吴某2、石某1、刘某1、丁某、李某1、曹某、刘某1、刘某2、胡某1、申某、陈某1、黄某2。吴某2是我们经营部的经理,刘某1是韶关区域负责人,刘某1所负责韶关区域的重大招投标工作是需要向吴某2汇报的。此次参加韶师项目的投标,刘某1主要负责联系配合投标的公司以及分配我们对接哪些公司。我负责与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是宏盛建业投资集团的其中一个公司(联合体)对接,不知道谁放了一张写有报价的纸条在我房间桌面上,我就按照这个报价填写到对方公司的标书上。

9、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刘某1在韶师项目开标前联系了一些公司参与韶师项目的投标,要我负责检查其中一家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刘某1给了我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雷某2和广东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刘某6的联系方式,我与他们对接。开标的前一天,雷某2把投标文件交给我检查并盖好恒辉公司的公章,报价是刘某1给我的。当天晚上我还去另一个酒店拿建科公司的资质材料。李某1、申某负责鸿高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曹某、丁某、袁某1、胡某1、刘某2都有对接配合公司的联合体,对接工作都是刘某1安排的。我没见过刘某1拿钱支付给配合投标的公司,不过我在房间看见一个纸质袋子,里面全是人民币。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陈某1辨认出与其对接的雷某2就是雷某1,刘某6就是刘某4。

10、证人胡某1的证言:我是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的员工。刘某1让我在韶师项目开标前联系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李工,我把刘某1给我的联合体协议书寄给李工签名盖章,并在开标前检查李工提供的招标文件、填上刘某1事先准备好的报价。刘某1还叫我联系一个女子帮忙联系勘察、设计单位。除了刘某1、石某1、吴某2、黄某2、刘某1外,其他同行的同事都有对接联合体单位,其中曹某对接韶关市住宅建联合体,申某、李某1对接鸿高公司联合体。石某1还给了我一万元现金叫我买水果、文具,我把钱给了刘某2,具体是他花销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胡某1辨认出刘某4就是帮忙联系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投标的女子。

11、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在韶师项目中,刘某1让我负责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联合体的一名男子对接,我让那名男子按照招标要求做好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几天拿到酒店给我检查并盖章,投标价格是刘某1写在一张纸上给我的。与宏盛公司组成联合体的勘察、设计单位是韶关市建筑设计院,资料是刘某1介绍的一名女子帮忙联系的。李某1、申某负责鸿高公司联合体,胡某1、曹某、陈某1、丁某、袁某1都各自有对接配合投标的联合体公司。期间,石某1给我一万元买办公用具,用剩的钱交还给了石某1。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2辨认出刘某4就是帮忙联系勘察、设计单位的女子。

12、证人曹某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2016年8月,刘某1让我来韶关参与韶师项目投标,让我联系韶关住宅建姓崔的男子检查标书,我把刘某1给我的报价报给姓崔的男子,让他们公司按照这个报价填写韶关住宅建的标书报价。这次参与韶师的项目,刘某1主要负责联系配合鸿高公司投标的公司以及分配我们对接哪些公司。我知道刘某1在平时的工作都是需要向吴某2请示汇报的。丁某、袁某1、刘某2、胡某1、陈某1都参与了对接配合鸿高公司投标的公司。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曹某辨认出崔某1就是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崔某2。

13、证人丁某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2016年8月,刘某1通知我们去韶关检查投标资料,我在酒店拿到资料发现是电白公司的投标资料,当时标书是没有报价的,我检查完标书以后在刘某1的房间拿到了报价,这个报价是不是刘某1定的我不清楚。韶师项目刘某1让我垫付了部分费用,并以高鸿公司名义开好发票。2016年9月20日前后,刘某1把钱转到我214391880004482215的东莞银行储蓄卡里。

14、证人刘镇庭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鸿高公司经营部负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吴某2是鸿高公司副总经理,也是经营部经理,经营部工作由吴某2具体负责。韶师项目最初我不知道,项目中标后,石某1在微信群发信息我才知道,其他情况不清楚。

15、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地区工程部的项目经理,鸿高公司在韶关的项目现场施工管理由我负责。2016年3月,我知道韶师项目在招标,工期紧张,遂找到金财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黄某3,提出承包前期的“三通一平”工作,黄某3未表态,我就带工程队进场施工。期间黄某3也来施工现场看过,也质疑过我提前进场施工的合法、合理性,我向黄某3解释任何单位中标后都需要进行“三通一平”工作,这样可以节省中标单位很多时间,并让黄某3协调一下提前进场施工的工程款,让中标单位把提前进场施工的工程款支付给我们。韶师项目提前进场施工是我自己接的私活,没有向公司汇报。提前施工费用一共400多万,由华信劳务建筑公司预先支付。该工程中标后是由鸿高公司自己的施工队进场施工的。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9月任市场经营部经理。鸿高公司参与投标时各片区负责人负责参与,若项目中标后需要向公司副总经理汇报。

17、证人麦某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对招投标不是很了解,没有具体操作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整体迁建项目,是中标后才有人汇报的。韶师项目支出费用的单据是石某1拿给我批的,但我不清楚石某1如何支配该费用。

18、证人聂某的证言:我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鸿高公司没有明文规定财务制度,各业务部门报销时不超过5000元只需要部门经理签名即可,超过5000元则需要分管副总经理签名才可以报销。经营部的职员可以在财务部以备用金的形式借现金。

19、证人李某2的证言:电白建设韶关分公司是我在2012年挂靠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2016年8月,我公司的李某3看到韶师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以公司名义报名了。报名当天,一个姓刘的男子打电话给我,说是韶关住宅建欧某1的朋友,想借用电白韶关分公司组建联合体帮鸿高公司一起参与韶师项目的投标,并承诺给3万元的费用,我同意并吩咐李某3负责和姓刘的男子具体操作。韶师项目的商务标书是我公司制作的,经济标书是姓刘的男子负责制作的。2016年8月底,刘某拿了公司制作的商务标书和公章去到汇展酒店和姓刘的男子商量封标的事情,我交代他要先拿到3万元资质费后才能配合鸿高公司封标。之后第二、三天的时候,李某3在我办公室将3万元给了我。韶师项目最终是鸿高公司联合体中标。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李某2辨认出刘某1就是找其配合鸿高公司投标的刘姓男子。

20、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是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经理,负责投标。2016年8月,我看到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公告,便以公司名义在网站上报名。过了几天,我堂哥李某2让我配合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韶师项目投标。之后,一个自称是鸿高公司的叫刘某1的人联系我,说他已经和李某2打过招呼了,让我准备好投标的相关资料配合他们公司投标。开标前一天,刘某1在汇展酒店开了一间客房给我,让我带上投标资料给他。我们公司联合体的成员包括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这两间公司都是鸿高公司安排的。公司标书的商务标是我们自己做的,经济标(包括投标报价)是鸿高公司制作提供的,我们只负责在鸿高公司提供的标书上盖章。之后,刘某1在汇展酒店的地下停车场给了3万元给我,之后第二或者第三天我在李某2的办公室将钱给了李某2。除此之外,刘某1还要李某2帮忙找几家牵头的公司配合鸿高公司投标,好处费是每家公司3万元,我便帮刘某1找了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某)、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2)配合鸿高公司投标韶师项目。开标前一天,按照刘某1的安排,我和雷某1、陈某3、郑某带着各自的资料去汇展酒店核对,并在鸿高公司已经制作好的经济标书和联合体协议上盖章。在汇展酒店除了刘某1,我还接触过鸿高公司的一名男员工和两名女员工。事后,刘某1用信封装着一笔现金给我,我将钱某分三份给了苏某、郑某和陈某2。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3辨认出刘某1;辨认出鸿高公司的员工丁某、袁某1、胡某1。

21、证人龚某1的证言,我是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投标工作。2016年8月,一个自称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叫刘某1的男子打电话联系我,说需要我们公司与电白建设集团组成联合体投标韶师项目,联合体中标后由我公司来设计。经过公司韶关负责人龚某2同意后,我答应刘某1的要求。投标文件的设计费用由牵头公司制定,我们只负责提供相应的资质给牵头公司,我们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由我们公司自己负责。韶师项目最终由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龚某1辨认出打电话联系其的刘某1。

22、证人龚某2的证言:我是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运作,龚某1负责招投标。一个叫刘某1的男子联系龚某1,自称是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想和我们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韶师项目,说如果中标了,韶师项目就由我们公司来完成,联合体勘察公司由他负责去找。因我公司没有勘察资质,我便同意了,具体落实由龚某1负责。最后是一个叫鸿高公司的中标了,之后我们才知道被刘某1骗了,因为刘某1是鸿高公司的人。

23、证人温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韶关分院的工程师,负责勘察业务。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的负责人卢某1的让我帮忙投标韶师项目。2016年8月,经过领导刘建文的同意,我交代王攀报名,并按照卢某1的吩咐将盖章的报名回执和公司资料给了一个姓刘的女文员,我在姓刘的女文员给我的联合体协议书上看到,我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标书的报价由牵头方制定,最终韶师项目是广东鸿高公司中标。卢某1分两次转账15000元配合投标的资料费到我卡号为62×××15的农行卡上,我把其中11000元通过该账户转给了核力院总部,其余用于差旅费。

24、证人欧某1的证言:我2005年7月入职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部和预算部。2016年8月份左右,我们公司经营部看到关于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公告,经营部的赵某经理将相关资料给我,我便向董事长张伟洪汇报,第二天董事长就说去报名。我们公司报名后,一个自称广东鸿高公司姓刘的男子打电话给我,想让我们公司配合鸿高公司进行投标。我向董事长汇报后,经领导开会讨论决定公司自己投标,不配合其他公司。最后赵某找了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我们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我在网上看到最终是广东鸿高公司中标了。

25、证人崔某1的证言:我是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员工,主要工作是技术标书的编制。2016年7月,我看到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的招标公告,便跟部门经理赵某汇报了相关情况,之后经营部准备了材料去报了名。我们公司的投标文件由经营部的李珂制作,我审核。投标的工程项目总价是经过赵某经理同意的。2016年8月29日,我作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去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但没有中标。

26、证人卢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院长,负责分公司的全面工作。2016年8月,我们公司和住宅建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韶师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是牵头单位住宅建制定的,我们公司的相关招标文件都给了住宅建的赵某经理。刘某1找我帮忙配合投标韶师项目,因我们已经答应了和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组成联合体,就没有答应刘某1。过了几天,刘某1让我帮忙找一间有勘察资质的公司,我帮他找了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韶关分公司的温某1配合投标韶师项目,并交代了刘某4帮温某1整理资质资料,温某1将他们公司的资料交给刘某4后,刘某4将资料又给了刘某1。我让刘某4分两次帮刘某1向温某1支付了共计15000元配合投标的资料费。除此之外,我还帮刘某1联系了北京龙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徐工)、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庄某)、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某3)、韶关市建筑设计院(王某2)等公司配合刘某1投标,具体是刘某1去联系的,我只是帮忙牵线。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卢某1辨认出被告人刘某1、温某1。

27、证人刘某4的证言:我是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财务。我们公司和韶关市住宅建组成联合体参加韶师项目的投标,我按照文件要去准备好投标需要的资料,并交给住宅建公司姓赵的经理。2016年8月,刘某1找我们分公司的院长卢某1帮忙联系几间勘察、设计单位,与刘某1已经联系好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韶师项目投标。卢某1先跟其他几家设计、勘察单位打了招呼,再让我帮刘某1收集愿意一起投标的单位资料。我具体帮鸿高公司收集了北京龙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韶关市建筑设计院。鸿高公司的刘某1、胡某3、申某、黄某4、刘某6、袁某2都与我联系过。刘某1找这么多公司说是要筛选出一家资质较高、中标率大的公司与鸿高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卢某1让我向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的温某1支付15000元配合投标的资料费,我通过银行往温某62×××15的账户转账15000元。

刘某4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向温某1转账共计15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

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4辨认出卢某1、温某1,辨认出鸿高公司的袁某2是袁某1、黄某4是黄某2。

28、证人苏某的证言:我是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8月,我公司员工在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看到了韶师项目的招标公告,当时就报了名。过了几天,我接到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李某3的电话,让我配合广东鸿高公司进行投标,并支付25000元的资料费给我,联合体公司由鸿高公司负责找,我便答应了,并交代雷某1做投标文件。开标前一天,我接到李某3的电话,我让雷某1带着招标文件和公司公章过去汇展酒店封标,标书的价格由鸿高公司制定。开标后几天,李某3给了我一个装有25000元的信封给我,是配合投标的资料费。

29、证人雷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资料员,分公司负责人是苏某。2016年8月份,苏某让我报名韶师项目,并根据招标要求完成所需要的材料。开标前一天,苏某叫我联系李某3,并交代不用我们封标。我联系李某3后把材料交给他,李某3带我去一个酒店里面休息,安排了一个材料员与我对接韶师项目的投标文件,我知道材料员是鸿高公司的。材料打出来之后,我把公章交给材料员看着他在恒辉公司的材料上面盖公章。苏某拿了一份联合协议书给我时,我才知道我们公司和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料我没有接触过,我只负责制作苏某交代我制作的投标需要的文件。投标文件的标价是房间那个材料员做的,开标后确认表里面有标价,我直接签名没有认真看。开标后领回原件时,招标代理和我说我们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没有勘察资质,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30、证人温某2的证言:我是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驻韶关分公司的副经理。2016年8月,卢某1联系我一起参与韶师项目的投标,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按照招标要求准备了投标文件,卢某1负责联系恒辉公司组成联合体,我听说恒辉公司联合体被废标,但是原因我不知道。

31、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料员,负责制作项目的投标文件以及保管公司印章。2016年我在网上报名韶师项目后,李某3联系我帮忙配合鸿高公司投标韶师项目,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了投资文件,开标前一天我把材料给李某3核对并加盖公司印章,李某3还给了一个联合体协议叫我签名盖章。事后李某3向我支付了25000元好处费。

32、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是北京龙安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8月,卢某1介绍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们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韶师项目,一名自称贵四建筑员工的男子到我们公司拿资质资料复印件,并拿了一份贵四建筑已经盖好章的联合体协议书给我盖章。我当时才知道勘察单位是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当时由我带着资料参加开标,投标费用自费。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徐某辨认出卢某1,辨认出李某3就是自称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男子。

33、证人庄某的证言: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韶关分院是我挂靠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成立的。2016年8月,新广厦设计院的卢某1打电话问我对韶师项目有没有兴趣,并安排一个女的和我联系。我将营业执照、工程师资质等资料给了这个女的,这个女的拿了一份联合体协议给我盖章。总公司派了孙黎红拿资质材料原件到开标现场验证。期间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34、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是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韶负责人,负责中博公司在韶关的所有业务,中博公司派驻一个长期驻韶人员陈某3负责标书制作及和总公司对接公章的使用。2016年8月,我接到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3的电话,他知道我报名韶师项目后说给我25000元好处费,让我配合鸿高公司投标,我答应了。我交代陈某3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商务标,并要陈某3配合李某3在韶师项目的投标工作。开标前一天李某3让陈某3去汇展酒店封标,我参加开标那天才拿到标书。开标之后约4天后,李某3给了我25000元现金的好处费。中博总公司知道我们要投韶师项目,但是不知道我们配合鸿高公司的情况。韶师项目最后是鸿高公司中标了。

35、证人陈某3的证言:我在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工作。韶师项目开标前,陈某2让我将中博公司的资料交给鸿高公司曹工审核,我按照曹工的意思修改了部分资料并盖上中博公司的章,中博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是鸿高公司制定的。

36、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韶关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2016年,卢某1和我们院长尹德宏打过招呼,让我们公司一起参与韶师项目的投标。卢某1说会有其他联合体施工单位联系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只需要提供设计、勘察资质证明。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时才知道施工单位是宏盛建业。具体工作由设计院工作人员高某与宏盛公司对接。

37、证人高某的证言:我原在韶关市建筑设计院工作,2016年12月至今在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8月,韶关市建筑设计院的王某2副院长让我根据韶师项目的要求准备勘察、设计单位需要的资质材料。过了几天,一名自称宏盛建业投资集团姓林的男子拿了一份联合体协议书到我办公室,经过王某2同意后,我把协议给院长尹德宏签字盖章,并将准备好的资质材料一起给了该名男子。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高某辨认出林某就是宏盛建业投资集团姓林的男子。

38、证人钟某的证言:我是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职员。2016年8月,宏盛公司驻韶负责人闾荣昌联系好韶关市建筑设计院一起组成联合体参与韶师项目投标后,交代我制作投标文件,投标定价是公司预算部商定的,由我封标,之后交给同事龚静芳参与韶师项目投标。

39、证人林某的证言:我是深圳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负责人。我看到韶师项目挂网对外公开招标,因我们公司不符合招标条件,我就联系了宏盛建业投资集团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闾荣昌和韶关市建筑设计院的工程师高某,以宏盛公司的名义与韶关市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投标韶师项目。标书是宏盛建业广州分公司负责制作,标书报价是我报的,闾荣昌同意了。

40、证人卢某2的证言:我是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地区总经理。2016年6月,一个自称鸿高公司姓吴的男子找到我,邀请我们与鸿高公司一起投一个2亿多的项目。我同意该要求后交代张某2和鸿高公司一起报名一个近期会挂网的房建项目,招标文件公开挂网后我才知道该房建项目就是韶师项目。联合体中建科公司是谁联系的我不清楚,我们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也与我们无关。项目中标后,项目设计是由我们公司负责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卢某2辨认出吴某2就是自称鸿高公司的姓吴的男子。

41、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是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职员。2016年8月,鸿高公司员工刘某1联系我说想和我们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韶师项目投标。我们公司广东地区负责人卢某2让我查看下公司资质符合的话就和鸿高公司一起投。之后我联系了刘某1并按照要求准备好了投标需要的文件,在开标前一天把材料拿到汇展酒店与刘某1核对。韶师项目最后是我们联合体中标,也是我们公司完成了韶师项目的设计工程。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张某2辨认出刘某1。

42、证人叶某的证言:我是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改名为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上半年,我找到金财公司的蓝某推销我们公司,并表示想承揽韶师项目的勘察业务,蓝某表示有机会会帮我们公司宣传一下。没过多久,一个自称鸿高公司的陈工找到我邀请我们公司与鸿高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韶师项目,我答应了并要陈某4与鸿高公司对接,联合体协议是我签名盖章。项目中标后,勘察工作是我们公司负责的。

43、证人陈某4的证言:我是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公司经理叶某通知我说公司与牵头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了韶师项目的竞标,让我准备好相关资质资料。过了几天联合体的人过来把资料拿走了。

44、证人范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韶关分部副经理,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委托科源公司代理韶师项目招标事宜,这个项目是我在负责,与金财公司的范某2对接。招标期间金财公司提出了修改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结算原则、付款方式等。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表分值设置是招标代理公司科源公司制作后由业主单位金财公司审查决定。该项目标书第二章投标需知的里面的附加条件“为了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现场已完成部分临时场地平整、设施搭建,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整(不含税),投标人若中标后须在收到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10日内支付该费用……”,这条是金财公司要求科源公司加进去的。

45、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是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韶师项目由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欧某2和金财集团工程部的蓝某一起分管。韶师项目没有人打招呼,不清楚有没有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

46、证人蓝某的证言:我是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分管工程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金财公司是韶师项目的立项主体,负责该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及招标工作。2016年7月,金财公司委托广东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科源公司根据金财公司要求制作好招标文件,由范某2、童某和我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但未修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评分标准等内容。因为工程的预计工期比较紧,我们参加韶关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参加的会议时,有人提出让我们金财公司先对场地进行清理,不知公司请了哪个公司清理。金财公司签订合同最后都要我审核,但是我至今没有收到事先入场清表的相关合同。

47、证人欧某2的证言:我是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6年5月,韶关市政府发布了一份32号文,将韶关市的30多个工程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其中就包括韶师项目。因为市政府当时已经确定金财集团为韶师项目的承接主体,所以就由韶关市代建局直接邀请金财资产公司参与韶师项目投标,其实就是金财资产公司按照单一来源的方式购买韶师项目。金财资产公司委托了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是蓝总负责安排。韶师项目有单位提前入场清表我不清楚,施工方面是工程部负责。

48、证人范某2的证言:我是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助理。2016年6月,韶师项目立项后,业主单位金财公司委托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为代理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并对科源公司制作好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具体是我、蓝某、童某进行核对。韶师项目开标前有施工单位进入工地清表,但不知是谁安排,不知是哪个施工单位。该项目标书第二章投标需知的里面的附加条件不知是谁提出来的。

49、证人童某的证言:我是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韶师项目公开招标由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因为政府要求我们加快施工进度,韶师项目工期很紧张。我看到招标文件后才知道金财公司在韶师项目上已经提前找了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50、证人黄某3的证言:我是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总监。韶师项目是市政府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服务的项目,购买主体是韶关市代建局,金财集团是韶师项目的承接主体,具体实施是由金财资产公司负责。韶师项目招标以前我有带过鸿高公司刘某3等四人去韶师项目地块现场。2016年7月底8月初,刘某3告诉我才知道鸿高公司提前入场进行清表工作,刘某3还开车带我去清表施工现场。鸿高公司清表施工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和书面文件,清表是不合规的,我当时有制止鸿高公司员工继续施工,并向我们工程技术部分管领导蓝某汇报。

51、证人吴某2的证言:我是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合同预算科科长。我们是韶师项目的业主单位,韶师项目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建韶师项目转至金财公司,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承接主体。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我于2011年7月开始在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是该公司市场经营部材料员。2016年下半年,我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看到韶师项目挂网,我把韶师项目的挂网资料下载整理完后到吴总(吴某2)的办公室汇报了相关情况,吴总看过资料后要我在韶关找几家公司配合鸿高公司投标,并让我统计好哪些公司愿意配合投标,配合投标的费用是多少。之后我通过李某3、林某、欧某1和卢某1联系了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六家公司配合鸿高公司投标,再由市场经营部的同事与配合公司的人员对接。之后,我找吴总汇报了配合投标的费用,在我们去到韶关封标之前,我和石某1在吴总办公室,当时吴总跟我说我的级别不够,让石某1去公司财务借钱,借到钱之后再给我。这次支付给配合投标公司的费用数额比较大,需要经过吴总和麦总(麦某,公司总经理)两个人签名才能借到钱。韶师项目开标前2、3天,在韶关汇展酒店房间,石某1分两次(一次10万,一次20万左右)总共给我约30万元,其中我支付给李某312万元,林某3万元,赵某3万元,卢某16万元,其余的钱一部分用于公司在韶关的日常开支,一部分交还给了石某1。日常开支部分都以公司的名义开了发票,拿回公司报销了。韶师项目的各个配合公司的投标价格是吴总制定的,项目开标前一晚,我们前期联系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都派了人带着资料来汇展酒店,住宅建公司没有派人来,我们是直接把投标价格给了曹某,曹某与住宅建公司联系的。所有人当晚都在检查、制作标书,吴总让我去到他房间里面商量各个配合公司的投标价格,我把我预测投标的情况告诉吴总,吴总根据我给出的预测指定制定不同的投标价格,当时刘某1在房间里面负责按照吴总的指示制作表格。

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1辨认出卢某1、欧某1、吴某2、赵某、林某、李某3,辨认出刘某4就是交勘察、设计单位资料给鸿高公司的刘姓女子。

2、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我从1999年6月开始在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左右任鸿高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经营部的日常工作。鸿高公司经营部把全国地区划分片区,刘某1是韶关地区的业务经理,负责韶关地区项目投标相关工作。刘某1报名参加韶师项目后在我们部门内部登记表上登记我才知道,最后我们公司中标了,经营部的副总经理石某1把中标的消息发布在公司管理微信群,之后我把中标韶师项目的情况向公司总经理麦某汇报。韶师项目投标前,石某1在我的办公室说刘某1因投韶师项目需要向公司借钱,不知道具体借钱的流程,我回答说刘某1的级别不够,需要石某1借钱才能通过财物部门的审核,当时刘某1也是在场的。我不知道公司投标韶师项目的标书和标底价是谁定的,也不知道刘某1给了给配合鸿高公司参与投标的公司或者联合体多少辛苦费。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投标文件电子数据光盘,证实各参与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投标的公司的投标文书。

上述各项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并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及上述查明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吴某2是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1是该公司经营部投标工程师,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融资建设项目,鸿高公司参与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迁建工程项目投标,项目中标后由鸿高公司负责施工,利益所得归鸿高公司所有,且该项目的投标费用及非法围标费用均由鸿高公司总经理审核支付,应当认定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鸿高公司在韶师项目中实际获利的多少不影响该公司串通投标罪名的成立,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所提韶师项目前期投标工作没有形成法人意志、没有获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2、在韶师项目挂网公开招标后,刘某1向吴某2汇报,经吴某2同意后参加了韶师项目的投标,对联系其他公司配合鸿高公司围标并申请30万元经费已向吴某2汇报过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人石某1的证言证实,且能相互印证。且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地区总经理卢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亦证实吴某2在韶师项目挂网招标前就已经联系其邀其与鸿高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被告人吴某2是鸿高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部,对经营部的日常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其作为分管领导称不知道刘某1申请经费的用途,在韶师项目封标当晚才知道刘某1等人串通投标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人吴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到案后表示其在韶师项目中标前对刘某1串通投标的行为均不清楚,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吴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2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被告人吴某2作为经营部的分管领导,在韶师项目的串通投标过程中与公司、刘某1相互配合,串通投标行为才得以顺利实现,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2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接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组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吴某2作为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兼任经营部经理,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1作为该公司经营部韶关地区负责人,具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1、吴某2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限被告单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雪玲

审判员彭丹丹

人民陪审员李碧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玥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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