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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刑初390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容留他人吸毒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0   阅读:

审理法院:孟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0883刑初39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涉黑刑诉〔2018〕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谢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关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段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徐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白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1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孟某1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1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1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1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1及其辩护人张洪涛、被告人梁某2及其辩护人谢继源、被告人张某3及其辩护人崔钢锋、被告人杨某4及其辩护人谢春红、被告人关某5及其辩护人张顶山、被告人张某6及其辩护人张春福、被告人段某7及其辩护人刘鹏博、被告人徐某8及其辩护人杨仲琦、被告人刘某9及其辩护人郭树彬、被告人白某10及其辩护人可亚洲、被告人刘某11及其辩护人张腾飞、被告人孟某12及其辩护人张鸽、被告人马某13及其辩护人董国富、被告人李某14及其辩护人李冬伟、被告人张某15及其辩护人谢继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11月以来,在孟州市城区逐渐形成了以谢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为骨干成员,以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吕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韩某1(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孟州市城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该组织在谢某1的控制下较为稳定,人数较多。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据被告人供述,谢某1具有绝对领导地位,而其不在时成员听从梁某2的安排。首先,从称呼上,成员称谢某1为“大哥”、“单哥”,谢某1具有领导者地位。其次,在经济上谢某1亲自掌控。最后,在层级结构上,被告人谢某1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由谢某1亲自指挥。

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取得经济来源,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达17.365万元。该组织用犯罪所得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吸食毒品及娱乐活动。谢某1将自己的汽车提供给组织使用,为该组织购买砍刀、塑料棍、自喷漆、骰子等作案工具。为使团伙成员逃避法律打击,谢某1出资或协调出资调解。

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孟州市城区(15平方公里)称霸一方,以会昌办事处为中心,辐射至河雍、大定、河阳办事处。在会昌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1起,在河雍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5起,在大定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5起,在河阳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起,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孟州市城区的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孟州市城区生活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该组织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孟州市城区内造成严重影响。自2015年11月该组织成立以后,不间断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谢某1领导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直至2018年4月该组织成员被抓获。

二、聚众斗殴罪

(一)2015年11月28日夜,张某7(另案处理)和徐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汤某2(另案处理)、党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孟州市毛家大碗菜吃饭,后张某7等人到海之韵KTV唱歌。期间,张某7提到霍某1(另案处理)曾在其家门口喷漆向其讨债,遂电话质问霍某1,张某7、徐某1与霍某1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约定在孟州市武松公园斗殴。当晚,张某7纠集徐某1、汤某2、王某1、党某2等人持洋镐把到孟州市武松公园南广场,霍某1找到被告人谢某1让其帮忙打架,后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梁某2、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钢管、砍刀等凶器赶到现场,与张某7、徐某1、汤某2、王某1、党某2等人进行斗殴,致使徐某1、王某1二人受伤。

(二)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段某7、杨某4等人在孟州市“豪瑜森”饭店吃饭期间,段某7等人嘲笑高某与杜某1是情人关系,后高某将此事告诉杜某1。杜某1遂纠集李某10、张某8等人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西门口,约段某7前来说事。被告人谢某1知道此事后,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韩某1(另案处理)等人持棍等凶器赶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西门口,杜某1因惧怕谢某1等人不敢与之斗殴,主动说和。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3、武某1、李某15、赵某3四人委托被告人谢某1向宫某1索要1,000余万元债务。后谢某1等人采取在宫某1家门口喷漆、张贴传单等“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王某3等人对谢某1采取违法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心生恐惧,要求取消委托,但被告人谢某1不同意解除委托。后被告人谢某1要求王某3替自己清算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的饭钱,并指使被告人梁某2对王某3进行威胁,2016年9月17日,王某3被迫让其朋友王某5替谢某1等人结清在青年快餐饭店欠的5,000元饭钱。被告人谢某1、张某6、梁某2同时向武某1索要3万元的服务费。

(二)2018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徐某8、刘某9、白某10在孟州市出租房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3,000元现金及两个灌水银的骰子,让其四人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二楼超越网吧南邻一赌场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附近等候,欲敲诈该赌场。期间,被告人孟某12因与该赌场组织者乔某3有纠纷欲前往殴打乔某3,谢某1知道后,将预谋敲诈侯某2的想法告诉孟某12。被告人白某10等人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白某10将骰子当场砸开,被告人谢某1、刘某9、孟某12、刘某11、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闯入该赌场,以赌场上用假骰子为由对开设赌场的侯某2进行殴打,后将侯某2带离赌场。谢某1等人在孟州市龙飞家具城门口对侯某2进行再次殴打和威胁,敲诈勒索侯某2人民币5.2万元。

(三)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1、白某10、张某3等人在西街租房处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3,000元现金,让其三人到孟州市的“子墨茶馆”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门口等候,欲敲诈该赌场。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谢某1带领被告人杨某4、孟某12、刘某11闯入该赌场,谢某1等人以赌场上的骰子有问题为由,拿砍刀、棍棒等凶器对开设赌场的刘某2进行威胁,敲诈勒索刘某2人民币5,000元。

(四)2018年1月26日晚上,许某(另案处理)因在孟州市赌场欠被害人侯某1赌债,后许某发现赌场麻将有问题。许某和常某2(另案处理)、姚某1(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带着从赌场拿的麻将在孟州市党校门口路边与程某2(在逃)见面,程某2看过麻将后称麻将有问题并联系被告人谢某1。后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赶到党校门口见程某2,让许某以还侯某1赌债为由,将侯某1骗至孟州市附近,谢某1带领张某3、杨某4、白某10、程某2、许某、常某2、姚某1、蒋某一起前往约定地点。当天晚上见面后,谢某1、许某等人以被害人侯某1赌博骗取许某钱财为由对侯某1和与侯某1同行的宋某1进行殴打、恐吓。殴打过程中,因路边灯光太亮怕被人发现,谢某1等人将侯某1、宋某1拉至孟州市黄河大堤再次进行殴打、恐吓,并以侯某1诈骗欲将侯某1、宋某1拉到焦作市公安局报警相威胁。期间谢某1指使白某10向侯某1索要钱,侯某1因惧怕谢某1、许某等人,就同意出钱解决此事。谢某1让侯某1、宋某1分别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并指使许某、蒋某带着侯某1一起去取钱,当天夜里侯某1给许某1.2万元现金。过后侯某1、宋某1找张某9从中说情,经谢某1同意,许某将敲诈的1.2万元退还给侯某1,并将4万元的欠条销毁。

(五)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马某13、李某14在孟州市张某15家预谋敲诈。2018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14通过微信约网友郜某1见面。后郜某1开车带着李某14到孟州市黄河大坝小亭往东200米左右。期间,李某14通过微信位置共享告诉谢某1、马某13等人约会的地点,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段某7、白某10、马某13赶到李某14和郜某1的约会地点“捉奸”。并对郜某1实施殴打。马某13冒充李某14丈夫以要求赔偿为由对郜某1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1等人将郜某1车上的1,000元现金搜出。在将郜某1带离黄河滩后,被告人谢某1继续对郜某1实施殴打,将郜某1的银行卡拿走,强迫郜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白某10在孟州市中信银行从郜某1农业银行卡中取现金8,600元,从农业银行信用卡中现金2,000元,后谢某1等人将郜某1带到济源。谢某1等人共抢走郜某1现金11,600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850元。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16年2月份,闫某2为还贷款向被告人梁某2借款5,000元,梁某2要求闫某2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梁某2逼迫闫某2还钱,闫某2又向被告人谢某1借款5,000元,谢某1要求闫某2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一二十个人到孟州市黄河滩找闫某2的爷爷闫某1要账,采取聚众滋扰的方式要求其替闫某2偿还3万元。闫某1被迫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交给梁某21.3万元,2017年4月25日交给梁某21.2万元。

(二)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6的哥哥张某11在孟州市清风路疯狂烤翅饭店吃饭期间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争执,遂电话告诉张某6自己被打,被告人张某6伙同被告人梁某2、张某3、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行某等人赶到现场对王某2进行殴打,行某持棒球棍殴打王某2,被告人谢某1在殴打期间到场。2018年8月9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内,被告人梁某2以郭某2将鞋子脱掉有臭味为由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1遂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台球厅内对郭某2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持台球杆对郭某2殴打,后吕某1等人将郭某2强行拉至台球厅门口,谢某1等人继续对郭某2进行殴打。郭某2报警并住院治疗,谢某1赔偿郭某2现金1.5万元。2018年5月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郭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2017年1月13日22时许,张某3、段某7、杨某4、张某10等人酒后在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店前与被害人乔某1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3、段某7、杨某4等人对被害人乔某1、卫某、李某1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谢某1得知此事后,遂伙同被告人张某6、梁某2、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五人持木棍、塑料棍到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店旁边的宠物店处再次对李某1进行殴打,致乔某1、李某1、卫某三人受伤。后梁某2、张某3、徐某8、段某7、杨某4、吕某1等人合计赔偿被害人4.5万元。2017年2月1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鉴定,乔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2017年4月6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4委托张某1出售一辆摩托车,张某1将摩托车骑走并给杨某4打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后杨某4多次向张某1索要该钱款。2016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在孟州市合欢路王婆大虾饭店门口遇见张某1,被告人梁某2、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对张某1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梁某2带领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持6,000元欠条到孟州市南开仪村张某1家要钱,张某1报警后派出所调解,杨某4将张某1打的欠条撕毁。

2017年6月3日,因李某2向韩某1(另案处理)索要该在赌场上的借款,韩某1将此事告知了谢某1。谢某1指使韩某1将李某2约到孟州市,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徐某8、关某5、段某7、韩某1等人在南环路西段对李某2进行殴打致李某2受伤,并强迫李某2不得再索要债务。

2018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7的女朋友杨某6在孟州市清风路疯狂烤翅吃饭时与宋某2等人发生矛盾,被宋某2殴打。段某7得知此事后,电话告诉谢某1。当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1将宋某2约至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门口,带领杨某4、段某7对宋某2进行殴打。和宋某2一起过来的党某1上前阻拦,被告人谢某1、杨某4、段某7又对党某1进行殴打。2018年7月5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党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3委托谢某1向宫某1讨要270万元的债务,并带领被告人谢某1、梁某2等人前往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认其家门。2017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等人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向其家大门、院墙等处喷漆,用砖头砸其家大门,逼宫某1还账。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谢某1指使梁某2带领张某3、关某5、徐某8等人携带自喷漆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门口,向其家大门等处喷漆、贴传单。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到孟州市王某4家替人讨债,张某3、杨某4认错王某4家门,在其邻居马某2家门口用自喷漆喷涂“欠债还钱”等侮辱性文字、图案,逼迫王某4还账。2018年1月26日夜里,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到孟州市王某4家替人讨债,被告人杨某4、白某10用绳子从外捆住王某4家大门,逼迫王某4还账。

五、诈骗罪

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等人与杜某1等人双方聚众斗殴中止后,段某7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请谢某1、梁某2、张某6、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薛某1等人吃饭。期间,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将韩某1(另案处理)叫到青年快餐饭店,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青年快餐饭店老板张某4在饭店内给被告人韩某1的左脚打上石膏,被告人张某6以杜某1等人的汽车将韩某1脚压伤为由向杜某1索要赔偿。后杜某1和耿某1一块在孟州市老广场约谢某1、张某6等人说事,杜某1两次分别给了张某66,000元和3万元。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韩某1等人共计骗取杜某1现金3.6万元。

六、非法拘禁罪

(一)2016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在孟州市街心花园旗杆附近碰到被害人刘某1,谢某1遂向刘某1索要刘某1欠其的1万余元赌债。因刘某1无力偿还,谢某1、梁某2、张某6对刘某1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还持刀威胁刘某1逼其还账,刘某1的朋友刘某3赶到现场拦架。后谢某1和梁某2驾驶谢某1的奥迪A4轿车将刘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党校门口。谢某1、梁某2纠集被告人关某5、张某3、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对刘某1进行殴打逼其还账。当日3时许,刘某3又赶到孟州市党校门口继续向谢某1求情,谢某1让刘某1离开。

(二)2017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等人向常某1要账,梁某2电话将常某1约至武松公园后门处,安排被告人张某3、徐某8、薛某1三人跟着常某1到其位于祥龙小区15单元2楼北户的家中拒不离开。1月3日夜里谢某1带领梁某2到常某1家中,后二人离开。张某3、徐某8、薛某1三人强行在常某1家住宿逼其还账。1月4日早,张某3、徐某8、薛某1三人跟随常某1到其单位太平洋保险公司门口,后梁某2也开车到达并打电话让常某1从单位出来,强行将其拉上车,梁某2在车上殴打常某1,被告人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将常某1拉至红星村的一个果园内,采取扒被害人常某1衣服、向身上泼冷水等手段逼其还款。期间梁某2等人从常某1手机上发现其有信用卡,遂要求常某1从信用卡中套现还款。常某1被迫于当日14时许,在孟州市“力诺瑞特”太阳能店内POS机上刷了3万元,用于归还替张建新担保的3万元。

(三)2017年4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到孟州市找到被害人张某1,向张某1索要2,000元的赌债。因张某1无力偿还,谢某1、杨某4、张某3便对张某1进行殴打。之后谢某1等人驾驶谢某1的奥迪A4汽车将张某1拉至孟州市顶尖台球厅、孟州市南开仪村等地逼其还账。因张某1未借到钱,当日23时许,谢某1等人让其离开。

(四)2017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等人到孟州市赵唐村找到被害人赵某1,后谢某1带领被告人关某5赶到赵某1家中,谢某1、张某3、杨某4、关某5在赵某1家中三楼对其进行殴打,谢某1拿出匕首对赵某1进行恐吓,逼其偿还3.7万元赌债。赵某1被打晕后,谢某1等人将赵某1抬到谢某1的奥迪轿车上,强行将赵某1拉走。赵某1的朋友李某5报警后,孟州市公安局河雍派出所民警给谢某1打电话制止其犯罪行为,谢某1等人才将赵某1拉至孟州市,后放其离开。

(五)2018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1以郭某1通过微信、电话骚扰其女朋友王某7为由,指使王某7将郭某1约至孟州市,谢某1让被告人张某3、刘某11、白某10等人在孟州市对郭某1进行殴打。后谢某1、师某乘坐出租车赶至现场。张某3等人将郭某1强行拉上谢某1的奥迪A4轿车上,将郭某1拉至济源市西工业区富士康厂区附近。谢某1、张某3、刘某11、白某10、师某再次对郭某1进行殴打。当日4时许,谢某1等人才将郭某1带回孟州。谢某1、张某3、王某7先行离开后,刘某11、白某10、师某三人强行将郭某1微信钱包中的240元转至刘某11的微信钱包中,当日5时许,谢某1等人才让郭某1离开。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6年9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1在孟州租房,并到洛阳、济源购买冰毒,多次容留杨某4、张某3、关某5、白某10、师某(另案处理)、王某7(另案处理)、刘某11、孟某12、马某13等人吸食冰毒。

(二)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15多次容留谢某1、张某3、杨某4、马某13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其位于孟州市的家中吸食毒品。

八、该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2014年11月6日,因被告人谢某1借席某1(另案处理)1万元钱拒不归还双方发生矛盾,谢某1与席某1双方约定在孟州市南环路聚众斗殴。当日10时许,谢某1带领梁某2、杨某4(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刘某7(另案处理)、程某2(在逃)、谢鼎立(在逃)、谢某2(在逃)等人驾驶两辆汽车携带木棍窜至斗殴现场,席某1带领刘某4(另案处理)、刘起飞(另案处理)、闫某7(另案处理)、李某10(另案处理)、郭某6(在逃)等人驾驶四辆汽车携带着关某2刀、钢管等凶器窜至斗殴现场,双方在南环路××村口进行斗殴,造成杨某4、范某、闫某7、刘某4四人受伤。2018年7月31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闫某7、刘某4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事后双方私下调解,席某1赔偿杨某4、范某共7.2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谢某1以被害人马某1与其前妻李某14有暧昧关系为由,纠集刘某9(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2等人到孟州市将马某1车辆逼停,并将马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南边的黄河大堤,谢某1等人持含透明液体的注射器、匕首等凶器对马某1进行威胁,并让马某1跪在地上,自己扇自己耳光,谢某1、梁某2、李某14等人对马某1进行殴打,刘某9逼其向刘某8写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后刘某9将马某1所驾驶的汽车开走,随后谢某1又让马某1给自己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至当日11时37分许才让马某1离开,非法控制马某1人身自由约四个小时。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1月份的一天,闫某2因女朋友王某1张某2在一起逛街与张某2发生争执,后闫某2联系到李某12、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梁某2等人,被告人梁某2、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到现场后,梁某2持刀架在张某2的脖子上对其威胁,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闫某2、李某12对张某2进行殴打。事后闫某2爷爷闫某1赔偿张某216,000元。

(四)敲诈勒索罪

2016年1月份,因闫某2让被告人梁某2等人帮助其打架,被告人梁某2以被害人张某2报警需要平事为由要挟闫某2打一张1万元的借条给张某6并约定高利息,后闫某2被迫还给张某6三、四千元利息。

(五)诈骗罪

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2和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刘某9、韩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准备开设赌场骗取钱财,后梁某2等人在位于孟州市会昌办事处红星村梁某2的家中开设赌场,并给韩某1、薛某1等人提供赌资,骗取郭某4、李某2到赌场放贷。韩某1、薛某1等人陆续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并将所有赌资全部交给梁某2。后李某2向韩某1、薛某1索要2万元欠款被谢某1等人殴打。

九、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1、张某6等人先后和苏某3在清风路贵州茅台酒馆、西街一住户家赌博并向张某15放账。

(二)2016年夏天,因被害人乔某2与一女子到西街一住户家赌博,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谢某1以该女子欠其赌账为由,让乔某2替该女子还钱,乔某2向谢某1支付2万元。

(三)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吕某1(另案处理)找人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赌博,吕某1将张某16叫到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推饼子”赌博,张某16输了6,000元。

(四)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孟州市的弹弓俱乐部附近被告人张某6以其之前帮忙给段某7平事为由,向段某7索要两条好烟。段某7未及时满足其要求,张某6便以此殴打段某7,并在殴打的过程中在车上取出一把带鞘的刀将段某7的胳膊砍伤。谢某1为了化解团伙成员之间的矛盾,积极主动出资为段某7看病。

(五)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杨某4、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张某3、徐某8到化工镇一饭店找刘某1要账。

(六)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1与被害人李某3同居期间,以做生意、帮关某5“平事”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李某3借款4.3万元,后李某3向谢某1要借款,谢某1拒不归还借款。

(七)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杨某4等人到孟州市大定办韩东村找段某7,该村村民张某3因谢某1等人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被告人谢某1遂从自己驾驶的汽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架在张某3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张某3报警后谢某1等人逃窜。

(八)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谢某1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河雍派出所行政处罚。

(九)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4、关某5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南庄派出所行政处罚。

(十)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4、张某3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十一)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谢某1、马某13、李某14等人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3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4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某5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7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8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9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10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1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1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1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1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1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1、杨某4、张某3、段某7、徐某8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就部分指控事实及罪名自我辩护认为:对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指控敲诈勒索王某3、武某1该起事实中指控敲诈勒索武某1的30,000元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对指控敲诈勒索刘某2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对指控寻衅滋事王某2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对指控“诈骗”杜某1该起事实,认为该起事实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指控非法拘禁马某1该起事实,自己没有用针管液体相威胁,没有指使四、五个人殴打马某1。

被告人谢某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指控2016年冬与杜某1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构成犯罪;3.指控2018年1月敲诈勒索刘某2的事实不构成犯罪;4.指控2018年冬“诈骗”杜某1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5.被告人谢某1认罪态度存在转化的过程,由侦查阶段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部分认罪到庭审过程中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刘某2、寻衅滋事王某2案件不认罪外,均认罪悔罪;犯罪次数虽然多,但每次犯罪人数少,部分犯罪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梁某2自我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殴打王某2该起事实,自己不在场,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闫某1该起事实,认为自己没有吓唬过闫某1,去要账的人也没有二三十人;指控的非法拘禁马某1该起事实,自己没有殴打马某1。

被告人梁某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梁某2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不影响被告人梁某2的认罪态度。3.被告人梁某2在犯罪组织中,经历时间较短,参加行为较少,影响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梁某2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认可。但被告人张某3自我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王某2该起事实,自己没有参与,不构成犯罪;指控的寻衅滋事闫某1该起事实,要账时没有二三十人,最多去了四五人;指控的寻衅滋事张某1该次行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1,也没有去找张某1要6,000元;指控的非法拘禁赵某1该起事实,认为自己没有殴打赵某1。

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某3不属于积极参加者,而属于其他参加者;2.指控的被告人张某3参与的2016年冬与杜某1聚众斗殴该起事实,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指控的被告人张某3敲诈勒索刘某2的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指控的寻衅滋事王某2该起事实,所有被告人的笔录、被害人的笔录中都没有显示被告人张某3在现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4、张某3属于为数不多主动认可自己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4自我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李某2的该起事实,有异议,自己没有参与预谋,只是去赌博了,但不知道是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4不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成员或积极参与者;2.指控的诈骗李某2该起事实,杨某4并没有参加预谋、实施,事后去殴打李某2时才知道设”软场”诈骗李某2一事。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4从宽处罚。

被告人关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自我辩护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1该次寻衅行为,也没有去向张某1要钱。

被告人关某5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关某5在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关某5参加了殴打张某1的寻衅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对指控被告人关某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仅是一般参加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关某5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指控的非法拘禁刘某1该起事实,认为自己仅在街心花园殴打被害人刘某1,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张某6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6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正是因为被告人张某6的行为才阻止了双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3.在寻衅滋事王某2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张某6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寻衅滋事乔某1、李某1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某6通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对被告人张某6参与诈骗杜某1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指控数额证据不足;5.指控的非法拘禁刘某1该起事实,被告人张某6后来到了现场,但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6从宽处罚。

被告人段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自我辩护认为没有参与殴打李某2的寻衅行为;殴打张某1该次行为,自己去时已经结束。

被告人段某7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段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持异议,但属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2.被告人段某7在武松公园与杜某1聚众斗殴该起犯罪事实中,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刑事处罚;3.在指控其参与的敲诈侯某2、刘某2、郜某1三起敲诈勒索案中没有参与预谋,只是被动参与;4.对指控被告人段某7寻衅滋事参与殴打郭某2的该起事实有异议,不应认定。5.寻衅滋事殴打李某2该起事实,段某7不在现场;6.诈骗李某2该起事实,没有参与对李某2的殴打。建议对被告人段某7在量刑时予以从宽。

被告人徐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但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8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持异议,但仅是盲目追随者,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徐某8在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3.在寻衅滋事郭某2该起犯罪事实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8参与;4.寻衅滋事宫某1该起事实,向宫某1要账过程中,徐某8仅参与一次;5.在指控非法拘禁犯罪中,仅参与非法拘禁常某1一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8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但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9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9应认定为自首;2.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并非骨干成员,仅是一般参加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3.在敲诈勒索和诈骗两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4.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9从宽处罚。

被告人白某10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敲诈勒索刘某2该起事实,认可该起事实的存在,但辩称自己未参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白某10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短,活动少,情节轻,不是积极参加者,是一般参加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某10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1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11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11在侯某2赌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1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刘某11并没有从郭某1微信钱包转走240元;3.对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是刘某11不是积极参加者,属于一般参加者;4.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11从宽处罚。

被告人孟某1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敲诈勒索侯某1、敲诈勒索刘某2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1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孟某12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孟某12从宽处罚。

被告人马某1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敲诈勒索郜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1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13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1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敲诈勒索郜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1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不构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上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一起犯罪行为;2.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4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1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15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被告人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系坦白;3.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5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11月以来,在孟州市城区逐渐形成了以谢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为骨干成员,以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吕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韩某1(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孟州市城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该组织在谢某1的控制下较为稳定,人数较多。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据被告人供述,谢某1具有绝对领导地位,而其不在时成员听从梁某2的安排。首先,从称呼上,成员称谢某1为“大哥”、“单哥”,谢某1具有领导者地位。其次,在经济上谢某1亲自掌控。最后,在层级结构上,被告人谢某1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由谢某1亲自指挥。

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取得经济来源,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达17.365万元。该组织用犯罪所得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吸食毒品及娱乐活动。谢某1将自己的汽车提供给组织使用,为该组织购买砍刀、塑料棍、自喷漆、骰子等作案工具。为使团伙成员逃避法律打击,谢某1出资或协调出资调解。

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孟州市城区(15平方公里)称霸一方,以会昌办事处为中心,辐射至河雍、大定、河阳办事处。在会昌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1起,在河雍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5起,在大定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5起,在河阳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起,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孟州市城区的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孟州市城区生活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该组织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孟州市城区内造成严重影响。自2015年11月该组织成立以后,不间断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谢某1领导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直至2018年4月该组织成员被抓获。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6证明:我和毛某合伙在孟州市会昌办武松公园内经营一家“顶尖台球旗舰店”。我认识谢某1,他还有一个名字叫谢单。我和谢某1是在2015年的时候,他去我台球厅打台球时认识的,他是个无业游民,整天在社会上混呢,身边也早晚跟着几个小弟。在2015年初,他就经常和他的朋友们在我的台球厅玩,在我的店内闹事,时常无故殴打他人,十来岁的小孩也打过,五十来岁的人也打过,都是因为很小的事情不顺,他就打人家。例如人家从他跟前过时碰了他一下,他就不愿意对方,就开始和他的朋友们打人家。因为他经常在我的台球厅内打人,我还经常说他,一直持续到2017年后半年,我已感觉到这个人有点办事不可理喻。我听到他有吸冰毒的行为,也就不想和他过多交往。从2015年到2017年后半年期间,谢某1和他的朋友们几乎天天在我的台球厅内玩,有时一说有啥事,一伙人就都一起走了,估计他们又出去弄事了。

从2015年开始和谢某1在一起的朋友,其实就是他的小弟,也就是说谢某1是老大。他们在我的台球厅打架时,有的是因为和谢某1有点摩擦,有的是和他的小弟们有点摩擦,反正是只要和他们这一伙人有一点点摩擦,这些人就开始打对方。他的这些小弟也都可听谢某1的话,见到谢某1都是“单哥”、“单哥”的叫。谢某1他们在我店内玩时,店内都记有账,这些账包括玩台球、喝饮料、香烟、零食等等。谢某1都是过一段时间后就将这些账清了,这些账也包括他的小弟们吃喝玩的,他的小弟们清帐次数很少,大多数都是谢某1清的。我知道经常跟着他的有梁某2、张某6、张某3、徐某8,还有白某10、关某5等人,其他几个人我只认脸说不上来名字。他们总共消费至少要有三万元钱。我听说他们在外面赌博场上放账、问他人要账、吸毒等行为,他的经济收入估计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的。

2015年的冬天,我听说谢某1领着他的这帮小弟们和对方打过一次群架,后来听说对方领头的是一个叫徐某1的人。当时双方共大概有二三十个人,每方有多少人我不知道。后来徐某1一方被打跑了。我听说梁某2也参加了,谢某1这一方带有棍子,好像梁某2还带有刀。徐某1这方被谢某1方打跑了,这件事社会上很多人都知道。徐某1早些年在社会上,也就是俗称的“黑道”上混的很不错的人物。

(2)证人毛某证明:我和李某6在孟州市会昌办武松公园内合伙经营“顶尖台球旗舰店”。大概是在2015年的时候,谢某1经常去台球厅玩才认识他的,一般人都叫他谢单。2016年到2017年上半年,经常去我的台球厅玩,还带了不少朋友去,带去的朋友都是20来岁的年轻人。到2017年后半年的时候他还去我那里,但是次数就少了。他和我们熟悉后就开始记账了,他的朋友一些消费也都记在他的账上。这些小弟整天跟着他混,所以小弟的花销都是谢某1出的。这些小弟我能叫上名字的有梁某2、张某3、徐某8、关某5,还有几个我只是见面认识但叫不上名字。这几个人也都是经常跟着谢某1的,他们平时都给谢某1叫单哥。

他经常在我的店内殴打他人,有次因为小伙子带女朋友去,要QQ号不给,就上去把小伙子打了一顿。还有一次,因为一个小伙穿貂毛衣服了,谢某1看不惯就打了人家一顿。我们也很反感他们的行为,他这样干会影响我们店内的生意哩,我们也拿他没有办法,也不敢惹他。2015年底的时候,梁某2带着几个人在我台球厅外面说事,过有一会儿谢某1也领着一些人过来了。当时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棍,双方见面后说了没几句话就开始打起来了,打了一会后就散了。我听说有人受伤,是徐某1那一方人。

(3)证人李某7证明:我认识谢某1,我和他是初中同学,他在我宾馆租住过。2017年5月份左右和9月份左右,谢某1等人共在我宾馆租住有一个多月。他们是断断续续租住的。谢某1他们来的有时候人多,有时候人少,不管开几个房间,都是只登记他们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都没有登记谢某1的名字。谢某1等人有时候吃喝、买烟、房费都是先欠着。他给我有3,000多元,还欠有5,000多元,我问他要,他说过几天给我,最后也没有给我。谢某1整天在社会上混,领着一帮小伙们打架、要账,也不干啥好事。我问他要过几次钱,刚开始还说等几天就给,随后再联系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这些小伙儿有七八个人,都是20多岁,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谢某1管他们吃喝,他们都听谢某1的话。这些人都起的很晚,有时候凌晨一二点才回来,我曾经问过一个小伙儿,他说是跟着谢某1要账的。

(4)证人关某1证明:我认识谢某1,谢某1又叫谢单,三年前我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台球时候认识他的。谢某1他整天带着七八个小弟,整天在社会上混,惹事,不正干。他在社会上比较厉害,光我在街上都碰见他有四五次,都是开着他的无牌奥迪车,车上坐着几个一二十岁的小孩们,跟黑社会似的。

(5)证人张某5证明:我认识谢某1,又叫谢单。谢某1他整天在社会上混哩,手下有十来个小弟们,比较牛,一般人也惹不起他。我听说他经常打打杀杀,敲诈别人,开赌场,放账,干的都不是啥正经事,但是我一直没有和他打过交道。谢某1和我朋友刘某4、杨某7、张某6等人关系不错,他们都是在社会上混的,听说谢某1脾气不好,动不动就打砸东西,还随便打人。2018年4月份左右一天夜里,谢某1带着小弟还把党某1打了一顿。这些人整天也不干好事。

(6)证人刘某5证明:我是一品国际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2018年4月中旬,民警在我们小区抓了一些人,抓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但是我认识他们。他们经常夜里三四点出去,白天很少见他们出去。他们晚上出去的时候,因为没有门禁卡,所以就去值班室踢门让我们给他们开门,我说要报警,他们就都跑了。还有一次,把电梯弄坏了,就在电梯里乱踢、乱喊。我感觉他们不是什么好人,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了。

(7)证人张某6证明:我是西街12组组长,谢某1是我们组的人,他现在没有什么工作。我只是听说谢某1不正干,好打架,好赌博,有一些年轻小伙跟着谢某1干坏事,都学坏了。谢某1被抓了以后,我想对我们村的年轻小伙有教育作用,不能跟着谢某1学。

(8)证人薛某1证明:谢某1、梁某2他们都是混社会的,我说的混社会的意思就是没有正当的职业,带一些小弟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谢某1、梁某2他们在社会上对人可狠,我们下边的小弟有的害怕给他们说话,害怕有啥说的不对,他们会揍我们。我听张某3、吕某1说过他们给谢某1他们说话不对了,被谢某1、梁某2他们揍过。我们下边的小弟都非常害怕他们。

(9)证人吕某1证明:谢某1对张某3、杨某4比较好,张某3、杨某4就是谢某1的后起之秀、左膀右臂、得力干将,平时谢某1叫他们两个“楠弟”、“麟弟”的。有时候打架后,有小弟表现不好,打架上去慢,下手轻了,谢某1、梁某2回来后就会批评表现不好的小弟,谢某1、梁某2会说他们没胆子,不敢动手打架,老是躲在后面。我感觉成员里面比较积极的有张某3、徐某8、关某5、薛某1,因为他们几个认识谢某1、梁某2比较早,谢某1、梁某2对他们比较好。还有一个张某6,基本每次打架张某6都去现场了,我感觉好像张某6有时不下车,但是事后平事一般都是张某6出面。团伙成员出去作案时,作案工具都是谢某1、梁某2提供的,我们只是干活的。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常某1的陈述:2017年1月份,谢某1、梁某2带人去我家要账,并殴打我,我当时没有报警。我害怕谢某1、梁某2他们知道我报警了,报复我。因为梁某2在孟州市小游园给我说知道我家在哪里,我感觉这就是威胁我的,而且他们也确实带人到我家要账,并在我家住了一晚上。他们知道我家在哪里,也知道我的工作单位,我家孩子还小,我妈还有病在床,我不想他们天天去我家骚扰我。我当时是真害怕这些人,我也没遇见过这种事,当时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只是感觉害怕,也不敢报警,害怕报警了,他们知道我家在那里住,我和家人会有危险。

(2)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当时那个叫“单哥”的,他威胁我如果敢报警,他随时等着我,他经常出来在社会上混,知道我是干什么,随时都可以找到我。如果报警了,这事不算完。我听他说是在社会上混的,我就感觉害怕,他们把我拉到济源,而且他们打我也比较狠。我觉得“单哥”威胁我说的是真的,如果报警了,他们也会真的再找我的事,我就不敢报警了。今年5月份公安机关民警给我打电话,问这件事,告知我这伙人被抓了,我当时在外地,还很担心对方不是民警,还是“丹哥”这伙人,我又把电话打过去,再次确认身份后,才相信是真的,才敢去给公安讲实话。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被谢某1等人殴打,又被拉走没有报警,一是因为伤不是太严重,再一个就是我不想再和谢某1等人打交道,内心对他们惧怕,所以我就没有再报警。当时他们人多,我怕事后他们再来找我麻烦,对我进行报复。

(4)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2018年2月份,我和侯某1被谢某1等人殴打,没有报警。因为那天晚上我被谢某1等一伙人拉到黄河大堤上,中间他们对我拳打脚踢,并让我跪在地上,还用刀吓唬我,谢某1还威胁我说,他知道我丈人开了一家羊肉汤店,以后会经常到店里闹事。我以前就听说过谢某1的名字,在孟州城里很有名,手下一帮小弟,经常无事生非,欺负老百姓,啥坏事都能做出来,我就害怕谢某1报复我和我的家人,就赶紧托人给谢某1说情,想把事情给解决了,当时就没有报警。

(5)被害人侯某1的陈述:我和宋某1两个人被打、被勒索的时候,谢某1等人还将我们往焦作拉,说是在公安局认识有人,关系很硬,说我们的事就是在孟州告也告不赢他们。随后还威胁我说知道我是开饭店的,如果我们敢报警的话,就去我的饭店里找事,让我干不成。我看他们这么威胁我,我也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不是真的,也就没有去报警。后来我想和宋某1一起去报警,我妻子知道这件事后也劝我不要报警,说咱们家做生意,他们出来还是要找我们的事,这些人我们惹不起,所以我也没有报警。

(6)被害人侯某2的陈述:当时我被敲诈后没有报警,谢某1带着一群人对我进行殴打,还问我要钱,我朋友先找人给他们说事,但是也说不下来。之后谢某1等人还威胁我说知道我家的位置,如果我敢报警,就带人去家里找事,我看他们那么多人,干啥事没一点顾忌,在汇丰步行街那么热闹的地方还随意打我,问我要钱还将我从店里边拉走,找人都说不下,我内心也害怕了,害怕到我家找事连累我的家人,所以我就给了他钱,没有敢报警。

(7)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当时我让谢某1替我要钱后,没多久我就在顶尖台球厅碰到谢某1、梁某2还有他们手下的一群小弟,谢某1让台球厅老板告诉我,想借我20,000元,我说我真没有钱。第二天梁某2就带着人找到我,问我索要辛苦费,我说我已经不让你们再要了,梁某2说不行,还是威胁我。说不给钱的话就把你的车扣了。后来我在台球厅见梁某2、谢某1还有手下的人经常无故殴打群众,有一次受害人还被打的很重,谢某1还对我说他以前打过一个人,对方要报警,他追到派出所门口,对那个人说,你敢报警,我就把你全家都杀了,吓得对方也不敢再报警了。因为梁某2后来又多次威胁我,我当时整天都睡不着觉,又担心老人身体,不敢给老人说,就把这事给妻子说了,妻子说这种人咱惹不起,躲远点,最好别惹,也不要报警,省的他们将来报复我们。因为我想着他们也没有打我,我想即使报警了,对他们的处理也不会太重,他们还会报复我和我的家人,他们下手也那么重,我因为害怕就没有报警。

(8)被害人闫某2的陈述:梁某2、张某6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因为谢某1和梁某2手下有一批小弟,谢某1、梁某2经常带着他们要账,打人,我就害怕了。我让梁某2帮我打张某2的时候,我见梁某2拿着刀,我感觉谢某1、梁某2、张某6等可凶恶,随便就拿刀打人,梁某2向我要钱的时候也说:如果不给钱,让我落不到好。我就很害怕,就给他们钱了,也不敢报警。

(9)被害人闫某1的陈述:如果我报警了,我害怕他们再来找我和闫某2的麻烦。第一,谢某1他能找到我,我想他们知道我家在哪里,害怕他们一直来我骚扰我们家人。第二,因为我是闫某2的爷爷,他当时还在郑州上学呢,他没有能力还这钱,也害怕他们打击报复闫某2,影响闫某2的学业,所以我就替他还钱了。第三,他们去我家要账的时候来了十几个人,看起来像要打架闹事一样,然后在我家乱骂,言语威胁,我也害怕对方找我家人的事。所以我就和对方商量,让他们少要点,而且梁某2问我要钱的时候,我让他们少要点的时候梁某2也要向谢某1请示,所以我认为他们的头就是谢某1。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是老大,几个小伙计比较听他的话,也愿意跟着他在街上玩,还做一些打架违法的事情。跟着谢某1的几个人虽然我没有安排过他们啥事,没有明确的要求过他们几个要去干啥,但我有些事情叫他们的时候,他们也都和我一块去了。我比他们要大几岁,再一个我和谢某1有姑表兄弟的关系,他们都听谢某1的,所以他们也没有违背过我的意思。有时候他们几个人有啥事的时候,也愿意给我说,让我帮着解决。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从2016年11、12月份开始跟着谢某1混的,我平常叫他单哥,也有人叫他老大,谢老大,他没有正当职业,是靠在孟州市混社会弄钱花。叫他老大,谢老大的主要有白某10、杨某4、段某7、杨某2、师某、关某5。谢某1年龄比我们大,平时让我们免费吸毒,免费给我们吃喝,谢某1有事了,就叫我们去帮忙。谢某1让我们去打架、替人要账,去济源买冰毒,谢某1去别人的赌场上放账,然后去要赌账,讹别人钱,还有我们经常一起在北何庄吸食冰毒。谢某1组织一群像我们这个年龄的无业年轻人,和港剧中的“黑社会”一样,平时靠在赌场放账、暴力讨账,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来维持我们这一群人的日常开销。

2016年10月份前后,我就通过我朋友薛某1跟着梁某2混的,梁某2是跟着谢某1混的,梁某2负责我们平时吃喝玩乐的开销,有什么事谢某1安排给梁某2,梁某2再根据情况安排我们。2017年6、7月份梁某2因为在清风街胜利烧烤门口寻衅滋事被抓获,之后我就直接跟着谢某1混,谢某1有什么事也直接给我交代。2016年底的一天,谢某1向我和徐某8提供了冰毒和吸毒用的“冰壶”,并且教我俩怎么吸毒,那是我第一次吸食冰毒,之后谢某1多次提供冰毒供我们吸食。我跟着谢某1混的原因:一是因为谢某1在孟州市混的比较好,人也仗义,跟着他有面子、威风,出来说自己是谢某1的手下没有人敢惹,并且一起混的小弟谁受欺负了,谢某1会出面解决,让跟着他混的小弟挽回面子。二是跟着谢某1混平时管我们吃喝玩乐的花销,我们基本不用花钱,有时候还能分点钱花;三是谢某1先后多次出资在孟州租房,并且免费提供冰毒让我们跟着他混的小弟在这些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所以我才愿意死心塌地跟着谢某1混,并且可以为他赴汤蹈火,就是犯罪也不怕。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我和段某7、张某3、白某10四个人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他是我们的老大,平时我们都是跟着谢某1吃、喝、玩,谢某1也经常让我们免费吸食冰毒,所以谢某1有事叫我们,我们就跟着去了。我们和谢某1在一起算是个小团伙,主要成员有:谢某1、张某3、我、白某10、段某7、王某7等6个人。其中谢某1是老大,我们所有人都听他的指挥,他安排我们干啥我们都会去,我们平时都是跟着谢某1吃、喝、玩,谢某1也经常请我们一起吸食冰毒。王某7是2018年3月份左右开始和我们在一起的,她是谢某1的姘头,和谢某1关系很近,我们都听她的话,她的地位要比我们都高点。谢某1平时带着我们打架、吸毒、放账、要账等等,做的都是违法的事。一方面是认识他之后,他经常请我们吃、喝、玩,他年龄也比我们大,对我们比较照顾,我们也都听他的话;另一方面年轻气盛,有啥事也比较冲动,和别人发生矛盾了,都是想着找人把对方打一顿出气,而且每次我们有事找谢某1的时候,他都能召集人过来帮我们出气,我们觉得谢某1很义气,所以明知他带着我们做的都是违法事,也没人反对,都跟着去做了。

因为谢某1是我们的大哥呢,我们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平时去要账,找别人麻烦,打架,我们不管跟着谢某1去弄啥都是听谢某1安排的。比如打架的时候,一般都是谢某1先动手我们再跟着动手,但是如果谢某1没有动手,而是让我们动手的时候,就会给我们说让我们动手打人,这时候我们也都听着谢某1安排上去打人。如果谁不积极的话,谢某1就会对其进行批评、训话、骂人,有时候看着谢某1都想动手打下面不积极的小弟们呢。有时候谢某1会给我们叫一块给我们说没有钱花了,没有钱购买冰毒了,让我们都想办法弄钱,并且催着我们去要账。

(4)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天的时候,我通过梁某2认识了谢某1,梁某2是跟着谢某1混呢,之后我就也开始跟着谢某1混,有啥事比如去要账的话谢某1也叫我去。除了我、梁某2、吕某1、薛某1以外,还有张某3、杨某4、杨某2、段某7、徐某8也是跟着谢某1混。谢某1是我们的老大,他有一辆棕黄色的奥迪A4轿车,他平时组织一帮无业年轻人在赌场放账,然后组织我们帮他暴力讨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来维持我们这一帮人的日常开销。

我跟着谢某1混的原因是:一是因为我当时也没事干,谢某1手下有一帮小弟呢,跟着他有面子,出来混说是谢某1的小弟呢没人敢惹,如果有哪个小弟受欺负了,谢某1也会出面帮我们解决,帮我们出气;二是因为跟着谢某1混平常他管我们吃喝玩乐的花销,我们基本不花啥钱;三是谢某1也先后多次在大唐宾馆、北韩庄、北何庄租房,并且免费提供冰毒供我们这些小弟吸,所以我才愿意一直跟着他混,并且跟着他干违法事也不怕。谢某1是老大呢,他只要说的事,我们下面的小弟都听,他让我们干啥我们都会去办。谢某1不在的时候如果张某6在,我们就听张某6的,这两个人不在的话我们就听梁某2的。我们这些小弟在一块的话,谢某1让我们几人去干啥,我们就去干,都听谢某1的指示办事。因为有时候谢某1会给我们小弟中其中一人说去办啥事,然后我们都知道后就一块去了。因为这事是我们老大谢某1安排的,所以我们也都会照做。

(5)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我知道谢某1、梁某2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职业,整天带着一帮小弟在社会混,在赌场放账、打架、替人要账。我知道谢某1有时候给关某5、杨某4钱,让关某5、杨某4出去吃饭、买东西,和谢某1一起时是谢某1出钱吃饭,在台球厅打球也是谢某1出钱,记到谢某1账上就行。我感觉我们这些人都可听谢某1、梁某2话,谢某1让免费吸毒,就可以控制住我们这些人,我有时和他们在一起了,赶上有事了,我也不好意思走了,就跟着一起出去弄事了,我看其他人都听谢某1的,我也就听了,不能显示出来和谢某1是敌对的。谢某1、梁某2一次都没有给我分过钱,我不知道是否给其他人分过钱。

(6)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没有正当职业,组织一群像我们这个年龄的无业年轻人,和电视剧中的“黑社会”类似,平时靠在赌场放账、暴力讨账,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来维持我们这一群人的日常开销。我们平时叫谢某1老大、大哥;谢某1底下是师某和霍某2,师某年龄比较大,谢某1也让我们叫师某:“天锐哥”,谢某1给我们说他不在了,就让我们听师某的,叫霍某2大嫂;接着是张某3、小杰、杨某4,我叫张某3、杨某4:楠哥、麟哥。

(7)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是我们的老大,我们平时都喊他单哥,接下来是梁某2,也算是我们这些人的老二,谢某1不在的时候,我们都听梁某2的。我和张某3、杨某4、段某7、白某10、刘某9、吕某1、薛某1、张某10这些人都是谢某1的小弟们,我们都是听谢某1的,谢某1有啥事给我们打电话了我们都过去,他给我们安排啥活了,我们都会干。

谢某1对我们都很好,没事的时候经常请我们吃饭,我们这些人谁要是有事了给谢某1说了后,谢某1就会带着我们去帮忙,替他出气,不让我们受欺负。另一方面谢某1安排我们去弄事后还给我们分钱,去祥龙小区要账那次给我分了1000元,在汇丰步行街赌场敲诈后谢某1给了我500元,有一次我还信用卡的时候问谢某1要了500多元,也没有让我还,我觉得他很仗义。谢某1还免费让我们这些小弟吸食毒品,我跟着谢某1先后吸食了两、三次毒品,所以我才跟着谢某1混社会的,从事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干了一些坏事,我也愿意跟着他卖命。

(8)被告人刘某11的供述和辩解:汇丰步行街这件事后,我就认识谢某1了,我也跟着谢某1混。在谢某1和王某7姘居之前我和王某7谈了半个月恋爱,我带着王某7去找谢某1玩的时候,谢某1给我说:“这小姑娘长得不错,你把她介绍给我吧。”因为谢某1是“老大“,手下有一帮小弟,我害怕谢某1找我事,我当时也不敢反对,我就把王某7介绍给谢某1了。另一方面,我原来也吸食毒品,我想着把王某7介绍给谢某1后,谢某1经常让他下面的小弟免费吸食毒品,我也能免费吸毒,算是讨好谢某1吧。主要是我年龄小,谢某1手下有一帮小弟,小弟有什么事,谢某1能出面摆平,我就跟着谢某1混了,感觉有面子。

(9)被告人孟某12的供述和辩解:我本来准备去打乔某3,谢某1说一会去看看,看我的,我想就是我听谢某1的,谢某1叫我干啥了我干啥。我还去谢某1那吸过毒。

二、聚众斗殴罪

(一)2015年11月28日夜,张某7(另案处理)和徐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汤某2(另案处理)、党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孟州市毛家大碗菜吃饭,后张某7等人到海之韵KTV唱歌。期间,张某7提到霍某1(另案处理)曾在其家门口喷漆向其讨债,遂电话质问霍某1,张某7、徐某1与霍某1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约定在孟州市武松公园斗殴。当晚,张某7纠集徐某1、汤某2、王某1、党某2等人持洋镐把到武松公园南广场,霍某1找到被告人谢某1让其帮忙打架,后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梁某2、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钢管、砍刀等凶器赶到现场,与张某7、徐某1、汤某2、王某1、党某2等人进行斗殴,致使徐某1、王某1二人受伤。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1证明:大概在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20、王某1等人在孟州市梧桐新苑吃火锅了,我们当时也都喝酒了。我躺在我车的后座上睡着了。醒后听到车外面有人在吵架,听起来像是张某20在给别人吵架呢。我就赶紧下车,然后我就看到我们是在孟州市武松公园里面呢,张某20在和霍某1吵架呢,王某1也在,还有我们一起喝酒的人也都在现场。我就过去拦架,就在这时候,我不知道谁拿着一根1米多长的木头棍打在张某20身上了,然后对方就有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木棍向我和张某20、王某1等人打了过来,我当时就赶紧用手护着头,对方用木棍在我的背上、胳膊上、头上、腿上打了四五棍,然后我就赶紧喊军成,问他这是弄啥里,对方打了2分钟左右的时间就停手了,对方最少有七八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木头棍。我事后听张某20说他和军成是因为钱的事闹矛盾了。当时我右腿膝盖下面被对方打烂了,是皮外伤。

(2)证人霍某1证明:2015年冬天一天夜里八九点,我和张某6、海涛、举正在武松公园附近,期间我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晶晶了,随后徐某1接住电话,说早几年我到晶晶家门口泼漆了,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武松公园哩,他让我在公园等他。我、张某6、海涛、李某9一块到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门口西边十来米地方等,徐某1等有七八个人过来,他们都拿有棍,像是钎把之类的。徐某1让晶晶和我单独解决问题,我就和晶晶打架了。这时对方就有人打我,还有人拦,我起来就拿着木头棍乱抡他们,海涛和李某9拦架,没有参与打架。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谢某1带了五六个人来了,替我出气了,他们也拿有棍,就开始拿着棍打对方,我也拿着木棍乱抡了对方几下,具体打到谁了我不清楚,对方人除了徐某1我都不认识。

(3)证人张某7证明: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1、王某1、光光、党某2、张某21吃饭后去唱歌,期间说起霍某1欠我钱,朋友都可生气,我就给霍某1打电话问他为啥给我家门上喷漆,我俩在电话里吵了几句。我们就电话里商量在武松公园见面。当时去武松公园的人有我、徐某1、王某1、党某2、光光、李某16。到那儿之后我见霍某1在台球厅门前站着,他身边还有十几个男的。我们吵了一会儿,对方有个叫李某9的去拦开我们,我就用手中木棍打了李某9一下,然后对方有十几个男的就拿着木棍来打我们,我和王某1都被打倒在地上。

(4)证人汤某1证明:汤某2是我儿子。有一次我开汤某2车去拉东西的时候,我见他车后备箱内放有五六根洋镐把,因为我拉东西,嫌碍事将洋镐把拿了下来。我将这些洋镐把放在我经营的停车场内了,这事我也没有给汤某2说。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将这些洋镐把烧了。早半个月前,汤某2问我是否见过他车上的洋镐把,我给他说烧了。

(5)证人汤某2证明:我们到武松公园之后等对方来,我们看到从路上来了不少的车,停在了公园旁边的路边,大概有六七辆车的样子,下来了一二十个年轻小伙,手里拿着银灰色的钢管,也有人拿着一尺多长的砍刀之类的。他们一上来就开始就拿着钢管等物品朝我们几个人身上抡了起来。“海涛”在一边将我拽了过来,说不让我参与这事。我看这帮小伙们打的太狠,就顺着台球厅跑到了台球厅的后边躲了起来。我在台球厅后边拿着我的手机打了“110”报了警。报警的时候我没敢报我的真实姓名,就说我叫“李某16”。我也不认识对方的人,只是事后听王某1等人说是一个叫“谢某1”的人带着人跟我们这方的人打架的。

(6)证人王某1证明:2015年冬天,那天晚上我和朋友张某20、张某22、汤某2、李某17、党某2还有张某20的一个伙计徐某1我们七个人一起吃饭唱歌,随后我们来到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不知谁说对方带有人,在武松公园坑下面等。当时汤某2的车里放有四五根木棍,我和张某20先过去每人拿了一根木棍,接着我们八个人就一起来到武松公园坑里面。我们到了之后,看到有五六个小伙等我们,张某20还有一个朋友,他们两个人过去说事。过了四五分钟,从武松公园北边过来了六七辆车,他们把车停住之后,从车上下来了大约有二三十个人,他们其中还有好多人拿着刀和钢管,他们一下车,就有六七个人上去就围着我乱打,打完之后,有个小伙让我跪下去但我没有跪,他就朝我鼻子上打了一拳,当时鼻子就流血了,接着对方的人就都开车走了,我们几个人也都回家了。后来有一次在街上见到谢某1,朋友给我说他就是谢某1,我就想起打架的时候他在了,也参与打架了,但具体怎么打不记了。

(7)证人党某2证明:2015年冬天我和徐某1等人在武松公园大坑里和另外一伙人打架了。是因为张某20说早几年赌博欠军成有钱,没还,军成就让人在他家泼漆,张某20可生气,随后我们就去找军成事了。我本身不想去,知道是去找军成事,但是其他人去了,我也不好意思不去。去的人有我、徐某1、张某20、王某1、光光、线条。

(8)证人李某8证明:我没有和张某7一起到孟州市武松公园打过架,但是我知道张某7曾经和一个叫军成的男子约到武松公园说事。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7他们在KTV唱歌的时候,听他们说去准备找事,张某7让我一起去。到武松公园之后,我下车后进到公园内,就从公园的另外一个门走了。一起去的五六个人,一个叫徐某1,一个叫汤某2,其他的我不知道了。上车后,我才知道他们是去找军成的事,为何找军成的事我不知道。第二天的时候,张某7说昨晚他挨打了。

(9)证人李某9证明:2015年谢某1等人和徐某1等人打架的事情我没有参与。当时我在场。我是在台球厅里面正打台球的时候,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呢,我就出来看了,我出来的时候,霍某1就和张某7两人正面对面在说话,两人后面都跟有好几个人,其中谢某1是站在霍某1这一边的,徐某1是站在张某7这一边的,然后不知道怎么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双方打架的人手里面都拿有棍子,我就认识谢某1、张某7、徐某1、霍某1四人,当时我是在拦着张某7,害怕张某7挨打,在这过程中谢某1敲了我一棍。杨某1和杨某8两人是否参与打架这我没有注意。

(10)证人杨某1证明:2015年冬天一天夜里,具体几月份不记了,我和李某9在会昌办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台球,夜里七八点时候,霍某1也来了,他说徐某1他们一会来武松公园找他事哩。他说已经给谢某1说过了,让他带人来。大概过有十分钟左右,听见台球厅外面有人吵闹,有人在那打架。在台球厅外边看到徐某1、汤某2领着六七个人,每人手里边拿着一根木棍,他们围着霍某1,徐某1、汤某2骂霍某1,双方互相骂,双方互相推推搡搡,徐某1还拿着木棍打了霍某1一下。过有三五分钟,从北边又开过来两辆轿车,从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小伙,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根铁棍。谢某1领着这些人,他走到霍某1边。后来霍某1又开始和徐某1他们骂,正骂时候谢某1等人就和徐某1等人打了起来。一方拿着木棍乱打,一方拿着铁棍乱打,双方至少打有五六分钟,徐某1这一方人吃亏了,徐某1这方人被打的有三四个人跑了,二个人躺在地上,还有两个人蹲在地上。后来不打后,谢某1等人就和霍某1一块开着车走了。

(11)证人吕某1证明:大概是在2015年底,我刚认识梁某2的时候,我听有人说谢某1、张某3、关某5、薛某1,还有我不认识的几个人和另一伙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群架的事情。大概是在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六七点左右,梁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孟州市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找他一下,说是准备打架哩。我到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找梁某2,我见有一群人(最少有五六个人)上武松公园大坡从北门走路出去了,我想着梁某2等人是和这帮人打完架了。在进顶尖台球厅后,我见谢某1、梁某2、张某3、关某5、薛某1等人在台球厅里面,我问梁某2怎么回事,梁某2说打架了。打架的双方我只认识梁某2,另外一伙人我一个人都不认识。当时我去的时候双方已经打完架了,我没有看到那群人带有什么凶器。

(12)证人党某3证明:2015年11月份,有人去我们家喷漆。2015年7月份左右,我听婆婆党某某说一个叫霍某1带人去化工我老家门口墙上、大门上喷漆、写字。婆婆还说霍某1还带人去东都花园我家门口大门上、墙上喷漆了。我不认识霍某1。张某7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我才知道张某7欠霍某1钱,霍某1为了向张某7要账,就带人去我家喷漆,以喷漆的方式威胁张某7还账。霍某1在我们家门口喷的事黑颜色的漆,写的是“欠债还钱”之类的字。霍某1带人去我家门口喷漆,对我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知道我家在那里了,刚开始是喷漆,以后可能会采取暴力方式威胁我家人、小孩,我们一家人非常害怕。

2.同案被告人(指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体案件中的地位,非具体的该起指控的地位,下同。)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2015年,谢某1在孟州市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门口,与徐某2、王某1发生点口角,徐某2和谢某1吵架了,谢某1对徐某2说我叫人,你在这等着我。谢某1就叫了有七、八个人,徐某2也叫了有七、八个人,谢某1这方的人拿的是方型的铁质桌腿、棒球棍等凶器,徐某2方拿的甩棍、木棍等凶器。谢某1说自己拿铁质桌腿把王某1头打流血了,还说把对方的人都打躺地下了,自己这方也有人受伤。谢某1叫有梁某2、张某6、吕某1,剩下的我不知道还有谁了。

(2)同案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2015年晚上,我和杨某1、霍某4、李某9开车在武松公园北门口准备去吃饭,霍某4说徐某1打电话骂他,让在武松公园等。到了顶尖台球厅门口,我和霍某4、杨某1、李某9就等徐某1。大概夜里10点多,我见徐某1带有一、二十人来了顶尖台球厅门口了,手里都拿着钢筋棍、木棍等东西。霍某4和徐某1吵起来了,这时,我见谢某1带黑压压的一片人过来了,谢某1拿着两米多长的木头棍朝徐某1兄弟背上、头上打了,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了。后来有人喊打110了,谢某1带着人从武松公园西门跑了,徐某1带人从哪里跑的我不记了。我没看见徐某1动手打架,我见徐某1带的有三个兄弟上来动手谢某1这方的人了;谢某1动手打了两个人,谢某1这方动手打架的有七八个人,我认识的动手的有梁某2、吕某1、大关,还有其他我当时不认识的人也动手打架了。他们好像是因为徐某1的兄弟欠霍某4钱打架。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28日晚上,我、梁某2、吕某1、张某6去武松公园台球厅打台球,我听霍某1说他们刚和徐某1打过架,他们打架是在台球厅门口打的,我去的时候打架都结束了。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到2016年之间的一天晚上10点之前,我正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台球厅和谢某1、张某6一起打台球,霍某1来到台球厅把谢某1叫出去说事了,我听见台球厅外面可吵,出来看见台球厅门口站有六七人,手里还拿着棍围着霍某1和谢某1说事吵架,吵了一会,双方准备打架,谢某1给我说先不要打,咱们人少,你叫点人过来。我就给关某5打电话让关某5来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一会儿我们这方又来了七、八个人,其中有关某5以及关某5叫的两、三个人,还有其他人是谢某1叫过来的,记不清拿的是木棍还是钢管了,对方的人手里的是木棍,双方就打起来了,我见谢某1、关某5拿着凶器都上去打了,我们这方的其他人也上去打了,当时双方打成一片了,对方打不过我们,被我们打跑了。我没有动手打架。吕某1、薛某1、张某3等人当时到场参与打架没有我记不清了。这次打架我记得没有人受伤。是谢某1让我叫人的。我只听说对方有个人叫徐某1,其他人我不认识。打架用的凶器我不知道谁带去的。打完架后,这些凶器弄哪里了这我不知道。

(3)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28日,梁某2电话叫我去武松公园,当时没有跟我说是什么事,我和薛某1一起去了以后,才知道是打架。

(二)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段某7、杨某4等人在孟州市“豪瑜森”饭店吃饭期间,段某7等人嘲笑高某与杜某1是情人关系,后高某将此事告诉杜某1。杜某1遂纠集李某10、张某8等人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西门口,约段某7前来说事。被告人谢某1知道此事后,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韩某1(另案处理)等人持棍等凶器赶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西门口,杜某1因惧怕谢某1等人不敢与之斗殴,主动说和。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梁某2家中搜出绿色塑料棍及木质棍并进行扣押。

2.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夜里,我和孟州市化工镇杜庄村的杜某1一块在汇丰步行街的“豪瑜森”饭店里吃饭,正吃饭的时候,段某7、杨某4、杨某2三个人还带着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等几个人也到这个饭店吃饭。他们打电话让我过去,轮番对我说了一些很难听的话。然后我就打电话告诉了李某10,李某10和段某7电话里边吵了起来。段某7说他们在武松公园的后门口处等我们。当天晚上十一二点,李某10又给我打电话,说他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带着几个人去武松公园找段某7等几个人了,找到他们之后,对方的人也不知道谁将谢某1叫了过来,他们一看都认识,就把事情说了说,随后双方的人都走了。李某10这方的人走了一个多小时,对方就又打过来电话说李某10他们的车碾住了对方一个人的脚。人已经送到医院了,现在需要赔偿对方钱。随后,李某10就到我家取走了三万六千元的现金,杜某1就按照对方的要求赔偿了对方三万六千元。

(2)证人张某8证明:2016年冬天或2017年初,我和李某10一起去武松公园西门坡下说事,到武松公园西门的时候,我见西门口有二十多号人,手里拿有钢管、木棍,我看这阵势是要打架哩。杜某1来后,李某10说杜某1来了,咱走吧,后来我开着车把李某10带到鼓楼就回去了。杜某1说是对方的人骂了一个小闺女,然后杜某1、李某10就去找对方的人说事了。当时在场的人员有二十多人,年纪都是在二十来岁的样子,看着都是流里流气的,手里拿着钢管、木棍等物品。印象中我们这方在场的只有我和李某10、杜某1,我在车里没有下来。我们这方没有带啥东西。看到对方的小伙们的行为和样子跟混黑社会一样。

(3)证人李某10证明:我很早就认识杜某1,在孟州市工地做项目,工地忙不开时,就叫我去工地帮忙,帮他监工。2016年冬天或者2017年1月份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后门和谢某1等人的聚众斗殴的事我不知道。

(4)证人耿某1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杜某1说他伙计开车轧着张某6伙计的脚了,让我陪他去给张某6说事。我们两人就一块到老广场旗杆那里找到了张某6,两人就站在老广场旗杆边上说事了。杜某1说:“张某6他们要三万多元钱赔偿,我已经先给他们点钱让他们看病了,剩下的钱以后再给”。第二天吃过中午饭的时候,杜某1让我陪他把剩下的那部份钱赔给张某6。后来我听杜某1说他赔偿张某6是三万六千元钱。

(5)证人张某4证明: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的一天晚上,谢某1打电话问我会不会打石膏,我说会,谢某1说一会你给我手下一个小伙打个石膏,我说中。等了一会,梁某2带着手下八、九个小弟来到我饭店了,我还让梁某2去二院买石膏。我原来学过医,在孟州市二院上过班。我看这小伙没有受伤,因为我没有看见小伙脚部有任何外伤。我感觉他们打石膏是准备骗人的,但是为什么骗人,去骗谁我也不知道。

(6)证人吕某1证明:大概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我和段某7在顶尖台球厅打台球的时候,梁某2给段某7打电话,说让段某7去南环路找他,然后段某7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南环路和三道沟村口路对面的弹弓俱乐部门口,我看到谢某1、梁某2、张某6、关某5、徐某8、薛某1、张某3几个人都在弹弓俱乐部门口等段某7呢,然后段某7就去和张某6说话了,他们刚说没几句话,我看到张某6就开始往段某7的脸上扇几巴掌,然后张某6就去谢某1的奥迪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把大概有六七十公分长的砍刀。走到段某7身边,用砍刀往段某7的身上砍过去,段某7赶紧用胳膊挡一下,然后段某7的胳膊被砍伤了,具体伤住哪个胳膊我记不清了,伤口大概有三四公分长,伤口不太深,在我的印象里张某6就砍段某7这一刀,之后段某7还躺在地上了。之后我就赶紧拦架,将他们拉开之后,将段某7带到孟州市人民医院缝了三针。我听段某7说他找张某6办事了,张某6替他办完事后要求段某7买一条中华烟,但是段某7说没有钱。

(7)证人韩某1证明:因为我跟着谢某1、梁某2他们在武松公园和人打架,当时架没有打起来,梁某2他们给我脚上打石膏骗对方钱。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当时和一个叫崔川的朋友在网吧上网,梁某2在微信上说让我去武松公园后门。我就和崔川一起去武松公园了,到武松公园后门的时候,我见到有两拨人,我们这边是张某6、梁某2、杨某4、张某3、吕某1、徐栋、关某5、薛某1,其他人我不记有谁了,一共有十一二个人。另外一方有两辆车,其中一辆是黑色的,他们好像有五个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在那站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双方没有打起来。对方准备走的时候,谢某1开着奥迪车来了,我见到对方有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把长刀,往地上砍了一下,谢某1看不惯他,在对方开车从他旁边过的时候,他把矿泉水瓶砸到对方的前挡风玻璃上了,我见到徐栋、杨某4、关某5、吕某1、薛某1都上去踹对方的车了,对方也没有吭,开着车走了。我们这边有我、崔川、谢某1、张某6、梁某2、张某3、杨某4、吕某1、徐栋、关某5、薛某1,其他人我不记有谁了,一共有十一二个人,对方当时有五个人,我都不认识,看着都是二十多岁的样子。徐栋、杨某4他们这些人都是谢某1的小弟,他们见谢某1动手了,所以他们上去踹对方的车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梁某2跟我打电话,让我去青年餐厅找他,梁某2说他们去买了石膏,给我脚打上石膏,说是我的脚被对方开车走的时候轧伤了,谢某1去找对方说这事了,其实就是去讹对方钱了。青年餐厅的老板在他餐厅后边的卧室给我左脚打上石膏,然后张某3用手机对着我打石膏的脚拍照,梁某2他们在外面吃饭的时候说给我脚上打石膏去讹对方钱,拍过照之后他们把我脚上的石膏取下来,我就走了。第二天下午,梁某2和张某3、吕某1等人,到我家找我,梁某2给了我一百或者二百块钱,我想着肯定是谢某1他们讹对方的钱,给我的好处费。

3.被害人杜某1陈述:2016年冬天,当时我给化工镇的高某拉了几单生意,她为了表示感谢就请我在步行街的“豪瑜森”吃饭。吃饭的过程中高某去和她同学们说话,我就先从饭店走了。我走了不大一会儿,高某就哭着给我打电话,说她的几个同学对她说的话很难听。我就给李某10打电话让在里边说合说合。过了一会儿,李某10就给我打电话说对方的人让我们去武松公园的西门处等他们呢。我到那里之后,见到李某10和张某8两个人在那里,对方有几个人手里拿着砍刀、木棍等物品,期间又来了几辆出租车,从出租车上又下来了几个年轻人,手里也是拿着砍刀、棍棒等物品。我看到张某6也在,我就上去问张某6是咋回事,让他的人以后不要再骂高某了。之后我就带着李某10等人赶紧走了。我走后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张某6给我打了电话,说我们的车当时碾到了他们一个人的脚,非要让我赔偿。张某6和谢某1、耿某2三个人在老广场这里,他们问我要医药费,我就先给了他们六千块钱。第二天中午又当着耿某2的面给张某6三万块钱。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段某7和杜某1的情人发生纠纷了,然后杜某1说准备找段某7的事,段某7给我说这个事了。当时,梁某2叫的人,我不经常和他们在一起玩。我和梁某2、关某5、吕某1、张某6、段某7、杨某4,我们带有二三根棍子,对方杜某1有四五个人,他们带有刀。因为张某6认识杜某1,最后两个人说说就没有打架,在他们走的时候我拿着矿泉水瓶砸了杜某1的车。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打架之前的一天晚上,段某7给谢某1说有人要找他事、要打他,谢某1就让段某7把对方约到孟州市武松公园后门,让我回红星村家中取打架用的棍,我记不清是和谁在我家门楼底下取了七八根棍。我就开车带着棍到武松公园后门了,我们这方有谢某1、张某6、段某7、关某5、韩某1等人,我记不清吕某1、薛某1、徐某8、张某3、杨某4等人是否在场,对方有两辆车,我见谢某1、张某6在和对方一个人说话,说了一会,对方准备走了。这时候,我们听见对方的刀掉地下的声音,我见谢某1用脚跺了对方的车一脚,我们这方的有两、三个人也跟着跺对方的同一辆车,对方没有吭气,开车走了。谢某1让我开车带着青年快餐饭店老板老张去二院买了石膏,让老张给韩某1的脚上打了石膏,谢某1和张某6找对方要赔偿了,最后要到赔偿了,我不知道具体要到多少钱。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段某7和杨某4一起吃饭的时候和一个女的发生了口角,后来段某7和杨某4到顶尖台球厅,段某7和这个女的打电话,双方骂了起来,约好在武松公园西门口打架。当时梁某2、薛某2、关某5、徐某8都在台球厅,我不记得谢某1当时是否在场。梁某2听说后把这事给谢某1说了,之后梁某2带两个人和他一起去他家拿棍,后来韩某1等四、五个人也来到武松公园,应该是梁某2叫他们来打架的。梁某2他们回来之后,拿了四、五根长一米左右的金属棍,带着我、段某7、杨某4、薛某2、关某5、徐某8、韩某1、吕某1等总共十几个人一起往武松公园西门口去了,当时谢某1没有去。我们在武松公园西门口见到对方有七、八个人,谢某1和张某6两个人一起过来了,张某6认识对方,就过去和对方说这事。说了十分钟左右,对方就坐上车准备走了,这时候,谢某1把手里拿着的半瓶矿泉水砸到对方其中一辆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了,薛某2和关某5每个人往对方车上踹了一脚。对方当时也没有吭,直接走了,走的时候,对方开的轿车好像轧住韩某1的脚了,韩某1疼的蹲在地上捂住他的脚。听段某7说和杨某4吃饭的时候和一个女的发生口角了。因为张某6认识对方的人,他去中间说和,双方就没有打架。因为段某7是跟着谢某1、梁某2他们混的,是他们的小弟,小弟受气了,他们就去和别人打架,给小弟出气。另外谢某1、梁某2他们这样做就是为了向别人显示自己可厉害,还让下面的小弟认为他们对小弟可讲义气,有啥事都会替他们出头,让下面的小弟们更死心塌地的跟他们混。

(4)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在清风街打架前的几天,那天是下午的四、五点左右,我和杨某4、杨某2、李某4、李涛哲等人在汇丰步行街豪瑜森餐厅二楼吃饭的时候,我遇到初中的一个女同学(高某)。她和一个男的在一起吃饭,后来男的走了。女同学就来我们桌上吃饭。我们开玩笑说那个男的应该是情人之类的话,女同学生气走了。过了有半小时,有个男的打我电话问我在哪,还要弄死我,我们就约到武松公园后门见面。大概是晚上六七点的时候,我们一起吃饭的人都到武松公园后门的坡上面了,我看见有两三辆车停在武松公园后门口的路上,我见张某6开车过来了,然后和一个奔驰车里的人说话了,张某6让我道歉,我说话道歉的时候,我见从另外车里下来五六个人,每人手里都拿着刀,其中的两、三个人拿着刀往路边一个废弃的车上砸,弄出来响声,就是给我们示威、吓唬我们的。之后,对方的人上车走了。事后我听有人说谢某1拿饮料瓶砸对方其中一辆车上了,谢某1砸的这个车刚好走到关某5和薛某1边上,关某5、薛某1朝这辆车上每人踢了一脚。当时有我、谢某1、张某6、梁某2、关某5、薛某1、吕某1、杨某4、杨某2、张某3、徐某8、韩某1及韩某1带的两个人在场。

(5)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张某6砍段某7前七八天的一天晚上大约五六点,我听说段某7惹一个女的,梁某2给谢某1打电话了,谢某1说有人在武松公园找段某7事,咱现在去梁某2家取棍。谢某1就开车带着我、张某3、霍某2一起到梁某2家了拿棍,之后开车到武松公园后门门口路边,大约下午六七点,我见武松公园后门大概有二十人左右是谢某1这方的,其中大多我都不认识,我认识的有谢某1、张某6、梁某2、张某3、霍某2、韩某1、关某5、薛某1、杨某4、段某7、李某4、梁某2的弟弟韩某4,以及韩某1和薛某1叫的人,对方的人有五六个人。我见段某7和我们这方的一群人在武松公园门口两边站,我和谢某1、张某3下车后,张某6过来给谢某1说事说好了没事了,谢某1没有说啥。接着,我见对方五六个人往武松公园门口的一个破拖拉机车斗边上去了,不知道对方从哪里拿出来刀了,好像就有一把刀,我听见好像有刀砍东西的声音,我们这方也有人喊对方有刀,我就看了一下,看见对方一个男子用刀砍了一下破拖拉机车斗,然后把刀揣到怀里了。对方就上车走到谢某1面前的时候,谢某1把手里的一个饮料瓶砸到对方的车前挡风玻璃上了,段某7、关某5、薛某1、韩某1等人也上去跺对方的车门,还有七八个人也都围上去跺车了,对方看见有人跺车就加速走了。

(6)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冬天的时候,谢某1或者梁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武松公园西门口说是有点事,到武松公园西门口的时候,见到谢某1、梁某2至少七、八个人在那里,其他还有谁我不记了。当时对方来了两辆车,其中一辆还是黑色的轿车,他们来了多少人我不记得了。最后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双方没有打起来,对方开车走的时候,谢某1把一个矿泉水瓶砸到对方黑色轿车的玻璃上了,我也往对方的轿车门上踹了一脚,对方没有下车,也没有说什么话,直接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

当时我们这边就是谢某1、梁某2、我,一共是七八个人,其他人我不记了,对方当时来了多少人我不知道,光知道来了两辆轿车。因为当时谢某1用矿泉水瓶砸对方的车玻璃了,谢某1是我们的大哥,他都先动手了,我去踹对方车门,就是为了显示我听话,对谢某1忠诚。有时候在外面打架的时候,我们动手慢了或者没有动手,回去的时候梁某2就会骂我们,说我们动手慢了或者没有动手。

(7)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一天夜里,段某7、张某3、我还有三四个人一起吃饭时,段某7碰见了高某和一个三四十岁男的一起吃饭,段某7问高某这男的是谁,不是你男朋友吧?语气是笑话高某的语气。高某可生气。我们吃完饭以后,我回家睡觉。大概凌晨几点,梁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青年快餐店。我到了,看见韩某1、谢某1、梁某2还有饭店老板,韩某1躺着老板椅上,一个脚上打上了石膏上。当时我听说是饭店老板包扎的,我就知道韩某1的脚被压住是假的,要不然早去医院了。还听说是高某和那个男的走以后,叫人和段某7约架,段某7叫了谢某1,双方在武松公园约架,但是没有打起来。之后想着让韩某1装称脚被车压住了,让对方出点钱。听谢某1说这事向对方要了3万多元。

(8)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这事前几天晚上,我不记是不是段某7给我打的电话,说让我到武松公园后门有人打段某7哩,对方的人我认识,让我去说情。我就开车到武松公园后门,见到段某7还有两三个人,然后见对方开车的人我认识,我就过去问他咋回事,他说因为吃饭的事,段某7骂他了。然后我就说:“都是小孩不懂事,你当哥了就算了吧,让他给你买条烟道个歉就算了吧”。然后我叫段某7过去给他道个歉,双方就走开了。对方有四五个人,可能拿有刀或棍之类的东西,走的时候还朝旁边的拖拉机上敲了几下,声音很响,所以我判断对方拿刀或棍子了。我就认识其中那个开车的叫“强”的人。我在场的时候没有打架,说开后就都走了。后来我听跟着谢某1的小兄弟,忘记是谁了给我说我走后谢某1也去了,听说还跺了对方的奔驰车一下。

4.搜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证明在梁某2家中搜查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张某4辨认韩某1就是谢某1小弟中脚踝打石膏的男子。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3、武某1、李某15、赵某3四人委托被告人谢某1向宫某1索要1,000余万元债务。后谢某1等人采取在宫某1家门口喷漆、张贴传单等“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王某3等人对谢某1采取违法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心生恐惧,要求取消委托,但被告人谢某1不同意解除委托,后被告人谢某1要求王某3替自己清算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的饭钱,并指使被告人梁某2对王某3进行威胁,2016年9月17日,王某3被迫让其朋友王某5替谢某1等人结清在青年快餐饭店欠的5,000元饭钱。被告人谢某1、张某6、梁某2同时向武某1索要3万元的服务费。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证明王某5向“lovefeel”微信转账5,000元、2016年9月17日19时10分,王某5和张某4之间微信转账的情况、2016年9月20日石峰工商银行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宫某1证明:我断断续续向王某3借了273万元,一般我都是先付给王某3利息,我付利息大概是从借钱一直到2016年3月份左右,由于其他原因,我没有继续付王某3钱了。大约是2016年7月份王某3就带着梁某2、关某5等人在孟州市东方国际小区门口威胁我,让我还钱,梁某2、关某5等人一直跟着我,向我要账,一直跟到下午,他们也没有控制我人身自由,我去哪里他们就去哪里,一直向我要钱,当天,我通过微信给梁某2转了2,000元。我爸给我说,王某3叫谢某1的手下去我西虢家大门上、门口的墙上喷漆、砸门、站门口喊话恐吓,谢某1手下还在我村里散发传单,一般都是后半夜去的。梁某2还给我发过短信、微信,大概内容就是恐吓我、吓唬我,让我还钱。

(2)证人张某4证明:王某3到我经营的“青年宅急送”清过一笔账,清了五千元的欠账。这五千元欠账是谢某1以及手下近半年的时间在我店里吃饭消费欠的帐。有一天,谢某1给我联系说他在我饭店欠的五千多饭钱让王某3来清。后来王某3给我联系说他让一个朋友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五千元还给我,并且给我一个他朋友的微信号“王某5”,将五千元整通过微信转到我微信账户中。王某3肯定不情愿替谢某1清饭钱,王某3认为谢某1不是正常人,经常违法犯罪,不想和谢某1再有任何瓜葛,就迫于无奈和惧怕就同意将谢某1这五千元饭钱清了。

(3)证人王某5证明:我认识王某3,我们是朋友,2016年9月17日的时候,王某3给我一个微信号,说是青年快餐店老板的微信号,还让我帮他给对方转了5,000元钱。当时王某3说是他替谢某1还饭钱呢,还说是谢某1让他去把饭钱清了。

(4)证人汤某3证明:大概是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武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武松公园后门,武某1说有人要打他,我到武松公园后门的路边后,我见武某1在武松公园后门站,张某6、谢某1、梁某2等人也在,还有另外五六个20岁左右的男子也在边上站。武某1说的大概意思是:武某1、王某3、李某15等人一起让谢某1、张某6、梁某2帮忙找宫某1要过账,账也没有要来,现在谢某1向武某1要服务费,武某1说谢某1要5万元服务费,因为我和张某6熟一点,我就和张某6、谢某1商量这事。谢某1提出要3.5万元服务费,不再找武某1麻烦。事后武某1说谢某1是混社会的,手下有一批小弟,敢弄事,谢某1说能要来账,武某1就让谢某1他们去要账了。这事几天后,武某1好像是分两次给我的,一次是现金2万元,一次现金1.5万元,合计3.5万元;然后我就把3.5万元给张某6了。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宫某1欠我273万元,我有借条。谢某1给我说如果钱要回来了,我不能亏谢某1,我也同意钱要是要回来了就给谢某1好处费,但是我和谢某1没有说具体数字。2017年年初的一天,谢某1通过微信给我发送了一些图片,图片显示是在宫某1家门口、墙上(白色瓷砖墙)用自喷漆喷的欠债还钱等字样图片,我一看用非法手段讨账了,我就不要他们这样做,谢某1却给我说没事。随后,我也多次联系明确告知谢某1,不让他再替我向宫某1要账了。谢某1却说:“这事你不用管了,因为他宫某1不还你钱,就是不给我谢某1面子,现在是我和宫某1之间的事。”我就没再过问此事。谁知后来谢某1手下的一个叫梁某2的小弟过来找过我,说是让我给他们替我要账的费用还说不给钱就打我、找我麻烦。后来谢某1又给我微信中说让我将他们兄弟们在青年快餐店吃饭的饭钱清了吧。因为我真不想在和谢某1等人有任何瓜葛,加上梁某2又威胁过我,我犹豫之后就同意给他结账了,当时他们在青年快餐店欠了5,000元左右的饭钱。饭钱结清后谢某1等人也就在没有找过我麻烦。谢某1等人也没有帮我要来钱。

另外,我的几个朋友也提出来让谢某1帮忙去西安找到宫某1,谢某1说西安那么远,要加油、过路费、吃饭,谢某1也说知道宫某1在西安大概位置,自己开车去来回也就一、两天时间,我想花不了多少钱,我就给谢某1了800元现金,我的三个朋友每人大概也是给了谢某1800元,合计约有3200元左右。

(2)被害人武某1的陈述:一天晚上,谢某1让我去武松公园后门的路上,我见谢某1开奥迪车在路边等我,谢某1说上一次的辛苦费给一起去西安要账的小弟了,我自己啥也没有得到,让我给5万元。我说不行。谢某1说你找王某3、李某15、赵某3商量一下。过了一会,王某3和张某6先后也来武松公园后门路边了,梁某2跟着张某6一起来的,还有几个谢某1手下的小弟也在远处站着,谢某1给我说赶紧想办法弄钱,我说暂时没有钱,谢某1就骂我、威胁我、恐吓我,谢某1还推我胸口两下,把我推开几步。接着谢某1又对着我胸口打了一拳,让我想办法弄钱。之后梁某2就推我胸口,梁某2还打我头一下。梁某2还威胁我说今天晚上钱拿不来,把车下了,谢某1也说车卖了也值5万元。过了两、三天,我从朋友石某支付宝上借了2万元,加上我身上的1.5万元现金,凑够了3.5万元,我就把3.5万元现金给汤某3了,给过钱以后,谢某1、张某6、梁某2就没有再找过我。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王某3让我找宫某1要账没有和我签协议,我没有去西安找过宫某1要账,我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西安找宫某1要账。我没有让其他人找王某3要过报酬,就是朋友之间帮忙的事。我认识武某1,是宫某1担保公司上班的,李某15、赵某3我不认识,我没有因为要账的事向武某1、李某15、赵某3要过钱。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我们认识了王某3,谢某1在和王某3交谈的过程中知道了西虢的宫某1欠了王某3一笔钱,大概有二三百万的样子。后谢某1就对王某3说这笔账由我们来要,根据双方的协定,这笔账要来的话,我们拿30%。有一天我打电话将宫某1约到了东方国际附近,我、关某5以及两个年轻男子问他要他欠王某3的钱,宫某1说他想去见见王某3,亲自去找王某3说还钱的事,王某3也同意让宫某1去见他,随后我们就让宫某1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3带着我们一块去西虢认宫某1家的门。又过了几天,谢某1就对我说:“没事了就带着人去找宫某1要钱,实在不行就去给他家喷喷漆,恶心恶心他。”随后谢某1就去买了好几罐自喷漆,有红的有黑的,他把买来的漆给我之后,我就开着我自己的车带着关某5、吕某1、徐某8、张某3等人去了西虢村,我将车停在村口处,在车上等着他们几个。他们几个人拿着自喷漆走路去了宫某1家,具体他们是如何干的我也不清楚。又过了两天我又带着几个人去宫某1家喷漆去了,我们去找宫某1要了几次帐,钱也没有要过来。谢某1就和张某6商量着问王某3要一些钱来弥补一下替王某3要账的辛苦费。开车的油钱、饭钱、购买的自喷漆等费用,这些都是我们提前自己垫的。有一天在“顶尖”台球厅,谢某1、张某6还有我等几个人对王某3说这段时间以来,我的伙计们去替你要账花了不少的钱,你把这些钱给我们解决一下,当时谢某1问王某3要多少钱我也不是很清楚,最后王某3也给了谢某1一部分钱,具体给了多少,如何给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之后谢某1给我分二三千元现金,关某5、吕某1、徐某8、张某3等人应该也分有钱。我们找不到宫某1,就没要来钱。后来王某3不再让我们帮他要账,他说他要去法院起诉宫某1,我们就没有再去找宫某1要过钱。因为我们要账需要这么多人,王某3和我们解除委托后,这些钱就需要王某3给我们结清。张某6当时也参与了,我们都在台球厅玩的时候,我听到谢某1和张某6商量问王某3要钱的事了。我没看到谢某1给张某6分钱,但是我想着张某6肯定分有钱。因为问王某3要钱是他和谢某1商量的,所以谢某1要来钱之后肯定会给他分钱的。

(3)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向武某1要钱的事,我知道,谢某1、梁某2和我一起去的,但是我不知道是多少钱,我没有问他要。汤某3给过我一两千,武某1事情以后给我钱,汤某3说是武某1给的钱,说要钱的时候我也去了。我、谢某1、梁某2在武松公园问武某1要钱的时候,汤某3在中间说和,谁打了武某1我不知道,但是我在旁边和王某3说话。

(二)2018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徐某8、刘某9、白某10在孟州市出租房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3,000元现金及两个灌水银的骰子,让其四人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二楼超越网吧南邻一赌场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附近等候,欲敲诈该赌场。期间,被告人孟某12因与该赌场组织者乔某3有纠纷欲前往殴打乔某3。谢某1知道后,将预谋敲诈侯某2的想法告诉孟某12。被告人白某10等人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白某10将骰子当场砸开,被告人谢某1、刘某9、孟某12、刘某11、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闯入该赌场,以赌场上用假骰子为由对开设赌场的侯某2进行殴打,后将侯某2带离赌场,谢某1等人在孟州市龙飞家具城门口对侯某2进行再次殴打和威胁,敲诈勒索侯某2人民币5.2万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1日23时09分至17分侯某2支付宝向“*韶楠”支付宝分8笔转账52,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3证明:2018年1月1日晚上,我、白某10、侯巍锋、花凯凯又在汇丰步行街二楼网络公司里“推饼子”刚开始有20分钟,突然从外面进来一二十个男子,我看见谢某1了,我才知道是谢某1带着人过来了。白某10手里拿着一个“猴”,我见“猴”碎了,白某10拿着碎的猴有点湿。谢某1问侯某3“猴”是怎么回事,和谢某1一起来的人也在喊“猴”有问题。谢某1把侯某3拉到一边,谢某1扇侯某3耳光,并让侯某3跪下,谢某1继续打侯某3,旁边的人也打侯某3了。正打的时候,有人喊警车来了,我见谢某1和他一起来的人推着侯某3出去了,后来我在龙飞家具城门口见到侯某3了,谢某1一伙人围着侯某3,侯某3说谢某1要5万元。王某6来了,也没和谢某1说好。我害怕被打,我就走了。走了有20分钟,侯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转钱,我就通过支付宝转给侯某3人民币1.3万元,第二天,侯某3给我说给谢某15.2万元。白某10后来给我说,敲诈侯某3钱的事,是谢某1策划的。

(2)证人刘某4证明:乔某3打电话让我去龙飞家具城,到了以后,我见到乔某3,还见到谢某1、孟某12、刘某11、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大概有七、八个人。乔某3说是有个兄弟欠钱的事,然后我就没有再问。之后我就去东曹村吃饭,谢某1开车过来了,问我有支付宝没有,我就用乔某4的手机,谢某1把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到乔某4的手机上了。因为我要结婚了,钱不够,就想借点钱,没有打借条。

(3)证人汤某4证明:2017年底或者2018年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刘某9又给我打电话“在汇丰步行街北口等你,你将老东他们膘大的都叫来”。我到时见徐某8、杨某4和两三个不认识的在汇丰步行街北口站着,曹某1、王某1、吕某2三人过一会就来了,然后就和徐某8他们在原地等着。我听徐某8他们说刘某9让我们来帮他们向赌场老板要钱,让我们来这里镇场。后来我们在附近的超越网吧、台球厅等,刘某9和白某10来过一次,我还见到段某7、刘某11、孟某12、段某1等人也来超越网吧了。夜里10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和徐某8一起往赌场去,门打开了,孟某12和赌场老板吵架了,我见刘某11和白某10都砸猴了,我见砸开的猴流出来水了。我见谢某1也来了,谢某1就扇赌场老板耳光了,还让赌场老板跪下了,边上围的人也上去打赌场老板了,我也上去踢赌场老板了一脚,我踢赌场老板腿上了。不知道谁喊警车来了,谢某1等人强制拉着赌场老板也从赌场出来。我在赌场里看见砸开的是假猴,从赌场出来的时候,我听见边上的人说是谢某1手下小弟带来的假猴,我才知道是谢某1等人利用假猴来设置圈套讹赌场老板钱。后来刘某9打电话说在龙飞家具城门口到等我们,我和张某3、段某1等人就来龙飞家具城门口等,谢某1来了并提出来要钱,赌场老板叫了一个人来说事了,没有说成事。后来,我听见赌场老板说钱准备好了,我不知道赌场老板给谢某1多少钱,也不知道是怎么给的钱。走了以后,我收到刘某9通过微信给我转的200元,我见段某1、王某11每人也收到刘某9转的200元。200元就是刘某9让我们去镇场,给我们发的工资。

(4)证人乔某4证明:2018年1月1日的夜里,我和刘某4一起到中曹村口吃米线时,一个男子也到米线摊,和刘某4在一起聊天。中间说用我的手机支付宝过一下帐,我就将手机给刘某4了,刘某4就拿着我的手机操作。我支付宝账户中显示2018年1月2日1时15分有一个“玉溪”的向我的支付宝账户转了500元,另外一笔显示2018年1月2日1时7分,一个叫汤亚辉的给我转500元。

(5)证人刘某6证明:2017年12月底或者2018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6、7点的时候,我就去找孟某12,孟某12说去找谢某1了。过了一会,孟某12跟着有七八个人往楼上去,我见刘某11也一起来了,我就跟着上楼看见杨某4、段某7也在门口,过了一会有人开门了,孟某12、刘某11、杨某4、段某7以及其他人都进屋里了,听见里面有人骂人打架。听见有警车过来了,屋里的人都跑出来了。我就跟着这些人往龙飞家具城门口去了,大约一个小时以后,我们走了,我和两个人到了风华网吧。到了以后,我见刘某11、孟某12、马某4也在风华网吧,然后和我一起到风华网吧的男子给孟某12说分钱的事。我就问钱是从哪里来的,是什么钱?我听一个人说是从“金钥匙”拿的钱。我说准备回家,我给马某4说没有钱打出租车回家了,孟某12让马某4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200元,然后我就打车回家了。

(6)证人段某1证明:2018年1月1日晚上7点多,我到汇丰步行街北口,我给汤某4打电话,汤某4在炫球台球厅,我就上二楼炫球台球厅了,我看见汤某4、王某1、吕某2、曹某2、徐某8、刘某9,还有仙儿及仙儿带的一些人。过一会,孟某12和刘某11及一起的两、三个人也来了,大概还有十几个人我不认识也在台球厅。我问刘某9咋回事,刘某9说台球厅斜对面有个场,在这个场上输了有3千元,一会我弄个假“猴”,把这个场弄成”软场”,张某3、杨某4、白某10现在在里面耍,一会我叫你们,你们再去。过来一会,孟某12一走,去把场敲了,我们都在门口等。到了麻将馆孟某12说“猴”有问题、是”软场”,孟某12、刘某11、仙儿及仙带的人先进去,因为房间小,好多人还在门口外面站,我也在门口外面站,我见张某3、段某7、杨某4、白某10、刘某9在屋里面,我记得有人用铁质的U型锁把一个“猴”砸开了,砸开后,“猴”里面流水了,还有把麻将砸开了一个,麻将砸开后也是流水,我和外面站的人也都进来看砸“猴”了。我见刘某9给单哥打电话了,让单哥来。过一会,谢某1来了,谢某1扇了“侯”有两、三耳光,让“侯”跪下,谢某1手下的小弟就围上来打“侯”。听见喊有警车来了、大家就都跑了。我和张某3、汤某4到龙飞家具城门口,我见“侯”、刘某9、杨某4、徐某8、仙儿及仙儿带的人,王某1、曹某2、吕某2,孟某12、刘某11、白某10、段某7都在家具城门口。过一会,谢某1开车过来了,王某6坐车也来了商量事,但没有商量成就走了。谢某1把“侯”带上车了,说让我们都散了,我听说谢某1去黄河滩了。我和汤某4、王某11、徐某8、曹某2、吕某2一起去风华网吧上网了,还有一个谢某1的小弟也来上网了。孟某12给刘某11及带的三、四个人发钱了,我不知道发了多少钱,到凌晨2点多的时候,刘某9给我、汤某4、王某1、曹某2、吕某2的微信上每人发了200元。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听别人说是讹了放账的“侯”5万元。

(7)证人李某3证明:2017年12月31日夜里,谢某1把我从济源接到孟州,张某3、白某10等人到步行街一个赌场放账,他们也参与赌博,把放账的钱输完了。谢某1听说以后说:“还坑我兄弟,看我让他们把钱都吐出来了,明天给你们两个假骰子,不是”软场”也弄成”软场”,明天都听我指挥。”2018年1月1日,我回到济源,谢某1通过手机视频给我说,他们通过假骰子在汇丰步行街赌场敲诈了赌场老板五万元,给孟某12等人一万元,其他人500元、200元的报酬。

3.被害人侯某2的陈述:2017年12月31日晚上,我召集几个公司的朋友在汇丰步行街超越网吧邻家一家茶社打麻将,中间白某10也来到这家茶社,白某10提议推饼子。一直到晚上结束,当时听白某10说他输了1,000元左右。2018年1月1日晚上,我和白某10在汇丰步行街二楼一个朋友的工作室,使用推饼子的方式赌博。白某10、张某3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参与赌博了,刚玩有20分钟,有人喊门,门打开以后,谢某1带着二十来人进来了。有人说我们使用的猴有问题,接着白某10就带着两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猴,这个猴已经被砸开了,猴中间是空的,里面有一块物质。这时谢某1就开始对我进行殴打,先用手扇我耳光,并让我跪在地上,他们人太多,我害怕就跪地上了。正打的时候,不知道谁喊警车来了,然后谢某1等人就开始离开工作室,我被三四个人架着胳膊走到龙飞家具城门口停下来,我见谢某1已经在这等着了,谢某1提出来让我们拿钱,索要5万元。乔某3带着王某6到现场了,王某6就给谢某1说情,但是没有说下。谢某1就让人开着车拉我往黄河滩方向去,在车上给我说,你要是不给钱,你家在什么地方我知道,你也有老婆孩子,我会拿你孩子开刀,因为我害怕他去伤害我家人和孩子,我就同意给他5万元。我将我支付宝中的3.9万元分六次转给了张某3,然后让乔某3分两次给我转了1.3万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没有预谋过敲诈勒索,是刘某9打电话说白某10和张某3在汇丰步行街二楼赌场被骗,我让他们自己处理。过一会儿,王某6打电话说钱能不能少退点,我就问张某3怎么回事,张某3说张某3、白某10、刘某9三个人被骗,段某7经常在赌场上玩,能看出是否是假猴。当天晚上张某3、白某10、刘某9也带着段某7一起去赌场了,我问清楚后,我就上二楼了,我见茶几上有一个骰子被砸开了,骰子是空心的,骰子里面好像有一圈铁丝,我一看就知道是假的,真的骰子应该是实心的。我就问张某3、白某10能不能协商好,张某3、白某10说把输的钱退出来就行了,最后,赌场一个叫“侯”的男子退了5万左右,退的钱给张某3了。我当时没有动手打“侯”,被砸开的有问题的骰子是赌场乔某3和“侯”弄的。退的5万多块钱张某3也没有给我。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之前谢某1安排我和刘某9到汇丰步行街外号“侯”组织的赌场放账,然后收取每天5%的利息。一个叫白某10(这时候和谢某1不认识)的从我们这里借了近20,000元,全部在这个赌场输光,也没有还我们。2018年1月1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和刘某9一起找谢某1,白某10、杨某4和谢某1在一起,谢某1对着白某10说欠这么多钱没有钱还,给你想个法。然后谢某1就安排我、刘某9、杨某4、白某10一起去汇丰步行街“侯”组织的赌场,让白某10再去赌,并提供3,000元和一个假骰子,要是再输,是”软场”的话我们将钱要回来,不是”软场”的话,将假骰子拿出来,敲诈他们钱。正赌博时,孟某12带着好几个人在门外闹事,要砸门,孟某12进来后就问白某10说你让我来赌博,结果输了这么多钱,你们的是”软场”,这时孟某12一起去的刘某11不知道从哪里拿来一个骰子、直接砸开骰子,骰子很湿,刘某11用手机拍了照片。谢某1开始对“侯”进行殴打,不知道谁喊了声楼下有警车,谢某1就让我们赶紧离开这里。杨某4说在商贸城龙飞家具对面等,我过去的时候,谢某1、孟某12、刘某11、刘某9、杨某4、段某7等人都在,“侯”也在。乔某3让王某6向谢某1说情,让少给点钱,但没有说好。谢某1就让我、孟某12和刘某9一起控制着“侯”上车开着车在街上转,最后“侯”同意给五万两千元,通过转账给的。转过钱后,谢某1让“侯”下车自己走了。徐某8也参与了,因为徐某8也是跟着谢某1混的,段某2、王某1、汤某4是徐某8叫去的,我见谢某1给徐某8转了500元。谢某1还给我、段某7、白某10、杨某4每人500元,谢某1给刘某9转了3,500元,其中3,000元是刘某9去赌场时借的钱。谢某1自己说还给刘洋至少转了3,000元;谢某1自己说还给孟某12转钱了,但没有说给孟某12转多少钱。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出主意,安排我、刘某9、张某3、白某10一起去汇丰步行街那个赌场继续赌博,提供3000元和准备好的骰子。去的时候我又叫上段某7,我们到了赌场,中途我和段某7去他家干活。回来发现孟某12、刘某11等十来个人要砸赌场,说是”软场”,谢某1也到了,砸开骰子,谢某1开始殴打“侯”。楼下有警车的声音,白某10拽着“侯”,到龙飞家具城,谢某1让“侯”拿钱,乔某3让王某6来说情,两个人吵了起来,王某6离开,谢某1开车拉着张某3、“侯”走了,我和薛某1去农坛路上网。后来谢某1通过微信给我转了500元,后来我才知道当天晚上去的人基本上都分了钱,另外给孟某12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肯定给了。谢某1后来说当天晚上弄来50,000多元。

(4)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2月底或者2018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3跟我说:“你再去候某2的赌场耍一回,到那看看是不是还是一直输,到时候我和段某7、杨某4也都会过去。段某7懂这是不是“软场”。如果是“软场”儿的话,就把我的钱要回来点。”然后我就联系了候某2,候某2找来了其他人,让我们一块过去“推饼子”赌博。当时我就和张某3、杨某4、刘某9一块过去,去的路上杨某4把手伸到我面前,亮了两个猴,然后对我说,他们如果是“软场”的话,就帮我要回我输的钱,如果不是,就拿这两个假猴讹他们让他们拿钱。我们赌博的时候,我发现对方有作弊的行为,一直推了有1个多小时。孟某12、刘某11他们带了将近10个人就过来敲这个赌场的门,要求验牌验“猴”,发现“猴”里边有水银和一个铁圈,从麻将子里边渗出有黄色液体。随后刘某9、刘某11就开始打我,说我把他们带到“软场”上来了。刘某9还拿着桌子上的烟灰缸敲我头,然后孟某12、刘某11就把我拉到赌博场的里间,一边拿拖把把、扫把敲着墙一边高声威胁我,假装要打我。过几分钟后,谢某1就到这个赌场上了,怀疑这个赌场是“软场”,然后谢某1就用手往候某2脸上扇,孟某12也上去踹候某2。打完之后,谢某1问候某2这件事咋解决。候某2说赔钱私了算了。正说事的时候,有人喊报警了。张某3拉着我,刘某9、刘某11、孟某12、谢某1拉着侯某2就下楼,带到龙飞家具城门口了,谢某1、刘某11、孟某12围着侯某2说事,谢某1提出来让侯某2赔5万元。我见乔某3给王某6打电话了,王某6也过来。王某6和谢某1也没有商量好就走了。过了有30分钟,谢某1给我说:“侯把5万元给了,你那3万元不用还我了。”说完,谢某1带着张某3、杨某4、孟某12、徐某8走了。张某3通过微信给我转了500元,我又把这500元转给谢某1了,我知道的张某3还给杨某4、徐某8、段某7每人转了500元。恩豪给我说刘某9给段某1、王某11及我每人转了100元,我知道张某3给刘某9应该转的钱多一些,但是我不知道转了多少钱。张某3给其他人转钱的时候说是工资,我知道500元是工资以后,我不想要这钱了,我就转给谢某1了。

(5)被告人刘某9的供述和辩解:白某10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汇丰步行街和一个叫“侯”的人一块弄有个“推饼子”的赌场,想让我去放账。我告诉了谢某1,谢某1让我和张某3二人一块到白某10的场上放账,并给了我和张某3万把块钱让赌博,我们输了大概有三千多块钱。又过了两天,我和张某3、白某10又输钱了,谢某1就问我、张某3、白某10关于赌场上面的情况,就说这个赌场上面有人作弊,估计是个专门用来骗人的“软场”。他说这两天给我们两个有问题骰子,就说这个场是“软场”,然后让他们把赔钱给你们。当时在场的有我、张某3、白某10、杨某4、谢某1、徐某8。到了第二天下午的时候,谢某1、我、张某3、徐某8、白某10、杨某4到了东曹的黄河大堤附近,谢某1给我两个假骰子让我们再联系几个人,我给我朋友汤某4打电话,徐某8就给段某1打了电话。谢某1开车将3我们几个带到汇丰步行街的时候,我见到汤某4、吕某2二人就已经在汇丰街北口了,随后段某1、王某1曹某1也过来了。我和张某3、白某10、杨某4四个人就一块往赌场上去了。夜里十点多的时候,刘某11和孟某12又带着十多个人到了这个赌场,他们在外边不停的叫门,说要检验一下是不是“软场”,随后就有人拿着骰子、麻将出来了,白某10就拿了一把U型锁去敲骰子,撬开以后发现里边流水。我和刘某11就开始拉住白某10打,说他弄“猴”骗我们钱,这时谢某1也到了这个赌场,他拉着“侯”开始用手往“侯”的脸上扇。这个时候有人在喊外边有警车,我就跟着谢某1、刘某11到了龙飞家具城,谢某1带着人在家具城附近和“侯”等人说事。之后,谢某1就开着车拉着“侯”往黄河滩去,路上谢某1就让“侯”赔五万块钱,钱全部都转给了张某3。转过以后,谢某1就让“侯”下车了。谢某1给我转了五千块钱,说让我还之前我们借我朋友的钱,他又让张某3给我转了一千块钱,说是给我的几个朋友的辛苦费,最后谢某1又给我转了五百块钱,说是给我自己的辛苦费。

(6)被告人孟某12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底或2018年初的一天,刘某14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汇丰步行街超越网吧找他。路上,刘某6也给我打电话了,我让他也往超越网吧去。我和刘某11到网吧以后,见到刘某1、汤某4、黑峰、徐某8等将近十个人都在网吧,我和刘某11就在网吧呆了一会就出去了。随后谢某1给我打了电话,我在步行街北见到了谢某1,他说怀疑“侯”的赌博场是“软场”,想法以赌博场是“软场”的名义把输的钱要回来。在超越网吧里我和刘某11见到刘某14、徐某8等人后,然后我们一行有十几个人就往“侯”的赌博场那去了。进到了房间里,谢某1的小弟们杨某4、张某3、段某7等人也都在屋里了,有人就在那喊着说这个赌博场是“软场”,刘某11和刘某14在客厅的一个里间里装模作样打白某10,客厅的赌博桌上一个骰子被砸开了。之后谢某1就进来了,谢某1一进来就去打“侯”还让“侯”跪在地上扇他耳光。之后不知道谁喊警车来了,我们一块往龙飞家具城门口去了,刘某16以及王某6和谢某1说,都没有说好,就都走了。之后我就听谢某1说都散吧,谢某1敲诈了“侯”有五万元左右,他也说过让我参与镇场,会给我好处,我就以借的名义向谢某1要钱,我提出来要五千元。谢某1用支付宝给我转了五千元整。

(7)被告人刘某1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1日下午5点多,孟某12让我、刘某6一起去超越网吧,在网吧见到刘某9、汤某4、黑峰、徐某8还有近十个人我不认识,后来我和孟某12、刘某6在汇丰步行街转。接着谢某1给孟某12打电话见面,见过谢某1之后,我、孟某12、刘某6及刘某9还有和刘某9一起在网吧的这些人,都往候某2的赌场去了。在现场我见到杨某4、白某10、段某7、张某3等人,谢某1自己也来了,杨某4、白某10、段某7、张某3其中一人把“猴”砸开,我当时就照相,谢某1看见砸开的“猴”后,让候某2跪在地上,打候某2耳光。有人喊警车来了,我们一起往龙飞家具城门口去,刘某1王某6都来说和,但没有说成,就走了。我听谢某1喊谁有支付宝,我不知道最后钱转给谁了。我们之后就在网吧等,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孟某12来了,孟某12通过支付宝给刘某6300元(包括我让孟某12转给刘某6的100元),给了我100元现金,我还听孟某12说刘某16得到5000元,我听说刘某9分了500元。

(8)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2月31日晚上七、八点的时候,张某3开车接我到谢某1西街的租房处,我见谢某1、段某7、白某10、刘某9、杨某4都在那里,白某10说怀疑“侯”的赌场有问题,是“软场”。谢某1给我们说你们再去这个赌场上面玩玩试试,看到底是不是“软场”,让我明天晚上再带两个人过去。第二天下午,我和段某1、曹某1到了汇丰步行街北口,我给薛某1打电话:“谢单叫你们来汇丰步行街二楼找赌场的事里,你在带两个人来。”薛某1说:“我只能带去一个人,我们现在就过去。”刚挂了电话,我看见汤某4、王某1、吕某2三个人也来了。过了一会,薛某1就带着他的一个伙计也过来了,我们八个人就在那等谢某1。等了一会,我看见谢某1他们开车来了,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刘某9几个人从车上下来后,谢某1就开着车走了。随后,张某3、白某10、刘某9、杨某4四个人就去汇丰步行街二楼的赌场了,我们剩下的人都去二楼超越网吧旁边的台球厅内等他们。

我们又玩了一会觉得没意思就去超越网吧上网,看到孟某12带着刘某11和两个年轻人也来了,孟某12说他刚才在“侯”的赌场上面输了很多钱,准备叫人去找他的赌场的事。过了十几分钟,我见孟某12又叫来了六、七个年轻人,谢某1说让我带着人跟着他就行了。我们就一块到了赌场的门口,看见刘某9已经在门口等了,我们进去以后,刘某11把其中一个猴砸开了,我看见有液体从猴里面流了出来。然后刘某9就把白某10拉到客厅旁边的厕所里面假装打。过了三五分钟谢某1也来到了赌场,谢某1上去用手扇侯的耳光,扇了十几下,把侯扇倒在地。这时,我听到外边有人喊:“警车来了!”我们就跑了出来,我在龙飞大世界门口找到了他们,谢某1、孟某12、侯、侯的伙计说事里,刘洋和王某6过来替侯讲情,都没有说好。然后谢某1就带着侯和张某3、刘某9、孟某12、刘某11开着奥迪车去取钱了。2018年1月2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孟某12、刘某9、刘某11他们说弄到了三、四万,然后孟某12通过微信给他在网吧的三个伙计每人转了200元,刘某9通过微信给段某1、汤某4、王某1、吕某2、曹某2也每人转了200元。谢某1通过微信给我转了500元。

(9)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我当时开车一个人去“侯”的赌场,到的时候刘某9、张某3、杨某4、白某10已经在了。我下楼的过程中,碰见孟某12带着五六个人来赌场,过了十几分钟,谢某1也来了。谢某1说赌场使用的牌和骰子有问题,弄“软场”骗钱。谢某1、孟某12、刘某11动手打了赌场老板,我在旁边看。后来因为有人报警,我和薛某1一起走了,有人说谢某1带着赌场老板到龙飞家具城门口。我们到龙飞家具城门口,见谢某1他们在那谈,谈什么我不知道,后来就走了。

5.辨认笔录,证人乔某3辨认杨某4、张某3、段某7、孟某12、刘某9、刘某11是当天晚上敲诈勒索侯某2的人;被害人侯某2辨认刘某11、刘某9、孟某12、杨某4、段某7是当天晚上敲诈勒索侯某2的人,并辨认出谢某1、张某3,证人王某6辨认段某7,证人刘某6辨认徐某8就是叫“徐栋”的男子。

(三)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1、白某10、张某3等人在西街租房处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3000元现金,让其三人到孟州市的“子墨茶馆”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门口等候,欲敲诈该赌场。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谢某1带领被告人杨某4、孟某12、刘某11闯入该赌场,谢某1等人以赌场上的骰子有问题为由,拿砍刀、棍棒等凶器对开设赌场的刘某2进行威胁,敲诈勒索刘某2人民币5000元现金。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郝某证明:201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谢某1的三个小弟在我茶馆打麻将,推饼子输钱,这三个人输钱后不服气,有个输钱的小伙说我茶馆有问题,说“猴”有问题。过一会,谢某1带有两个人进来,说这茶馆有问题,喊人去车上拿家伙,我看见谢某1手下的小弟出去茶馆门口一辆轿车后备箱里拿出了两、三把刀,还有一个钢管。我朋友刘某2也在茶馆,刘某2把谢某1拉到一个房间里说事,过一会,刘某2给我说谢某1想要小弟输的钱,不中你把赢的钱退了吧,我给刘某2说谢某1小弟输给我有5000元左右,我就拿了5000元给谢某1小弟,他们拿到钱后就走了。

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到孟州市有杯咖啡边上一个茶馆看别人打麻将,这个茶馆是我一个外号叫“兔”的伙计开的,其中推饼子的一个小伙输钱了,输钱的小伙不愿意,非要说这个茶馆是“软场”,并且打电话。一会谢某1带着两个年轻男子进茶馆里面,谢某1很凶并大声说麻将馆有问题,我就赶紧说能有啥问题,谢某1一听不愿意,就对着他领着的人说拿家伙,这几个人从茶馆门口一辆轿车后备箱拿出两、三把刀,还拿出两、三根钢管。我就把谢某1拉到边上的一个屋里边,谢某1说兄弟们输钱了把输的钱退了,我问“兔”谢某1兄弟输有多少钱,“兔”说输了有5,000元钱,“兔”拿了5,000元现金给输钱的小伙,然后谢某1就走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张某3告诉我刘某2用假骰子,我和孟某12进赌场里边,和刘某2商量退钱的事,商量好后刘某2给白某10四千多元。当时在场的有我和白某10、张某3、段某7、杨某4、孟某12、刘某11,没有带钢管和刀之类的东西。

(2)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谢某1给张某3、段某7一万元左右的现金,谢某1开车带着我和白某10、张某3、段某7、孟某12、刘某11到北韩庄路西边的茶馆门口。刘某2在这个茶馆组织赌场,赌场的骰子和桌子有问题,谢某1专门让张某3和段某7到刘某2的赌场里赌博,段某7给谢某1发微信说钱已输完。谢某1带领我们往茶馆去,让我们每人都拿把刀,见到刘某2后说他的赌场有问题,让他退钱,刘某2把张某3和段某7输的钱全部退了回来,又额外赔了钱。当时是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车,在他的车上谢某1给了我一块吸铁石,让我先到茶馆里边验验牌,看里边是否有作弊的情况。到茶馆以后,我先进入到茶馆内,用吸铁石对着“骰子”一试,“骰子”就被吸走了,知道了这个赌场上有问题,我就给谢某1打电话说“猴子”是假的,有问题。之后谢某1就带着刘某11、孟某12一块进入到了这个茶馆里边。然后谢某1就对我们几个说:“去车上拿家伙”,我们听了之后,就到谢某1的奥迪车的后备箱内,每个人拿了一把砍刀,刘某11拿了一把半截的枪,拿过家伙之后,我们又进到这个茶馆里边将里边的人给围了起来。这个赌场是刘某2弄的,刘某2就和他弟弟刘小虎将谢某1叫到了里间说话。过了十来分钟之后,谢某1就从里间出来了,并召集我们几个都走了。事后谢某1告诉我说在这个场上弄了四五千块钱。

(3)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我把去赌博的事给张某3和谢某1说了,谢某1说这100%是“软场”,这个场是刘某2的,如果发现是“软场”,我找刘某2把输的钱要回来。我、张某3、段某7、杨某4、刘某115人就去刘某2的赌场,张某3带了3000元现金,让刘某11和段某7两个人赌,3000元输完后。杨某4说“猴”有问题,杨某4通过微信给谢某1说了。谢某1带着孟某12过来,刘某2把谢某1叫到一个屋里说事,我们都在外面等,听到刘某2和谢某1吵架,刘某11、杨某4、孟某12、张某3、段某7就去谢某1奥迪车后备箱拿东西,刘某11、杨某4、孟某12每人拿一把刀,张某3拿的是甩棍,段某7拿着钢管。大概是过了有30分钟,谢某1也让我进屋里了,刘某2把3000元现金给我,我数过后,把3000元交给谢某1了,之后我们就走了。

(4)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安排白某10带着三千元现金领着我、段某7、刘某11到大定路北段与河雍大道交叉口一个茶社内参与赌博,他说赌场要是没有问题这三千元就当让你们几个玩了,要是有问题咱们敲诈他们点钱财。我们四个就到赌场开始赌,段某7一直输,三千元钱输完了,就给谢某1微信联系。然后谢某1就安排杨某4拿着吸铁石进赌场,段某7拿着吸铁石靠近蓝色骰子,蓝色骰子被吸住了,段某7就赶紧将蓝色骰子抢走拿在手里。谢某1这时也在往里进,谢某1怕刘某2的人走了就敲诈不成了,就喊了一声:“今天谁都不能走”,并让我们其他人去车上拿家伙,我们就到谢某1停在门口的车后备箱中拿出来刀和木棍,我当时拿的是木棍。刘某2就赶紧过来给谢某1说好话,谢某1让我们在门口等着,然后就和刘某2一起进去了,过一会出来后,谢某1就让我将刀棍都收了,接着谢某1带着我、段某7、杨某4、孟某12、白某10、刘某11七个人挤在谢某1的奥迪A4车上,离开了现场。谢某1说刘某2他们给了他5,000元,谢某1开着车到西街居住处,谢某1给我们参与这次敲诈勒索的六个人一人100元现金。

(5)被告人刘某11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天在西街谢单租的房里,我、孟某12、谢某1、白某10、段某7、杨某4在说话,白某10说有个西虢的人打电话叫去刘某2赌场耍,谢某1说是“软场”,就带着我、白某10、段某7、杨某4,还有一个人我不记是孟某12还是张某3了,我们就往刘某2赌场去。我、白某10、段某7、杨某4就进刘某2赌场,我开始推饼子,白某10给我1000元,给段某71000元,自己1000元,耍一段时间,3000元输完。白某10给谢某1打电话,谢某1带着孟某12、张某3就来了,我见杨某4出去回来拿吸铁石吸桌上的“猴”,两个“猴”都被吸住,杨某4出来叫谢某1,我见孟某12、张某3从谢某1车后备箱里拿刀,谢某1带着张某3、孟某12带着三把刀和两个铁棍进到我们赌博的房间。谢某1对老板说看怎么处理,老板把谢某1拉到一个屋里说事,谢某1让我们上车等,有十分钟左右,谢某1开车带着我、孟某12、张某3、杨某4、段某7、白某10回西街出租屋。谢某1说弄了4000元,给白某10500元,给我200元,让我捎给孟某12100元,给张某3、杨某4、段某7每人100元。

(6)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当时是白某10或者谢某1在微信里让我去刘某2的赌场,我平时叫谢某1叫“单哥”。刘某2给钱的时候谢某1在场,其他人都没有在,没有给我分钱。事后,听谢某1说刘某2把钱退了,没有说退了多少钱。

(7)被告人孟某12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让我去他在西街租的房里,我到那后见到杨某4、张某3、刘某11、段某7和白某10在那,谢某1说他知道刘某2那有个赌场害怕是“软场”,谢某1就开车拉着我们去刘某2那了。谢某1给了他们3000元,我和谢某1在外边等,不知谁给谢某1打电话,说赌场上的骰子好像是假的,谢某1让他拿个吸铁石看能吸住不能。过一会不知谁又给谢某1打电话说确定是假骰子,谢某1让我在刘某2门口等着,他说回去取东西,过了一会儿他就开车回来,我见到他拿一包东西过来,里面都是刀和棍,谢某1就给杨某4打电话让他们出来,我们每人拿有刀或者棍,然后跟着谢某1进到刘某2的赌博场。刘某2把谢某1拉到一个屋里,过有大概半个小时,谢某1出来,我坐谢某1车离开,半路我下车走了,后来刘某11微信给我转100元。

(四)2018年1月26日晚上,许某(另案处理)因在孟州市赌场欠被害人侯某1赌债,后许某发现赌场麻将有问题,许某和常某2(另案处理)、姚某1(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带着从赌场拿的麻将在孟州市党校门口路边与程某2(在逃)见面,程某2看过麻将后称麻将有问题并联系被告人谢某1,后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赶到党校门口见程某2,让许某以还侯某1赌债为由,将侯某1骗至孟州市附近,谢某1带领张某3、杨某4、白某10、程某2、许某、常某2、姚某1、蒋某一起前往约定地点。当天晚上见面后,谢某1、许某等人以被害人侯某1赌博骗取许某钱财为由对侯某1和与侯某1同行的宋某1进行殴打、恐吓。殴打过程中,因路边灯光太亮怕被人发现,谢某1等人将侯某1、宋某1拉至孟州市黄河大堤再次进行殴打、恐吓,并以侯某1诈骗欲将侯某1、宋某1拉到焦作市公安局报警相威胁。期间谢某1指使白某10向侯某1索要钱,侯某1因惧怕谢某1、许某等人,就同意出钱解决此事。谢某1让侯某1、宋某1分别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并指使许某、蒋某带着侯某1一起去取钱,当天夜里侯某1给许某1.2万元现金。过后侯某1、宋某1找张某9从中说情,经谢某1同意,许某将敲诈的1.2万元退还给侯某1,并将4万元的欠条销毁。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证明:赌博之后,“侯(侯某1)”一直给我打电话催我还钱,还说找我事呢。我就给常某2打电话说我赌博可能被骗的事情,看他能不能找人给“侯”说说不用还这钱了。我开着车带着蒋某到武松公园西门口附近见到了常某2,当时姚某1和另一个男的也在常某2的车上坐。两、三分钟后,我看见谢某1开车带着三个人过来了,我就给“侯”打电话,他让我在光华路等他。我们到光华路以后,有十分钟左右,“侯”也过来了,车上坐两个人。我们用车堵住“侯”开的车,我们问“侯”有没有用假骰子骗钱,他说没有。我就往他脸上打了一拳,谢某1也上去往“侯”头上、脸上、肚子上打,打有一两分钟,后来就被拦开了。不知道谁说这里路灯太亮了,咱去黄河滩吧,我们就决定带着他俩去黄河滩。谢某1先停车,我到后谢某1已经让“侯”下车,“侯”正蹲在地上,我让升也蹲到地上。谢某1就开始打“侯”,就是拳打脚踢,最后他也承认了。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到三道沟南侧那条新修路转盘那里,谢某1就让“升”、“猴”两人给我打欠条,各欠我四万元钱,谢某1让我带着“侯”去取钱。等了十几分钟后,“升”给了我一万两千元钱,我就拿着钱和两张欠条也回家了。又过了一、两天,“侯”带着他舅来要欠条,还说要告我们,我给谢某1说:“哥,我不想把事情闹这么大,我害怕,把钱和条赶紧给人家吧”,“侯”的舅不知道还说两句什么,最后谢某1也同意了,我就将一万两千元钱给“侯”了,当着他们的面将两张欠条也用打火机烧掉了。

(2)证人常某2证明: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许某给我说有点事,之后许某和蒋某开车过来了。许某说他在西虢镇韩庄村和侯还有其他人一起赌博,他把身上的钱都输光了,还欠了侯七、八千块钱,他发现侯他们设“软场”骗他钱。谢某1开车带着三、四个人过来了。许某说把“侯”约到光华路南边的位置,我们都一起往光华路那边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侯”的车过来了停在我车后边,我们就开车堵住“侯”的车。我和程某2、姚某2在车上都没有下车,他们开始打“侯”和另外一个人,我不知道是谁说走,去黄河滩。我们到黄河滩之后,大概过了三十分钟,我们开车到联盟路停了下来,我就开车带着程某2、姚某2走了。当时我们这边是许某、我、程某2、姚某2、蒋某、谢某1以及谢某1带的三、四个20多岁的年轻人在场,对方是“侯”和另外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在场。

(3)证人姚某1证明:2018年2月份一天晚上,我、常某2和二伟开车到了韩愈花园,接着张某3、杨某4、白某10去北何庄,叫谢某1下来。我们就开车一起去光华路了,等了一会,我看见“侯”和“升”开一辆白色大众车过来了,常某2和许某开着车堵住了“侯”的车,我见大伟、二伟、常某2、谢某1、许某、虎、张某3、杨某4、白某10等人都围上去了,许某先上去朝猴脸上摔了两个麻将子,又朝“侯”脸上打了一拳。谢某1也接着上去打“侯”,谢某1手下的小弟看见谢某1上去打了,张某3、杨某4、白某10都上去打“侯”和“升”了。谢某1这时说:“拉黄河滩!”我们就开车到地方停好车,谢某1等人又打“侯”和“升”,他们好像说是“侯”和升、升的媳妇三个人在赌场上用眼镜麻将、假“猴”骗许某钱,许某赌博输了8000元现金,另外还向“侯”借了10000元的账。最后,谢某1说去焦作刑警队报警告他们诈骗,到了联盟路,谢某1就让“侯”、“升”给许某打欠条了,然后我们就走了。事后,我听说许某去“升”家拿了1.2万元,有个叫“宝锋”的人出面找谢某1说这个事了,但是谢某1不搭理对方。

(4)证人蒋某证明:2018年初的一天晚上,许某给我说想和我一起去找赌博骗他的人当面对质,不想还欠对方的钱了,还想把赌博输的几千块钱要回来。我们在武松公园西门口见到常某2,许某下车往常某2车边去和常某2、姚某2他们说话。过了一、二十分钟,过来了一辆奥迪轿车,当时从车上下来一、两个人,应该还是说许某在赌场上被骗的事。我们就开车到光华路,等了十几分钟,过来一辆白色两箱轿车,我们就把车开过去堵住了这辆白色轿车。许某他们上去围住车上两个人,就开始殴打那两个人了。打了几分钟之后,我们开车到黄河大堤上,他们说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就又开车去城里,开到十二中南边转盘那里,我见到奥迪车上有人拿出来本、笔和印泥,让挨打的两个人在奥迪车上写欠条。我不知道许某他们和对方说了些什么,许某开车带着我和另一个人说是往这个人家去了,当时我想着肯定是去这个人家拿许某赌博输的钱了。过了十分钟左右,两个人给许某大概有一万元左右。在回家的路上,许某把一万元左右的现金和对方写的欠条给我了,欠条是在一个本里面写的,什么内容我也没有看,他把我送回家之后,就走了。第二天他把现金和欠条都要走了。

(5)证人张某9证明:2018年2月份,早上8时左右,我外甥侯某1说昨天晚上西街叫“二伟”和他另外一个朋友打他了,到“二伟”家之后,我问“二伟”为啥打我外甥,当时“二伟”说的啥我不记了。他让我们找谢某1说,我知道这情况后就和侯某1走了。我不记得是当天下午还是第二天,“二伟”、谢某1说他在南环路加油站这里等我,我就给侯某1打电话,到了侯庄村口见到侯某1和他一个伙计,这时我才知道侯某1的那个伙计是“胖军”的女婿。我说报案,侯某1说他的妻子怕我们报案后,对方还会找他麻烦,不敢报警。侯某1说好像是别人欠他钱,欠钱的人将他约出来时,他和宋某1一起去了,最后欠账的人和一些人将他俩打了一顿,后来这些人又在他那里拿走了一万多元现金,并让他和宋某1给对方写了几万元的借条。侯某1找我是让我去给他们说说将钱退给他们,将借条销毁了吧。

(6)证人李某11证明:2018年2月份,早上5点多,我亲家宋红军对我说西街一个叫谢某1的小伙将宋某1打了,我看到宋某1时一只眼肿着,右脸也是肿的。他说有人欠他伙计钱,让他一起去要钱,被谢某1一伙人拉走,挨了一顿打,还写了一张肆万元的欠条。当天下午,我们村的张某9、我还有张某9的外甥“侯”一起到“二伟”家找到“二伟”问情况,也没有说清。第二天下午16时左右,张某9说谢某1不愿见我们,不中咱报警,我说好吧,“侯”说他媳妇不想让他报警,我们也没有报成警。过了一两天,我和宋某1去了西街口找谢某1,谢某1说照“侯”脸欠条烧了,钱也退了,我说你们太小,这事就不再说了。

(7)证人郭某3证明:2018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3点的时候,我丈夫候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微信上有钱没有,我说家里面还有现金。大约凌晨4点左右,候某1回到家中,我见他眼和脸部都已经肿了,侯某1对我说刚才挨打了,人还在外面等,取点钱就走了。侯某1把放在柜子里的现金都取走了,但现金到底有多少钱我不知道。第二天上午侯某1到家换了衣服又匆匆走了,后来我也没有再问这件事情。因为当时家里面还有孩子和老人,我怕激怒了对方,对方带人进到家里对老人和孩子进行伤害,因此我没有敢问侯某1咋回事。

(8)证人程某1证明:程某2是我弟弟,又名“二伟”。2018年2月左右一天夜里,我走到武松公园西门附近碰见“二伟”、姚某2和常某2坐车里。随后又来一辆汽车,车上下来两个人,他们下车后和“二伟”说话期间,我知道是这两个人其中一人赌博被一个叫“侯”的人拿假骰子赌博骗了几千元钱,他就给常某2联系,让去找“侯”的事哩。过了一会,谢某1等人就开车过来了,随后被骗小伙给“侯”打电话骗他说准备到光华路还他钱哩,随后我们一块找“侯”了。我们到光华路停车,等了一会,“侯”开着一辆白色轿车也来了,谢某1开车堵在“侯”车后边,常某2开车斜停在“侯”车侧面。被骗小伙就开始推扯“侯”,谢某1带着他的三、四个小弟也上前对“侯”和他伙计进行殴打,打有一两分钟。问对方到底拿没有拿假骰子骗钱,“侯”不承认。谢某1害怕路人看到,就让那两个人坐着车一块去黄河滩了。到黄河滩以后,谢某1带着他的三、四个小弟又开始连打带吓唬“侯”和胖军女婿,最后两个人害怕了,也承认了,承认以后谢某1的一个小弟又拿手机录了像。谢某1让他们出钱,他们说没有钱。我们到会昌路往南新修的公路转盘附近,谢某1让“侯”、胖军女婿打借条,又让去取钱。他们离开后,我、二伟、姚某2、常某2就坐着常某2车回家了,谢某1等人也开车走了。之后听说被骗的小伙就把借条当着“侯”的面烧毁,又把那天要来的钱退还给了“侯”。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侯某1陈述:今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还带人把我和我朋友宋某1打了一顿,敲诈我12000元钱。我和宋某1一起到光华路,看见欠我钱的人,我就下车去找他,宋某1是否下车我不记了。我刚走到那人身边,见来了两、三辆轿车将我的车前头和后头都堵住了,紧接着就从这几辆车上下来八、九个人对我拳打脚踢,还有几个人又去打宋某1。大概打有几分钟后,有个人说拉走拉走。他们把我俩拉到黄河大堤上,让我们跪到地上,又开始对我俩拳打脚踢。有人问我,你是否哄我兄弟的钱了?我说没有,这人说那就打死我,边上的人说你赶紧承认了算啦,我就说我哄他兄弟钱了。他们好像还有人对我录像,有人说走去派出所吧。经过太子村的大转盘,车上的人给我说:“单哥在派出所也认有人,让拿钱不往派出所送了”,还说“单哥”全名叫谢某1。我知道敲诈我钱,害怕他们再打我,我就同意了。我就和我妻子联系,只有几千元,对方人说太少。然后对方就将我们拉到三道沟南边联盟路转盘那里,这个男的说怎么着也得弄够十万元钱,随后单哥就让我俩每人打了四万元钱的欠条。打完欠条之后,我到家取钱,就直接上二楼我住的卧室里面,在衣柜里面找到了一沓钱。我和宋某1两个人一共是一万两千元钱,然后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就去找我舅舅说这事,当时宋某1和胖军(宋某1老丈人)也到我舅家了,我舅和胖军都给“二伟”说要找谢某1呢,但是谢某1一直关机联系不上,然后我和宋某1、我舅、胖军就走了。过了几天,我接到一个男的电话说“既然你舅来说这事了,咱就将这事了了,将钱给你,借条也撕掉”,让我到西街口见面。我到以后,对方就将12000元现金给我了,还将我和宋某1打的借条烧了,在路上我给宋某1打电话说借条已经烧了,这事了了,以后咱们谁也不要再提这件事了,宋某1也同意。

(2)被害人宋某1陈述:2018年2月份晚上10点多,我朋友“侯”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和他一起去取点钱,他们还我钱哩。路上,“侯”说以前在赌场上,我赢了他们一点钱,今天还我哩,他们现在就在光华路上等。我们到光华路以后,“侯”自己一个人先下车,这时从光华路北边又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了七八个小伙,过来把我从车上拉下来。这时我看到有几个人上去正在对“侯”拳打脚踢,对方其他小伙有人上去先上去朝我太阳穴打了一拳,还有其他小伙朝我身上跺了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他们把我们分别拉到对方的车上,在上车时,我听到对方一个小伙给那个戴眼镜的小伙叫“单”哥,我就问那个小伙,这是谁了,那个小伙说是谢某1了。到三道沟南边的黄河滩大堤上,对方把我们从车上拽下来,让我们跪下去,一个小伙从后面朝我腿上跺了一下。我看到对方有几个人上去强行把“侯”按跪在地上,谢某1从灰色奥迪车上拿了一把刀,谢某1用刀指着“侯”的脸,问这事咋弄,后来又说谢某1认识焦作公安局的人,说我们弄假赌场骗钱的事情。又到三道沟南边联盟路转盘时,“侯”对我说咱先给他打个借条,我和“侯”每人就给对方打了四万元的借条。之后谢某1让我凑钱呢,我和“侯”当时凑了一万两千元钱给他们了,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和我丈人说了这事,他说他认识谢某1,我丈人去协商这事,之后给我说我打的欠条都烧了,这事了就了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因为赌场麻将问题,我、张某3、杨某4、白某10一起去的,其他是程某2叫他们去的,我们带凶器,是程某2让侯某1打的4万元欠条。后来要来1.2万元,侯某1的钱是给了程某2的兄弟。后来,侯某1的一个朋友张宝峰在中间说合,就把钱退了,程某2说销毁了欠条。

(2)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2月份的左右,一天晚上十点多,我和谢某1、张某3、杨某4四人都在谢某1租房的地方玩,我们下楼见“二伟”、“大伟”、姚某2、还有三个男在楼下等着呢,我听见“二伟”给谢某1说他有个兄弟被叫“升”和“侯”的两个人骗了8000元钱,想让谢某1出面说这事。当时谢某1说先将这俩人叫来城,我们开着车到光华路上,谢某1交代我们如果对方的人来了,他开着车子堵着对方的车,让我和杨某4、张某3三个人下车拦着人不让走。不到十分钟来了一辆车,谢某1开车堵在这辆白色POLO轿车的后面,“二伟”的车子堵在POLO车紧东侧,然后车上人也拽了下来。这时候我才看清楚被拽下的这个人是“胖军”的女婿“升”了,谢某1说着说着就动手打“侯”,“其他人就开始打“侯”和“升“,“大伟”、“二伟”没有动手打人。因为我认识“升”,我一见他们打架我就上车了。不知道谁说有摄像头,谢某1带着人上车将3车开到三道沟南侧的黄河大堤上,谢某1让“侯”、“升”两人跪在地上,对他们拳打脚踢,在大堤上大概待有两个小时左右。期间我还睡了一觉,我醒来的时候发现车在联盟路转盘停着,“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一辆白色轿车过来,谢某1过去见了一下车上的人,之后我和谢某1、杨某4、张某3就回去了。第二天,张某3给我看了昨天晚上他们在黄河大堤打“升、“侯”两人的视频,还说谢某1让“升”、“侯”两人打了8万元的欠条,并收了他们一万元左右的钱才让他们两人走。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谢某1、张某3、白某10四人在一块玩,“二伟”给谢某1打电话说:“有个人弄“软场”,骗他伙计钱,来让你挣俩钱”,谢某1就带着我、张某3、白某10到西街,谢某1、“二伟”还有三个年轻男的说话了,然后我们就上车往光华路去了。十分钟不到,一辆白色POLO轿车过来,我们就用车堵着,谢某1把人拽了下来,“升”他们两个人都不承认开”软场”的事情,谢某1就开始动手打他们了,期间谢某1动手将两个人都打了,我也动手打了他们。“二伟”和“大伟”就过来拦我们,谢某1说给他们弄上车拉去黄河滩,然后我们就开着车子拉着他们到三道沟南边的大堤上。谢某1将“升”和那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弄下车后,对这两人拳打脚踢,打了他们十几分钟左右,谢某1还威胁他们说要将他们送去公安局。这两人最后也承认开“软场”骗钱的事情了,谢某1让他退钱,具体让他退多少钱现在我也记不清楚了。后来我们将车子开到了十二中后面的转盘那里停了下来,谢某1让“升”和那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分别打一张四万元的欠条,不知道是谁拿钱了,钱拿到以后我们就回去了。又过了两、三天,谢某1给“二伟”说从“升”他们那里要的一万多钱他不要了,全给“二伟”他们,“升”他们两个打欠条上的钱归谢某1了,谢某1过段时间去将欠条上的钱要回来。当天去的人有谢某1、张某3、白某10、“大伟”、“二伟”、姚某2等人,剩下的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应该都是“二伟”他们叫来的人。

(4)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谢某1、杨某4和白某10到西街“二伟”家门口了,谢某1下车给“二伟”说了会儿话后,还有三、四个“二伟”叫来的人,我们一起跑到东某2村口停在了路边。接着“二伟”说他兄弟将弄”软场”骗他兄弟钱的人叫过来了,让我们将人控制住不让走。过了十分钟左右,一辆白色轿车停了,谢某1就开着他的奥迪车子堵在了这辆白色两厢车后面,“二伟”的那辆轿车也开了过去堵着对方的车子。对方车上下来了一个人,“二伟”叫来的两、三个男的过去将另一个人拉了下来,然后我们就围着对方不让他们走。谢某1他们开始问对方,然后上去开始打他们,就我和白某10两人没有动手。当时“二伟”好像是在拦着谢某1不让谢某1打,谢某1说:“给他们俩拉去黄河滩吧”。我们就开到了三道沟南边的大堤上,就让他们蹲在地上,谢某1先踹了其中一个人一脚,紧接着“二伟”、“大伟”就带着他们叫来的人也上去对这两人拳打脚踢,期间我也踹了这两人几脚。谢某1到车上给我们说:“让二伟他们问对方的两人多要点钱,咱们也弄点钱”,白某10他认识这两个人,谢某1说让白某10去找“升”说钱的事,白某10给谢某1说带着“侯”去取钱了。大概过十几分钟左右,他们就返回来,谢某1因为“升“没有给钱,然后非常生气,又扇了“升”几耳光,还说把他们拉去焦作公安局,他在焦作公安局认识人,我们又停到联盟路上,谢某1和“二伟”两人就让“升”和“侯”两人打欠条,他们两人各打了一张几万元的欠条后,然后我们就回去了。“升”、“侯”两人当时确实是给钱了,是“侯”给的钱,具体给多少我不清楚。又过了一、两天,他们找其他人给谢某1说这事了,也不知道他们具体是怎么说的,我只是事后听说谢某1当时将欠条都销毁了。

4.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谢某1、杨某4、姚某1、白某10、程某2就是2018年2月在孟州市南环路口殴打被害人侯某1的人。

(五)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马某13、李某14在孟州市张某15家预谋敲诈,2018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14通过微信约网友郜某1见面,后郜某1开车带着李某14到孟州市黄河大坝小亭往东200米左右。期间,李某14通过微信位置共享告诉谢某1、马某13等人约会的地点,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段某7、白某10、马某13赶到李某14和郜某1的约会地点“捉奸”,并对郜某1实施殴打,马某13冒充李某14丈夫以要求赔偿为由对郜某1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1等人将郜某1车上的1,000元现金搜出,在将郜某1带离黄河滩后,被告人谢某1继续对郜某1实施殴打,将郜某1的银行卡拿走,强迫郜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白某10在孟州市中信银行从郜某1农业银行卡中取现8,600元,从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取现2,000元,后谢某1等人将郜某1带到济源。谢某1等人共抢走郜某1现金11,600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850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师某证明:2018年3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谢某1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事情马上就办好了,办好之后咱们就不会这么紧张了,就会有钱花了。又过了两三天,谢某1在北何庄租住的地方玩的时候,也不记得是谁问谢某1说前两天的钱呢?谢某1说钱已经分了,按照三份分的,马某13、谢某1他们都分有钱。我听了就问谢某1是怎么回事,谢某1就告诉我说前两天马某13认识的一个女的,这女的以及马某13等人就在网上约了一个男的,搞了一个“仙人跳”,具体的情况他也没有给我说。

3.被害人郜某1的陈述:2018年3月初的时候,我通过微信认识一个昵称“耍大枪”的好友,对方是个女的,她说过几天让我来孟州找她玩。昨天晚上,她跟我说让我没事了来孟州见见面,我就开着我的牌照为豫H×××××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往孟州去,大概晚上23点20左右,我到孟州汽车站之后跟她微信联系,她说让我稍等一会。过了20分钟左右,她上车之后坐在驾驶位后边,说让我带着她去黄河滩转转。我不想去,过了十分钟左右,她仍然说想去黄河滩转转,我就带着她去了。她给我指着路,我们就去黄河滩了。停好车之后,她就让我脱衣服,同时她自己也在脱上衣,我知道她是想跟我发生关系,我没有脱我的衣服,她就开始拽我的裤子,把我裤子拽掉之后,她自己也开始脱她的裤子,然后她抱着我让我往她身边去。然后我看到西边有两辆车过来了,我就感觉不对劲,赶紧穿裤子。她一直拽着我裤子不让我穿,因为我停车的路不是很宽,这两辆车其中一辆顶着我的车,另外一辆车把这条路堵死了,我走不了。之后从车上下来大概六、七个人,来我车边敲我的车窗,让我开门。我开门之后,对方直接把我从车上拉下来,然后把我围成一圈打我。一个身高大概1米8左右,相对壮实的男的身穿深色衣服,走到我面前踹了我几脚,然后说我勾引她老婆什么的,之后就被两个人拦开了。他们就继续打我,我说私下解决吧,他们想让我去取钱给他们,他们商量之后说让我出2万元解决这件事。先到中信银行门口,向我问出密码,取了8600元,我手机支付宝上绑定两张银行卡,他们联系信用卡套现的人,通过网上套取2000元。之后他们又带着我到农业银行取钱,这次取了多少我不知道了。取完钱之后,他们把我带到济源路上又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个5800元的耳机。最后又在我车上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我被抢走现金1000元,农业银行银行卡被强行取走8600元,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强行取走2000元。笔记本价值1000元。淘宝上边价值5800元的耳机我事后退了。共被抢走12600元。

3.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刘某11的供述:今年2、3月份一天的上午9、10点左右,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买个礼物,留的是你的手机号。”谢某1给我说过买礼物的第二天,谢某1和白某10一起开一辆土颜色的奥迪车来东关驾校找我,吃饭的时候,谢某1又问我:“顺丰快递还没有给你打电话?我叫他们给我买了一个耳机。”我说:“没有打电话。”白某10说:“我在淘宝上搜一下,问问客服。”我才知道,谢某1说买的礼物是假的,谢某1是给自己买了一个耳机,而且留的我的手机号。我不知道耳机最后买到没有,快递没有给我打电话。

(2)同案被告人张某15的供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谢某1带着马某13、赵某5(李某14)去我家闲聊,我不记是谢某1还是赵某5,他们说准备以“仙人跳”的方式对国营进行敲诈里,我说都是一个门口的,不要乱来。”后来赵某5说:“沁阳有一个男的是办信用卡的里,他平时经常约我,咱们不行去敲诈他吧?”我们正在聊天的过程中我父亲去我家了,谢某1、马某13、赵某5就从我家走了。又过了十几天,谢某1给我说他带着马某13、赵某5、还有他手下的小弟们以“仙人跳”的方式从沁阳的男子那里敲诈了一万多元钱,详细情况他们也没有说那么清楚。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3、白某10、杨某4、段某7几人在武松公园台球厅打台球的时候,马某13给我微信说是他女朋友厮跟男的,他还说让我叫两个兄弟过去。我当时就给张某3、白某10、杨某4、段某7四人说马某13的女朋友厮跟人了,咱们去逮他们。马某13带着我们一直跑到了黄河滩,到地方以后,我们一上到大坝上车的大灯就打到对方的车子上,当时就看到车后排上有两个人。我和马某13、杨某4三人就从车上下来去叫对方的车门,这时候张某3、白某10、段某7他们三人也开着我的奥迪车子停在了马某13的车子后面,他们三人也从车上下来往对方车子那里去。我们三人就用手不停的在那里敲车窗,敲了几秒钟后,车里面的一个男的就将车门打开了,我看见这个男的身上就穿着一条内裤,其他的衣服都没有穿,车上还有一个女的蜷着腿坐在后座上,没有穿上衣和裤子,没有看清楚是否穿有内裤。紧接着马某13就将车上的男的拉了下来,当时这个男的手里面还拿着裤子,马某13将这个男的拉下来后,马某13就往这个男的身上跺了几脚,我和张某3两人将马某13拉过来。我就和张某3、白某10、杨某4、段某7几个人都过去跺了这个男的一脚,有的人还扇了这个男的耳光。这个男的就给我说“他愿意赔钱”,拿出来了好几个红包,说这些钱是1000元钱,他说是想让我过去给马某13说情。这个男的还是说用钱补偿,不让家人知道,并且这个男的还从身上掏出来了一个卡包,卡包里面装着很多银行卡,他说是去银行取钱。然后我们开着车子到城后,到韩愈大街上的这个中信银行门前,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白某10,然后白某10就拿着银行卡过去在银行取款机上取钱了,我记得白某10是取出来了九千多元钱。马某13当时嫌钱少,不愿意,这个男的就说他济源有一个朋友能从支付宝花呗上弄出来钱。我们开着车子到济源市,他朋友说太晚了,等到天明才能将支付宝花呗里面的钱套出来。这时,我看见他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我就拿着这个电脑递给在后排坐的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就说:电脑不要了,送给我了。意思就是感谢我过去马某13那里给他讲情,他说:“手边也没有啥东西了,就将电脑送给我”。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份的一天,谢某1打电话让我晚上到北何庄找他,之后,我、谢某1和白某10开车去接杨某4、段某7,回到出租屋了,谢某1、杨某4、白某10在卧室里吸食冰毒,师某在睡觉,我和段某7在边上坐。谢某1说:“马某13认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在微信聊天认识了一个沁阳男的,聊了好长时间了,今天晚上这个沁阳男的来孟州见这个女的,我们可以从这个沁阳男的身上敲诈点钱。”这时马某13进来了,说人来了,他叫那个女的带人去黄河滩了。”我们到了地方以后,谢某1坐的大众车先顶住这个车前面了,白某10把车停在车边上了。车停好后,我们下车以后,谢某1拿着手机灯敲车门,我见车里男子上身没有穿衣服,正在穿裤子。刚打开车门,谢某1把男子从车里拽了下来,让这个男子蹲在地上,谢某1一边说一边用手扇这个沁阳男子脸两下,我用脚踢这个男子屁股两下,其他人也围着打这个男子了。这个男子说:“要不赔点钱吧。”白某10在沁阳男子车上乱翻,翻出来卡包里身份证和很多银行卡,段某7在副驾驶翻出7、8百元钱。过了一会,白某10开车带着我、段某7和沁阳男子往城里来,马某13带着女的开车跟着我们。后谢某1开车跟过来了,杨某4说:“从沁阳男子微信上套取了1000元。”我们又开车到了中信银行门口,后来我一直在车上睡觉了,到了凌晨4、5点的时候,我们从槐树附近路上往孟州回,到城以后把我送回家了。第二天,白某10说:“讹了一万多元钱,都在谢某1那。”后来,谢某1还给我说沁阳男子主动给谢某1一个笔记本电脑,谢某1还说用沁阳男子淘宝买了一个耳机。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谢某1在微信上给我说,沁阳一个男子和马某13的一个女性朋友勾搭在一起了,到时候咱去讹他俩钱。第二天晚上谢某1在微信上给我说沁阳那名男子来了,谢某1开车带着我去接着段某7、张某3、白某10往孟州市黄河滩的方向走。路上,我看到马某13开车在路边等我们,然后两个车一起往黄河滩去了。马某13根据微信共享位置,我们开车到了地方,马某13把车停在黑轿车的左前方,段某7将车停在黑色轿车的右前方。之后我们下车,谢某1用手拍车窗,门打开以后,看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外套都脱了,只穿着内衣在车里面。谢某1用手机给他们录像说下车,谢某1让这名男子跪在地上,并殴打这名男子。当时我踢了那名男子一脚,张某3好像也是踢了那名男子一脚,我没看到白某10和段某7动手,主要就是谢某1在那打那名男子,我也没有看到马某13动手打。过了一会那名男子去车上把红包里的现金都拿出来,总共有1000元钱。因为之前谢某1给我说马某13的一个女性朋友和沁阳的一名男子勾搭一起了,让我们去讹那名男子钱呢,我们到那打那名男子,让他害怕,才会听我们的话,方便我们讹他钱。之后,我们又开车停到会昌路南段的转盘,谢某1问那名男子要钱,那名男子说没钱,谢某1就在车里打那名男子,又把那名男子拽到车外面进行殴打。之后我们到中信银行门口,谢某1给白某10好几张银行卡,并让那名男子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给白某10,然后白某10拿着银行卡到ATM机里取了8600元,白某10将钱给谢某1后,谢某1还是说钱太少,那名男子说车的后备箱还有笔记本电脑,不行把笔记本也送给谢某1顶钱。正说着谢某1给白某10一张银行卡让他去农行取钱,我不记得白某10取了多少钱。然后谢某1说那名男子手机支付宝的花呗能套现不能,那名男子说用花呗给谢某1买点东西,谢某1说买个耳机吧,卖5000多元,谢某1又交代白某10用那名男子的手机购买耳机。然后我们就往济源那去了,谢某1从那名男子的车后备箱里找到一个笔记本电脑,拿到他的车上了,在济源待了两三个小时后谢某1让那名男子走了,然后我们也一起回孟州了。

(4)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10点左右,谢某1给我和张某3说马某13找个女的去勾引男人,带着我们去捉奸,敲诈被勾引的男人点钱,搞个仙人跳。当天晚上10点左右,谢某1开车接我、张某3、杨某4,段某7,去和马某13汇合。我们到地方以后,谢某1直接把车停到大众车的车头对面,我将车停在路边。谢某1用手敲车窗,窗摇下来了,我看到里面一男一女,都只穿着内裤,这名男子下车以后,杨某4、张某3、段某7等人都围过去。过了十几分钟以后,我看到马某13、谢某1、张某3、杨某4用手和脚乱打那名男子,我没看到段某7是否动手打,持续20多分钟后,他们才停手。他们又在那说话,我没听到他们说的什么,应该还是在那威胁那名男子。去之前,谢某1给我和张某3说了要弄仙人跳的事,就是让马某13找个女的去勾引别的男人,然后马某13以那名女子老公的身份带着我们去捉奸,然后敲诈被勾引的男人的钱。我们去的人多也就是为了吓唬住被勾引的男子,让他害怕,好让我们敲诈点钱。我们开车停到会昌路南段的转盘谢某1和杨某4把那名男子从车上拽下来打那名男子,用手和脚在那打。之后我们来到中信银行门口,段某7在那名男子的车上找到一个卡包,那名男子说有钱的银行卡挑出来给我,并说了密码,我一共取了8600元现金。然后我把钱和银行卡都给谢某1了,随后谢某1又给我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给我说了密码,到农业银行取了2000元,钱和银行卡也都给谢某1了。我们一起往济源去了,谢某1让我用那名男子的手机支付宝上的花呗购买一个耳机,收货人及地址填成刘某11的,还给我发了一个耳机的链接,然后我使用那名男子的手机支付宝用花呗购买了一个价值5800元的耳机。买过耳机之后,我还看见那名男子拿出一个笔记本电脑给谢某1,说是送给谢某1了。然后那名男子开着他的车走了,谢某1带着我们回来孟州了。

(5)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24日夜里11时许,当时我因为车祸在孟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09病房住院,杨某4在陪我。白某10给杨某4打电话说谢某1让杨某4和我都下去,我们下去后见到白某10开车,副驾驶坐着张某3,我坐在张某3后面,杨某4坐在白某10后面,然后白某10带着我们到了北何庄谢某1的住处。谢某1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对我们四个人说他朋友的老婆在外面偷情,一起去看看。最后停在了孟州市大定路南头黄河滩凉亭那,杨某4对我说,你走路不方便不用下车了,我就没有下车,在车上看。我看到谢某1、杨某4、张某3、白某10下车拿着手机在照明,他们五个人都敲这辆车的后排玻璃,里边的人把车门打开后,马某13把这个女子拉下车并朝这女子身上踹了几脚。之后谢某1,杨某4、白某10、张某3都进了没有穿衣服的那名男子的车上。马某13和那名女子上了旁边的一辆黑色大众车上,过一会谢某1也上了马某13的车,马某13和谢某1过一会从车上下来。后来张某3过来给我说,你开车和我走吧,他们去取钱,我问张某3你们打那男的没,张某3说打了,后来我就开着谢某1的车带着张某3回到医院门口后就在医院门口等,一直到凌晨两点左右,白某10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济源接他们,我就开车去济源了。见到他们后,就由谢某1开着车带我们回到孟州了,然后各回各家了。

(6)被告人马某13的供述和辩解:今年3月初的某一天,我和莎莎(李某14)在街上见面,她给我说有个男的这段时间和她聊天,是有钱人,还说这个男的想她睡哩,我们想法弄这男的钱花。我说这个可以。之后我就给谢某1打电话,说有个人想睡李某14(莎莎)哩,咱去讹他点钱,后来谢某1又给我过电话,问我上次说的事,咋不整。后来我给莎莎打电话,她说中。3月中旬,我跟莎莎还有谢某1在化工张勇堂(张某15)家玩,张勇堂有事出去了,我们三个商量的这件事,莎莎说让我扮演他老公,谢某1和他叫来的人扮演我朋友,到时候莎莎把这个人引到黄河滩,然后给我微信上边共享位置,到时候我们过去就动手。3月25日的7点左右,莎莎给我打电话说,人快来了,叫我联系谢某1,谢某1叫人。9点左右我们在武松公园附近见面,我们开着两辆车,到孟州市十二中附近等莎莎给我微信上共享位置。大概等了十分钟左右,莎莎给我共享了位置,我们就开车过去了,我们一起下来,把他车们拉开后,莎莎和那个男的光着身子,谢某1他们把那男的从车上拉下来就开始打。我也动手打那个男的了,朝那个男的胳膊上踹了两脚,然后就和莎莎坐到我的车上了。他们打了有一两分钟,然后谢某1开着自己的车先走了,其他人把那男的叫到那辆帕萨特上。大概有二三十分钟,让我们去孟州市里,我们先到三道沟村往南的一个转盘等了二十分钟,然后到九鼎毓秀小区东边路边等,然后谢某1开着车过来了,说一起去济源。到济源市里边,谢某1给了我和莎莎一人3000元现金,然后让我和莎莎回来了。因为谢某1是社会上混的,社会上的人都叫谢某1大哥,大哥有许多小弟跟着他,是能办这事儿的人,找其他人他们也不一定答应。

(7)被告人李某1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加了一个微信好友,他一直想约我出来见面,我没有同意。到今年春天的时候,我和马某13还有他一个伙计在一起闲聊,我说有一个人加我微信,老想约我出去,马某13说你试试让他替你还个信用卡,看看他有钱没有,以后他要是再约你出来的话,你就给我打电话,其他的事你就不用管了。我当时也没有想太多,就给这个人说我哥有个信用卡该还了,看你能还不能,对方说能还。过了一段时间,马某13开车到我家去接我,我们一起去“堂”家,“堂”说让马某13扮演我老公,让我将沁阳那个人约出来,叫马某13去弄他钱。又过了一段时间,沁阳的这个人主动给我联系了,想见我哩。我就给马某13打电话说了。之后我就在微信上和这个沁阳人联系,马某13说让我们去黄河滩,快到了给他发个位置共享。然后我就坐到那个沁阳人的车上,他说找个僻静的地方聊聊,我说去黄河滩转转吧,然后我们就开车往黄河滩方向去了,在去黄河滩的路上我就给马某13发位置共享。之后沁阳人将车停好,我们两个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我在车上哭,这人在旁边一直哄我,一直到马某13他们来。他们开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个人,马某13到我们车跟前敲车玻璃,当时我们两个都还没有穿裤子,沁阳这人就赶紧穿裤子,并开开了车门,这时和马某13一起来的三个小伙将沁阳人拉下车,开始打这个人。那三个小伙打过这个沁阳人之后,就开着他们来时的其中一辆车和这个沁阳人的车走了。过了一小会儿,有人给马某13打电话说让他到新合作楼下的农业银行等,等了一会儿,马某13又接一个电话,说还是去另一个银行门口等,这时跟着马某13的一个小伙上到我们车上说,钱取不出来,我联系好了,去济源套他花呗上的钱。我和马某13就一起开车跟着他们的车去济源,那个小伙又来我们车上说,不中,花呗套不成。然后他拿出3000元给我,说这钱是这“老怀”给你的补偿费,又给马某13也数了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小伙说剩下的钱我们去吃饭,然后就下车走了。我问马某13拿了多少钱,他说和我的一样。给我钱的那个小伙,我在“堂”家见过,好像是叫谢某1。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谢某1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郜某2的笔记本电脑价值850元。

6.辨认、搜查笔录:

(1)辨认笔录,2018年3月25日被害人郜某1辨认李某14。

(2)搜查笔录,2018年4月20日,侦查人员黄龙龙、张鹏对孟州市会昌办紫金华府小区霍某2居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一部大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证人霍某2称该电脑系谢某1给其的笔记本,公安民警对该联想笔记本电脑进行扣押。

7.视听资料:视频、照片,证明中信银行2018年3月25日监控录像材料以及联想电脑照片两张。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16年2月份,闫某2为还贷款向被告人梁某2借款5,000元,梁某2要求闫某2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梁某2逼迫闫某2还钱,闫某2又向被告人谢某1借款5,000元,谢某1要求闫某2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一二十个人到孟州市黄河滩找闫某2的爷爷闫某1要账,采取聚众滋扰的方式要求其替闫某2偿还3万元。闫某1被迫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交给梁某21.3万元,2017年4月25日交给梁某21.2万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借据,证明闫某2于2016年2月15日向梁某2出具的书写金额为15,000的借据;2017年4月25日梁某2书面表示“账已还清”;2016年3月3日向谢某1出具的书写金额为15,000元的借据,2017年3月29日书面表示“账已还清”。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1证明:我从2015年到2017年6月底跟着谢某1、梁某2参与多起非法要账寻衅滋事活动。2017年春天的一天,谢某1安排梁某2带着我、张某3、徐某8去三道沟一户人家要账,找到这户人家后,梁某2在车上等,我们其他人敲门,从这户人家出来一个60多岁的男的,徐某8和这个老人说着就吵起来了,正在吵架时有周围街坊邻居都来了,说有人来三道沟村闹事,我们看到村里人有拿铁锹出来,我们就赶紧跑了。

(2)证人闫某2证明:大概2016年2月份,我先后两次分别向梁某2、谢某1每人借5,000元,当时他们都是直接给我4,000元,扣下五天的利息1,000元(每天利息200元)。他们说借一打三,于是我就给梁某2、谢某1分别写下了15,000元的借条。2016年3、4月份,谢某1、梁某2找到我让我还钱。我没钱还他们,就带着他们到我爷爷闫某1家,准备让我爷爷帮我还钱。我爷爷很生气,说不帮我还钱,梁某2听到后给谢某1打电话。过一会儿,谢某1又带了七、八个人直接去我爷爷家,和我爷爷吵起来,最后见我爷爷不愿意还钱,就走了。2017年初,听我爷爷说谢某1和梁某2等人又来找我爷爷要账,我爷爷就还了一个12,000元和一个13,000元。

(3)证人方某1证明:2016年3月份,闫志飞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去他父亲承包地的住处闹事了,让我和他一起去,闫志飞开车带着我往三道沟去。到了后我看到有十几个人在问闫志飞侄子闫某2要钱,闫志飞的父亲、侄子都在现场。要账的有十几个人,看起来流里流气,不像正经人。他们没有打人等过激行为,因而我也没上去拦。我知道对方有一个叫谢某1,家是孟州市西街的。

(4)证人李某12证明:因为梁某2带人帮闫某2打架,谢某1就拿钱平事,梁某2让闫某2先拿一万元。闫某2就向张某6借一万元,张某6让闫某2写了一张三万的借条(借一万打三万),张某6给了闫某2九千元,说是把五天的利息1000元扣除了。后来闫某2说还不动利息了,就又去找梁某2借钱。梁某2说闫某2都欠谁有钱,一起去他家找他爷爷要帐。我和梁某2、张某6还有其他要账的人总共有三十多号人都到黄河滩闫某2爷爷的地里要账。闫某2爷爷说拿出证据来,就把钱还给我们,我们陆陆续续走了。

(5)证人吕某1的证言:2016年的一天,闫某2找到我借钱,让我借他2000元,我就找我朋友张某10借了2000元给他了。后来我听说他还借谢某1、梁某2等人很多钱。不记是梁某2联系的我还是我联系的梁某2,我们一起到闫某2家里要钱,我就叫上张某10、苏某4等人一起往黄河滩闫某2爷爷的家里去。当时我去的时候,见到谢某1带着梁某2、杨某4、张某3、徐某8、段某7等人,都是找闫某2要账。我们到了以后,看见很多人都在要账,谢某1也在要账,闫某2爷爷说没有钱还,要账的人就陆陆续续走了。

3.被害人闫某1的陈述:我孙子闫某2是在谢某1处借了5,000元,写的借条是15,000元;在梁某2处借了5,000元,写的借条也是15,000元。我孙子是分两次在梁某2和谢某1处借的钱。他们要账在我家吵吵闹闹,还用言语威胁我们。梁某2来过两次,第一次要过帐之后梁某2陆陆续续还给我打电话要钱,因为我孙子闫某2没有借过他们那么多钱,我就不想理他们。但是他们说闫某2给他们写有欠条,我想着这打官司也打不赢,所以在2017年3月29日的上午,梁某2一个人带着两张欠条到我家中找我要钱,我看到欠条后我就说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闫某2也没有借你们那么多钱,你们看能不能少要点,然后梁某2就给谢某1打电话,谢某1同意后,我当天就还给对方13,000元现金,然后梁某2就把谢某1的一张欠条给我了。2017年4月25日上午,梁某2一个人到我家找我,然后我就还给梁某212,000元现金,梁某2就把他的另一张15,000元钱的欠条给我了。我给对方是25,000元整。我害怕他们打击报复闫某2,就替他还钱了。我后来知道他们是混社会的,第一次去我家十几个人,在我家叫嚣、乱骂,混社会就是黑社会、痞子的意思,就是黑道上的人,经常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些人的头头是谢某1,因为第一次他们去我家要账的时候是谢某1领着人去的,而且梁某2问我要钱的时候,我让他们少要点的时候梁某2也要向谢某1请示,我认为他们的头目就是谢某1。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当时闫某2借了梁某25000元,也借我5000元。去要账时我和梁某2、张某3、张某6等一起去的,因为闫某2也欠他们的钱。我们去的时候没有带凶器,没有吵闹、威胁、吓唬。闫某1分两次给了我们钱,都是给梁某2了,欠我的1万5给我了,剩下的梁某2拿走了。当时,闫某2借我的就是1万5千元。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去找闫某2的家人要钱,当时是在黄河滩他爷爷种地的地方,找到了闫某2,当时他爷爷也在现场。我们问他要钱的时候,他爷爷当时先还了一万元,还剩余有一万元。当时他也没有钱了,种地的地方就在我姑姑家的养牛场附近,他爷爷就说剩下的钱照着我姑姑的脸,由他给还上。一开始谢某1还不愿意,我就在里边做了工作,说照我姑姑的脸呢。最后,闫某2的爷爷也通过我姑姑将剩下的钱给还上了。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的3、4月份,梁某2带着我、薛某1等人先后两次去三道沟村黄河滩找闫某2的爷爷要闫某2欠梁某2的钱。第二次闫某2的爷爷把钱还给梁某2了,谢某1安排梁某2带着我们去要账的。闫某2欠了梁某2两万元左右。我想着谢某1让我们去这么多人是增加声势哩,让闫某2的爷爷害怕,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我们要来之后,梁某2把钱直接给谢某1了,也没有给我们分钱。

(4)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大概3、4月份,梁某2带着我、薛某1、张某3到三道沟村往滩地的一个厂里面找闫某2爷爷,闫某2爷爷说:“钱我替闫某2还了,你们不要再去找闫某2事了”梁某2说:“钱还了,就不再找事了。”他们说事时,我和薛某1、张某3就到外面车上去了。回去的路上听梁某2说钱要来了,梁某2说是还闫某2欠谢某1的钱,听薛某1说要了好像是一万元或三万多。我们都是跟谢某1、梁某2混的,平时有事了,谢某1、梁某2就会叫上我们,欠账的人看见了我们会害怕。

(二)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6的哥哥张某11在孟州市清风路疯狂烤翅饭店吃饭期间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争执,遂电话告诉张某6自己被打,被告人张某6伙同被告人梁某2、张某3、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行某等人赶到现场对王某2进行殴打,行某持棒球棍殴打王某2,被告人谢某1在殴打期间到场。2018年8月9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王某2于2018年8月23日在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行某证明: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关某5、谢某1三人在网吧上网。当时关某5接了一电话,给我们说他哥在清风路那里打架呢,让我们和他一块过去。关某5还给薛某1打电话把薛某1也叫了过来。薛某1到后,关某5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谢某1往清风路去了,薛某1坐出租车也往那里去。关某5将我们带到了清风路“艾”烤翅店斜对面的一个饭店门前,我看见张某6、张某6的哥、饭店的一些员工都在饭店门口站着。当时张某6的哥还在那里哭呢,头上也流血了。这时候谢某1、张某3、吕某1以及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儿开着奥迪车子来了。听张某6的哥说他在吃饭的时候和别桌吃饭的人发生了冲突,然后就打架了。张某6说你们去吧,意思就是让我们过去打饭店老板呢。关某5、吕某1就先往饭店里面去,张某6当时就将他手里面的棒球棍递给了我,我就拿着棒球棍紧跟着进去了。我进去的时候,就看见关某5、吕某1两个人正在挥拳打饭店老板,我就拿着棒球棍也往饭店老板身上打了一下。当时应该还有人动手打了,但是我没有记清楚是谁了。谢某1没有动手,张某6当时手里拿有一根棒球棍,但也没有动手,张某3动手了没有我没注意。这事是关某5带我过去的,关某5在路上就交待我,要是到时候打架的话,让我也上。我和关某5是初中同学,关某5给谢某1、张某6两人都是叫哥,我也就认识了谢某1和张某6。

(2)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梁某2打电话说:“来清风路疯狂烤翅对面,张某6的哥哥在这里被打了,你过来吧!”我就从家里打出租车到疯狂烤翅店对面。我看见谢某1、梁某2、段某7、张某3、杨某4、李某4在烧烤店里面围着一个男子打。其中我还见有个人手里拿着一个U型锁,在打该男子。他们不打了,就从烧烤店里出来跑了。后来我听说是张某6哥哥因为小事与烧烤店老板发生争执了,张某6的哥哥联系了谢某1,谢某1又联系了梁某2,然后梁某2就打电话让我也去现场。这次我没有动手打架。

(3)证人谢某1证明:2016年8月底一天晚上,我和朋友薛某1在万通网吧上网,后来关某5、行某也来了。23点多,关某5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在清风路上有点事,咱们去一下吧。关某5骑了一辆摩托车带着我和行某,把我们带到了清风大街一个烧烤店门口。当时我看到在店门口停有一辆黑色汽车,旁边还站有六七个人。关某5、行某过去后,行某对其中一个男子叫了一声哥,还问谁打他了,这个男子就递给行某一根棒球棍。关某5先冲进店内,对店里面的一个小伙儿进行殴打,随后行某用棒球棍朝那个小伙儿身上乱打。关某5、行某从店里面出来之后,我看到被打的那个小伙儿头被打烂了,脸上都是血。当时我只见关某5就是拳打脚踢的,手里没有拿东西,行某拿棒球棍朝那个小伙身上乱打了。

(4)证人霍某2证明:我听张某6和谢某1说过,2016年夏天在清风街张某6、谢某1带着梁某2、关某5、吕某1等人打过一个人。起因是张某6的哥哥在清风街烧烤摊吃饭时被人打了。张某6给谢某1打电话让他带人过去的,谢某1就带着梁某2、关某5、吕某1等人去打架了,张某6也打架了。

(5)证人张某11证明: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在清风路的疯狂烤翅店吃饭期间,疯狂烤翅饭店西边那个海鲜店已经开始收摊了,不知道怎么就和人家吵起来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不知道用什么东西往我头上打了一下,我给张某6打电话想让他过来,但张某6的那个号码,他已经给闫东方用了,我就给闫东方说了我挨打的事情。闫东方过来后,我看到了那个穿黑色衣服打我的那个男的从店里面出来,就上去打了这个男一下。这个男的就用手里面拿的环型锁往我身上抡,第一下抡到了我身上,第二下他又去抡的时候,我拽住了他的胳膊和手里面的锁。这时候我看见张某6以及几个和他一块儿来的小伙也过来了,张某6手里面拿着一根棒球棍站在路边,紧接着和张某6一块过来的几个小伙儿就进去店里面打人了。几分钟后,我看见进店里面打人的小伙们都跑出来窜了,就赶紧开车都走了。因为海鲜店老板伤的比较重,我就私下赔偿了他五万元钱。我和张某6是亲兄弟,与张某6一块过来的小伙我都不认识。我想着张某6应该是闫东方叫过来的。

(6)证人薛某1证明: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我和关某5、谢某1、行某一起在万通网吧上网。关某5接了一个电话,说张某6的哥哥喝点酒在清风路一个饭店门口挨打了,让我们过去哩。关某5骑了一辆摩托车带着谢某1和行某一起先去了。我打的准备去,关某5给我打电话说没有事了,让我在车站门口等他。之后我在车站门口见到张某6、梁某2、段某7、张某3、关某5、谢某1、行某,他们都过来了,一共过来七八个人,其他人我不记了。我只听张某6说行某用棒球棍打太狠了,把对方头打伤了。

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快凌晨1点的时候,我店里正准备关门,和东邻家疯狂烤翅店吃饭的一个男子发生了冲突。服务员给我说他们应该是打电话叫人了,说完没有超过5分钟,由东往西来了一辆出租车停在了我店门口。闫东方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从出租车下来了,一个拿棒球棍,一个拿刀。拿棒球棍的男子走过来没有吭气直接就用棒球棍朝我后背打了两下,拿刀的男子也是没有吭气直接用拳头朝我身上打。正打我的时候,我又看见来了两辆轿车,还有两三辆摩托车,从轿车和摩托车上又下来一些人。我父亲过来拦架,又有人和我父亲发生冲突了。吵架的男子在路边捡起砖块朝我头上砸,我感觉到头流血了,砸了几下我记不清了。大概有十个人追着我进屋里了,这些人把我屋里的桌子、菜柜玻璃都砸了。这时有人报警了。我住院的时候有两个男子来医院找我说这件事,其中一个男子叫张某6赔了5万元,我就同意写了谅解书。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听说过这事。当时我没在场,也没有参与。2016年8月23日,当时我和霍某2在孟州市南关往黄河滩去的路上散步,张某6当时给我打过电话说,他哥哥张某11在清风街黑老大烧烤店被人打了,让我过去,我说让他给梁某2联系,我没有去。过了一小时左右,张某6又给我打电话说在二医院,我就自己去二院了。到二院后,张某6说哥哥张某11被打了正在检查。问过后我见没有什么事了,我就去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台球了。

(2)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我当时和谢某1、潘某1、闫东方在顶尖台球厅打台球。我哥张某11给我打电话说在清风街黑老大海鲜店被人打了。接完电话,我给谢某1说了就开着奔驰车带着潘某1、闫东方到清风街海鲜店门口。梁某2带着人来了,梁某2、吕某1、大关、亮等人一起开车过来了,他们一下车,梁某2、吕某1、大关、亮就上去打海鲜店老板的儿子,亮从梁某2车上拿了一根棍上去打海鲜店老板儿子了,其他人没有拿东西。这时,派出所人过来了,梁某2他们几个人就开车跑了,我和我哥被带到派出所了。第二天,民警给我打电话说对方的头烂了,最后我赔了对方5万元左右。梁某2等人应该是谢某1叫去的,因为我走的时候给谢某1说我哥被打了,去的这些人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

(3)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听说过这件事,但当时我没有参与。

(4)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和薛某1、谢某1三人在网吧上网,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张某6的哥在清风路与别人打架呢,让我去看看。然后我就和薛某1、谢某1三人一块去到清风路一家烧烤店门前。我见到张某6拿着一根棒球棍站在一边在和他哥说话。他哥带的两个男子还有吕某1正在打男子。我就到张某6身边,张某6让我上去打,打死他。然后我就上去朝这名男子胸口打了两拳,我见我身上沾有血迹,一看这一男子的头上正流血呢,我就没再动手打他。挨打的那一男子后来进到房间内拿了一把刀出来了,好像就被他家人拦住了。看到这种情况我们都离开了。准备走的时候,张某3和杨某4也过来了,他们见都打完架了,就又走了。因为我是跟着谢某1混呢,有事了他给我说,听着他话就去了。

(5)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张某6在清风街打架了要去一下。谢某1开车接到我就来到孟州市车站转盘汽车站购票厅门口。我到以后,看见梁某2、吕某1、关某5、行某等人在门口站着,我听他们议论说行某拿棒球棍打一个人头上了,吕某1扇了一个人几耳光,还用脚蹬了一个人几下,他们还说打架的时候都动手打对方的人了。

6.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王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谢某1辨认出张某6。

(三)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内,被告人梁某2以郭某2将鞋子脱掉有臭味为由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1遂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台球厅内对郭某2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持台球杆对郭某2殴打,后吕某1等人将郭某2强行拉至台球厅门口,谢某1等人继续对郭某2进行殴打。郭某2报警并住院治疗,谢某1赔偿郭某2人民币1.5万元。2018年5月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郭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郭某2被殴打致伤后在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2.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梁某2、谢某1、徐某8、段某7、张某3、杨某4、李某1等人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玩。因为同样在台球厅玩的一个小伙将鞋脱了,梁某2让人家将鞋穿上,那小伙儿没有听梁某2的话。梁某2就开始打这小伙儿,接着谢某1、徐某8、段某7、张某3、杨某4、李某4就也上去打这个小伙儿,都是围着拳打脚踢。我知道他们都动手打人家了。我只知道被打的男子叫“小毅”,大名叫啥我不知道。

3.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一个人没事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看别人打台球,听见其中一个打球的人叫谢某1。过了一会儿,有四五个人来找谢某1,找谢某1的人中有个人叫“丰”的,我闻到“丰”喝酒了。我当时坐在凳子上看打球,我把一只鞋脱了,叫“丰”的男子经过我身边的时候,对我说把鞋穿上,我没有穿。“丰”就走到我的面前,用额头撞我的额头。在我后面站的一个男子朝我后脑勺打了一拳。接着谢某1和另外一名男子上来朝我头上打。我倒地以后,谢某1、“丰”和另外两名男子围着我朝我头上、身上乱打、乱踢,不记是几个人把我拽到台球厅正前面的一辆汽车前。然后,谢某1、“丰”及另两名男子继续朝我身上乱打,打了一会他们停手不打,不记是几个人又把我拽到台球厅了。我发现我嘴、鼻子流血了,坐那儿不敢动,一会儿他们走了。次日凌晨3时许,我给我妈打了电话,我妈带我去孟州市二院看病,并打110报警了。在孟州市院检查后,确诊我耳膜穿孔了。后来谢某1、“丰”赔了我医疗费及其它费用一共1.5万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和梁某2去顶尖台球厅打台球的时候,有一个叫郭某2的男子坐在凳子上伸腿时正好蹬住了梁某2,梁某2就和郭某2发生了争执,两人就打了起来。当时郭某2还报警了,通过会昌派出所调解,梁某2赔了郭某2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后半年的一天,我和谢某1、张某3、徐某8等人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内顶尖台球厅打台球。进来两个年轻男子,看着都像喝多了。当时谢某1在打台球,其中的一名男子不知道说谢某1啥了,谢某1就拿着台球杆轮了他一棍。张某3、徐某8等人看到谢某1在打这名男子,就也上去打了。我们这边一共有六七个人上去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我在缓刑期内,就没有上去动手打,我只是坐在沙发上看。大概打了两三分钟,谢某1还在打他,我怕谢某1把他打出事了,就赶紧将谢某1拦开了。这名喝多的男子就赶紧跑了。事后我听谢某1说赔钱私了了。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一天晚上近二十四点时,我和梁某2、徐某8、杨某4、段某7在武松公园台球厅找到谢某1。我们就看到梁某2正在殴打郭某2,谢某1、徐某8、段某7、杨某4和我就都围过去对郭某2进行殴打,拳打脚踢。老大谢某1也在,梁某2先动手打了,我就不管什么原因只管跟着谢某1、梁某2动手打他。当时段某7也在台球厅里打郭某2了。李某4(小名李某19)、吕某1也在现场,也上去打郭某2了。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谢某1、徐某8、梁某2、段某7、张某3在武松公园打台球。有人在那儿脱鞋,梁某2就走到那人旁边拍着他的肩膀说:“这里是公共场合,你把鞋给穿上。”这个男子随口就说梁某2:“你管我呢”。梁某2就和这个男子发生了争吵。谢某1拿着台球杆走到这个男子旁边用手往他脸上扇了几下。这个男子也没有还手,随后谢某1就说把他拽出来。段某7、吕某1就上去将这个男子拽出了台球厅,在台球厅门口处,谢某1、梁某2、张某3、段某7、徐某8、吕某1、张某10以及我都开始动手殴打这个男子。当时我们也都不认他,事后才知道这个人叫郭某2。谢某1说赔了对方钱,具体赔多少钱我不知道。

(5)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梁某2等人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殴打一名男子。我听说过这事,我当时没有在场。

(6)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当时正在家睡觉,我不记是谁给我打电话了,说是谢某1让我去顶尖台球厅耍。我到了武松公园北门口,我看见一辆警车从武松公园出来了。我到了顶尖台球厅里面,看见谢某1、张某3、薛某1、李某4、吕某1、我记得好像还有张某10。薛某1说刚才丰哥和别人打架了,丰哥和被打的人都被警车拉走了。我说的丰哥就是梁某2。

6.鉴定意见:孟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郭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殴打被害人郭某2是谢某1、梁某2。

(四)2017年1月13日22时许,张某3、段某7、杨某4、张某10等人酒后在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店前与被害人乔某1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3、段某7、杨某4等人对被害人乔某1、卫某、李某1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谢某1得知此事后,遂伙同被告人张某6、梁某2、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五人持木棍、塑料棍到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店旁边的宠物店处再次对李某1进行殴打,致乔某1、李某1、卫某三人受伤。后梁某2、张某3、徐某8、段某7、杨某4、吕某1等人合计赔偿被害人4.5万元。2017年2月1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鉴定,乔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2017年4月6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前科)刑事判决书。

(2)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乔某1、李某1住院治疗的事实。

(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乔某1、卫某对梁某2、徐某8、吕某1、陈某、李某4、张某3、段某7、杨某4、张某10的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2(已判刑)证明:我们一开始是在“顶尖”台球厅打台球,期间张某3给吕某1打电话,说是他们在胜利烧烤与别人打架了,让吕某1等人也过去。当时我和谢某1等人也都知道了这件事,吕某1想开着我的车去,我不是很放心他开我的车,就说我开车送他们过去。到现场以后,他们都动手了,我在路边也捡了一个木棍打了对方一下。之后吕某1就将我的木棍给拿了过去继续打架。我就站在一边看着,大概有一两分钟,谢某1、张某6也分别开着各自的车到了现场。

(2)证人徐某8(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13日晚上21时左右,我和张某3、吕某1、张某10在打台球,张某3和张某10开车出去接张某3女朋友刘某15了。谢某1、张某6、梁某2也来台球厅了。大概到十点左右,刘某15打电话说张某3和别人在清风街打架了。梁某2带着我和吕某1开车过去,谢某1也开车过来了。我们到地方以后,我从后备箱拿着棍子,我们就开始打那个人,梁某2、段某7、吕某1、杨某4都动手了。不知道谁说对方报警了,我们就开车走了。

(3)证人吕某1(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13日20时许,我和谢某1、梁某2、段某7、杨某4、徐某8、李某4、陈某、张某3、张某10等人在清风路胜利烧烤店门口为琐事殴打了三个小伙儿,造成其中两人轻微伤。我和梁某2、段某7、杨某4、徐某8、李某4、陈某、张某3因为此次寻衅滋事犯罪已经被法院判决,目前我还处在缓刑期内。张某10当时没有动手打人,没有被判刑。谢某1参与并组织实施了这次寻衅滋事犯罪,但他是我们这些人的老大,当时他也在场。当时我去的晚一点,不清楚他具体动手没有。事后谢某1交代梁某2等人不要将他说出来,他在外面可以帮着跑跑关系,后来也没有人提到谢某1参与并实施此次寻衅滋事案,他就没有被判刑。

(4)证人张某3(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梁某2、段某7、杨某4、徐某8、李某4、陈某、吕某1还有我等人在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门口,借故将不认识的三个小伙儿打伤,其中两个人伤情够上轻微伤。除了谢某1以外的我们八个人都已被判刑了。事情发生之后,谢某1给梁某2交代若是派出所民警调查了不要说他自己当时在场,谢某1是我们的老大,我们也不愿意连累老大。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我们都没有提到谢某1在场,谢某1最后也没有被判刑。谢某1参与了寻衅滋事,他当时开的奥迪A4苏D牌照车,带着梁某2、张某6、吕某1、徐某8到现场。我见到是梁某2、吕某1、徐某8参与殴打那三个小伙儿,但我没有看到谢某1、张某6打人。

(5)证人段某7(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13日,我和杨某4、李某4、陈某、张某3先和对方的人打架,过了一会,谢某1、梁某2、张某6、吕某1、徐某8开车就过来了。他们下来以后,拿着棍子就朝对方的人身上乱打,不知道谁说报警了,我们就走了。第二天,谢某1说对方报警了,要钱调解,我一共给了他8200元。

(6)证人杨某4(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谢某1、段某7、张某3、徐某8、梁某2、张某10、李某4(又名李某19)、陈某、吕某1、张某6等人在清风路胜利烧烤殴打他人。当时张某23、段某7、张某3和别人打架,然后我和李某1陈某也参与了。之后张某3的女朋友刘某15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过了一会谢某1带着徐某8等人过来打架了。当时他们手里都拿着棍,后边的人都是谢某1组织带来的,当时我没注意谢某1和张某6是否动手,其他所有人都动手打架了,结束的时候谢某1把我们所有人叫到一边,交代说要是公安机关调查这事时候,让我们别把他供出来,方便他在外边给我们跑关系。

(7)证人李某4(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13日晚上21时左右,我和朋友张某3在孟州市供销大厦玩,给段某7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段某7说在清风街药膳炒鸡店。随后我就开车来到了炒鸡店门口,和张某3、段某7三人在车里聊天。这时从胜利烧烤店出来了几个人,站在路边聊天声音很大,其中一个喝多的人指着我们让我们过去,双方就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儿,徐某8、吕某1、梁某2、谢某1还有其他人也开车过来了。他们一过来,徐某8、梁某2也就拿着棍子和其他人就冲到店里,段某7把那个人从店里拽了出来。当时我看见梁某2朝那个人身上跺了一脚,吕某1不知道把谁的棍子夺过来朝那个人身上打了几下,段某7把徐某8的棍子夺过去也朝那个人身上打了几下,徐某8也朝那个人身上跺了几脚。打完之后,就都走了。

(8)证人张某10证明:2017年1月13日晚上21时左右,我和张某3到清风街找段某7,这时从胜利烧烤店出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指着我们边走边骂,我们就吵了起来。从炒鸡店里出来几个人,有李某1、陈某、杨某4等人,他们和对方厮打了起来,我赶紧拦开他们。之后我们也开车走了,但是担心他们走了又拐回去。我们回去的时候,刚才挨打的人说是要拿刀,过来一会,我见谢某1、徐某8、吕某1、梁某2等人过来了。他们拿着棍子就开始打那个人,当时都是乱打,打完以后就走了。

(9)证人杨某2证明:2017年1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张某3的女朋友刘某15拿着张某3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张某3他们在清风大街和别人打架了。我们在台球厅,我就跑去对谢某1说,谢某1说中。我走出台球厅后,看到地上有根空心塑料棍,我就随手放到了梁某2汽车的后备箱里。随后梁某2就开着车带着我和吕某1一起来到清风大街宠物店门口,谢某1也开车来到了清风大街。我没有参与此次寻衅滋事犯罪。谢某1参与了,他在场了,具体有没有动手我不清楚。但是因为谢某1是老大,事后他们一起商量让谢某1在外面帮助给受害人做工作,就没有人提到谢某1组织人到现场参与的情况。后来谢某1向几个参与寻衅滋事的朋友要了几万元用于赔偿受害方。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乔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上,我和朋友李某1、卫某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来了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我都不认识。22点多吃完饭我们到饭店门口等出租车。这时从清风大街东边来了一辆小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二话没说就围着我和李某1乱打。打架后我就回鲁山老家了,15号我从鲁山来到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我也不知道被谁打了,我也不认识他们。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上,我和朋友乔某1、卫某等人一起在胜利烧烤店吃饭。晚上10点多我们出去准备走的时候,到饭店门口见有人打乔某1。我上去拦,又有一群人围着把我打倒在地,随后就被送到医院了。我也不知道被谁打了,我也辨认不出来。

(3)被害人卫某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上,我和朋友乔某1、李某1等人一起在胜利烧烤店吃饭。吃完饭出来等出租车,在店门口东边不远处停有一辆车,大灯开着,车上坐有几个人。乔某1以为是出租车就招了招手,一会儿车上的几个人过来了。他们就问乔某1指啥哩,乔某1说没有指啥,就开始打乔某1。从胜利烧烤店东边店里又过来几个人也朝乔某1乱打。我和李某1一看他们打乔某1就去拦,他们有人就开始往我身上乱打,把我打晕在地。我又从地上起来和李某1进到旁边的宠物店。刚进到店里,就进来一群人,拿着棍子冲到店里把我和李某1从店里拽出来。有人不知用啥东西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把我打晕了,我就去医院了。他们为啥打我们我也不知道,我也不认识这些人,他们开有两辆车。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3日晚上约22时左右,我看到梁某2、吕某1、徐某8三人从台球厅跑出来,徐某8说张某10和张某3在清风大街和别人发生争执了。吕某1开着梁某2的车带着徐某8和梁某2一起去了清风大街,我开我的奥迪车带着郑某、张某6也跟了过去。我们下车之后,看到张某10、张某3、李某19、段某7、杨某4还有几个年轻人都在胜利烧烤门口站着。我还没弄清楚咋回事,吕某1、徐某8、段某7等人就已经冲到胜利烧烤旁边的宠物店里面,看到吕某1、段某7、杨某4都在殴打一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倒地之后,李某1、张某10、梁某2还有其他人都朝那个年轻人身上乱踢。打了一会儿,他们就不打了,随后我们就开车走了。

(2)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3日在胜利烧烤城殴打乔某1、卫某、李某1,当时我去了,但是我没有下车。谢某1叫我去,我去的时候他们都打完了,我都没看见有谁动手。后来我知道有人受伤,我知道有梁某2、吕某1、张某3他们几个人打的。

5.鉴定意见:孟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乔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4委托张某1出售一辆摩托车,张某1将摩托车骑走并给杨某4打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后杨某4多次向张某1索要该钱款。2016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在孟州市合欢路王婆大虾饭店门口遇见张某1,被告人梁某2、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对张某1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梁某2带领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持6,000元欠条到孟州市南开仪村张某1家要钱,张某1报警后派出所调解,杨某4将张某1打的欠条撕毁。

1.证人杨某2证明:大概在2016年,具体啥时候我不记了,我朋友毛鑫让杨某4把他的摩托车放在海头村张某1那。有一天,张某3在“私房菜”饭店过生日,这个时候我才认识了梁某2等人。不记得是谁将张某1骑我们的摩托车还不给钱的事告诉梁某2了。在喝完酒之后在合欢路碰见了张某1,我们几个人就拦住了张某1,梁某2就开始打张某1了。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6年9、10月份,段某7介绍杨某2给我认识,杨某2说让我帮他卖他骑来的摩托车,我当时答应了,就给杨某2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是六千块钱。有一天夜里八、九点的时候,杨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王婆大虾那里说说摩托车的事,到之后,正在和杨某2说这事时,梁某2带着十多个人从合欢路北边过来了,梁某2上来就开始打我,他先是用手往我脸上扇,随后又按着我的头往路边树上撞,和他一起来的也有五六个人上来打我,其中还有一个姓李的用砖头往我的后背上砸了几下。在打我的过程中,杨某2让人先把他的摩托车骑走了。打我之后梁某2就叫杨某2、杨某4、段某7等人到南开仪村我家里拿之前我给杨某2欠条上所写的六千块钱,到南开仪村后我也没有给他们钱,而是打电话报警。

3.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我听杨某4说,杨某4在2016年让张某1帮他卖摩托车,还让张某1打了6000元欠条。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过生日,我请谢某1、梁某2、杨某4、薛某1、关某5、刘某9、段某2、汤某4、徐某8等人在王婆大虾饭店吃饭,饭还没有吃完,谢某1就走了。结完账看见杨某4和张某1在饭店门口吵架,当时杨某4扇张某1一耳光,段某7也上去打张某1,梁某2给我们剩下的人说不要动手,梁某2上去扇张某1五六耳光。因为杨某4让张某1帮忙卖摩托车的事,张某1没有卖掉摩托车,张某1也没有给杨某4钱。打过张某1的第二天,杨某4、段某7又去张某1家要账了,我不知道6000元是否要到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大概2016年夏天的时候,张某1知道我买了一辆摩托车,就找到我说想买这辆车,当时他说他没有钱,我就让张某1给我写了一张六千块钱的欠条。张某1把我的摩托车骑走之后,我多次找他要钱但没找到,钱也一直没有要过来。大概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2、段某7、关某5、我、杨某2等十几个人给张某3过生日,我们走到合欢路王婆大虾饭店门口,我看到张某1在王婆大虾里面吃饭,我就进去把他叫了出来并问他要钱,他说他不欠我钱,然后梁某2上去扇了张某1几个耳光,我上去踹了张某1几脚,我们同行的有三四个人也上去打张某1了。当时梁某2、我、杨某2、关某5、段某7、张某3等十个人左右在场,其他还有谁我不记了。梁某2、我,还有三四个人动手打张某1了,杨某2和段某7没有动手。我们在王婆大虾门口打他和一起去他家拿钱的事,好像是他父亲打电话报的警,说我们打张某1了。之后通过会昌派出所调解,我把张某1打的欠条撕了。

(2)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大概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7、8点左右,杨某4在微信上给我说:“我们在合欢路吃饭,碰见张某1了,你来吧。”我到了以后,我看见梁某2、关某5、杨某4以及另外五六个人在王婆大虾门口打张某1,我记得梁某2扇张某1几耳光,用脚踢张某1几下,关某5也跺张某1几脚。因为我认识张某1,杨某4给我说让我帮忙找张某1,张某1把杨某4的摩托车骑走了,没有给杨某4钱。我和杨某4是一伙的,想让我一块儿过去向张某1要钱。我没打张某1,我上去把双方劝开了。我不知道张某1是否把摩托车还给杨某4了。我不知道有没有欠条,但是我知道梁某2、杨某4等人去化工张某1家要过账。

(3)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天的时候,我听杨某4说张某1欠他有钱。杨某4还说他去找张某1要账了,最后被派出所带走过。我不认识张某1,也没有殴打过他。我不知道梁某2、杨某4他们是否殴打过张某1。201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梁某2、杨某4、杨某2、段某7等一共七八个人在合欢路一家饭店给张某3过生日,之后我就直接往北边走回家了。杨某4只给我说去张某1家要钱了,为啥后来被派出所带走了我不知道。

(4)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张某1的事我认可,杨某4说张某1欠他钱,我们就打了张某1。2017年6月3日,因李某2向韩某1(另案处理)索要该在赌场上的借款,韩某1将此事告知了谢某1。谢某1指使韩某1将李某2约到孟州市,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徐某8、关某5、段某7、韩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南环路西段对李某2进行殴打致李某2受伤,并强迫李某2不得再索要债务。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李某2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1证明:2017年的时候,我和谢某1在孟州市南环路上殴打了一个胖子。我就把这事给谢某1说了,谢某1说如果对方还打电话的时候,让我给他说。之后这个胖子又给我打电话说想见见我,我就给谢某1说了。谢某1让我给他说在南环路堤北头红绿灯那里等他。之后谢某1叫上薛某1、段某7、关某5、杨某4、徐某8和我一起往南环那里去了,当时我们坐了两车人,一辆是谢某1的奥迪车,一辆是张某6的奔驰车,张某6当时没有去。之后那个胖子和光头一起去了。这个胖子看到谢某1,谢某1就下车扇了他一耳光,然后踹了他一脚,我上去锤了胖子一拳。这些人都是谢某1叫过去的。我想着谢某1叫这么多人去就是造势的,准备揍那个胖子的。那个胖子和他那个光头一起去的。

(2)证人郭某4证明:2017年6月3日,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韩某1让李某2去孟州市南环路,说是还李某2钱呢,叫我和他一起去。我就开着我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到了现场,看到李某2开了一辆灰色本田CRV车也是刚到,他下车后就往对方车辆那儿去。我就看到对方的两辆车里下来有十几个人,十几个人里我就认识谢某1和韩某1。我看对方来这么多人,可能是要打李某2,我刚跑到现场,对方就开始对李某2进行殴打了。对方打了1分钟左右,将李某2打倒在地上后,就开车走了。然后我就赶紧将李某2扶起来,把他拉到孟州市中医院就诊了。因为李某2多次催他们还钱的时候可能说话不好听,所以对方就以还钱的名义,将李某2叫到孟州市上将李某2打了。

(3)证人段某1证明:放账的给韩某1打电话要钱,韩某1给谢某1说了,我到大唐宾馆的时候,见谢某1、韩某1、徐某8、张某3、杨某4、杨某2、汤某4、关某3、段某7、仙儿等人都在宾馆,我不记刘某9是否在宾馆了。谢单让韩某1给放账的人打电话到南环路南贺庄村口见面。我记得谢某1找了两辆车,带着我、韩某1、徐某8、张某3、杨某4、汤某4、关某3、段某7、仙儿就去南环路见放账的人了。放账的郭某和辉来了,谢某1就扇辉一耳光,我见张某3、杨某4、仙儿、关某3、韩某2都上去围住辉。谢某1说让他们等梁某2从看守所出来了找梁丰要。说完后,谢某1带着我们就走了。我没有动手打架,我只是在边上站着,镇镇场。我记得就谢某1打辉了,是否还有其他人打辉我记不清了。他们都是天天跟着谢某1混的,见谢某1动手了,他们围上来,就等谢某1说话,谢某1让打了,他们就会动手打辉,还有就是吓唬辉。这事过后,辉也不敢再要钱了。

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7年6月3日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韩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孟州市堤北头村口的红绿灯处找他,说是还我钱呢。我就把我和韩某1见面的地点告诉郭某4了。之后我就自己开车往南环路去,我到了后看到一辆蓝色奥迪A4和一辆蓝色奔驰轿车在大路上停呢。然后我就下车,我刚下车把车门关上,就看到对方的两辆车里下来十几个人,带头的是谢某1,谢某1刚走到我的面前,就说我敲诈他的小兄弟(指韩某1)钱了,说着就在我的脸上扇了两巴掌。然后韩某1等人就对我拳打脚踢。这时候郭某4就赶到现场将正在打我的人拦开了,谢某1、韩某1等人就开车走了。郭某4将我搀到他的车上,开车将3我拉到了孟州市中医院就诊了。我被打过之后感觉到头很晕、恶心、耳鸣、身上多处被挫伤,背上和腿上都是黑青。最后是郭某4将2万元还给我了。

4.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刘某9的供述:2017年5月份,在孟州市,谢某1等人殴打他人这事我没有参与,也不清楚,我只是事后听说好像是两个胖子问韩某1要钱,他们是否动手打人我不知道。我不认识这两个胖子,我只是在梁某2家参与赌博的时候见过这两人,他们是在赌场上放账的。

(2)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2017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因为韩某2欠一个叫李某2男子钱,韩某2找谢某1帮忙说这事,谢某1便给韩某2说把李某2约出来说一下欠钱的事。约好后,我开谢某1的奥迪车带着段某2、徐某8,谢某1开张某6蓝色奔弛车带着韩某2及韩某2带的两个伙计,关某5、杨某4、薛某1三人在谁车上我记不清了。到堤北头村口附近,见到李某2,谢某1和韩某2及他的两个伙计下车与李某2说欠钱的事,谢某1扇了李某2几耳光,殴打李某2的有谢某1、我、徐某8、薛某1、关某5、杨某4、段某2(外号黑锋)、韩某1及韩某1带的两个男子。我和徐某8、薛某1、关某5、杨某4都上去围住这个男子了,但是我们几个没有动手打这个男子,我记不清段某2是否打这个男子了。我们就是吓唬李某2,谢某1上去打了,我们就都围上去,给谢某1镇场,让李某2害怕,李某2就不敢再要钱了。

(2)同案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2017年6月份的时候,当时谢某1带着我、关某5、韩某1、薛某1、黑锋、徐某8、段某7,我不记得张某3在不在了,当时去了七八个人在孟州市处殴打李某2了。我们当时开了两辆车,一辆是谢某1的奥迪A4,一辆是张某6的奔驰车。当时张某6没有去现场,他只是把车借给我们了。当时谢某1扇了李某2耳光,踹了他一脚,其他人没有动手,都是在那站着。我们去那么多人就是给李某2和他一起的那个男的一种威慑,让他们害怕。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6月份,我自己动手打的李某2,其他人是我通知。

(2)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大概在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谢某1带着韩某2、刘某9、张某3、徐某8、张某6以及我等,大概有七八个人在孟州市南环路西段殴打一名问韩某2要钱的男子。当时韩某2说问他要钱的人叫李某2,过了几天,我不记谁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顶尖台球厅集合,之后韩某2给李某2打电话约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说是还李某2钱呢。然后谢某1和张某6各自开着他们的车,带着我、韩某2、徐某8、张某3、刘某9等人往孟州市驶去,当时我和刘某9在张某6的车上坐着,韩某2、张某3、徐某8坐在谢某1的车上。过一会李某2就开车来了。李某2也下车往我们这边来,一见面没说几句话谢某1就开始扇李某2的脸了。我们这边的人就围上去开始殴打李某2。正打李某2的时候,对方又来了一辆车,这个人下车后就开始拦着不让我们打李某2,谢某1认识这个人,就停手不打了。我能确定动手打李某2的人有谢某1、张某3、徐某8、韩某2等人,具体还有谁动手打李某2了我记不清了,刘某9是否动手打人我不记了。我和张某6当时在车边站着看了,没有动手打人。

(3)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打李某2我没有参与,我没有在场,我不知道这件事。

(4)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6月份,因李某2找韩某1要钱,韩某1找到谢某1要他帮忙说这事儿。韩某1将李某2约至南环路,谢某1驾驶张某6的奔驰车、张某3驾驶谢某1的奥迪车,分别带着关某5、张某3、杨某4、薛某2、韩某1等人到南环路找李某2,我们又在关某5家中拿一根木棍放在谢某1奥迪车后备箱内,用于打架使用。见面后谢某1拽李某2,其他人围着李某2吆喝要打李某2,后被李某2朋友郭某4拦开,我们去了至少十个人。我们这么多人围着他目的就是吓唬李某2的,从心理上震慑他,让他看到我们这么多人后产生害怕的心理。

6.辨认笔录,证明李某2辨认出在南环路殴打的人有谢某1、关某5、徐某8。

2018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7的女朋友杨某6在孟州市清风路疯狂烤翅吃饭时与宋某2等人发生矛盾,被宋某2殴打。段某7得知此事后,电话告诉谢某1。当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1将宋某2约至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门口,带领杨某4、段某7对宋某2进行殴打。和宋某2一起过来的党某1上前阻拦,被告人谢某1、杨某4、段某7又对党某1进行殴打。2018年7月5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党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党某1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党某4证明: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弟弟党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让我给钱看病。我一听很气愤,就问是谁打他的,说是一个叫谢单的人打的,也就是谢某1。然后我就给我弟弟党某1说,这事我管不了。因为谢某1他手下有很多小弟,都是拿刀弄事呢,咱不要再惹他了,接着就挂了电话。

(2)证人宋某2(外号金某2)证明:2018年3月24日凌晨大概0点,在孟州市清风街艾肯烤翅吃烧烤,喝酒的过程中,娇娇扇我一耳光,我当时气不过,就用脚跺了她两脚,还扇了她一巴掌。后来我正在喝酒的时候,谢某1给我微信上发了一条信息,让我去青年宅急送饭店找他。我和党某1到后,谢某1让我往车后面看看,我看到“娇娇”在车后座上坐着。谢某1就从车里出来捶了党某1一拳,这时候和谢某1一块的两个小伙儿就围上去开始殴打党某1了。大概打了一、两分钟,谢某1说把他弄到车里,我就赶紧给谢某1说党某1是党某4的亲兄弟呢,谢某1就让停手了。随后党某1就拨打110报警了,谢某1看到报警了就开车带着他的人走了。打人的两个小伙,其中一个就是“娇娇”的男朋友段某7,事后我听党某1说张某3和白某10那天晚上也在场,他们没有动手。

(3)证人杨某3证明:在吃饭期间,金某2(宋某2)不知道为什么把啤酒瓶摔倒桌子上,我就和金某2吵起来了,金某2的女朋友就直接抓着我的头发,不知道是谁把我的脸也抓烂了。回到我租住的房里,我就给当时的男朋友段某7打电话说这事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段某7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来吃饭,当时车上有段某7的哥(谢某1)、杨某4、段某7、我和李某20,直接就去青年快餐了。到饭店门口,我见金某2和几个人也在那儿,谢某1和段某7、杨某4就下车。谢某1他们下车后,一堆人都围在一起说事,我听见他们吵起来了。谢某1和金某2他们在车外边围在一起总共有十分钟左右吧。后来我才知道那天晚上段某7、谢某1他们和金某2他们打架了。

(4)证人师某证明:2018年3月底,谢某1说是要找党某4,我就问谢某1找党某4有啥事?谢某1告诉我说是前一两天晚上的时候,把党某4的弟弟党某1给打了。

3.被害人党某1陈述:2018年3月24日凌晨1时33分,当时我和宋某2等人喝酒期间,谢某1给宋某2发微信说来找宋某2。我和宋某2见谢某1、白某10和另外两个人坐在饭店门口的一辆苏D牌照的奥迪A4车上,谢某1用拳头捣了宋某2一下。我过去后,谢某1从车上下来直接用拳头朝我身上打了一拳,我就和谢某1发生了争吵。和谢某1一起的两个人就开始对我殴打。我就打电话给我哥党某4,我哥让我报警了。谢某1见我报警了,开着车带着白某10和另外两个打我的人走了。因为我和白某10认识,他没有动手打我。

4.同案被告人供述:

(1)同案被告人张某3供述:我没有参与在青年快餐门口殴打党某1、宋某2的事。在微信里聊天时听说他们几个人打党某1、宋某2了。段某7说是因为宋某2打段某7前女友杨某6了,段某7让杨某4给谢某1说了这个事,谢某1就带人去打架了。

(2)同案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谢某1带着段某7、杨某4等人在青年快餐饭店门口殴打党某1、宋某2。我当时在场,没有动手打架。当时谢某1对着金某2的胸口打了两拳。党某1要上去打谢某1,我就把手搭在党某1肩膀上,给党某1说这事你管不了。党某1不听我的,又冲上去打谢某1了,我就不再拦党某1。当时段某7、杨某4二人打党某1,谢某1打金某2。打架的时候,我记得张某3上车上了,没有参与打架。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24日这天凌晨,我和白某10、段某7三人从青年快餐店吃完饭出来正好碰到金某2和另外一个男的骑着一个摩托车在饭店门口,金某2给我说了一句玩笑话,金某2想让我去喝酒,我不想去,金某2就拉着我在我的车子后面和我搂着说话,还是想让我和他一块喝酒。最后我将金某2推开,我开着车子和白某10、段某7都走了。

(2)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段某7在一起的时候,段某7给谢某1打电话说他女朋友被一个叫金某2的人打了,想让谢某1帮他出气。过了一会谢某1带着白某10来青年快餐找我们了。在青年快餐吃饭期间,谢某1给金某2打电话,让他过去。吃完饭准备上车的时候,金某2和党某1骑着摩托车过来了,然后金某2和谢某1在我们的车边说话,正说着的时候,谢某1从车上下来,推了金某2一把,和金某2一块来的那个男青年就上去问谢某1要干啥。谢某1说没有你的事,滚一边去。这个人还是在那里说话,随后谢某1就揪着这个人的头发往他身上踹了几脚。宋某2又往我这边过来了,拽着我的胳膊,我把他手甩开了,打完之后就开车带着我们几个走了。段某7和白某10都没有动手。

(3)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女朋友杨某6给我打电话说:“金某2在清风路打我了。”我就给杨某4说了,杨某4告诉了谢某1。在青年快餐吃饭时,谢某1给金某2打电话,过一会,金某2就来了。金某2问谢某1咋回事?谢某1和金某2说话的时候,和金某2一起来的一个男子上来搂住谢某1了,谢某1推了一下把搂他的男子推坐到地上了。谢某1和金某2一起来的男子打架了,其他人没有打。我没有打人,也没有人打我。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党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辨认笔录:证明段某7、杨某4就是殴打党某1的人。

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3委托谢某1向宫某1讨要270万元的债务,并带领被告人谢某1、梁某2等人前往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认其家门。2017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等人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向其家大门、院墙等处喷漆,用砖头砸其家大门,逼宫某1还账。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谢某1指使梁某2带领张某3、关某5、徐某8等人携带自喷漆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门口,向其家大门等处喷漆、贴传单,逼宫某1还账。

1.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的一天,梁某2让我开着车带着关某5、张某3、薛某1、徐某8等人,一起到宫某1家替王某3讨账。当时宫某1家没有人,关某5、张某3、薛某1、徐某8等人从车上拿下来一瓶自喷漆,在宫某1家的门上、墙上、地面上用自喷漆乱喷乱画,喷过后我开车带着他们离开了宫某1家。事后谢某1、梁某2多次向王某3索要替他要账的服务费用,具体王某3给没有给我不清楚。

(2)证人薛某1证明:2017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谢某1安排梁某2带着我、关某5、杨某4、张某3、徐某8一起到西虢镇一户人家喷漆要账。凌晨1点左右,梁某2就开着他的车带着我们五个人往西虢镇去了,到这户人家的街口,梁某2让我们五个人拿准备好的自喷漆和桶漆,往这家大门上喷漆写字,喷完直接往他家门上泼漆。关某5、徐某8是喷漆的,我是掂着桶漆往他家门上泼漆,张某3和杨某4具体谁喷漆、谁泼漆我记不清了,喷过漆、泼完漆之后我们就跑了。过了一段时间,我还去了这户人家一次,这次是在他家的街上贴纸条,内容大概就是“宫某1不是人,欠钱不还”这一类的话。当时我才知道欠账这个人叫宫某1。谢某1让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逼着宫某1还钱。

(3)证人王某3证明:我和谢某1在台球厅熟悉的,和谢某1在闲聊时提起宫某1欠我钱的事。谢某1说他也认识宫某1,主动提出来替我去找宫某1要帐。当时我就问谢某1需要多少费用,谢某1说就当帮朋友忙了,不收费用,我就同意了。但是在顶尖台球厅又见面时,谢某1就向我提出来说:“要是我们将宫某1欠你的钱要回来,我想你也不会亏待我们,会多少给点钱花的。”我想要是真能要来了,多少给点好处费也正常。2017年初的一天,谢某1通过微信给我发送了一些图片,图片显示是在宫某1家门口、墙上(白色瓷砖墙)用自喷漆喷的欠债还钱等字样图片。我感觉谢某1等人不是之前说的正常要账,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用非法手段讨账了,就赶紧给谢某1联系,说他们这样做不好,不要他们这样做。谢某1却给我说:“哥放心吧,我们都是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知道那些能做,那些不能做。”随后,我也多次联系明确告知谢某1,不让他再替我向宫某1要账了。当我知道他是混社会的,是到处打架、讹钱的社会败类,我就不想再跟他有太多的瓜葛,我又明确告诉谢某1不让他再替我要账了。谁知谢某1手下的一个叫梁某2的小弟过来找我,说是让我给他们替我要账的费用,并说如果我给钱了,就不打我,不再找我麻烦,不给钱就打我找我麻烦的意思。后来谢某1又给我微信说,让我将他们兄弟们在青年快餐店吃饭的饭钱清了吧。我犹豫之后就同意给他结账了,就把当时他们在青年快餐店欠了五千左右的饭钱结清了。我只是让他们替我找到宫某1,把钱要过来,他们是采用什么方式要钱的我不知道,他们也没有给我说。

(4)证人张某12证明:我认识宫某1,是我们村的村民。2016年底2017年初的时候,宫某1家人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里被人喷漆了,听说之后我就给西虢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了。宫某1欠别人钱是应该还,但是要账的人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要钱,不应该往人家里喷漆,视法律为儿戏。这事儿在我们村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晚上村里人都不敢出门。我听说宫某1家被喷过两三回漆,很长一段时间村里人都在讨论这事,影响很不好。

(5)证人解某证明:宫某1家是西虢村6队的,在我家后边住。他家被人喷过两回漆,喷的时候我都见到了。当时是凌晨1点钟左右,我在家睡觉的时候闻到很大的油漆味,我就走到后院隔着墙往外看,看到有两个人在宫某1家门口喷漆,喷漆的是两个年轻人,我回到屋里给宫某1父亲宫某3打电话告诉他。过有半个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还是两个人在宫某1家门口喷漆,我回到屋里打电话告诉宫某1家人了。我听村里人说宫某1欠人钱没有还,人家来要账了,往他家喷漆,喷的字是“欠钱不还”一类的话。这件事儿在村里造成的影响很不好,人心惶惶,都是议论纷纷,都很恐慌,只在电视上见到黑社会要账才会往人家家里喷漆。

(6)证人祁某证明:大概在2016年底,具体时间我不记了。早上我看到宫某3家大门上、外面墙上、门口路上,到处都是被人喷的绿漆,宫某3家北门路面上还写有宫某1的名字。我听说是宫某3的儿子宫某1贷有款没有及时归还。我认为要账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对方这么做只是为了泄私愤,但对宫某3家人及村民心里都造成了很大的恐慌,担心这些人再做出更加疯狂的事情,使街坊邻居都感到不安,村里的人有的晚上也不敢出门。因为对方在宫某3家也不是喷一次漆了。

2.被害人宫某1的陈述:我和王某3原来是朋友,王某3是孟州市阿一诺火锅店的老板。好几年前,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我断断续续向王某3借了273万元。因为之前和别人有经济往来,谢某1曾经带人到我家要账,他们砸过一次门并用自喷漆在我家墙上、门上喷字,并且还让他手下的人通过发短信、发传单的方式恐吓过我。谢某1没有亲自去我家讨账,都是安排他手下的人去的。大概是2016年12月份的事儿,当时我父亲在西虢派出所还报过警。我家人整天都是提心吊胆的。我知道有谢某1这个人,谢某1手下还有一批小弟,经常在一起掂刀、钢管打群架,放高利贷,逼良为娼。梁某2还给我发过短信、微信,大概内容就是恐吓我、吓唬我,让我还钱。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2016年,因为宫某1欠王某3几百万元,王某3找宫某1要账,宫某1不还。王某3就让我从中间说和一下,让宫某1把欠王某3的钱还一部分。我就给宫某1打电话说王某3的事儿,见面后宫某1说很困难,没有钱。最后宫某1也没有把王某3钱还上。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这是在2016年底2017年初的时候了,谢某1在和王某3交谈的过程中知道宫某1欠了王某3大概有二三百万的债务,谢某1对王某3说这笔账由我们来要。过了一段时间,王某3开着他自己的车,带着我们去西虢镇认宫某1家门。过了几天,谢某1就对我说:“没事了,就带着人去找宫某1要钱,实在不行就去给他家喷喷漆,恶心恶心他。”随后谢某1就去买了好几罐自喷漆,我就开着我自己的车带着关某5、吕某1、徐某8、张某3等人去了西虢镇。我将车停在村口处,他们几个人带着自喷漆去了宫某1家,具体他们是如何喷的我不清楚。他们喷过之后就回到了车上,我开着车带着他们就往城区回。又过了两天,我又带着几个人去宫某1家喷漆去了,印象中还是我们这几个人,还是谢某1让我们去的。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3月份的一天,谢某1当面安排梁某2,让梁某2带着我、杨某4、徐某8、关某5到宫某1家要账,说宫某1要是在家了让他还钱,要是没有在家就在他家门口喷字。后来梁某2就带着我们四个人,购买了自喷漆,开车直接到宫某1家。家门是锁着的,没有人,我们就拿着自喷漆开始在宫某1家的白墙上大门上喷字,喷的是“宫某1欠钱还钱”等字样的黑、红大字。除了梁某2在车上没有下来,杨某4、我、徐某8、关某5都喷了。事前我记得还有一次是王某3带我们去认宫某1家门,当时我和谢某1、梁某2、关某5、吕某1、徐某8、薛某1、张某6等人都去了,这次没有喷漆,就是认一下家门,认家门的时候还有其他人一起去,我想不起是谁了。我记得吕某1和我一起也去过三次。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左右的一天晚上,梁某2给我联系,让我去武松公园的顶尖台球厅找他,到那以后见到张某3、徐某8、关某5、梁某2、薛某1等人都在那儿。梁某2说谢某1安排去西虢干点事,梁某2就开着他的车带着我们几个人往西虢去,到了一家住家户门前。梁某2安排我和张某3、徐某8、薛某1四个人拿着谢某1事先准备好的自喷漆,往这家住家户的门上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字样。我想着肯定是这家住户欠谢某1钱了,谢某1才安排梁某2带着我们来喷漆的。

(5)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的一天,当时我、谢某1、梁某2、杨某4、张某3都在,徐某8在不在我记不清了。谢某1当面对我们说宫某1欠其他人钱,其他人委托他去帮忙要账呢,他安排我们几人说到那儿后,如果宫某1在家的话就给他打电话,如果不在家就往他家门口喷漆写字。之后我和梁某2、张某3、杨某4就开着谢某1的奥迪A4车去到宫某1家,在宫某1家门口的墙上、地上以及大门上用自带的喷漆设备喷字了。内容大概就是“宫某1欠钱不还,还钱”的字样,喷的漆是红色、黑色和蓝色的。除了梁某2没下车外,我们其他去的人都喷了。喷漆的时候徐某8在不在记不清了。

(6)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一天晚上,梁某2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出去办点事,开着车在车站接上我和张某3,车上还坐着关某5、薛某1、杨某4。梁某2在车上说着去宫某1家砸家门,不让宫某1家人好好休息,就到了宫某1家附近的一个路口。梁某2没有下车,我和张某3、关某5、薛某1、杨某4五个人下了车,关某5和薛某1是拿自喷漆往宫某1家门口路上喷“欠债还钱”之类的字,接着我和张某3、杨某4是拿碎砖头砸宫某1的家门,然后我们就赶紧跑了。梁某2给我说过宫某1欠别人好些钱,我们去砸家门、喷漆就是帮别人找宫某1要账的,砸家门、喷漆,闹宫某1家不好过,宫某1就可能还账了。

4.视听资料:照片,证明宫某1家被泼漆。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到孟州市王某4家替人讨债,张某3、杨某4认错王某4家门,在其邻居马某2家门口用自喷漆喷涂“欠债还钱”等侮辱性文字、图案,逼迫王某4还账。2018年1月26日夜里,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到孟州市王某4家替人讨债,被告人杨某4、白某10用绳子从外捆住王某4家大门,逼迫王某4还账。

1.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2证明:2017年冬的一天晚上,谢某1给杨某4打电话说没事出来转转,就开着他的苏D奥迪A4轿车来我家附近接上我和杨某4。上车的时候,我见张某3也在车上。谢某1给我、杨某4、张某3说在冷库家属院有一家住户欠有钱,去这家住户要账去。谢某1将他的车子开到韩愈大街东段冷库家属院过道处,说欠账的人就在里边住,给我们说了地址后在车里等我们。然后张某3、杨某4和我拿着谢某1事先准备好的自喷漆下了车,在这家住户的大门上、墙上、门口的斜坡上用黑色自喷漆喷了‘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之类的字体。我们三人还在这家住户的门上喷了乌龟的形状,墙贴有瓷砖,在瓷砖上也乱喷了。关某5是否也在我现在没有什么印象了。在这家住户门口喷完漆过了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杨某4因为喷漆的事情被孟州市公安局大定派出所的人抓住了,被罚了500元。事后杨某4给我说那天晚上喷漆喷错人家了。我听我弟弟杨某4说他们又去了一次,还把一户人家的门从外边栓上了。

(2)证人郭某5证明:王某4住在我们这一排,从东往西数第二家。2017年冬天,有人去王某4家喷漆,将漆喷错了,喷到了她邻居家门上。当时我不知道是谁喷漆弄啥呢,后来听说是喷王某4家,喷到她西邻居家了。我听说是王某4欠别人钱没还的事情。

(3)证人马某2证明:2017年12月份,当时我在我开的商店住,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回我家拿东西时发现我家大门、墙上被漆喷的乱七八糟的,墙上还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有辱骂人的话的字样,我把这件事告诉我老公和我儿子后就报警了。之后过了大概一两个月,大定派出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说往我家喷漆的人抓住了,经过派出所的协商让喷漆的人赔了我二三百元。

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2017年12月份底的一天,因为没有按时还当月本息四千元,他们在半夜偷偷跑到我家门口,用黑色的自喷漆在我家门口喷一些欠钱还钱的字,当时他们因为数错街门,将黑字喷到李某某的大门和大门口的地上了。栓门是因为我们凑凑钱将十二月份的四千元利息还了,到一月份又没有准时还利息。在2018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早上,我们起床后发现我家的大门从里面打不开了,没有办法我就报警了,后来大定派出所民警将大门从外面打开了,这才知道不知道是谁将我家大门从外面用绳子栓着了,因为我家门口安装有监控,通过监控发现有两个小伙在当日凌晨一两点时,偷偷窜到我家门口,直接用绳子将我家大门从外面拴住后离开了。

3.同案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第一次2018年春节前,谢某1开奥迪车的带着我、张某3、杨某4、杨某2一起去的,我记不清这次段某7是否去了。这次我们没有找对欠账的人家,张某3和谢某1没有下车,我和杨某4、杨某2下车去找欠账的人家,杨某4和杨某2喷的漆,我在边上站。后来大定派出所找我们询问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一次我们喷漆喷错门了。第二次是过了一、二十天左右,段某7开车,带着我、张某3、杨某4四个人去北街冷库欠账人家喷漆了。段某7和张某3没有下车,我和杨某4找到欠账的人家,杨某4拿自喷漆对着欠账人家的大门喷了几下,漆比较少,看不出来效果,杨某4就在大门口找了一根电线,把欠账人家的大门捆住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知道这事,不是去要我的账,杨某4手机坏了,修一下要1000多了,杨某4没有钱想借我的钱,我给杨某4说营哥还欠我几千元,我就让杨某4找营哥还我的钱。营哥给杨某4说北街冷库一个叫“花某2”的女人欠营哥钱,营哥就让杨某4去找这个“花某2”要账,要到了就可以还我的钱了。去王某4家两次,都是我让去的。杨某4、白某10、张某3等人就去找“花某2”要账了,最后也没有要到账。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我去过两次,第一次是大概是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开自己的奥迪车带着我、杨某4、关某5到了北街冷库附近,因为不知道这个欠账女人具体在哪里住,我见谢某1打电话问别人这个欠账女人在哪里住了。打完电话,我们几个都下车去找这欠账女人的家了,但是没有找到。谢某1、我、关某5、杨某4一起去了。后来我听杨某4说他和杨某2又去这个欠账女人家喷漆了,我只知道杨某4和杨某2去了。2018年1月份一天凌晨两三点时,我和杨某4、白某10、段某7在网吧上网,杨某4说让我们三个和他一起到冷库一下,然后我们几个就一起到了冷库,杨某4和白某10下车朝滨河洗浴那里去了,过了有五六分钟他们两个回来了,杨某4说是冷库这里有一个四五十岁的女人欠谢某1几万元不还,谢某1安排他向这个女人要钱,杨某4和白某10见这家没有人,就用绳子将她家的大门从外面拴住了。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车带着我、杨某2、张某3、白某10到北关冷库东边的一排住家户,从东往西数第二家要账。我们就拿着自喷漆在这家大门口及墙上喷。这次喷漆段某7他没去。过了三五天左右的一天晚上,谢某1说我们三个没事的话再去北关冷库这家住家户敲门要账。我让段某7带着我们到北关冷库,段某7、张某3他们两个没有下车,我和白某10把这家墙上的电线取下来,将这家大门把手缠上。后来大定派出所的民警通知我去派出所询问栓绳的事情,还问了之前喷漆的事,还告诉我喷漆喷错家了,让我拿500元赔偿给被喷漆这家。

(4)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2月份的时候,一天晚上,我开车带着杨某4、张某3、白某10三个人到一个滨河洗浴的牌子路口,杨某4让停车了说下去拿个东西,我和张某3在车上没有下来。过了有三、四分钟,杨某4、白某10过来上车了,我就把杨某4送到家,把白某10、张某3送到东韩网吧,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杨某4、白某10下车去干什么了。后来大定派出所查到我的车了,说是下车的两个人去敲人家的家门了,我问杨某4去干什么,杨某4给我说去要账了。

5.视听资料,视频截图,证明白某10和杨某4于2018年1月26日凌晨到王某4家捆门。

五、诈骗罪

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等人与杜某1等人双方聚众斗殴中止后,段某7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请谢某1、梁某2、张某6、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薛某1等人吃饭。期间,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将韩某1(另案处理)叫到青年快餐饭店,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青年快餐饭店老板张某4在饭店内给被告人韩某1的左脚打上石膏,被告人张某6以杜某1等人的汽车将韩某1脚压伤为由向杜某1索要赔偿。后杜某1和耿某1一块在孟州市老广场约谢某1、张某6等人说事,杜某1两次分别给了张某66,000元和3万元。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韩某1等人共计骗取杜某1人民币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1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杜某1打电话说他伙计开车轧着张某6伙计的脚了,让我陪他去给张某6说事。我开车和杜某1找到了张某6,站在老广场旗杆边上说事,大概二十多分钟后,杜某1就回来车上了。说:“已经说好,张某6他们要三万多元赔偿。”第二天吃过中午饭杜某1让我陪他到老广场,把剩下的那部份钱赔给了张某6。我听张某6、杜某1他们说是这个人的脚被轧骨折了,还打石膏了。

(2)证人张某4证明:2016年底或2017年初的一天晚上,谢某1打电话问我会不会打石膏,让给他手下一个小伙打石膏。我就给谢某1手下的一个小伙脚踝打石膏,梁某2及手下的八九个小弟都在场,打好后,我见谢某1手下的八九个小弟都拿手机对打好石膏的脚拍照。我原来学过医,我见小伙脚部没有任何外伤,我听谢某1手下小弟们说的过程中,感觉他们打石膏是准备骗人的,当时也没多想。

(3)证人韩某1证明:武松公园打架走以后,梁某2给我打电话,让到青年餐厅,梁某2说他们去买了石膏,给我脚上打石膏,说是我的脚被对方开车走的时候轧伤了。谢某1去找对方说这事了,其实就是去讹对方钱了,青年餐厅的老板在他餐厅后边的卧室给我左脚打上石膏,然后张某3用手机对着我打石膏的脚拍照,拍过照之后他们把我脚上的石膏取下来,我就走了。第二天下午,梁某2和张某3、吕某1等人到家找我,梁某2给了我一百或者二百块钱,我想着肯定是谢某1他们讹对方的钱,给我的好处费。青年餐厅老板应该知道打石膏是为了骗对方钱,他和谢某1、梁某2他们关系比较好。

(4)证人吕某1证明:自己没有参与与杜某1的聚众斗殴,好像是张某6替段某7出头打架了,具体啥事我不知道。

3.被害人杜某1的陈述:张某6给我打了电话,说我们的车当时碾到了他们一个人的脚,将这个人的指甲给碾掉了,非让我赔偿。我就先给他们6000元,这两个人非要问我要50000元,我嫌太多,经过商量一会,我同意给他们30000元。到第二天我让耿某1去做个中间人在老广场附近,我当着耿某1的面把三万块钱给了张某6。我印象中是没有人受伤,我们当时没有碾到对方的人。自始至终我没有见过受伤者,我当时急着息事宁人,钱给了对方不找事算了。

4.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2016年底,武松公园后门准备打架这件事,我不清楚当时对方的车是否轧到韩某1的脚了,也不知道对方是否赔我们这方钱。

(2)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打架散了之后,对方开的车轧住韩某1的脚了,我们去青年餐厅吃饭,谢某1和张某6去找对方说这事,实际上就是去讹对方钱了。第二天中午梁某2接我和徐某8去玩的时候,在他的车上给我和徐某8一人二百块钱,说是我们昨天晚上我们在武松公园打架的辛苦费,梁某2说其他去的人都发有钱。韩某1的脚被对方轿车轧了一下,也没啥事,谢某1他们也没有带他去医院看。谢某1、张某6其实就是假借韩某1脚被轧的事去讹对方钱。

(3)同案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在青年快餐吃饭的时候,张某6提出来让韩某1去医院打个石膏,想以这为理由让对方赔钱,对方赔韩某1钱没有我不知道。但事后几天,谢某1让梁某2给我、张某3、韩某1每人200元。

(4)同案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谢某1说有人在武松公园找段某7事,咱现在去梁某2家拿棍,我们棍装到谢某1后备箱后。我们到武松公园后门,对方准备开车走时,段某7、关某5、薛某1、韩某1等人上去跺对方的车门。当时双方没打架。好像韩某1说拧着脚了,但好像没事。事后张某6提出让韩某1去医院打个石膏,想以这为理由让对方赔钱。对方赔钱没有我不知道。事后谢某1让梁某2给我、张某3、韩某1每人200元。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认可这个事实,是我让青年快餐老板给韩某1打的石膏,韩某1脚实际没有受伤,没有具体问杜某1要多少钱,让他看着办。当时给了6000元,我和张某6一人2000元,没有给梁某2钱,30000元我没有见过,是否给其他人我不知道。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大概2017年元月,段某7给谢某1说有人要找他事,谢某1让段某7把对方约到武松公园后门,让我回家拿打架用的棍。我开车到武松公园后门后,见对方有两辆车,谢某1、张某6和对方一个人说话,对方准备走时,我看见谢某1跺了对方一辆车一脚,我们这方有两三个人也跺对方同一辆车,对方没吭气,开车走了。对方走后,谢某1让我开车带着青年快餐店老板老张去二院买了石膏,让老张给韩某1打上石膏。谢某1和张某6找对方要赔偿,最后要到赔偿了。谢某1让给韩某1打石膏的,就是想让对方赔钱的。

(3)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当晚在武松公园因为段某7的事差一点打架,我将双方劝开后,我就去打台球了。大概到晚上11点左右,耿某1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去街心花园聊会儿,我就去了。我见到耿某1和刚才在武松公园与段某7发生争执的男子在旗杆附近站着,耿某1介绍说叫杜某1。紧随着谢某1也来到这儿,好像他们又说跺谁的轿车了等等,我也没听清楚,后来我有事先走了。

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4辨认出韩某1就是脚踝处打石膏的男子;搜查笔录,公安机关从梁某2住处搜查出塑料棍、木制棍。

六、非法拘禁罪

(一)2016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在孟州市街心花园旗杆附近碰到被害人刘某1,谢某1遂向刘某1索要刘某1欠其的1万余元赌债,因刘某1无力偿还,谢某1、梁某2、张某6对刘某1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还持刀威胁刘某1逼其还账,刘某1的朋友刘某3赶到现场拦架。后谢某1和梁某2驾驶谢某1的奥迪A4轿车将刘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党校门口,谢某1、梁某2纠集被告人关某5、张某3、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对刘某1进行殴打逼其还账。当日3时许,刘某3又赶到孟州市党校门口继续向谢某1求情,谢某1让刘某1离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2给我联系说,这里有个人欠谢某1老大的钱。我接完电话就骑着电动车赶到党校门口,我到时谢某1、梁某2、徐某8、关某5、张某3、薛某1他们正围着一个男子在打,他们都动手了,有的用拳头打,有的用脚踢,我就上前朝那个男子身上踢了几脚,当时我见关某5打的最厉害。被打的男子给谢某1说:“单哥,我不敢了”,谢某1就让我们停止打他了,之后梁某2让我们走,我就骑着我的电动车回家了。

(2)证人薛某1证明:在2016年的一天凌晨,关某5说有一个人欠谢某1钱了,谢某1找到这个人,这个人没有把钱给谢某1,还打了谢某1一拳,现在让我和关某5去党校门口找谢某1他们。关某5骑着他的电动车带着我到孟州党校,见到谢某1的奥迪汽车停在那,张某3让一个20多岁的男的下车,我想着这个人应该就是欠谢某1钱并打他一拳的人,张某3让这个男的跪在那里,然后上去扇他耳光,还用脚踹他。之后谢某1下车拽着这个人的头发把这个人拽起来,吕某1冲上来一脚把这个人踹的后退了几步,张某3过去推这个人,关某5来拿在网吧门口找了一根二三十公分长的黑色皮管上去抽了这个人。随后张某3朝这个人打了几拳,吕某1又冲上去踹了这个人一脚,我朝这个人屁股上踢了一脚,张某3让这个人又跪在那里,谢某1过来和这个人说事,说了几句让这个人上车了。谢某1、张某3、关某5、吕某1和我都动手打这个人了。

(3)证人刘某3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谢某1在孟州市老广场找刘某1事。我坐出租车到老广场后,看到谢某1拽着刘某1的衣服,看起来谢某1像是要打刘某1,我就赶紧去把他们两个拦开了。这时候谢某1身边的小弟往刘某1腿上跺了一脚,要上来继续打刘某1,我就赶紧拦着。我到老广场的时候刘某1已经被谢某1他们打过了,听说刘某1当时还还手了,打了谢某1一拳。我正准备走的时候,我们村的人跑来给我说刘某1被谢某1他们带到党校去了,我就赶紧坐着出租车到党校门口,我看到谢某1带着他的小弟正在党校门口南边殴打刘某1,谢某1看到我又来拦架了,就让他的小弟停手。然后谢某1就开着他的奥迪车走了。大概有三四个人殴打刘某1。从老广场开始拦架到我将刘某1从党校门口带走大概一共有四五十分钟时间,这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刘某1的人身自由是被谢某1等人控制的,他跑不了。最后他们之间的事情说好之后,他们才同意我将刘某1给带走。

2.被害人刘某1陈述:我欠谢某1一万元左右,至今没有还。2016年6月22日2时许,我和杜某2、杜某3在街心花园旗杆南侧时,谢某1带五六个年轻人找到我,当时谢某1手里拿了一把大约20公分左右的刀,谢某1扇我一耳光,我也还了他一下。接着谢某1带的五六个人都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上。他们大约打了我10分钟,然后叫我跪地下,这时我发现我左小臂有一个约3公分左右的刀伤,他们开车把我拉到党校门口,十几个人接着打我。打完后又把我拉到街心花园,杜某3开车把我送到医院了。谢某1大约有30岁,身高1.60米左右,身材较瘦,长发。谢某1带的那些年轻人我都不认识。我现在左小臂有个大约3公分左右的刀伤,头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22日夜里,我和刘某1两个是互相殴打的,刘某1欠我1万元的赌债,然后我们将刘某1拉到党校门口,问他要钱,但是最后也没有给我。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天夜里,我和谢某1、张某6等人正在一起玩的时候,有人给谢某1打电话,说是刘某1在老广场附近出现了,后谢某1就开着他的车带着我和张某6到老广场附近来找这个刘某1,见到这个刘某1之后,谢某1在他肩膀上拍了一下,刘某1回身就用拳头往谢某1的脸上打了一拳。我和张某6看到之后就上去和谢某1一起往这个刘某1身上打了起来,一开始我们都是用拳脚打的,后谢某1又在他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大概有三四十公分的长短,他拿着刀转了一圈,也没有用刀砍刘某1,随后就又将刀放回了他的车上。打过他之后,谢某1还觉得不解气,就又将刘某1拉到了党校门口,谢某1又把关某5、薛某1等四五个人叫了过来,具体还有谁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们几个人在党校的门口处又将这个刘某1给打了一顿。后来化工刘庄的一个外号叫“猴”的人来给谢某1说情,之后我们就让刘某1走了。

(3)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的一天,当时我和张某3、薛某1在上网时,梁某2给薛某1打电话,说是谢某1挨打了,让我们一块往党校门口去,之后我们三人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到党校门口。到时我见到谢某1、梁某2、吕某1围着一名陌生男子在那正骂,当时我问梁某2咋回事,他对我说这名男子欠谢某1钱。后来我见到这名男子打了谢某1一拳,吕某1就直接上去开始打这名陌生男子了,之后我们这些人就都开始上去打这名男子了。之后谢某1说别打了,我们就都停手了,然后谢某1说没啥事了,就让我和薛某1先离开了。谢某1是我们老大,我们也都是跟着谢某1混呢,老大挨打了,我们这些小弟肯定得过去帮老大出气。

(4)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天,薛某1接到梁某2电话,让我们一起去党校门口。我们到时,谢某1和梁某2正在车上对一个男子进行殴打,谢某1和梁某2将该男子从车上拉下来。因为这个男子欠谢某1钱了,这个男子不还钱,谢某1就叫我们打这个男子。谢某1、梁某2、关某5、薛某1、吕某1和我五个人就围着躺在地上该男子拳打脚踢。正在打着,张某6带着两个人一起到了,但他们三个没有动手打人,我们打了几分钟后,谢某1让我们停下来,梁某2就让我和薛某1、关某5离开了。

(5)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梁某2在孟州街心花园玩,我一个叫“大风”朋友,打电话找我想向我借点钱,我说在街心花园。他就和两个人过来,其中一个欠谢某1的钱。过了一会谢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了,我说和几个朋友在孟州街心花园,他说马上就到,随后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车就过来了,谢某1来了后发现我朋友“大风”厮跟的其中一个人欠他钱,就开始骂这个人,这个人就一拳把谢某1打倒在地。我和梁某2见对方打谢某1了就上去用巴掌、拳头打这个人,谢某1转身去车上拿刀,我看见谢某1去拿刀了就去拦着谢某1不让他砍人。谢某1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吕某1、关某5还有两三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打的过来了,谢某1让吕某1几个人把这个人拽到谢某1的奥迪车上了,谢某1、梁某2和吕某1带着这个人就开车走了,后来我听说谢某1他们把这个人带到孟州党校门口打了一顿,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

(二)2017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等人向常某1要账,梁某2电话将常某1约至武松公园后门处,安排被告人张某3、徐某8、薛某1三人跟着常某1到其位于祥龙小区15单元2楼北户的家中拒不离开。1月3日夜里谢某1带领梁某2到常某1家中,后二人离开。张某3、徐某8、薛某1三人强行在常某1家住宿逼其还账。1月4日早,张某3、徐某8、薛某1三人跟随常某1到其单位太平洋保险公司门口,后梁某2也开车到达并打电话让常某1从单位出来,强行将其拉上车,梁某2在车上殴打常某1,被告人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将常某1拉至红星村的一个果园内,采取扒被害人常某1衣服、向身上泼冷水等手段逼其还款。期间梁某2等人从常某1手机上发现其有信用卡,遂要求常某1从信用卡中套现还款。常某1被迫于当日14时许,在孟州市“力诺瑞特”太阳能店内POS机上刷了3万元,用于归还替张建新担保的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收据:证明常某1帮张建新还本金3万元。

(2)借条:2014年8月12日张建新借闫某3人民币3万元,担保人常某1。

(3)常某1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共刷卡3万元。

(4)李某13提交的交易明细:2017年1月5日收到29835元,并于1月5日、6日分两笔转款19835元、1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3证明:2014年8月12日,张建新通过朋友介绍,借我三万元,约定的利息是月息7分,常某1担保。当时约定每月的利息张建新都转到我姐姐闫某4的银行卡上。大概二三个月后,张建新就不给利息了。我找常某1,常某1说他可以联系张建新试试,再后来就没有音信了。在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就给谢某1打电话说了,我说张新建在外地也不好找,可以去找担保人常某1并告诉谢某1常某1家具体位置。到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常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咋叫人去他家了。后来又过了一两天,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常某1已经将钱还上了,让我给他的伙计们一万元辛苦费就行了,我就通过微信还是其他的方式给谢某1转过去一万元钱。常某1在刷卡还钱的时候还给我打电话了,说他只能帮张建新还三万元本金,利息他不能还,还说他将钱还上后,不要让人再去找他了,我当时也同意他只还本金。

(2)证人闫某4证明:张建新借过3万块钱之后,陆陆续续还了几个月利息之后,他就没有再还钱了。张建新联系不上了,我就多次和担保人常某1联系,他说他联系张建新,让张建新还钱,他不还钱。我兄弟闫某3就在社会上找人,让他们替我们要钱。后来常某1把三万块钱还给我了。我见过借条,借条上的大概内容是借闫某3三万元,常某1是担保人,利息是多少我不记得了。

(3)证人李某13证明:我是“力诺瑞特”太阳能店的老板,在去年的时候我店内还有一个叫闫某的服务员。闫某给我说她朋友在我的POS机上刷了3万已经到账了,让我将到账的钱转给她。于是我就在5日和6日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给闫某转过去了19,835元和10,000元。

(4)证人张某13证明: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当时和孩子、婆婆在家里准备做饭,两个陌生男子在我家门口说是来要账的,我看他们两个说话的口气可凶,我也不敢吭气,这两个男子就给常某1打电话了。我见常某1回来了,我去做好饭以后,这两个男子提出来在我家吃饭,我和常某1也不敢反对,就让他们吃饭了。这两个男子说:“这不是我们说了算的,俺哥让来要账的,我们就来了,你们不让俺哥过年,我们也不让你们过年。”第二天晚上,我接孩子放学回家后,见屋里有两个男子在沙发上坐,陆陆续续又来了好多人,都在我家客厅里。我听见他们还叫外卖在我家吃饭了,到了后半夜,我听见人还没有走,外面有拉东西的声音,有人在我家住了一晚上。早上起来以后,我看见客厅沙发上、杂物间的床上有人睡过。

(5)证人吕某1证明:我去过祥龙小区一个住户的家里要账,那天我在家闲着没事,我就给梁某2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是在祥龙小区一户人家里在这要账。我到那后我见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薛某1都在人家的沙发上坐着,吃喝人家的东西,在人家里大声说话、捣乱,感觉比在自己家还随便。我和他们聊有二三十分钟就走了。

(6)证人薛某1证明:2016年初,梁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武松公园后门口等他一下,我和杨某4到那没一会儿,梁某2开车带着张某3来了。当时有个男的骑着摩托车跟着他们,梁某2说这个男的欠有钱,让我们一直跟着他,问他要钱,他去哪我们跟着去哪。之后我和杨某4坐到这个男的骑的摩托车上,他带着我和杨某4去祥龙小区门口,带我们吃饭,还给杨某4买烟。吃完饭后我们就去这个男子的家了,大概过了一两个小时,谢某1和梁某2、张某3、徐某8也来了,谢某1和梁某2又找了这个男子说事,还是问这个男的要钱的事,这个男的还是说没钱,谢某1让我和杨某4、张某3、徐某8在他家的沙发上睡觉,之后谢某1和梁某2就走了。第二天早上这个男的一早上班去了,当时我们还没有醒,后来我们被这个男的妻子叫起来,说他们都去上班了,让我们走,我们几个就离开了。梁某2打电话说这个男的在保险公司上班,准备和我们一起去找他,找到他以后,梁某2带着我们和这个男的在光华路上转。梁某2问这个男要钱,这个男的一直说没钱,梁某2发现这个男的手机微信上绑定了很多张银行卡,梁某2可生气朝他胸口锤了两拳。梁某2把车停到光华路路边,架着这个男的胳膊往路边的树林里去,在树林里梁某2把这个男的外套扒了,还让徐某8把衣服挂到树上,梁某2用饮料往这个男的毛衣上面泼,我们几个人都在现场。过了几分钟,他说愿意取银行卡。然后我们去这个男的家,这个男取了几十张银行卡,我们去清风路的一个店里用POS机刷卡了。第二天,我们在顶级台球厅玩的时候,谢某1到台球厅,给我们去参加要账的人每人五百块钱,说是辛苦费,我想着肯定是我们去要账把钱要过来了,谢某1给我们的好处费,当时给梁某2钱最多,看着至少一千五百块钱。

3.被害人常某1陈述:2014年的8月初的时候,我高中同学张建新想借三万元,让我担保。后来一个自称叫“闫海霞”还是叫“闫某”的人,说是“闫某3”的姐姐,说要是在年前一点钱也不还的话,就要让人去找你们了。直到了2017年元旦前后,一个自称叫“梁丰”的人给我打电话把我约到武松公园的西门口,说:“给你一天时间,你抓紧去给我弄钱,你要是不还钱的话,我就让我的这两个小伙计跟着你,吃住啥的你自己管着。”说完他就指了下旁边的两个年轻男子,就让这两个人跟着我,非要让我管他们吃饭,吃过饭之后我往家回,他们两个就强行坐在了我的摩托车上,到了祥龙小区,直接进入我家。说你要是不还钱,也不会让你好好过年的等一些威胁的话。到了夜里十点多十一点的时候,这两个人给梁丰打过电话之后对我说他们要走了,非要让我给他们拿打的的钱。我也没办法就拿了十元还是二十元的钱,到了第二天下午五点多的时候梁丰就又带着昨天跟着我的那两个人将我弄到他们的车上,把我拉到武松公园的一个叫“顶尖台球”的台球厅内,一直到了凌晨12点左右,他们才叫我走,之后他们几个人就又跟着我回到了祥龙小区。梁丰在我家时间不长就走了,到了凌晨一点多的时候,又有人来敲门,他们把门打开以后我发现是谢某1带着两三个人过来了。他们把我家的冰箱里的东西都拿出来,吃一些扔一些。后来谢某1就先走了,剩下四五个男青年在我家里,有人在我家的沙发上睡觉,有的去我家客房的床上睡觉。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我去上班。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就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在公司门口等我呢,让我赶紧下去见他们,不下来我就让你上不成班,在公司丢人。我也怕他们在我公司闹事,影响不好。就从楼上下来了,下来楼见到梁丰开着一辆车,带着在我家住的那两个年轻人强行的将我拉上车,拉到南环路上下车,其中一个年轻男子扭着我的胳膊背到后背,梁丰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在一边挥舞着,逼着我还钱,后又将我弄到车上拉到红星村东边光华路东侧的一个果园内,叫我脱衣服,用饮料瓶往我头上开始往下浇冷水,浇完冷水之后他们把我的衣服给扒了下来,还有人用拳头往我的胸腹部打,他们让我上身只剩下秋衣,在那里让我冻了有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之后就又拉着我回到我的家里边,将我所有的信用卡都全部给拿走。把我拉到了清风街西头的一个“力诺瑞特”太阳能店,我就用我的信用卡在这个店里边的POS机上刷了三万块钱。“闫某3”的姐姐又给我打了一张收据。他们才让我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2日,我叫梁某2、张某3、徐某8去常某1家里要钱,但是没有要来钱。1月4日,我叫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吕某1去问常某1要账,然后我还去给他们送饭了。他们到第二天早上7点才走。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或2017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不记了,谢某1给祥龙小区那名担保人打电话,让他到孟州市武松公园后门见面。我们见到这名担保人后,他说现在没有钱。谢某1就在电话里面说你们几个就跟着他,住他家不走,他去上班你们就跟着他上班,就赖着他让他还钱。当天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谢某1开车带着我往祥龙小区去给他们几个要账的人送饭。谢某1就说:“你如果真没钱,我们的人就跟着你吃喝,就住在你家不走。”我和谢某1就走了,他们几个人继续留在这个担保人的家中赖着他还钱。第二天早上这名担保人去孟州市三区附近的一个保险公司上班,我们跟到这名担保人上班的公司门口。并我们让这名担保人坐我们车上,将他拉到光华路中段人少的地方将车停下来,让他下车后,我们就将他的外套脱下来,用一瓶矿泉水泼到他的身上了,我们还用言语恐吓他,当时他可能也害怕了。说他愿意还钱了,但他只还本金。之后我们就开车带着他到祥龙小区拿到卡,带着这名担保人一起往我们的委托人的太阳能店去了,用POS机刷这名担保人卡内的3万元钱。之后我就给谢某1说对方已经把钱还了。事后委托人给谢某1支付了1万元钱辛苦费。谢某1给我分了3000元现金,我们参与要账的人都分有钱。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的一天下午,谢某1安排梁某2到大定办祥龙小区讨账,梁某2就和我、薛某1、李某4、吕某1、徐某8一起拿着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到祥龙小区二楼一户人家要账。梁某2就和我、薛某1、李某4、吕某1、徐某8就一直呆在这户家里,不记得是梁某2还是谢某1交代我们不给钱住这里不走,啥时候给钱啥时候走。后来梁某2和吕某1走时梁某2走时给我们说你们几个今天住在这里,我和薛某1、徐某8就在这家客厅的沙发上睡到第二天早上,男主人离开去上班。梁某2带着我们到这个男子上班的地方找到他,将该男子从公司叫出来,弄到梁某2开的车上。拉到光华路红星村口往前200米的地方,梁某2用矿泉水往这男子身上泼,并语言威胁,让其还钱。该男子同意还钱后梁某2就开着车带着该男子和我们几个一起到祥龙小区该男子家拿了银行卡。之后梁某2开着车到孟州公馆找谢某1,谢某1就将该男子带走。之后梁某2就带着我们离开了,一直到晚上梁某2给我、徐某8、薛某1、吕某1各分了一千元现金,说是要账的报酬,谢某1和梁某2得多少报酬我不知道。

(4)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谢某1给了梁某2一张欠条,让梁某2带着我和、薛某1、张某3、吕某1、张某10、韩某4去把钱要回来。后来梁某2就开着他的轿车带着我和张某3、薛某1、韩某4在祥龙小区找到了这个人,这个男子说他没有钱。梁某2就给这个男子说:“你要是不还钱了,我就让我这两个兄弟整天跟着你,你带着我这两个兄弟去找欠钱的人。”然后,这个男子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张某3去找欠钱的人,找了一下午也没有找到人。我们跟着他回到了祥龙小区他的家中,刚到他家的时候薛某1也去了。梁某2说让我们住到他家里。当天晚上我和张某3、薛某1就在他家客厅的沙发上面住了一晚上。到了第二天早上,我们三个人就打的跟着到这个男子上班的太平洋保险公司门口,让他下来后梁某2开车把我们带到光华路红星村口对面的麦地那里,让这个男子还钱。梁某2让我和张某3去脱这个男子的衣服,梁某2并拿着半瓶饮料泼在这个男子的身上。随后,梁某2又开车把我们带到光华路和南环路交叉口往东100米左右的地方停了下来。在车上,梁某2给这个男子说:“你要是不还钱了,我就让我这几个兄弟天天跟着你,晚上住你家。”最后,我们把这个男子带到清风路的一个商店内,通过刷POS机的方式,这个男子把从他的信用卡上钱刷到了这个商店的账户内,随后,梁某2给谢某1打电话说钱要回来了,我们几个就走了。当天下午谢某1分别给了我、张某3、薛某1、韩某4每人1000元的现金。我听谢某1说他还给吕某1和张某10每人500元。

5.辨认笔录:经过辨认,闫某3辨认出谢某1就是帮助其在常某1处要账的谢某1。

(三)2017年4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到孟州市找到被害人张某1,向张某1索要2,000元的赌债。因张某1无力偿还,谢某1、杨某4、张某3便对张某1进行殴打。之后谢某1等人驾驶谢某1的奥迪A4汽车将张某1拉至孟州市顶尖台球厅、孟州市南开仪村等地逼其还账。因张某1未借到钱,当日23时许,谢某1等人让其离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秦某1证明:2017年夏天的一天,在一起吸毒时谢某1说让张某3到赌场上放账,张某1借有钱,一直找不到人。我给王某13打电话,王某13说张某1一会儿去她家哩,我就给谢某1说了。夜里10点左右谢某1就开着他的车带我、张某3、杨某4由我给他们带路到王某13家,谢某1、张某3、杨某4就对张某1拳打脚踢、扇耳光、对他乱踢乱打。后谢某1、张某3、杨某4就把张某1拉到车上。拉到顶尖台球厅。中间谢某1下车走时,对张某3、杨某4说今天把这事弄成,意思就是今天他俩想法把钱要回来。路过十二中十字口时,我就下车回家了。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7年夏天的时候,我在前龙宿村苏鹏鹏家推牌九赌博时在张某3那里借了两千元钱。2017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九点多十点的时候,张某3将我从王某13家拽了出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上来用手往我脸上扇,后来我才知道他叫谢某1,也就是谢单。张某3也开始上来打我,他是用脚往我身上踹。打过后将我拉到了一辆奥迪车上,把我给拉到了武松公园的顶尖台球厅,不让我下车,让我还之前在赌场借的钱,中间他们一直吓唬我。我说我没有钱还,谢某1、张某3等人就让我留了电话,之后就让我走了。我印象中是谢某1和张某3二人动手打的我,杨某4是否动手我也不清楚。从被谢某1拉到车上到我离开,一共有两个多小时不到三个小时的样子。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安排张某3、杨某4非法拘禁张某1的。

(2)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6月份张某3在赌场借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因张某1不还钱,谢某1通过秦某2在海头村找到张某1后,和我、张某3、秦某2将张某1殴打一顿。我们几个看到谢某1动手了,我和张某3也上去用脚踹张某1。秦某2也上去打了张某1。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夏天一天夜里,具体几月份不记了。谢某1让我和杨某4去河阳办前龙宿村苏鹏鹏开的赌场放账,张某1到赌博结束时还欠了我2000元。后来,我们到处找他也没有找到他。再后来,秦某2让王某13把张某1约到王某13家,随后我们就开着谢某1的汽车由秦某2带路到化工王某13家,我们问张某1问啥不还钱,他说没有钱,谢某1就扇了他三四耳光、我、杨某4就也打他,用脚跺了他几脚。随后谢某1就让我们把他拉到车上我们直接往城来了。他女朋友在边上一直拦着不让我们将张某1带走。张某1女朋友没办法才也跟着上车。路上我们就一直问张某1要钱,让他想法借钱。谢某1直接把车开到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谢某1走时,让我们想法把张某1欠的钱要回来,要不回来就不要回去睡觉。我们都害怕要不回来谢某1会打我们,就没让张某1下车,我们在车上看着张某1和他女朋友两人,催他们想法弄钱,我们在台球厅门口等了至少半个小时后,又开车带着张某1让他找朋友借钱。后来借不到钱,张某1就让他女朋友给张某1爸爸打了电话要钱,他爸爸答应明天才能给钱。我们没法了,我就给谢某1打电话说张某1明天才能还钱,让张某1打了借条,又把张某1女朋友的手机号留给我们,把他俩送到王某13家的路口就走了。把张某1从化工王某13家带走至送回去大概也就是两个小时。期间没有打过他。我们就是看着他,不让他走,让他想法还我们钱。

(四)2017年9月7日下午,谢某1指使张某3、杨某4等人到孟州市赵唐村找到被害人赵某1,后谢某1带领关某5赶到赵某1家中,谢某1、张某3、杨某4、关某5在赵某1家中三楼对其进行殴打,谢某1拿出匕首对赵某1进行恐吓,逼其偿还3.7万元赌债。赵某1被打晕后,谢某1等人将赵某1抬到谢某1的奥迪轿车上,强行将赵某1拉走。赵某1的朋友李某5报警后,孟州市公安局河雍派出所民警给谢某1打电话制止其犯罪行为,谢某1等人才将赵某1拉至孟州市,放其离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5证明:2017年9月7日晚上20时左右,我接住去焦作回来的赵某1回他家。我和赵某1在赵某1家正聊天时,突然进来五个年轻人,对赵某1拳打脚踢,一直把赵某1打倒在地,几个人抬住赵某1拉到外面,然后把赵某1抬到门口一辆车上拉走了。然后我就报警了。他们有五六个人,都是对赵某1拳打脚踢。

(2)证人杨某2证明:大概就是2017年9月份一天下午7点多时候,我与杨某4、张某3三人在街上闲转哩,在关唐村赵某1家附近碰赵某1坐着一辆弯梁摩托车回家了。当时我们都知道赵某1欠我们老大(我们老大是谢某1,我们几个都是跟着谢某1在街面上混哩)的钱。我们与关某5、谢某1联系,关某5先到,谢某1开车后赶到,我们就上楼去了赵某1家,当时谢某1对赵某1拳打脚踢的,最后谢某1不知打到他哪了,赵某1倒地了,谢某1说赵某1是装晕哩,让我们几个把赵某1抬下楼,按到谢某1的奥迪轿车里头,开车在街上乱转。后来谢某1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让把人送去。关某5骑辆摩托车把赵某1送去了派出所。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2017年8月份我在西虢镇罗驾头村赌博时借了谢某13万7千元高利贷,2017年9月6日7点多我从焦作回来,我朋友李某5骑摩托车在太子转盘接住我和我一起回到我的家中。谢某1就带着三个我不认识的人进到我的房间里,掐着我的脖子,我没看清是谁先朝我右眼打了一拳,中间,谢某1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在我脸前晃了晃,又把匕首收了回去,接着其余的三个人都上来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和头部,把我打晕了后谢某1等人就拉着我的胳膊和腿就把我抬到楼下,放到停在我家门口汽车的后座位上。当时在车上他们说把我拉到济源,路上还有两个人朝我的脸上和胸部打了几拳,中间河雍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给谢某1后,他们就把我送到太子转盘。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给赵某1担保,赵某1从吉利区一个叫“地主”的男子处借了3.7万元左右,一直不还,吉利区的“地主”一直问我要钱。2017年,我去赵某1家要过一次账,没有见到赵某1。2017年9月7日,张某3、杨某4给我打电话说在清风街赵某1家碰见赵某1了,我就自己开奥迪车和张某3、关某5、杨某4、杨某2一起去赵某1家。赵某1就不想还钱,我也非常生气,就和赵某1吵了几句,赵某1推我几下,我也推了赵某1几下,和我一起去的张某3、关某5、杨某4、杨某2没有动手打赵某1。我给赵某1说再不还钱,我就告诉债主你家的地址,让别人来家里找你要钱。说完,我和张某3、关某5、杨某4、杨某2一起离开赵某1家了。

(2)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8月份,杨某2给我说谢某1借给赵某1人民币37,000元,赵某1一直不还。2017年9月7日晚上19时左右,杨某2给我打电话说逮住赵某1了,随后我就骑摩托车到了赵某1家。当时张某3、杨某4、杨某2都在赵某1家门口。过了一会,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车也来了。随后我们五个人就进到赵某1家,争吵过程中赵某1就朝谢某1胸口打了一拳,谢某1就揪住赵某1的脖子,并朝赵某1右眼上打了一拳,中间,谢某1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在赵某1脸前晃了晃,又把匕首收了回去。接着杨某2和杨某4都上去朝赵某1身上乱打,我按住赵某1的脖子把他按到墙上,谢某1又朝赵某1下巴处打了一拳,赵某1就倒到地上。谢某1说把他抬走,我和杨某4、张某3、杨某2抬着赵某1把他抬到门口谢某1的车里面,谢某1开车带着杨某4、杨某2还有赵某1沿着农坛路往北一直走,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3一直追到北环路,但没有追上。过了一会,杨某2说让我们在钱唐转盘等他们,谢某1他们开车过来后让我骑摩托车把他送到河雍派出所了。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谢某1让我和张某3去看看赵某1在家不在。我们走路到赵塘村十字路口的时候碰见赵某1和另外一个人骑摩托车往家回。我就用微信告诉谢某1,后谢某1就开着他的奥迪车、关某5骑一辆摩托车到赵某1家门口。随后我们几个人就进入到赵某1家,谢某1问赵某1要账。赵某1说没有钱。谢某1就开始打赵某1,赵某1也还手了。我和我哥、张某3、关某5四个人看到他们打了起来就也上去开始打赵某1。都是用拳脚打的,谢某1一拳打到赵某1的脸上,将赵某1打晕倒了过去。就让我们将赵某1抬到了车上,谢某1开着车准备将赵某1往济源拉。张某3和关某5骑着摩托车在后边跟,跟到半路就跟丢了。车走到207国道的时候,一个自称是派出所的人给谢某1打电话,让谢某1赶快把人送回去。然后我们就回头又往城区回,最后在塘村转盘处将赵某1放下。

(4)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一天下午3、4点的时候,谢某1在微信上给杨某4说有时间找赵某1要账,到了晚上七八点,我和谢某1、杨某4、杨某2、关某5五个人就到赵某1家了要帐。因为欠账吵了起来,谢某1先推了赵某1一下,赵某1也推谢某1一下,杨某4、杨某2、关某5也上去打赵某1了,有人打头,有人用脚踢,接着杨某4、杨某2、关某5把赵某1按到墙上,谢某1拿出来一个小刀在赵某1脸前一边晃一边说:“你通牛逼勒,信不信我一刀捅你腿上。”赵某1又打谢某1一拳,把赵某1打晕后,让我和杨某2、杨某4、关某5把赵某1抬到车上了。把赵某1抬到车上后,开车走了,关某5骑摩托车带着我跟着奥迪车,再后来我们跟不上了。后来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你们到太子转盘等我。”过一会,谢某1开奥迪车来了,关某5骑摩托车把赵某1送到河雍派出所了。我上车后谢某1说:“赵某1说准备给钱,结果河雍派出所让半小时内把赵某1送过去,钱要不过来了。”

(五)2018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1以郭某1通过微信、电话骚扰其女朋友王某7为由,指使王某7将郭某1约至孟州市。谢某1让被告人张某3、刘某11、白某10等人在孟州市对郭某1进行殴打,后谢某1、师某乘坐出租车赶至现场。张某3等人将郭某1强行拉上谢某1的奥迪A4轿车上,将郭某1拉至济源市西工业区富士康厂区附近,谢某1、张某3、刘某11、白某10、师某再次对郭某1进行殴打。当日4时许,谢某1等人才将郭某1带回孟州。谢某1、张某3、王某7先行离开后,刘某11、白某10、师某三人强行将郭某1微信钱包中的240元转至刘某11的微信钱包中。当日5时许,谢某1等人才让郭某1离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郭某1手机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2月28日5时郭某1手机微信向“咦ni弄啥”微信号转账240元。

(2)孟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明2018年2月28日2时01分孟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136××××××××的手机号报警,惠亿家超市门口往东有人打架。

2.证人证言:

(1)证人师某证明:2018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王某7告诉谢某1说有个男的经常给他发一些挑逗性的东西。然后几个人商量让王某7把男的约出来把这人打一顿,之后再向这个男的要些钱。后王某7就将对方约到孟州,王某7、白某10、张某3把对方弄上车,给我们打电话,我就和谢某1开车在唐人公馆找到他们后,我们就开两辆车将这名男子拉到济源的西工业区。下车后白某、刘某11、张某3对这个男子殴打,轮流着踹了这个男子几脚。这时张某3向我要烟,我去前边买烟。我刚走不一会,两辆车也过来了,谢某1说回孟州,我们就一起回来了。回来时我也看见刘某11拿着两个电话在转账,好像拿这男子的手机往刘某11手机上转钱。刘某11也说了对方的手机上也没有多少钱。所以我也想着钱不会很多。

(2)证人王某7供述:2018年2月底3月初,一个微信昵称“游骑兵”的人加了我微信,想约我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告诉了谢某1。谢某1让我打电话约这个男到唐人公馆附近找我。等这个男的一到,白某10、刘某11、张某3将这个男子往车上拽,这个男子不愿意,白某10、张某3和刘某11上去打这个男的。之后将这个男的拽上车,谢某1和师某到后,我们开车将这个男子拉到济源西工业区。下车后白某10、刘某11、张某3三个轮流踹这个男子几脚。问这个男子“这事怎么说?”这个男子说拿两三万吧,随后我们返回孟州了。当天没拿到钱,至于后来拿没拿到钱我就不知道了。

3.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王某7的父亲和我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姐弟。2018年2月28日凌晨,王某7一直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她。我到惠亿家超市东边的唐人公馆小区见到了王某7,刚走两三米,后边来了一辆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男子,连拉带拽将我往车上弄,其中一个稍胖的自称是王某7男朋友,说我半夜勾搭王某7,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推上车。这时又来一辆车,从车上又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瘦瘦的三十多岁的男子指着我问:“小杰,他睡过你没有?”王某7说“睡过”。这个男子就开始打我,还让我旁边的两个人打我。并把我拉到济源市的什么地方。一路上他们说要把我送刑警队,告我强奸,不停的打我。而开车的三十来岁的男子和王某7还在前边搂搂抱抱。到济源一个地方,印象中旁边还有条河边,他们下车后又往我身上乱踢乱打。就开车的男子打我最狠,还威胁我说把我扔河里等。我实在没办法,就扯了个谎,说我的工资在九舜老总姚燕处还有五万,对方听了说,这钱你也不用去找姚燕要了。之后,他们就把我送回孟州。开奥迪车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别人都叫他“丹”哥。也就是他打我最狠。我当时口鼻流血,右耳在擤鼻子的时候发现漏气了,估计是耳膜穿孔,上边门牙被打掉了一颗,左侧胸部疼痛,估计是肋骨骨折了,两眼都被打的黑青。我当时损失现金五百四十元,其中叁佰块钱是他们用来给车加油了,二百四十元是他们通过我的微信给转走的。

4.同案被告人张某15的供述:2018年2月份的一天,谢某1带着他手下的小弟们去我家闲聊说他们前几天把“小杰”的一个本家亲戚打了一顿。他们说小杰的亲戚经常在微信上面骚扰小杰,然后谢某1就叫小杰约他这个亲戚在惠亿家超市门口见面。刘某11、白某10两个人把小杰的亲戚打了一顿后就让小杰的亲戚上车,小杰的亲戚不上车,谢某1就过去后,用甩棍往小杰的亲戚身上打了两棍,然后又把人家拉到别的地方又打了一顿,最后从小杰的亲戚身上搜出来200元现金给谢某1的车加油了。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2月28日,因为郭某1骚扰我一个女性朋友王某7,我叫张某3、刘某11、白某10将郭某1打了一顿,然后他们将郭某1微信里的240元转走了。听说是刘某11转走的。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3月份一天晚上,一个男子在和王某7聊天时透漏出想和王某7发生性关系,王某7告诉谢某1后,谢某1安排王某7将那个男子约到惠亿家超市门口见面,安排我、白某10、刘某11开车带着王某7到惠亿家超市门口。王某7下车后,我、白某10开车,那个男子来后我和白某10、刘某11将这个男子往车上拉,这个男子不愿意上车,刘某11给谢某1联系,谢某1命令我们无论如何也要将他弄上车,我们三个强行拖拉着将他拉上车,谢某1和师某坐“大单”出租车到后,我们开两辆车将这个男子拉到济源一个偏僻的地方,谢某1将这个男子拉下车,我和师某、刘某11围着这个男子拳打脚踢。在路上,谢某1和刘某11对这个男子进行殴打。后来我和师某去买烟,谢某1联系我们往孟州回,我们就开车回孟州了。后来听白某10说是弄了这个男的几百块钱,这钱拿去加加油还剩有一些。

(3)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2月底的时候,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去打个人,让我开着他的车去。到北何庄租房的地方我才知道是要去打骚扰王某7的男子。去惠亿家时谢某1交待我和张某3说要将这个男子给弄到车上拉到一个没人的地方,弄上车后联系他。我就开着谢某1的奥迪车和王某7、张某3、刘某11四个人一起到惠亿家超市。王某7下车后,大概五六分钟,刘某11说这个男子正在拽王某7,我发动车到王某7身边后,我和刘某11和张某3从车上下来,对这名男子殴打后将这名男子拽上车。谢某1让往武校方向去,谢某1等人在一辆出租车上超过我们后,上到奥迪车上开车,我和师某坐“大单”出租车,跟着谢某1的奥迪车,师某在电话里指着路,我们的车最后到济源一个很偏僻的地方,旁边是一个不记是小水库还小河的地方,停下来我下车后,看见刘某11、张某3、师某、谢某1四个人围着这名男子拳打脚踢,威胁这个男子,后这个男子说一人给我们一万元,我一听这就上出租车上了。过了一会儿我们就回孟州了。回孟州加油时这个男子从身上掏出了三百元。刘某11拿这个男子的手机将这男子微信上的全部转到他的手机上了。

(4)被告人刘某11的供述和辩解:张某3说有个中年男子天天在微信上骚扰王某7,我们今天去教训他一下。到惠亿家门口,王某7用微信约那个中年男子在惠亿家超市门口见面。这名男子到后,白某10、张某3和我把这名男子强行拽上车。给谢某1打电话后谢某1让我们开车带着那名男子往济源去,谢某1乘坐一辆出租车撵上我们后,让白某10下车坐到后面出租车上,我们就开车往济源去。到济源后,谢某1就让我们打这名男子,我们也围着这名男子开始打。在惠亿家门口和往济源路上,我们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打完这名男子后谢某1让我们上车回孟州了。我在睡觉,是白某10拿我的手机把240元转到我手机上了,让我又把240元转到谢某1手机微信上了。

6.辨认笔录:

(1)被告人郭某1辨认出刘某11就是在车上和自己坐在后排座位上的人。

(2)被害人郭某1辨认出师某就是在车上拿手机转账的男子。

(3)被告人郭某1辨认出白某10就是在车上拿东西让副驾驶位上男子扫,然后将自己钱转走的人。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1在孟州租房,并到洛阳、济源购买冰毒,多次容留杨某4、张某3、关某5、白某10、师某(另案处理)、王某7(另案处理)、刘某11、孟某12、马某13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苏某1将位于北何庄二楼自建房二楼三间出租给关某5。

(2)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调取了苏某1、关某5微信转账截图,苏某1于2017年7月19日17时48分微信收取关某5房租费用7500元。

(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过现场检测,被告人谢某1呈吗啡阴性、冰毒阳性;马某13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张某3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杨某4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王某7尿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杨某2尿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孟某12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马某13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7证明:在2018年二月或三月,谢单让我搬去孟州市河阳办北何庄村的39号居住,是个小院,坐北朝南,我们住二楼,当时说是给我租的房,二楼一个客厅两个卧室,让我在二楼西边的卧室居住。我也同意了。我就搬到那里和谢某1同居在西边的卧室了。我搬去后才知道,师某也在这里住,师某住东边的那个卧室里。我在这住的一个月里,谢某1去很少。大部分去谢某1都是和他手底下的小弟一起去,在我住的西边卧室里溜冰,也就是吸毒。

(2)证人闫某5证明:2018年3月底或者4月初,谢某1和我在孟州鼓楼一个饭店吃饭时说:“我这有东西,吃完饭去我那耍。”吃完饭后,谢某1开车带着我就往北何庄谢某1租房的地方吸毒,这次就我和谢某1两个人,冰毒是谢某1拿出来的。过有两、三天,我又想吸毒了,我问谢某1有没有东西,谢某1说现在身上没有,谢某1就开车带着我、小健先到吉利区接上马某13,然后谢某1开着车带着我们三个去济源买冰毒,在回来的路上,我们四个人就在车上吸食了刚买的冰毒,到孟州时还剩有一点点,谢某1带走了。

(3)证人苏某1证明:我在河阳办事处北何庄大街中间门朝南的民房租给关某5了。2017年关某5给我联系后,下午他和谢某1还有一个小伙一起来的,在二楼签订了租房协议,房租是7000元,押金500元,一共7500元,协议签订后,关某5通过微信支付我7500元。

(4)证人张某14证明:我平常居住在孟州市,我家老院在孟州市河阳办北何庄村大队部旁边的39号院。我家老院的二楼的三间房由我丈夫苏某1出租给一名叫关某5的年轻男子,出租时间为一年。从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0日,租金为7000元,我听苏某1说钱是关某5付的。

(5)证人李某3证明: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谢某1后,谢某1骗我说他是单身,才二十多岁,他让我来孟州找他,2017年11月8日前后,我就辞掉在北京的工作,到孟州找谢某1。他安排我住在西街程某2家,我在程某2家住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离开。这期间谢某1天天都会带着他手下的小弟到这里吸食毒品,也多次在吸毒时引诱我让我也吸毒。他一边吸着毒,一边朝我脸上吹烟,并且跟我说吸毒后感觉很美等引诱我的话,但是我知道吸毒不好,我就没有吸食。

(6)证人李某7证明:2014年至今我在家开了一家家庭宾馆,店名“大唐宾馆”。我宾馆共七层,二楼、三楼宾馆,四楼至七楼长期出租。2017年5月份左右和9月份左右,谢某1等人总共在我宾馆租住有一个多月,他们是断断续续租住的,谢某1他们有时候来人多,有时候来人少,多的时候有七、八个人,少的时候也就是两、三个人,所以他们有时候开一间房,有时候开两间或者三间房。

(7)证人张某4证明:2016年9月份左右,我替谢某1在孟州市公馆租过房,租的房是谢某1未婚妻霍某2叔霍某1的房。因为我丈母娘家就是在孟州公馆住的,谢某1当时给我说他是混社会的,名声不是很好,害怕到时候谈不成,所以就让我替他去租房了。他经常在我饭店吃饭,他让我去帮忙,我也就同意了。

(8)证人王某8证明:我家住于北韩庄村,2015年家里的房开始对外出租。2015年7月左右至2016年7月左右,谢某1的朋友霍某2和另外两个女的在我家三楼租住过一年。他们交了一年房租一万元,押金一千元。住到2016年7月左右,他们也没打招呼就不住了。

(9)证人霍某1证明: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我把这套房租给了孟州市青年餐厅的老板张某4了,他在那租了一年到2017年3、4月份。我的这个房子位于孟州公馆,张某4在孟州市供销大厦对面开了一家青年餐厅。

3.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2018年4月17日凌晨1点左右,谢某1让我和我哥去他租的房子那闲聊。后谢某1开着电动车拉着我和我哥到孟州市谢某1租的房间里,在桌子上放有吸毒的工具,谢某1把桌子上一个自封带内的冰毒倒进吸毒工具内吸食,他吸了两口之后又递给我跟我哥,我和我哥都吸食冰毒了。期间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张某3也去了。他见我们吸毒,他也拿着吸毒工具自己吸食冰毒。我们和谢某1在一起算是个小团伙,主要成员有:谢某1、张某3、我、白某10、段某7、小杰等6个人。其中谢某1是老大,我们所有人都听他的指挥,他安排我们干啥我们都会去,我们平时都是跟着谢某1吃、喝、玩;谢某1平时带着我们打架、吸毒、放账、要账等等,做的都是违法的事。还经常请我们吸食冰毒,我至少参与40次吸食冰毒。每次准备吸毒的时候,谢某1经常让我或者张某3去联系其他人,召集他们一起去吸食毒品。我们一般在谢某1的车上或者谢某1在北何庄大街租的房子里吸食冰毒。从2018年3月份左右开始,谢某1的姘头小杰住在北何庄出租房,因为小杰也吸食毒品,后来我们去那的时候只要见到有冰毒,就直接去小杰的屋子里吸食,有时候小杰也和我们一起吸食。我们吸食的毒品都是谢某1提供的。我不清楚他购买毒品的钱是从哪来的,我没有问过他,他也没有给我说过。

(2)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8喝过酒后,谢某1就开车找到我俩,我俩上车后谢某1就将车停在路边,然后从车上拿出来自制的吸毒工具就开始吸毒,徐某8说也想尝尝,谢某1就将他吸毒的工具给徐某8,并且教我俩怎么烤、怎么吸食,徐某8和我就学着也吸了几口,那是我第一次吸食冰毒。我在第一次吸毒之后至今,我在谢某1在孟州公馆租住的房间内、谢某1在北何庄租住的房间、谢某1的车上、西街谢某1的家里、化工镇张永堂家里都吸食过毒品。我不管是在什么地方所吸食的毒品都是谢某1提供的,我本人没有购买过毒品;在谢某1孟州公馆租住的房间内吸食过四五次,在谢某1在大唐宾馆租住处吸食过冰毒有七八次;在谢某1在北韩庄租住的房间内五六次;在谢某1北何庄租住的地方吸毒有十几次;每一次在一起吸毒的人会有不同,每一次都是谢某1提供的冰毒,并且谢某1每一次也要吸食冰毒。在谢某1的车上吸食冰毒也有十来次,都是谢某1带着去出去,地点不固定,人员也不固定,但每一次所吸食的冰毒和工具都是谢某1提供的。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第一次是关某5被判刑的那次。第二次是2018年4月16日我和杨某4、杨某2、王某7一起在该出租房王某7居住的卧室内吸食毒品被查获。

(3)同案被告人马某13的供述:第一次是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当时在吉利想吸毒了,我就打电话问谢某1有没有毒品,谢某1说有,谢某1让我到孟州市黄河滩,我就开车到了联盟路的转盘,谢某1及他手下的两个小弟开车带路,孟州市老拘留所后面的一个小路上,谢某1带着吸毒的冰壶和冰毒来到我的车上,我和谢某1在我的车上吸冰毒了,吸完毒后,我就开车先走了。第二次大概是2018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给谢某1打电话说想吸毒,问谢某1有没有冰毒,谢某1给我说有。我就开车到北何庄楼出租房,我见斌斌正在吸毒,谢某1也拿着吸了两口,我也吸了两口。

(4)同案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2018年春节大年三十的晚上,谢某1开着带着刘某11、张某3、杨某4、杨某2在我家门口把我接到北何庄出租房了,谢某1让我去买聚会吃的东西了,我买东西回来以后,我在微信上说东西买回来了,刘某11下楼给我开的门,我进屋里以后,我把东西放客厅了,我就进谢某1的卧室了,看见谢某1、张某3、杨某4、杨某2、刘某11、孟某12在吸毒,我也吸毒了。

(5)同案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北何庄大街39号房是苏某1的房,二楼是谢某1用我身份证租的,当时谢某1说他的身份证不能用。谢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房东苏忠明转了7500元,其中7000元是一年的房租,剩余的500元是押金。我和杨某4、杨某2先后四次在那里吸毒。其中两次我也和他们在一起吸食毒品了,另外两次我没有吸食毒品的时候,谢某1也在场了,他还和杨某4、杨某2一起吸食毒品了。我们吸食的冰毒都是谢某1让杨某4去买的,具体从谁那里买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6)同案被告人孟某12的供述:我是从2015年开始吸毒,中间也跟着谢某1吸过两次毒,分别是:第一次是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因为想吸毒,谢某1就让我到北何庄租房处找他,我就一个人到北何庄租房处二楼卫生间北边的卧室里,谢某1、张某3、白某10、师某、刘某11都在,我到时他们已经开始吸毒了,我就也趁着吸了两口。第二次是在谢某1的奥迪A4车上,我当时想吸毒,向谢某1要一些冰毒吸食,因为我在社区戒毒期间,谢某1不愿意给我,就让白某10开他的车送我回家,在车上,我让白某10想办法给我弄一点冰毒吸食,白某10就到谢某1那里拿来一点,白某10将车开到我家门口,我和白某10就吸食了。冰毒都是谢某1提供的,但是谢某1具体从那里购买的我不清楚。

3、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在孟州共在孟州租房居住。我和杨某4、张某3、关某5、白某10、师某、王某7在租房的地方吸毒了,这些毒品有我买的,也有其他人买的。2016年七月份的一天,张某6给济源市住的一个东北人“春”打电话买了两小包冰毒,当时是“春”打出租车从济源过来孟州市一帆风顺转盘那里给我送冰毒的,张某6给了“春”500元钱,买过冰毒后,我就和张某6、潘某2(绰号:老蜜)、“春”四个人在张某6的轿车上吸食了冰毒,这是第一次。第二次就是在三天前在我在一品国际小区的住处吸食的,这次的冰毒马某13处购买的,马某13给了我一小包冰毒,然后我就拿着这一小包冰毒回到家后我就在家里自己吸食。

(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15多次容留谢某1、张某3、杨某4、马某13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其位于孟州市化工镇东孟港的家中吸食毒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谢某1、马某13、张某3、杨某4、杨某2尿检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冰壶1个、锡箔纸2卷、电子称一个、甩棍1根等。

2.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5证明:我去过张某15家一次,是谢某1带着我去他家的。2018年4月份的时候,我从禹州那边买过来冰毒之后,谢某1带着我、师某,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这两个人都是谢某1的伙计,谢某1带着我们到化工镇张某15家,拿出来我买的冰毒吸食了。

(2)证人师某证明:我认识一个化工镇东孟港村的男子,叫永堂,我和谢某1及他手下的小弟去过永堂家吸毒。第一次大概是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在永堂家给白某10打电话,让白某10叫上张某3、及我三个人去北何庄把以前借用永堂的吸毒工具带过去永堂家,永堂、白某10、我和张某3也轮流吸毒了;第二次,就是我和斌斌去禹州购买毒品回来后,我和谢某1、斌斌、杨某2四人去禹州购买毒品的车来到永堂家,我见马某13和永堂在玩手机游戏,我看见吸毒的工具在边上放,我感觉他们两个已经吸过毒了。接着,谢某1让斌斌把毒品拿出来,谢某1、永堂、马某13每人都取了一点毒品吸了一会,永堂说这不对劲感觉像假东西。我和杨某2就没有吸,后来我们就走了。第三次,2018年4月18日凌晨,白某10给我打电话说被困在一品国际小区的电梯里了,我就去一品国际小区了,我也看见消防人员把电梯打开,我见谢某1、白某10、杨某4、杨某2、张某6、老密几个人从电梯里出来了。张某6开一辆奔驰车带着谢某1、老密先走了,我、杨某4、杨某2坐到白某10的电动车上,谢某1给白某10说开车直接去永堂家,到了永堂家附近路口,白某10说电动车快没电了,我、白某10、杨某4、杨某2就没有进永堂家。

3.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我在化工张某15家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A4苏D牌照的车带着我和杨某4、白某10一起到化工镇东孟港村的张某15家,在张某15家客厅左右边第一个卧室内,谢某1将两小包冰毒(每一包不足一克)拿出来,和张某15、马某13、杨某4、白某10先后吸食了。第二次是在2018年2月前后的一天晚上吃过晚饭后,谢某1开车带着我和杨某4一起又到化工镇东孟港村张某15家,在张某15客厅左侧的第一个卧室内,谢某1和张某15分别使用一个“冰壶”吸食冰毒,我和杨某4是在他们两个吸食后,我俩也用这两个“冰壶”吸食了冰毒。第三次是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谢某1带着我、杨某4、师某去张某15家吸毒,我记得还有杨某2、马某13也在张某15家吸食冰毒了。

(2)同案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我先后在黄河滩、北何庄出租房谢某1卧室里(谢某1走了以后是王某7住),西街谢某1家里二楼谢某1卧室,化工镇东孟港村张某15家吸食过毒品。我和谢某1、张某3、杨某4、刘某11、杨某2、师某等人去张某15家吸毒很多次,从2018年春节前到3月底大概有20多次。大部分时间我是在车上没有下去吸毒,我记得比较清的,而且我参与吸毒的有几次。

(3)同案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谢某1带着我到化工镇东孟港村张某15家有五六次,每一次去他们都会在张某15家吸毒,其中我在张某15家吸过四次毒。第一次在张某15家吸毒的有我、谢某1、张某3、杨某2、白某10、张某15;第二次在张某15家吸毒的有我、张某3、谢某1、白某10、张某15;第三次在张某15家吸毒的有我、谢某1、张某3、白某10、马某13、张某15;第四次有我、谢某1、白某10、杨某4、张某15。我记不清师某是哪次去吸毒了。

(4)同案被告人马某13的供述:我认识张某15比较早,经常去张某15家,我就是在张某15家认识谢某1的,一般都是我自己先去的,后来谢某1带着手下的小弟也去吸毒了,我记起来的有3次:1、2018年春节期间,我去张某15家一会儿,谢某1带一个外号叫老密的男子也来谢某1家了,谢某1拿出来冰毒,张某15提供的吸毒工具,我、谢某1、张某15、老密就开始吸毒;2、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了,张某15给我400元让我购买毒品呢,然后我又加了40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我打电话联系了洛阳市武建桥的一个男性朋友处购买两小包“骚冰”毒品。之后我将毒品送到孟州市张某15的家中,我不记谢某1是什么时候来的,当时谢某1带着两、三个小弟也在张某15家了,张某15将刚买的毒品拿出来,然后我们几个就开始吸了。我、谢某1、张某15、程某3都吸食毒品了,谢某1带的两三个小弟是否吸食我也不记了。最近一次是我被抓的前三四天的凌晨,我正在城里,永堂给我打电话说谢某1有东西,让我去吸毒,我一进屋,我听见有人说是假的,我就没有吸,我见斌斌吸了几口,斌斌说东西不假。当时在场的有我、谢某1、永堂、斌斌、师某。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还带一个叫李某14的女的到张某15家吸食过一次冰毒。我和李某14、张某15、谢某1一起在张某15的卧室吸食冰毒的。

(5)同案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我去过张某15家两次,这两次是今年3、4月份的时候去过他家。第一次我去张某15家的时候,马某13也在他家,我到他家就是找他聊天,张某15问我有没有卖冰毒的,我说不认识这些人。当时,他和马某13都在卧室一起吸食冰毒了。第二次我和闫某5一起去他家的,闫某5找到我说他那里有冰毒,我就和闫某5一起去他家吸食了,当时,马某13也在他家,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吸食了。我去他家两次,第一次我没有吸,第二次吸食了。张某15家有吸食冰毒工具,冰毒是闫某5买的,具体在那里买的,我不知道。张某15提供的东西,我不知道他从那里弄来的。只有第二次吸食了,马某13两次都在,他都吸食了。

(6)同案被告人李某14的供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钟,马某13开车让我和他一起去小堂家,到“堂”家之后,过了一会,谢某1带着一个20多岁的男子也去小堂家了,小堂从卧室拿出来一个冰壶,小堂、马某13、谢某1和我都吸食冰毒了。

4.被告人张某15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3月份到现在,我一共和谢某1、马某13在我家里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微信上给他转一千块钱,他说去买点“东西”后到我家来玩,他给我说买的是冰毒。过了两、三个小时,谢某1带着两个20岁左右的男子到我家来了,后来我才知道这两个人一个叫张某3,一个叫白某10。谢某1把他买的冰毒和吸毒的工具拿出来,我俩在我的卧室里面开始吸食冰毒。谢某1拿着剩下的冰毒和他的两个伙计都走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马某13在微信上聊天,我想吸食冰毒,我问他能不能买来东西,他说能,我说的“东西”就是指冰毒的意思。我在微信上给他转了800元,让他去购买冰毒。我在家等了一个多小时,他开着他的车到我家,把买的冰毒给我,买的冰毒有1克多,我俩就在我的卧室,把买来的冰毒吸了。第二次吸食完冰毒之后,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谢某1给我说他的汽车坏了,让我借他1000块钱修车,第二天晚上9点钟左右,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欠我的钱换成冰毒给我吧,我说行。过了半个小时,谢某1带着白某10、杨某4、师某来了,谢某1来我家带了2克左右的冰毒,我让白某10、杨某4、师某拿着毒品到门口车上吸食冰毒,谢某1把冰毒分成两半,一半给他们,剩下的一半冰毒我和谢某1在我的卧室吸食了。

5、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15家搜查的事实。

八、该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2014年11月6日,因被告人谢某1借席某1(另案处理)1万元钱拒不归还双方发生矛盾,谢某1与席某1双方约定在孟州市口聚众斗殴。当日10时许,谢某1带领梁某2、杨某4(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刘某7(另案处理)、程某2(在逃)、谢鼎立(在逃)、谢某2(在逃)等人驾驶两辆汽车携带木棍窜至斗殴现场,席某1带领刘某4(另案处理)、刘起飞(另案处理)、闫某7(另案处理)、李某10(另案处理)、郭某6(在逃)等人驾驶四辆汽车携带着关某2刀、钢管等凶器窜至斗殴现场,双方在南环路××村口进行斗殴,造成杨某4、范某、闫某7、刘某4四人受伤。2018年7月31日,经孟州市公安局鉴定,闫某7、刘某4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事后双方私下调解,席某1赔偿杨某4、范某共7.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住院病历,证明刘某4、闫某7、范某、杨某4因打架在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7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快中午的时候,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别人欠我钱了,你来大定路找我一下吧。”我在南环路三道村口往西100多米路北的人行道那里找到了谢某1,当时谢某1带着七、八个人开了两辆车在路边等着,我认识的有杨某4、二伟、范某、谢某5、谢鼎立。我看见南环路往西距离我们300多米的地方停了三、四辆车,有十几个人在车边站着说话哩,我才知道对方就是席某1和席某1带的人。当时席某1的一方将车停在南环路路南距离我们二三十米的地方后他们都从车上下来了,他们有人拿砍刀,有人拿着钢管就往我们这冲,我们这边的人就赶紧跑到谢某1开的车上拿木棍,然后谢某1这一方的七八个人就和席某1一方的十几个人厮打在一起,他们互相打对方,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就赶紧跑到我开的白色大面包车后面去躲藏,他们在一起打了二、三分钟,我看见杨某4的脸上流血了,席某1一方的人就开着车顺着南环路往东跑了,然后我们这一方的人就开着车带着杨某4去医院看病了。我没有参与打架。

(2)证人范某证明:2014年冬天的时候一天上午,大概是11月份或者12月份的时候,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想给我弄事嘞!你在哪?都来春波水暖店集合。”我和杨某4之后上了谢某1的车,我见谢鼎立和谢某1在车上,谢某1给我说刘某12还开车带着人在后面跟着,我记起来的有刘某12、谢某5、二伟,其他人我记不清是谁了。我们就一起往南环路和三道沟交叉路口王庄附近去了,到了以后,谢某1、我、老发、谢鼎立先下车,我看见对面又来了几辆车,我见席某1带着人拿着刀下车了,席某1举着刀喊“砍”,大概有二十人左右拿着刀、钢筋棍、钢管等凶器朝我们这一群人砍过来了。我们这边的人都往白色金杯面包车上拿木棍了,我们拿到木棍以后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双方都是混战,拿着凶器互相朝对方头上、身上打。后来双方就准备上车互相撞,对方开车跑了,我们开着车一直追,追到北开仪村的时候,见不到对方的车了,我们就带着老发去二院看病了。我想应该是谢某1和对方在电话里已经约好打架了,见面后就没有多说话,就开始打了。我认识的有席某1,对方的人是席某1叫的,对方来有二十人左右,有三、四辆车,我见席某1开的是一辆越野车,其他人情况我记不清了。我们这方在医院看看病,经过中间人说情,我们双方调解了,对方给我们赔了钱,赔了7.2万元,我打了2.2万元的收条,杨某4打了5万元的收条,因为当时参与打架受伤的人都去医院检查了,花了一部分钱,我也受伤,也花了一部分钱,杨某4受伤比较重,剩下的钱都给杨某4了。

(3)证人杨某4证明:我们一直开到南环路××××村口十字口后往南环西边一拐弯直接停在南环路北边的人行道里面了,当时谢某1的车子停在前面,面包车停在谢某1车子的后面。我们刚把车停好就看到一辆广汽传祺SUV沿着南环路从路西边往我们这边驶来,离谢某1的车子还有十几米远的时候停车后,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之后谢某1就一个人也从车里下来和对方说话,具体说些啥我不清楚,对方小伙喊了一句:“拿家伙”,然后我就看到对方的人都去车里拿凶器了,有的人手里拿着砍刀、还有人手里拿着木棍、钢管等凶器。我们的人就赶紧往大巴车上跑,每人都拿了一根谢某1事先准备好的锨把下车,然后我看到骂谢某1的那个小伙用一把大砍刀向我砍过来,我赶紧用木棍档了一下,当时我的木棍直接被砍断了,我就赶紧往后退,退的过程中我发现我的右脸上从右眼角到鼻子处斜着被划伤了,然后我就将锨把扔在地上用手捂着脸部,赶紧退到大巴车后边了。大概持续不到一分钟,打架就结束了,然后不知道为啥了对方的人就开车跑了,谢某1就说先把我送医院,之后我就住院接受治疗了。后来谢某1说席某1赔给我5万元钱。

(4)证人席某1证明:2013年的时候,谢某1在我这里借了1万元钱一直没还我,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孟州市城区上碰见了谢某1,让他还我钱,他不还我钱,还骂我,之后用拳头往我脸上打了两下,说威胁我和我家人的话。第二天早上我就给谢某1打电话,他说他在武松公园南边那条路那,让我过去。挂了电话后,我就打算去找谢某1,但是我当时心里也害怕,我就给刘某16打了电话说,让他找俩人一起去武松公园给钱要过来。大概走到南环路和会昌路的交叉口附近时候,我见刘某16碰见谢某1他们了,他们在那说了会话就开始争吵了。之后我就看见谢某1那边的人从车上拿了几根木棍下来,我就在我车上拿了一把长刀,想震慑下对方,但是谢某1那边的人就拿着棍子往我这边来了,先拿着木棍往我腿上打了一棍,我本来想去拿刀,但是刀太短了,我就在路旁捡起一把干农活用的叉子,拿着叉子就冲到人堆里开始乱挥舞乱拍。这时,我听到有人在喊:有人受伤了,先去医院。之后,谢某1那边的人就带着杨某4去医院了,我们这边的人也都走了。后来我听说杨某4伤到脸了,范某的胳膊骨折了,我赔了杨某4和范某一共七八万元。

我这边有刘某1、闫某6、郭某6、豪、刘起飞,还有一个叫“齐”,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大概有十几个人吧。谢某1那边去的大概有十二三个人,我叫的上名字的有谢某1、杨某4、范某、大伟还有二伟,还有一些我不认识。

(5)证人刘某4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源锋说席某1和谢某1在孟州市说欠钱不欠钱的事呢,席某1叫我也去呢。然后我就和源锋一起往南环路去了。我和源锋到南环路××××十字口之后,看到席某1、郭某6等人已经在等我们了,当时还有七、八个人也在,这些人都是席某1一方的人。席某1让我们来镇镇场的意思,我的理解就是来的人多,在人数上面占据优势,给席某1壮胆呢。如果谢某1来的话看到我们这边人多,不敢随意动手打席某1。这时刘起飞打电话找我,然后我将席某1和谢某1的事情告诉他之后,他害怕我吃亏,所以他就来找我了。我们开两辆车停在了三道沟村和南环路交叉口的人行道内了,我就和刘起飞两个一起去找谢某1了。谢某1这边有两辆车至少10个人,大部分人都在面包车内坐呢,我们两个到谢某1车跟前时看到谢某1从小轿车内出来了。席某1、郭某6、源锋等人从车里面下来了,六七个人手里拿着钢管、砍刀从马路对面往我们这边走来,然后谢某1这边面包车上的人都从车里面下来了,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一个木头掀把,我听到谢某1喊了一声:“打他们”。然后谢某1这边一个男子,拿着一根木头掀把在我的头上打了一棍,我就被打倒在地上了,然后我就赶紧爬起来跑向马路对面了。后来席某1说双方都说好了,除过医疗费,席某1还给了我2万元。

(6)证人李某10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点,我走到南环路××××路交叉口的时候,看见席某1和一群人在十字路口东侧路南50米的地方站在那里说话,我下车后看见席某1、刘某4、刘起飞、闫袁峰、郭某6、闫磊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路边说话里,席某1说他和谢某1因为债务纠纷一会要打架里。过了十几分钟,我们开着车到南环路××××交叉口的时候,我看见谢某1带着十几个人在十字路口路北,刘某4满脸流着血站在南环路的路中间偏南的路边,我们的人都从车上下来,有两个人拿着刀,剩下的人都拿着钢筋棍。谢某1就带着人往我们这边来了,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了,当时的场面很混乱。我们听到对方的人也准备开车撞我们,我们就赶紧都上车了跑了。

(7)证人闫某6证明:2014年,席某1叫过我去南环路和三道沟交叉路口,我和闫某7坐出租车到南环路。我见席某1和对方说话了,我在路边站,双方打起来了,我没有参与打架,我看见席某1带着人和对方的人已经打起来了,双方打架的人有拿木锨把、好像还有钢筋棍之类的东西。我不知道双方为什么打架,席某1给我说是要钱。我不是太确定席某1和对方各有多少人参与打架,席某1这方大概有六七个人,对方大概有十几个人。对方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我见闫某7受伤了,闫某7一个大拇指受伤流血了,闫某7看病钱是席某1出的,我不知道席某1出多少钱。

(8)证人闫某7证明:好像是10月、11月份左右,有人叫闫福锋去南环路,好像是有人打架,闫福锋让我们和他一起去,我们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我见很多人,分成两方,路边还停有几辆车,闫福锋带着我们找席某1了,我就认识席某1和闫福锋、马某7,我好像还见钱斌也在现场。双方开始在说话,说了几句话,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了,我记得席某1这方大部分人拿的是钢管;对方的人拿的是木棍;打架场面很乱,大部分人我都不认识,我也分不清是那方的人了,好像还有3、4个人拿砍刀;双方的人都是拿着凶器朝对方身上打,我没有拿东西,我用拳头上去打了几下,场面很混乱,我也记不清打到人没有,但是我的右手大拇指第一关节被刀砍掉了,砍的就连一点皮了,被谁砍的我不清楚。我是从医院出来后,我听别人说赔我有钱,但是赔我的钱我没有得到,闫福锋拿走了,好像是2、3千元,我也不清楚是谁赔的钱。

(9)证人郭某6证明:席某1和谢某1在孟州市南环路上打架的事情我知道,我当时也去了,我当时是席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但是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时候,也没有给我说是去干什么的,而且我去的时候,他们也已经打完架了,我也是后来才知道,席某1和谢某1在那里打架了。具体时间我是真的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是在一天上午的时候了,他当时给我说他在城里面南环路那里了,然后我就开车往南环路那里去了。我到城里面南环路那里的时候,我见席某1当时都已经在车上准备走了,我当时问他让我来干什么了,他给我说没有事了,然后我就自己开车回家了。后来才知道他那一天在南环路那里和谢某1打架了,我想着他让我来应该让我帮他打架了,我不清楚席某1和谢某1打架的事情都有谁参与了。

(10)证人苗某证明:2014年的11月6日,梁某2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丹哥(谢某1,小名又叫谢单)正带着人在三道沟村口和席某1的人打架呢,你也赶紧过来吧。”我说我正在整理仓库,暂时去不了。之后,他就把电话给挂断了,我则继续在那里整理仓库。过了一个多小时之后,我就给谢某1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事情怎么样了。电话里谢某1告诉我说他人在二院。后我就也去了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见到了谢某1,当时还有杨某4、范某等人也在,杨某4的脸上被弄伤了。我问了他们是怎么回事,谢某1告诉我说是在三道沟村附近和席某1及席某1带的人发生打架了,杨某4、范某等几个人都受伤了,他带着人来医院检查、看病了。

(11)证人何某证明: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席某1给我打电话说:“哥,我因为债务纠纷和别人发生打架了,对方有人受伤了,你和我一起去派出所一下吧,帮忙说一下这个事。”我就和席某1一起到会昌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后,我在派出所院子里遇到两个人,席某1给我说:“这就是对方受伤的人。”对方的人先要的是10万元,经过双方商量,最后,席某1同意赔偿对方7、8万元,对方也同意了,至于最后具体赔偿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席某1把钱给我以后,我把钱给对方的两个人了。

(12)证人汤某5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席某1跑到我的公司里面找到我,他哭着对我说:“谢某1刚才带着几个人在合欢路北头打我了。”我就劝他报警,不要再带人去找谢某1打架了。过了三四天的早上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走到南环路大定路红绿灯往北100米的地方碰到了李某10,当时李某10开着车停在路边,车上坐了至少还坐了三个男的年青人,我就问李某10去干啥了,他说:“席某1叫我过去里。”当时李某10也没有说他们去干啥里,因为之前席某1给我说过谢某1带人打他了,我想着席某1叫李某10过去就是找谢某1打架里,我就给李某10说:“你到那里可不敢打架呀。”。过了两三天,席某1去我公司说那天他和谢某1各带了一帮人在南环路打架了,两方都各有两三个人受伤了。席某1还说对方问他要二三十万元,最后他赔偿了对方二三十万才把打架这事解决了。席某1说对方有十几人,都是谢某1叫去的,他们这一方也去了十几个人,其中有刘某1刘某17、闫袁锋,李某10。闫袁锋去的时候带了四五个人,指头折的人就是闫袁锋叫去的,刘某1、刘某17、李某10去的时候也各自带有人去,打架结束后刘某17还问席某1要了8000元。

(13)证人姚某1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席某1给我打电话说:“过两天我准备和谢某1弄事里,你到时候也过去。”过了两天的上午,我不记是谁给我打电话说:“你哥席某1在南环路和别人打架里“。然后我就开车顺着南环路由西往东走,走到南环路××××东100米的地方,我看见我一、二十个人南环路的路边上正在打架,其中一方手里拿着木棍,另一方人拿的是啥我没有看清楚,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双方都厮打在一起,我看见刘某17已经躺在了地上,席某1从路边晒花生的地方拿了一个钢叉往打架的人那里去,也有人开车开很快往打架的人群里冲。我当时只是从他们打架的现场经过一下,也没有在现场停留,我开着车顺着南环路往东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事后我听说是席某1和谢某1各带十几个人在南环路打架了。他们每一方大概有十几个人,他们厮打在一起,谢某1的一方人手里都拿这木棍,席某1的一方人手里拿的是啥我没有看见。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也不知道谁是席某1一方的人,谁是谢某1一方的人,我认识的有席某1、刘某1、刘某17、闫袁锋、梁某2。我看见刘某17躺在打架现场路边的地上,其他人是否有人受伤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没有看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和席某1聚众斗殴的事属实,是程某2通知我去的,我通知其他人去的。我们拿的棍棒是我买的,去的时候开程某2的车。最后,席某1赔偿了杨某4、范某的损失,他们看病的时候,我还垫付了6000元左右,后来这钱又还给我了。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大概在2014年冬天的一天早上八九点左右,谢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他。打完电话后我就到鼓楼南边的水暖店找谢某1了,我到水暖店后看到谢某1、“老发”(我不知道他大名叫啥)、春波(水暖店的老板,春波是否跟我们一起去我不记了)、还有四五个男子我不认识,这四五男子都是谢某1的伙计。谢某1说他跟席某1闹矛盾了,一会儿去说事呢,有可能要打架,谢某1还从外面拿来一捆木棍,有七八根。之后谢某1的一个伙计开着依维柯将我们拉到孟州市与三道沟的十字口,车停以后,我们在车上等了一会,大概10分钟左右,对方将车停在我们车的正前方大概四、五米的位置后,谢某1说席某1来了,还让我们都在车上等他,谢某1就一个人下车了。然后席某1和刘某17也从车里出来跟谢某1交谈,之后我们听到刘某17在骂谢某1,然后谢某1就和刘某17吵起来了,这时候对方从车里下来10个人左右,其中有人手里拿有砍刀之类的东西。随后谢某1就回到依维柯车上拿木棍,我们车上的几个人也拿着木棍跟着谢某1一起下车了,然后我们双方的人就开始打起来了。我当时因为认识刘某17就没有跟对方动手,只是站在依维柯车边看着他们两帮人打架。

我们这边谢某1和依维柯车里的人都拿着木棍下车后和对方的人打成一团了,双方都是互相用木棍和砍刀乱砍乱轮,没有工具的人是用拳头和脚互相攻击对方,双方打架持续了一两分钟。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时间也过去这么久了,我不记具体他们每个人都是怎么打架的。打完架之后,有人受伤了,我们双方就赶紧散了,我们就回到依维柯车将受伤的人送到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剩下的人去哪了我也不清楚。事后我听谢某1说席某1赔给“老发”有钱,具体赔多少钱我不知道,所以这件事没有经公安机关处理,我们是私了的。

4.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刘某4、闫某7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谢某1以被害人马某1与其前妻李某14有暧昧关系为由,纠集刘某9(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2等人到孟州市将马某1车辆逼停,并将马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南边的黄河大堤,谢某1等人持含透明液体的注射器、匕首等凶器对马某1进行威胁,并让马某1跪在地上,自己扇自己耳光,谢某1、梁某2、李某14等人对马某1进行殴打,刘某9逼其向刘某8写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后刘某9将马某1所驾驶的汽车开走,随后谢某1又让马某1给自己写了一张三万元的借条。至当日11时37分许才让马某1离开,非法控制马某1人身自由约四个小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借条,证明2014年12月8日马某1被迫向刘某8打了一张1.7万元的欠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2证明:2015年6月17日中午大概12点左右,马某1打电话说他在金河阳宾馆对面的路边让接他。还说当天早上刘某9、谢某1还有几个人把他强行拉到黄河滩打他,并逼着他写了两张欠条,车也被刘某9开走了。早上11点左右,我朋友刘某8把我叫到他的店里对我说“马某1被刘某9带走了。”并说刘某9在电话中说要替刘某8要马某1欠他的钱,并说已经让马某1写了欠刘某8钱的欠条了,让刘某8给他3000元钱,刘某8不同意给刘某9钱。这时我见已经中午十二点了,就骑摩托车往金河阳宾馆对面的路边去,看见马某1在路边路牙上坐着,脸上有伤。马某1说他刚从黄河滩回来,并说对方有四五个人将他打了一顿,并逼他写了两张欠条。随后马某1让我带他去找刘某8,将手里欠条给刘某8。当时刘某8说他没让刘某9去问马某1要钱,但是马某1不信。我当时见马某1左耳朵肿的很大,还有血,右眼处是肿的还有点黑青。马某1对我说是被刘某9和谢某1、还有三个人他不认识,拉到黄河滩打的。

(2)证人刘某8证明:2015年6月17日早上9点多,刘某9给我打电话问我马某1欠我多少钱?我当时说欠我一万多,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刘某9说让我好好想想就挂电话了。之后我就给马某1打电话,但是没打通。因为2015年6月16日晚上马某1让我第二天陪他去奥森板厂要账呢,我一直等到9点多,马某1也没有给我回电话,和刘某9通完电话后我感觉不对劲,就赶紧给马某1打电话,马某1的妻子在电话中说马某1出去了。随后刘某9给我打了三四个电话,问马某1欠我多少钱,我就给刘某9发了信息告诉他“去年12月份总借钱16500元包括OPPO手机”。到11点01分,刘某9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金河阳宾馆找他,说他治住马某1了,并让我看了马某1写的欠我17000元的欠条。然后刘某9让我写委托书,还问我要3000元的委托金,说只要我写了委托书并给委托金,就把马某1写的欠条和马某1的车给我。我当时心里很犹豫害怕出事牵扯我,我就没同意给刘某9写委托书,我也没给刘某9钱就走了。到店内后我对赵某2说刘某9把马某1带走了。之后赵某2就骑摩托车去把马某1接到我店内了,马某1到我店内一见我就往我店内的桌上扔了一个粉红色纸团,并说:“这是给你写的欠条。”马某1说:“以后咱们伙计到头了。”说着马某1就从我店内走了。当时马某1到我店内时我没注意他是否有伤,只是在远处感觉马某1的左脸太阳穴下面有点肿。

(3)证人李某14证明:大概是2014年冬天,我是通过陌陌认识马某1的,马某1总共借了我11500元钱。谢某1知道借钱的事后,说这要钱的事情不让我管了,他去要。有一天中午十一点左右,谢某1给我电话说:“我逮住马某1了,你不是要问马某1话呢”,我就从家里面开着车子到十二中后面大堤往南一点的小路上找到了谢某1他们,就跟着谢某1开的一辆黑色轿车到黄河滩。我就问马某1:“你是不是骗我了?”,马某1说嗯了一声,还说对不起,我因为生气就扇了马某1两耳光。我就给谢某1说这事到此为止,你赶紧让马某1走吧,不要惹事,然后我们就都开车回去了,谢某1就让马某1下车走了。当时除过谢某1以外,我只是看见副驾驶位上还坐着一个人,车后面是否坐有人我也不清楚。

(4)证人贾某证明:大概是2016年的时候,姚贝和韩某5给我说他们两个跟着谢某1打过一个叫马某1的男子,是谢某1让他们两个去打的,姚贝和韩某5说把马某1拉到黄河滩,在黄河滩沙土地里挖个坑,让马某1跪里面,谢某1指挥人打马某1了,谢某1还让马某1打自己脸。我听说因为马某1欠一个女人钱了,而且马某1经常骗女人钱。我听说打马某1的人有姚贝、韩某5还有刘某9,好像还有一个西虢戍楼村的男子。

(5)证人席某1证明: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接到马某1打来的电话说谢某1找他要钱呢,准备弄死他呢,想让我去替他找谢某1说事呢。紧接着耿某1也打来了电话说:“马某1欠谢某1钱,谢某1要找马某1事呢,咱们在一块将这事说说”,我当时就同意了,在第二天我联系耿某1在清风路的一家饭店见面,谢某1及另外的两个小弟都在场,马某1进到包间还没有开始说话的时候,谢某1就从身上掏出来一把和刺刀样式差不多的刀插到了桌子上,吓得马某1直接躲到了墙角,谢某1嘴里面骂骂咧咧拿刀在马某1身上比划,说要是不还钱的话,非要马某1命呢。马某1当时很害怕,满口答应现在就去给谢某1弄钱。马某1说:“我欠谢某1妻子一万元钱。”后来。马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往孟州市巡警队附近给我一万七千元钱,我将马某1欠我的2000元扣除后,剩下的一万五千元钱通过耿某1给谢某1了。

(6)证人刘某9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8对我说马某1欠他有钱,还在他店里拿了两部苹果手机,要我问马某1要16500元,刘某8还说没有打条。2015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我打的到孟州市找马某1要账,正好遇见谢某1带着几个小伙也在一化家属院找马某1要钱了。正在闲聊时马某1开着他的大众普桑车从一化家属院出来,谢某1就开着他的车将马某1的车逼停在路边,接着谢某1和三个小兄弟就下车,将马某1从车上拉下来,直接塞进一辆车的后排,这两个人一人一边也坐在这辆车的后排,另外一个小伙去开马某1开的车。将马某1拉到黄河大堤,过了有三五分钟,一个女的带着两个小伙开车赶到我们停车的地方,谢某1说这个女的是他的对象,马某1就是骗她的钱。和谢某1对象一起来的有一个是梁某2,另外一个我不认识。谢某1的对象到后上去就去扇马某1耳光,这时梁某2以及其他三四个小伙一起上去对马某1拳打脚踢的。谢某1拿着一个医用的注射器(带针头),注射器内有一些透明的液体,谢某1拿着这个注射器走到马某1跟前,说“不给你点教训,你以后还会出来害人”,我就又上去从谢某1手里将注射器夺过来扔在路边,谢某1就上去用手朝马某1的脸上扇,我拦一下,谢某1就停了。我问马某1是否欠刘某8的钱,马某1也承认欠刘某8的钱,因为我不知道马某1具体欠刘某8多少钱,我就给刘某8打电话问马某1欠他多少钱,刘某8说有一万七千元左右,我就让马某1写了一张欠刘某8一万七千元的欠条。我从马某1手里将欠条抽走,就把马某1的普桑车开到金河阳宾馆。我让刘某8到金河阳宾馆,说“这是马某1的欠条,但是你需要给我出具一份委托书”,大致意思就是刘某8委托刘某9向马某1索要欠款。然后我又向刘某8索要一两千元的委托金,但刘某8一直都没有给我。接着我就将马某1打的欠条给刘某8了。再后来我就开着马某1开的普桑车走了。

3.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2015年6月17日早上8时许,我开借张发安的豫H×××××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从一化家属院的家里出来走到河阳大街与合欢路交叉口时被一辆白色轿车和一辆蓝色轿车堵在了交叉口,当时从白色轿车上下来了三个人,一个是刘某9、一个是身上和胳膊上纹大龙的人,还有另一个小伙我不认识,他们将我从车里拽下来了,拽到了那辆白色的轿车的后排上,那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开着我的车,他们将我拉到白色轿车上后,刘某9就问我是否欠刘某8钱,我说欠刘某8万八块钱,刘某9说:“那就对了,刘某8让我来问你要钱了。”车子过了第一道大坝往南大概走了五十米,谢某1将车停在了路边,当时谢某1和那个纹大龙的人又各自朝我头上打了两拳,刘某9让谢某1拿出了纸和笔并让我给他写欠条,一开始我没写,谢某1就从腿边的刀鞘内抽出一把砍刀吓唬我,还拿一根带针头针管,管内有透明液体,当时谢某1说:“这通贵里,来给你打一针。”说着他就拔掉针头的套管,后针管被人抢走扔了。当时我见他们要治我呢,我就给刘某9打了一张“欠条,今欠刘某9壹万柒仟元(17,000元)”。写成后刘某9就把欠条拿走并开着我的车走了。我就准备从白色轿车上下来,但是谢某1和那个纹大龙的人拦着不让我下车,这时谢某1的妻子李某14开车过来了,之后谢某1开车沿着第一道大坝一直往东跑到化工段,在路上时谢某1对我说:“你以为借我的钱是那么好还的?”当时我说:“丹,去年我借的钱不是还完了。”谢某1把我拉到那个堆石头的大坝上后,谢某1就用拳头朝我前额上打了两拳,用脚朝我胸口踹一脚,又上来抡着拳头朝我左耳朵上打了两拳后又一脚将我踹坐在地上,之后那个纹大龙的人上来抡着拳头又朝我左耳朵上打了两拳,谢某1把欠条和笔递到我手里让我给他写欠他40000元的欠条,我问谢某1:“我为啥给你写?”“丹,去年我借的钱不是还完了。”谢某1说:“你还了多少钱?”我说:“我当时借了12000元,还了17000元。”谢某1说:“那我咋只见到15000元?”谢某1说:“你和我媳妇的聊天记录我可没删。”当时旁边那个之前开我车的小伙对谢某1说:“你让他写那么多干啥,写30000元就行了。”随后谢某1就让我给他写30,000的欠条,当时我怕他们拿刀砍我,我就只好给谢某1写了欠李某14人民币30,000元的欠条。写好后他们将我拉到南关后就叫我下车了。下车后就给我朋友赵某2打电话让他来接我,又让他陪我去找到刘某8,我问刘某8是不是你叫刘某9问我要账了,刘某8说没有,随后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我在2014年冬天借李某14的钱已经还了,我现在根本就不欠李某14和谢某1钱。谢某1在让我写欠条之前就和那个纹大龙的人把我打了一顿,当时那个纹大龙的人从车里还掂了一把刀,我如果不按谢某1的意思写,他们还不知道怎么打我呢。我左耳朵现在肿了,耳朵上面还有血,我耳朵里面还一直流水,左耳也一直响,右眼也是肿的,嘴里当时也被打烂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7日因为马某1骗了我前妻一万元,我叫刘某9、梁某2、李某14对马某1进行殴打,然后让他还钱。当时,刘某9给我打电话说马某1欠他钱,让我和他一块去找这个人说事,我就开着我借来的车子拉着刘某9,在刘某9的指引下来到一化家属院门前。等了几分钟后,看见马某1开车出来了,然后刘某9就让我开着车子撵上马某1,让马某1将车子停在路边,刘某9就马某1从驾驶位叫下来,让他在后排座位上。然后刘某9开着马某1的车子,我就开着我的车子跟着马某1车子到了黄河滩,然后刘某9就让马某1下车,将马某1的车子开走了。我就拉着马某1将马某1送到了城里面,当天马某1就报警说刘某9将他车子抢走,并且还告刘某9在黄河滩打他后让他打欠条了。但是我没有见到刘某9让马某1打欠条,最后通过派出所调解,刘某9赔了马某1一千元钱,并且好像还将车子归还给了马某1。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2015年或者2016年的时候,谢某1的前妻李某14给谢某1说有个叫马某1的男子骗了她1万元,谢某1听说后就约马某1要账,第一次是在孟州市光华路,谢某1把马某1约到红星村口,当时谢某1、我、还有2、3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在场。马某1开一辆白色轿车过来了,马某1没有下车,谢某1和马某1说了几句话,我见谢某1从身上拿出来一把刀,朝马某1车驾驶位后车顶砍了两下,马某1开车走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9给谢某1打电话说在马某1家门口看见马某1了,谢某1给我打电话说见到马某1了让我过来一下。然后,我和谢某1一起到一化家属院小区门口,我见刘某9也在小区门口。在小区门口等了一会,当时在小区门口的等马某1的时候,还有几个人,我想不起是谁了,我们看见马某1好像开一黑色桑塔纳出来了,我不记当时谁开车把马某1的车拦住了,反正最后我们把马某1往黄河滩拉。在二院东门对面一个药店,谢某1提议买个针管吓唬马某1,我记不清谁去买了一个针管和一瓶红茶,谢某1在车上用针管吸了红茶。我们把马某1带到十二中南不远的大坝下面,听谢某1给马某1说骗李某14钱的事,我见谢某1拿着吸好红茶的针管吓唬马某1,准备用针管给马某1打。我让马某1跪到地下,我不记是我还是谢某1让马某1扇自己至少有十几下耳光,马某1正自己扇耳光的时候,李某14自己过来了。接着谢某1、李某14、马某1就说钱的事,最后让马某1走了。从马某1家门口到让马某1走,这中间时间也就1个小时吧。我没有叫人去,不知道谢某1是否叫人一起去了。谢某1拿吸了红茶的针管威胁马某1了,我不记是我还是谢某1让马某1打自己耳光了。我不知道马某1归还谢某1、李某14多少钱。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1月份的一天,闫某2因女朋友王某1与张某2在一起逛街与张某2发生争执,后闫某2联系到李某12、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梁某2等人,被告人梁某2、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到现场后,梁某2持刀架在张某2的脖子上对其威胁,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闫某2、李某12对张某2进行殴打。事后闫某2爷爷闫某1赔偿张某2人民币16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收条,证明2016年3月10日闫某1替闫某2赔偿张某2一万六千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2证明: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孟州市三立大世界门口我见到张某2和我女朋友王某14在一起,我就给李某12说了。李某12将我带到三立大世界门口,看见张某2和两个人也到三立大世界门口,这时候梁某2、薛某1、关某5、吕某1等一共有八九个人从车上下来,梁某2带着一把刀走在最前面,我见梁某2用刀架在张某2脖子上,并说了一些威胁的话,随时薛某1、李某12、关某5等人就直接上去对张某2进行殴打,有人用脚踹,有人用拳头打,打了有两三分钟,薛某1、李某12、关某5等人就停下来不再打张某2了。

(2)证人李某12证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闫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汇丰步行街南口被人打了,我听了之后就和薛某1、吕某1找到闫某2,他说和他朋友在汇丰步行街转的时候,碰到他女朋友王某14和一个男的在街上一起转,闫某2他们三个人就把那个人打了一顿,被打的那个人说去找他哥了。正在说话的时候,一辆车过来了,被打的那个男的带两个人过来了,其中一个有二十四、五岁的男的说谁打我兄弟了,你们再打一下试试。我见到梁某2带有八个人从两辆车上下来了,应该是吕某1给梁某2打电话让他过来的。我不记得薛某1还是吕某1指着挨打的那个人的哥说这个人可牛逼,梁某2听了之后直接从车上拿过来一把二十公分左右的军刀过来,把军刀架到挨打那个人的哥的肩膀上,那个人不敢动了。除了梁某2和他带来的其中一个人没有动手之外,我们其他人都上去打和王某14一起转的那个男的了,打过之后吕某1、梁某2、我、薛某1、闫某2以及闫某2的两个伙计都走了。

(3)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的一天晚上,我是路过时看到的。后来,我听说因为有人找闫某2的事儿,闫某2就打电话联系梁某2等人,让梁某2带着几个人在汇丰三立大世界门口,围着一个男子(该男子是田寺村的,我叫不上来他的名字)进行殴打,期间梁某2手里还提着刀,因为天黑,我又离得远一点,也没有看清怎么打的。后来我就离开了现场回家了。因为我当时参与胜利烧烤门口的寻衅滋事案件,我也动手打人了,河雍派出所的民警到我家找我,我知道后,就跑去银川躲避抓捕了。

(4)证人薛某1证明:2015年底或2016年初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和谢某1等总共有十个人左右一起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台球时,梁某2接了一个电话,随后梁某2说跟他出来一趟,然后就带着我、关某5、张某3、段某7、杨某4一共七八个人一起开车去了汇丰步行街南口的位置,见到闫某2在三立大世界门口站着,梁某2正和闫某2说话时,从汇丰步行街北边走过来两三个人,梁某2上前和他们其中一个人说话时就和那个人打起来了,除了我和吕某1没有动手之外,我们去的其他人也一起上去殴打那个人,那个人就没有再还手。我们打了一两分钟,梁某2从车上拿过来一把带刀鞘的刀身放到这个人肩膀上,对方见梁某2有刀,站到那也不敢动。梁某2说找事了就去顶尖台球厅找他,之后我们就返回顶尖台球厅继续玩了。

3.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和王某14是2015年的时候认识的。2016年的一天,我和她一起在汇丰步行街南口正走哩,有几个小伙把我拦住了问我是不是张某2(张某2,小名张曾用),我说是,之后他们就上来揍了我一顿。揍我的原因应该是我和王某14一起在街上转了吧。开始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后来又开来一辆好像是奥迪车,我看到有一个人拿着刀下来了过来吓唬我,他们打我的时候,我坐在地上,双手抱着头,我不清楚有几个人打我了,他们没有拿东西,都是用拳头和脚揍我了。他们打过我之后,说如果想打架,到顶尖台球厅找他们。我就直接报警了。后来我听说当时带头打我的人叫闫某2。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当时我和谢某1在“顶尖”台球厅打台球呢,吕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个叫闫某2的朋友挨打了,想叫我去帮闫某2出出气。我开着谢某1的奥迪车往三立大世界驶去,吕某1、薛某1、闫某2、李某12等人都在那里等我呢,到那里之后见到对方来了三个年轻男子,和吕某1、薛某1、闫某2、李某12等人相对着站着,我就将我开谢某1的车座下边的一个皮质的刀鞘拿了出来,并把刀鞘放到了一个男子的脖子上,对这个男子说,想报仇的话我就在顶尖台球厅里打台球,随便你们去。我走之后看到吕某1、薛某1、闫某2、李某12等人在拳打脚踢打对方。

(2)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梁某2、薛某1在一起时,闫某2打电话,说他在汇丰步行街南口遇见他女朋友王某14和一个男的在一起,他拦着不让那男的走,让我叫几个人一起去教训一下那个男的。我就给梁某2说了,梁某2又给吕某1联系,吕某1答应往汇丰步行街南口去。我和梁某2、薛某1就一起开着车到汇丰步行街南口,吕某1也到现场了,在三立大世界门口看见闫某2和那男子在撕拽着,我和薛某1、闫某2就直接上去打那个男的,这时梁某2从车上下来,手里拿了一把刀,梁某2拿着刀架在该男子脖子上吓唬人家,我们看见后赶紧将梁某2拦过去,这时该男子就往南过马路跑了。闫某2和吕某1没有追上那男子就返回来了。吕某1当时也动手了,他用拳头朝那男子身上打了几拳,后来又去追那男子。我们都是用拳头朝那男子的身上乱打。梁某2没有动手,但是他拿着刀吓唬人家了。

(四)敲诈勒索罪

2016年1月份,因闫某2让被告人梁某2等人帮助其打架,被告人梁某2以被害人张某2报警需要平事为由要挟闫某2打一张1万元的借条给张某6并约定高利息,后闫某2被迫还给张某6三四千元利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12证明:我们在打了张某2之后,我们就开车在街上转,梁某2打来电话说让我们找个宾馆,他们一会过来和我们一起说说打人的事。梁某2带着吕某1和一个男的就过来了,梁某2说打人这事可严重,闫某2问梁某2咋弄,说用钱把这事摆平就行了,闫某2问需要多少钱,梁某2说先拿一万块钱吧,闫某2没有钱,梁某2他们就一直在那催闫某2让他想法弄钱。一直到第二天闫某2联系上张某6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说想借张某6一万块钱,张某6说借的一万块钱每天需要四百块钱利息,闫某2说太高了,后来说成一天二百块钱利息,张某6让闫某2写了一个借条,借一打三,就是借一万打三万的欠条,张某6说场上借钱都是这样的,闫某2就给他写了一个借一打三的借条。到了早上八九点钟左右,张某6、梁某2、吕某1三个人一起过来了,张某6给了闫某2九千,说是把五天一千块钱的利息扣了。开始的时候闫某2每过五天就要给张某6一千块钱利息,开始的三次我都在场,一共给了三千块钱利息。后来我听薛某1说闫某2还不动利息了,就借别人钱还,别人又来问他要账,他没有钱了又去借梁某2钱,让梁某2知道后,梁某2在顶尖台球厅打闫某2了,还让他跪那了。后来梁某2说闫某2都欠谁有钱,到时候一起去他家找他爷要账,我和梁某2、张某6还有其他要账的人总共有三十多号人都到黄河滩闫某2他爷的地里要账了,当时闫某2在场,闫某2的爷说拿出来证据,就把钱给我们,之后我们陆陆续续都走了,我再也没有见过闫某2,他欠我的钱也没有还给我。

2.被害人闫某2的陈述:梁某2他们替我打张某2之后,梁某2问我这事怎么办,我说我也不知道,接着梁某2就说要不你拿点钱,我们帮你解决这件事。我说我没有钱怎么办,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五点左右,到中午时,一个自称姓张的男子来到宾馆,给我拿900元,说是张某2打的事解决了,赔了对方玖仟元,剩下这900元给你,梁某2说让我给他们一万元,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梁某2就让我给他打一张欠条,并且说他们的规矩都是借一打三,也就是借一万,打三万的欠条,并且说是一天二百元的利息。我看着他们的架势,我也怕他们会打我,我就给梁某2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当时上面写的名字是一个姓张的。接下来李某12就过五天找我让我还利息,我就向家人要钱,五天一千元的利息,然后就和李某12一起到顶尖台球厅找梁某2,有时是将现金给梁某2,梁某2不在时就将现金放在台球厅的吧台,总共还了有三四千元的利息。因为实在没有钱还利息了,李某12就将我带到顶尖台球厅,梁某2就直接让我跪在地上,梁某2拿着台球杆朝我身上打了一下,又问我什么时候还钱,我说这几天凑齐给你,梁某2说不行,接着就开始用脚踢我,也用台球杆打我,持续了有三四分钟,梁某2就停手了,对我说让我将我父亲叫过来,或者报警,然后就让我这两天将剩余的一万元本金凑够还了。我就答应这两天凑齐还了。梁某2这才让我离开顶尖台球厅。之后我就开始想办法凑钱,通过多笔分期向佰仟贷款一万元,分两次,每一次5000元现金给梁某2了,梁某2拿到一万元本钱后,就将我打的欠条撕毁了。之后我就不再和梁某2等人打交道了。梁某2等人没有赔偿张某2有钱财,因为事后我将这件事给我家人说了,我家人就带着我到张某2家找张某2,张某2没有在家,我就给人家家人道了个歉,在问到赔偿金时,张某2的家人说从来没有人给过张某2赔偿金。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份左右,我们替闫某2帮忙打架第二天,我们又见到了吕某1和闫某2,张某6对闫某2说:因为你的事,把别人打伤了,现在去给你说事呢,你看你说不说这件事,如果说的话你得准备一些钱。闫某2说他没有钱,后来在张某6处借了一部分钱并打了一万块钱的欠条。这事过后,闫某2又去谢某1处借了一次钱,借过之后,他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就去找他家人要钱,当时是在黄河滩他爷爷种地的地方找到了闫某2,当时他爷爷也在现场,我们问他要钱的时候,他爷爷当时先还了一万块钱,还剩余有一万来块钱,当时他那里也没有钱了,他种地的地方就在我姑姑家的养牛场附近,他爷爷就说剩下的钱照着我姑姑的脸,他给还上。一开始谢某1还不愿意,我就在里边做了工作,说照我姑姑的脸呢。最后闫某2的爷爷也通过我姑姑将剩下的钱给还上了。

(2)被告人张某6的陈述和辩解:因为梁某2替闫某2打人了,打人后,我不记是闫某2还是梁某2给我打电话要钱,我见到梁某2和闫某2,闫某2说用点钱,我给闫某2说我不认识你,你让梁某2给你照脸。梁某2也同意了,我记不清借给闫某2人民币3000元还是5000元现金了,我把钱直接给闫某2了,我记不清闫某2是给我还是给梁某2打的欠条了,我没有拿欠条,我记不清打多少钱的欠条了,我是照梁某2的脸,我把钱给闫某2后,我就走了。我不知道打多少钱的欠条,过了有一两天,闫某2把钱还给我了,我记不清是闫某2还的还是梁某2还的钱了,我也记不清是在哪里还的了,我也记不清还我多少钱了,应该还的就是我借给闫某2的钱,我没有去闫某2家要过账,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人去要过账,我不记的是不是谢某1让我借给闫某2钱的,我不知道梁某2替闫某2打谁了,也不知道闫某2为什么要借钱。

(五)诈骗罪

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2和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刘某9、韩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准备开设赌场骗取钱财,后梁某2等人在位于孟州市会昌办红星村梁某2的家中开设赌场,并给韩某1、薛某1等人提供赌资,骗取郭某4、李某2到赌场放贷。韩某1、薛某1等人陆续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并将所有赌资全部交给梁某2,后李某2向韩某1、薛某1索要2万元欠款被谢某1等人殴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4证明:2017年5月份的一天,梁某2说他拢了一个场,还说这个赌场是“软场”,准备骗这些小兄弟们输钱呢,梁某2还想让我去他这个赌场上放账,我就给梁某2说可以借钱,但是必须照梁某2的脸。当天晚上,我和李某2到梁某2家,李某2把1万元给我,我又给梁某2,之后梁某2就把钱给韩某2等4个人了。他们玩了2个小时左右就散场了。第二天梁某2给我打电话又要借钱,我让李某2自己带着1万元现金去梁某2家,之后李某2就自己去梁某2家中的赌场把钱借给梁某2他们赌博了。第三天我见到梁某2后,梁某2还要问我借钱,也不提给我写借条的事,我让梁某2写借条他也不给我写,然后我们就闹崩了。对方没有还钱,还叫谢某1等人在南环路把李某2打了一顿,之后我自己还了李某2人民币2万元。

(2)证人段某2证明:2017年夏天,梁某2给我、刘某9、汤某4、韩某1,梁某2说一会儿让仙儿(薛某1)和关某3也来,你们只管耍,钱你们也不用管,今天第一天弄场,放账人可能带来1万元,到赌场上了都听我的。我让谁输谁就输,我让谁赢谁赢,黑锋今天输,其他人赢,输了之后,我给你们向放账的人借钱,赌场输赢都是我的,不让你们还,钱最后给我。梁某2又把刚才给我们说的话给关某5和薛某1说一遍,梁某2给我、刘某9、汤某4、韩某1、薛某1每人分了几百元让我们一会赌博用。最后我们把钱都给梁某2了,大概有9000到10000元,至少有9000元。第二天下午,梁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红星村篮球场,到了以后,看见梁某2、张某3、杨某4、段某7、关某3、薛某1、汤某4、刘某9、韩某2等人在篮球场,说今儿放账的人估计带有一、两万,黑锋和韩某2输,汤某4、段某7、刘某9三个人赢,一会儿你们分开进,我们陆续到梁某2家二楼,我输了有8000元现金,韩某2输了1.2万现金,最后我和韩某2分别向放账的人借有8000元和1.2万元。合计向放账的人借了20000元,放账人让梁某2打个欠条,梁某2说不用打,明天就还了,放账人走了之后,梁某2在家里给我们到场的人每人200元。

(3)证人汤某4证明:2017年夏天,梁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里推饼子,到他家之后,梁某2给我说先给我500元,输完了可以向赌场上放账的人借钱,借的钱照梁某2脸,我不需要还借的钱,我同意后就开始到场内玩,另外几个参加赌博的人都向放账的人借钱了。场散之后,我将赢的钱和梁某2给我的500元钱都给了梁某2,梁某2给我发了200元工资,第二天我去只是看,没有赌,当时在赌博场的人好像有我、薛某1、段某7、张某3,杨某4、刘某9、段某2、韩某1等人。

(4)证人薛某1证明:2017年5月份的一天,梁某2说去他家弄一个赌场,玩了很长时间,过来两个人,梁某2说借钱的话给这个人写个欠条就行了,到最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借的钱都到锅里了,放账的两个人也没有钱再借了,之后赌场就散了。梁某2把我们都叫到他门口附近的菜地,给我们说明天都去借放账的人的钱,都照着他的脸,借过钱之后我们也不用还,也不要害怕对方找我们要钱。还说他给放账的人说过了韩某1是富二代,到时候韩某1只管借钱就行了。第二天这两个人又来了,我们按照梁某2说的都去借这两个人的钱,我不记得是我们当时一共借走了多少钱,我两天一共借了这个人三千块钱,韩某1两天一共借了这个人一万多,黑锋一共借了对方八千块,其他人一共借了多少我不记了,最后梁某2让我们赌场上的这些钱都给他了,相当于放账人的钱最后都到梁某2手里了。其实就是骗对方钱。梁某2在第一天结束的时候给我们每人200块,说是辛苦费。

(5)证人韩某1证明:2017年夏天的时候,梁某2给我们说让我们在推饼子的时候故意输,到时候把一个胖子的钱拐走,梁某2说这钱最后都到他手里,到时候让胖子和他照脸。梁某2还给我们说他已经和这个胖子的伙计一个光头说了,说我们推饼子的这几个人很有钱,到时候和他们合伙弄”“软场””骗我们钱,这个胖子和光头听了这话才会来放账给我们。之后这个胖子和一个光头就过来了,我们就按照梁某2的在推饼子的时候故意输,然后通过梁某2借这个胖子钱,我们借过钱之后按照梁某2说的还是输钱,到最后钱实际都到梁某2手里了,我们一共借了这个胖子一万多。我在梁某2开的赌场待了两天,梁某2给我们说胖子和光头已经没有钱了,放不动账了,和梁某2商量准备弄“软场”骗我们的钱,我听了之后就没有再去梁某2的赌场了。

3.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郭某4给我说梁某2他家开个赌场,想去赌场放账但是身边没有钱,让我和他一起去这个赌场放账,还口头承诺如果挣钱了就给我2分利息。当天我就取1万元给郭某4,和郭某4到梁某2家二楼中间的客厅,看到梁某2和韩某2等十个人左右在客厅坐着,我也是后来才认识梁某2和韩某2的,韩某2他们赌博的钱基本上就是我和郭某4借给他们的1万元钱。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韩某1在我家的时候向李某2借一万多元钱,不到两万块钱,郭某4是中间人,我是担保人,是李某2一次性借给韩某1的。过了没几天,李某2和郭某4就来找我,让我催韩某1还钱,我说韩某1借钱才几天都来要账,再等等吧。再后来我因为清风路打架的事被公安抓起来了,借钱的事咋处理我不知道。韩某1向李某2借钱的事,谢某1不知道。

(2)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梁某2是2017年夏天的时候组织的赌场,只组织了两三天。在去梁某2家赌博之前,梁某2把我、张某3、段某7、黑锋、汤某4、刘某14等人都叫到红星村的篮球场里,他给我们说李某2在赌场上是放账的,到时候都去借李某2的钱赌博,把钱输掉,借李某2的钱都照梁某2的脸,都不用还。梁某2还给我们说他给李某2说过了,李某2放过账之后,设个“软场”骗我和张某3这些人的钱,其实这些都是骗李某2的,他说已经把让我们赌博的时候借李某2钱的事给谢某1说过了,谢某1让梁某2只管去弄。到赌场之后,我没有赌博,其他人赌博了,他们都没有带钱,直接从李某2那里借钱,之后梁某2给我们每个人发了200块钱。李某2问他们要钱的时候,他们没有给,把李某2约到南环路,谢某1打了李某2。我记得谢某1扇了李某2一耳光,踹了李某2一脚,还有人动手没有我不知道。我、韩某1、段某7、谢某1、张某3、张某6、刘某9在场,当时我们其他人上去围着李某2,害怕他跑掉。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月份的时候一天晚上,我和张某6、谢某1一起在谢某1奥迪车上吸毒,张某6说梁某2准备弄赌场让郭某4去赌场放账,让咱们自己人去赌场耍,然后钱都输给咱们自己人,然后去借郭某4的钱,谢某1听到后说他不管,让梁某2自己弄吧。梁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赌场耍,我没有去,我记得梁某2带着汤某4、段某2、刘某9、薛某1、杨某4、段某7、韩某1等人在梁某2红星家中弄赌场了,郭某4让李某2去放账。后来梁某2又给我打电话,我去以后,看见梁某2、韩某1、薛某1、刘某9、段某7、段某2、汤某4、杨某4等人都在,我们一起出来到红星篮球场,梁某2说昨天赌场弄的不中,借钱太少,今天看我眼色,我们让你们输给谁你们就输给谁,你们在赌场上放心借钱,借多少我给你们担着,你们不用还。李某2来后,梁某2陆续给我们打电话,当时刘某9、段某2、薛某1、汤某4、韩某1、段某7都上去耍了,结束的时候,韩某1和段某7输的比较多,韩某1和段某7向李某2借了至少是2万元,最后参与赌博赢的钱都给梁某2了。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我只去过一次梁某2的赌场,当时梁某2、张某3、关某5、段某7、刘某9、韩某1、薛某1、黑锋、李某2都在场,梁某2什么也没有给我说,我不知道李某2在梁某2的赌场上放账了多少钱,只见到韩某1、刘某9输钱,去李某2那里借钱了。梁某2没有给我说过他开设的赌场是“软场”。后来去打李某2之前我才听说梁某2开的是“软场”。

(5)被告人刘某9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2017年四五月份,我当时正和汤某4、段某2在一块玩,梁某2给汤某4打电话让我们三个去红星村的篮球场找他。到那后,梁某2给我们说我想弄个赌场,让我和汤某4、段某2都参与赌博,他还告诉我们说场上有人放账,输了就借他们钱,这钱照梁某2的脸。梁某2安排我和汤某4一起“顶门”,段某2、韩某1、薛某1分别“顶一门”,期间韩某1把身上的钱输完了,就问梁某2借钱,梁某2就给那两个胖子说把钱借给韩某1。我记得有汤某4、梁某2、段某2、薛某1、韩某1、段某7、张某3、关某5。杨某4是不是在我现在不记得了。

九、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2015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谢某1、张某6等人先后和苏某3在清风路贵州茅台酒馆、西街一住户家赌博并向张某15放账。

(二)2016年夏天,因被害人乔某2与一女子到西街一住户家赌博,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谢某1以该女子欠谢某1赌账为由,让乔某2替该女子还钱,乔某2向谢某1支付2万元。

(三)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吕某1(另案处理)找人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赌博,吕某1将张某16叫到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推饼子”赌博,张某16输了6,000元。

(四)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孟州市的弹弓俱乐部附近被告人张某6以其之前帮忙给段某7平事为由,向段某7索要两条好烟,段某7未及时满足其要求,张某6便以此殴打段某7,并在殴打的过程中在车上取出一把带鞘的刀将段某7的胳膊砍伤。谢某1为了化解团伙成员之间的矛盾,积极主动出资为段某7看病。

(五)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杨某4、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张某3、徐某8到化工镇一饭店找刘某1要账。

(六)2017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谢某1与被害人李某3同居期间,以做生意,帮关某5“平事”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李某3借款4.3万元,后李某3向谢某1要借款,谢某1拒不归还借款。

(七)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杨某4等人到孟州市大定办韩东村找段某7时,该村村民张某3因谢某1等人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被告人谢某1遂从自己驾驶的汽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架在张某3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张某3报警后谢某1等人逃窜。

(八)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谢某1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九)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4、关某5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十)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4、张某3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十一)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谢某1、马某13、李某14等人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借条以及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谢某1给李某3打的4.2万元以及李某3通过微信转账的记录;行政处罚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一天,谢某1、梁某2对我说准备开个赌场弄点钱花花,让我找点人来赌博,我就把我朋友“牛”叫到顶尖台球厅赌场。当天晚上,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关某5、薛某1、“老师儿”等人在推饼赌博,“牛”来了以后,也上去赌博了,最后,“牛”输了5、6千元,在谢某1处还借有钱。谢某1他们的赌场是“软场”,专门骗人的钱。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8、9点,我和段某7在顶尖台球厅打台球,梁某2打电话让我们去弹弓俱乐部,我见谢某1、梁某2、张某6、关某5、徐某8、薛某1、张某3在等段某7,张某6和段某7说了几句话,就开始扇段某7巴掌。然后张某6拿着砍刀,往段某7身上砍,段某7用胳膊挡了一下,胳膊关节处被砍伤了。我将段某7送到医院缝了三针,就送他回家了。我听说是因为段某7让张某6办事了,办完事以后让段某7买一条中华烟,段某7说没有钱。张某6赔段某7钱,还赔礼道歉了。

(2)证人张某15证明:2015年6、7月份一天下午6点作于,苏某3给我打电话说打麻将了,我就去找他。我到地方以后,看见苏某3、刘某10、刘某18、吴某、苏某5、安某、苏某6、“花花”“小三”、富强十几个人在等我,苏某3管放账。我们玩了一会,谢某1带着四五个小弟过来了,也加入赌博了。一共下来当天赌博我赢了3000元,顶苏某3给我放的账了。第二次2015年7月晚上,我和苏某3他们一起到西街一个住户里,谢某1他们在等我们,让我一起赌博。这次苏某3给我放账10,000元,谢某1给我放账20,000元,当天我输了30,000多元,我打了两张欠条。谢某1让我两三天内把钱还清,我只好找耿某1借高利贷,先把谢某1的钱还上。耿某1让我提供担保人,我找到了刘某10,刘某10和我一人出具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可谢某1说如果我不还钱,他就帮刘某10、耿某1找我要钱,还要求我再写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如果我还清了,就把他和耿某1的两张三万元的欠条都还给我。我把20,000元还给谢某1以后,谢某1一直没有给我欠条。第三次,2015年8月份,苏某3让我再赌一把,我们去西街住户里,谢某1他们六七个人在等着呢。我们玩到凌晨4点左右,我输了56,000元,张某6放给我56,000元的账,最后,我打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2015年8月份,苏某3经常到我家要账,我也没有钱还他,之后他和刘某10也来催我还钱。有一天谢某1带5个人到我家,让我还钱,还威胁我老板,说不还钱将把家砸了,东西都拉走。苏某3来我家要钱,我没有钱还,他把我的摩托车骑走了。我和家人商量一下,去新乡打工,去了10天左右,他们因为找不到我人,就把我家的门口临街房的窗户玻璃砸碎,还在门口泼漆喷花圈,去了3次左右。

(3)证人李某3证明:2017年11月29日,谢某1以关某5被公安机关查处,需要钱跑关系为由,借我5000元,我通过微信转给杨某2人民币5000元,他当我面将钱转给谢某1。第二次2017年12月6日,谢某1以打官司为由,向我借了三五千,我通过杨某4的微信转给谢某13000元。2017年12月10日,谢某1又以做生意为由借我一万元,我通过杨某4转给谢某110,000元。2017年12月,谢某1又借我7000元。第五次让我办理现金贷款20,000元,谢某1把钱取走了。我让谢某1给我打了一个四万三千元的欠条,我多次催要,谢某1刚开始说没有钱,后来直接说我敢来孟州要钱,谁来孟州要钱砍死谁。2017年12月份一天,谢某1带着我去东韩村段某7家吸毒,杨某4因为和大车司机发生纠纷,谢某1就拿了一把刀,直接上去拍司机的脸,大车司机就赶紧走了。过了一会,民警过来敲门,谢某1他们就跳墙跑了。

(4)证人张某16证明:我小名叫“牛”。2016年7、8月份一天晚上,段某7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打牌,我们去武松公园的顶尖台球厅,段某7、吕某1还有几个人在那里,我们开始推饼。我们一共玩了有三个小时,我一共输了六七千元,我都是借吕某1的,我给他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还让我把戒指和车押在那里,我不同意,就没有押东西回去了。事后,我感觉他们在骗我,他们都认识,而且就我一个人输钱。我主动把钱还上了,欠条也被我撕毁了。

(5)证人席某1证明:我是听其他人说的,他们说有个亲戚被谢某1骗了八万元,并说事后通过姚文峰找谢某1说事,给了谢某1两万元才摆平。这个亲戚名字有一个“国”字,姓啥我不知道,家住韩庄的。

(6)证人刘某10证明:2015年初的时候,谢某1叫我、苏小勇到西街“二伟”家赌博,我联系张某26和吴某,苏某3联系“花花”和张某15,我们一起到赌场的时候,谢某1、张某6以及其他人都在。谢某1还在那里放账,张某1从苏某3身上拿了几千元,又通过苏某3从谢某1借钱,共计三万元。第二次还是2015年,苏某3叫我、张某15、“花花”、吴某、张某26、安某去贵州茅台专卖店玩牌九,张某15还是通过苏某3从谢某1拿钱,共计借了五六万,都输给谢某1和张某6了。刘某11也从谢某1拿分好几次借钱,共借了四五万,这些钱也都输了。谢某1后来叫我陪着去找张某15要钱,张某15准备从耿某1拿借钱,还谢某1。耿某1不愿意借非要担保人,谢某1让我担保,我和张某15一人给耿某1打了一张三万元的借条,给了张某15两万七千元,谢某1都拿走了。过来一个月,耿某1让我还款,不还就要扣车,然后我又借了四万元,把耿某1的账还了。

(7)证人苏某2证明:三四年前,我和苏某3一起去清风路和农坛路十字口附近一家卖酒的店铺里,上面有人玩牌,我去看过几次。我和苏某3去的几次,有七八个男的在玩,我不认识他们,听他们说名字有两个人叫谢某1、张某15。

(8)证人刘某11证明:两三年前,我和安某打电话,安某说在农坛路卖酒的店里打牌,我知道那个地方,我就去了。我去的时候,张某15、张某6、“花花”等人在玩,等了一会,我上去开始玩,一共下来我输给张某6和胳膊带纹身的人八万元,我打了一张八万元的欠条。我分几次还给张某6,之后就不再联系了。

(9)证人杨某5证明:乔某2是我的侄子。2016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乔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城里有人骗他,谢某1让他写了一张欠条,车也被扣了,让我去说情少拿点。我就找到战友的儿子姚文峰,让他出面协商。姚文峰电话联系了谢某1,约好见面,我也到地方了,最后协商给两万元把车赎回。之后,乔某2的女儿乔某5借了两万元给我,我把钱给谢某1,谢某1让我把车开走了。

(10)证人乔某5证明:乔某2是我爸,杨某5是我爷爷。2016年夏天,我爷爷杨某5给我打电话,说我爸欠别人钱,还把我爸的车扣了,让我赶紧找20,000元。我把20,000元现金给我爷了,杨某5拿钱走的时候说,钱给对方车就开回来了。后来,我见杨某5把车开回来了。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5年左右,我在花封街一个赌场上赌博,谢某1在放账,我借了一万元。2016年一天,我和杜某4、毒龙在街心花园聊天,谢某1带了五六个人过来打我。当时,谢某1还拿着一把弯刀,扇我耳光,我打了他一拳,然后他带的人开始打我。之后,谢某1让我上车,路上我发现我的胳膊上有伤,应该是谢某1拿刀砍我。他们把我拉到党校,打了我有十分钟左右。最后,他们把我放到街心花园,让我走,我让杜某3送我去医院。从谢某1开始打我,到最后送我回去至少有一个小时的时间。2017年3月,谢某1他们去过我们家要钱,我没有在家,我也没有管他。2017年7月一天晚上,我吃过晚饭以后,从饭店出来准备回家。过来三四个人说谢某1让来要钱,我说没有钱,给了他们五百元让他们走了。

(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7年11月26日凌晨1点,我经过我停放的货车时,看见一个小伙在货车旁边转,我问他干啥,他说没有事。我让他从我们村里出来,他不情愿。这时,过来一个车,下来几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过来和我吵架,然后从轿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架到我脖子上,让我道歉。这时,段某7的父亲出来将我和那个人拉开了,我就打110报警。大定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叫段某7家的门,一直没有人开门。我害怕他们找我货车的事,我就将货车停到派出所门口,然后回家休息了。

(3)被害人乔某2的陈述:2016年夏天,有个女子通过微信加我好友,通过聊天,那个女子说有空找个地方打牌。过来几天,她把我约出来,吃过饭以后,她带我到西街一个家户里打麻将。我们到以后,看见谢某1等几个人在那里,让我打牌,我不干。那个女子就坐那打牌,还从谢某1拿钱开始打牌。我准备走的时候,谢某1让我把那个女的输的钱还上,说输了九万元。我不愿意还,谢某1就开始打我,那个女还说我们是一家的,让我还钱。这时,我才知道那个女的和谢某1是一伙的。然后他们开车拉我说去黄河滩,他们一直打我,我受不了了,只好写下九万元的欠条。他们还把我的车扣下了,说钱还了,车再给我。我回去以后,找我叔杨某5说和这事,但没有找到人。姚文峰过来找我叔杨某5说,他能摆平这事,最后让我拿两万元,让我把车开回来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一天,我、谢某1、杨某4、吕某1、张某3、徐某8去武松公园台球厅打台球,谢某1说化工有个人欠他钱,让我们去找到人把钱要还来。张某3领着我们到化工这人门口,谢某1没有跟着来。我们到了以后敲门,没有人开门,我们就往回走,半路在化工一家饭店门口,领我们去的人说见欠钱人的车等在饭店门口停,之后杨某4、张某3和徐某8进饭店里找人。后来我们把这个人叫到饭店外,这个人给了1000元还是2000元记不清了,我们拿着钱走了。我们把钱交给谢某1,谢某1请我们吃吃饭就走了。

(2)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下半年,谢某1让一个人带着我们,我、杨某4、关某5、张某3、吕某1等十来个人去化工找一个人要账。第一次没有人在家,第二次我们去的时候,在家没有找到人,我们就到化工街上,在饭店里找到欠账的人。欠账人知道我们是谢某1安排来要账的,欠账人给谢某1打电话说了,然后谢某1就让我们先回来了。2017年1月份一天晚上,我们好像是在清风街打完架以后,我、段某7、梁某2、张某3、杨某4、张某6、谢某1开车到弹弓俱乐部路边,张某6和段某7从车上下来以后,吵了起来,张某6扇段某7耳光,还跺了几脚,把段某7跺在地上。张某6又拿出一把刀,往段某7身上打,打了五六下。之后我们看见段某7穿的羽绒服烂了,胳膊流血了。不知道谁给谢某1说了,谢某1让我们去医院看病,缝了两三针。谢某1和张某6来看段某7,梁某2最后说谢某1给了1000元医疗费。打架的原因是因为张某6帮段某7平事了,让段某7买两条烟吸,段某7一直没有买,张某6认为段某7不听话,不尊重他了,所以就教训教训他。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梁某2、我、段某7、杨某4、吕某1、李某1、陈某、徐某8和卫某三四个人在清风路打过架以后,我们到弹弓俱乐部,谢某1和张某6也在,张某6拿一把长刀,往段某7身上砍,砍了六七下。后来我们看见段某7的右胳膊被砍伤了,就赶紧送段某7到医院缝针。缝针以后,我们就回去了,事后才知道打架是因为张某6帮助段某7说事,问段某7要钱和两条烟,段某7不给,张某6恼了,才发生的打架。这事过了一两星期,张某6拿两条中华烟,说是段某7买的,分了几盒让我们吸。2017年11月份,我是事后第二天听谢某1说在孟州市迎斌家门口用长刀的刀面扇了一个大车司机的脸,把这个大车司机吓跑了。我没有在场,但我知道谢某1、杨某4、段某7肯定在场,其他人我不清楚。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开始,谢某1多次从李某3处借钱,有两次是李某3是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再转给谢某1。一次是转三千元,一次是转五千还是一万元我不记了。还有一次是谢某1说做生意,让李某3通过分期贷款两万,李某3说钱到账以后,全部给谢某1了。后来,李某3说去找谢某1要账没有要来,还殴打过她。2017年冬天夜里1点多,我和张某3去段某7家里,段某7家门口停了一辆大车,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人拿着撬杠找事。过了两分钟,谢某1开车过来,拿来一把刀带着刀鞘拍着对方的脸,大车司机见到后就跑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警察来敲门,谢某1、张某3和我翻墙跑了。

(5)被告人段某7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我、谢某1、张某6、梁某2、杨某4、张某3、关某5、吕某1、张某10、薛某1、李延详、徐某8到弹弓俱乐部,张某6对我说之前和杜某1、高某的事,人家报警了他帮我说好了,让我买两条烟。我没有买,张某6就扇我耳光,张某6还拿刀砍我,把我羽绒服砍烂了。之后,我看见我的胳膊流血了,我和梁某2就去医院缝针,谢某1也来看我了。过了几天,我买了两条软中华给张某6了。还有一件事,2017年11月凌晨1点左右,杨某4、杨某2在我家住,杨某2说有人在门口想打杨某4,我们出去以后,见我家后门口停了一个货车,司机和杨某4、杨某2在吵架,货车司机还拿着撬杠跟着杨某4。谢某1来了以后,拿了一把带刀鞘的弯刀,带着刀鞘架到司机的脖子上,司机说:“服了,哥”。我们就回去了,过来半个小时,有民警叫门,谢某1带着张某3、杨某4、杨某2走了。

(6)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还是2017年我记不清了,天气比较冷的一天晚上,我去武松公园找谢某1,梁某2、段某7还有几个人都在。我给段某7说之前打架的事,我给他说事了,让他拿两条好烟,他说没有钱,我就骂他几句,还用脚跺了两脚。他想反抗我,我拿了一把砍刀,砍了段某7的后背一刀,又用刀朝段某7的左胳膊上砍了一下。随后我走了,谢某1打电话给我说段某7胳膊烂了,我到人民医院看了段某7,说了几句话我就走了。谢某1把医疗费付了,大概有六七十元。之后,段某7给没给我烟,我记不清了。

(7)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段某7和张某6打架的事情我知道,但是我没有给段某71000元医疗费。关于李某3的事情,我确实借李某3的钱了,我现在正在还,我没有打李某3。2017年11月26日将刀架到张某3的事,当时我只是吓唬他。

5.辨认笔录:证明徐某8辨认刘某1家及向刘某1要账的饭店、张某16辨认张某6。

综合证据:

1.物证:刀3把、电警棒1根、仿真手枪一把、木棍4根、塑料棍4根、吸毒冰壶1个、两卷锡箔纸、电子秤1个、甩棍1根,证明被告人谢某1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已被扣押在案。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1等十五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孟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证明、(前科)刑事裁定书、焦作市监狱罪犯前科证明、舞阳县司法局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段某7、杨某4、关某5、张某6、马某13、张某15的前科情况。

(3)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某1、白某10、马某13、李某14、段某7、徐某8、张某6、张某15均系抓获到案;被告人杨某4、张某3、孟某12由孟州市公安局民警从焦作市戒毒所押解回孟州;被告人刘某9、刘某11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梁某2、关某5系被孟州市公安局由监狱押解回孟州市。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谢某1位于孟州市一品国际的住处、在孟州市北何庄聚集处、北何庄王某7居住处、被告人谢某1西关家等相关地点进行了搜查,并对苏D×××××号牌奥迪轿车一辆,蒙A×××××号牌丰田轿车一辆及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被告人的银行财产16070.36元予以冻结,查封张某15名下吉利牌豫H×××××车一辆。

(6)孟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3揭发被告人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3、杨某4同时揭发被告人谢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3.孟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检测,被告人谢某1、马某13、张某3、杨某4、关某5、李某14冰毒尿检均呈阳性,并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1)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被告人张某3辨认出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就是他参与喷漆的一家;辨认出为要账在祥龙小区十三单元二楼一户人家住了两天。被告人张某3、杨某4辨认出大定办事处冷库附近滨河洗浴广告牌往南10米东边第一道街就是他们参与拴一户人家家门的地方;被告人张某3、杨某4辨认出马某13就是2018年3月份一天晚上参与敲诈一名沁阳男子的“马某13”。

(2)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谢某1位于一品国际的住处、对被告人谢某1在北何庄聚集处、对王某7在北何庄居住处以及河阳办事处梧桐新苑张某6的丰田车内、孟州市冷库家属院张某6的住处、张某6在河阳办事处梧桐新苑的住处、被告人谢某1在孟州市西关家中程某2西关家中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了相关的物品。

(3)提取证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9手机转账记录进行了调取,证明2018年1月2日张某3微信转账1000元,刘某9将1000元分别转给恩豪、王某11、黑风、吕某2、亚东各2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徐某8手机转账记录进行了调取,证明2018年1月2日谢某1给徐某8转账500元。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佐以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谢某1与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自2015年11月份以来,逐步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谢某1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为一般参加者,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其手段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孟州城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已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某1、梁某2、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的辩解及被告人谢某1、杨某4、张某6、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案证据充分表明,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为该组织成员,是一般参加者。被告人梁某2、张某3、关某5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2、张某3、关某5为一般参加者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1、梁某2多次参与,关某5两次参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段某7、徐某8、关某5、杨某4、张某6在与杜某1诸人的聚众斗殴行为中主动放弃斗殴行为,是犯罪中止,被告人谢某1辩护人、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关于对与杜某1聚众斗殴该起事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起聚众斗殴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某2、关某5在参与与徐某1诸人聚众斗殴事实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7在参与与杜某1聚众斗殴事实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关某5在参与杜某1聚众斗殴事实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1、杨某4、白某10、张某3、刘某11、段某7、孟某12在敲诈勒索刘某2行为中,被告人谢某1明知被害人刘某2开设赌场存在作弊问题,仍为白某10提供赌资,并以暴力相威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引起被害人刘某2心理恐惧,被迫给付5,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1、白某10的辩解及被告人谢某1、张某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1参与5起、被告人梁某2参与2起、被告人张某3参与4起、被告人杨某4参与4起、被告人张某6参与2起、被告人段某7参与3起、被告人徐某8参与1起、被告人刘某9参与1起、被告人白某10参与4起、被告人刘某11参与2起、被告人孟某12参与2起、被告人马某13参与1起、被告人李某14参与1起。被告人刘某11在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侯某2、敲诈勒索刘某2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9在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侯某2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1辩护人关于刘某11在侯某2赌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王某3、敲诈勒索郜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2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王某3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如实供述敲诈勒索侯某2、敲诈勒索刘某2、敲诈勒索侯某1、敲诈勒索郜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4如实供述敲诈勒索侯某2、敲诈勒索刘某2、敲诈勒索侯某1、敲诈勒索郜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8如实供述敲诈勒索侯某2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0如实供述敲诈勒索侯某2、侯某1、郜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12如实供述敲诈勒索侯某2、刘某2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3如实供述敲诈勒索郜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4如实供述敲诈勒索郜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综合案情,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关某5、张某3在寻衅滋事王某2事实中,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关某5到场参与,被告人梁某2、张某3事发时知悉过程中到场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的辩解及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段某7、徐某8在寻衅滋事郭某2事实中,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段某7、徐某8在场参与,被告人段某7、徐某8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2、张某3对寻衅滋事闫某1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寻衅滋事张某1该次行为中,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关某5在场参与。被告人关某5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3、段某7对寻衅滋事张某1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寻衅滋事李某2该次行为中,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段某7在场参与,被告人段某7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寻衅滋事宫某1该次行为中,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徐某8参与两次,被告人徐某8辩解参与一次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2、张某3、徐某8如实供述寻衅滋事闫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5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王某2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6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王某2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杨某4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寻衅滋事郭某2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4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殴打宋某2、党某1的寻衅滋事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到宫某1、王某4家讨债泼漆恐吓的寻衅滋事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1如实供述派人到到宫某1、王某4家讨债泼漆恐吓的寻衅滋事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2如实供述到宫某1家讨债泼漆恐吓的寻衅滋事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4如实供述殴打张某1、到宫某1、王某4家讨债泼漆恐吓的寻衅滋事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5如实供述殴打李某2、到宫某1家讨债泼漆恐吓的寻衅滋事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8如实供述到宫某1家讨债泼漆恐吓、殴打李某2的寻衅滋事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2、关某5如实供述寻衅滋事张某2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6辩护人认为在寻衅滋事王某2、寻衅滋事乔某1、李某1犯罪事实中,通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在诈骗杜某1的事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韩某1左脚被开车轧伤、打上石膏的事实,致被害人杜某1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1、张某6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2、关某5、张某3、杨某4、段某7、刘某9在诈骗李某2的事实中,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杨某4明知被告人梁某2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参与,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4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张某3、关某5、刘某9如实供述诈骗李某2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关某5、张某3在非法拘禁刘某1的事实中,被告人张某6在场参与,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6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梁某2对非法拘禁马某1该起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3对非法拘禁赵某1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11及其辩护人对非法拘禁郭某1该起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徐某8、白某10、刘某11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11在电话通知到案侯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郭某1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1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常某1、非法拘禁郭某1、非法拘禁马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2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刘某1、非法拘禁常某1、非法拘禁马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刘某1、非法拘禁常某1、非法拘禁张某1、非法拘禁赵某1、非法拘禁郭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4如实供述非法拘禁赵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5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刘某1、非法拘禁赵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6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刘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8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常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9如实供述非法拘禁郭某1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1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15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3主动揭发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4、张某3同时主动揭发谢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均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谢某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1、杨某4、张某3、段某7、徐某8在缓刑

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6)豫088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谢某1的缓刑部分;撤销(2017)豫0883刑初7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3、杨某4、段某7、徐某8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谢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34年4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梁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四、被告人张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

(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五、被告人杨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六、被告人关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七、被告人张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八、被告人段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九、被告人徐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被告人刘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一、被告人白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2

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二、被告人刘某1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三、被告人孟某1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四、被告人马某1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五、被告人李某1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六、被告人张某1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

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七、作案工具:刀三把,电警棒一根,仿真手枪一把,木棍四根,塑料棍四根,吸毒冰壶一个,锡箔纸两卷,电子秤一个,甩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苏D×××××号牌奥迪轿车一辆,蒙A×××××号牌丰田轿车一辆,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谢某1、梁某2非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某3;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非法所得3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武某1;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白某10、刘某9、孟某12、刘某11、徐某8、段某7非法所得5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侯某2;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白某10、孟某12、刘某11、段某7非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刘某2;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马某13、李某14非法所得1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郜某1;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非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闫某1;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非法所得3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杜某1;被告人谢某1、张某3、刘某11、白某10非法所得24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郭某1;被告人梁某2、张某6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闫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曙光

审判员高中祥

审判员王娟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关慧娟刘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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