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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7刑初1号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凤岗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黔0327刑初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2018-04-02


审理经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黎黎、万文、张雨雷、冉杰、罗伟伟、肖勇军、安杰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书滔、王小冬、王权、张程峻、张亚、刘浩如、罗龙、欧阳松、杨鑫、安桥俊、薛壮、张超、陈学锋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安雪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黔0327刑初8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黎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张书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三、被告人王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王小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五、被告人万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六、被告人张程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被告人张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刘浩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被告人张雨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十、被告人罗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被告人欧阳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二、被告人杨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三、被告人安桥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四、被告人冉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被告人罗伟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被告人薛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七、被告人肖勇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被告人安雪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九、被告人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被告人安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被告人陈学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责令被告人李黎黎、万文、冉杰、安雪松、肖勇军、安杰、张雨雷、罗伟伟退赔贵州公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0元;被告人万文、王权、张雨雷、张书滔、罗龙退赔冷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元。2017年9月12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黎黎、张书滔、王小冬犯聚众斗殴罪的量刑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03刑终739号刑事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3日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黎黎、张书滔、王小冬、王权、万文、张程峻、张亚、刘浩如、张雨雷、罗龙、欧阳松、杨鑫、安桥俊、冉杰、罗伟伟、薛壮、肖勇军、安雪松、张超、安杰、陈学锋及被告人杨鑫的辩护人唐亚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的事实:

1、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黎黎在凤某县凤凰大厦“网影网吧”门口处,与对向行走的吴某1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抓打。被告人李黎黎被殴打后就往飞雪街方向跑,到达飞雪街处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便返回寻找手机时又与吴某1(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相遇,并再次发生抓打。朱某电话告知冷某、周文豪、侯某1、侯某2、赵某1、王某1等人(6人均另案处理)打架一事,冷某等6人陆续赶到现场,并帮助吴某1殴打李黎黎。刘远在打架现场见此情况,就将李黎黎被殴打一事电话告知被告人王小冬,王小冬立即叫上被告人王权、张书滔来到打架现场帮李黎黎打架,但未能打赢对方,于是王小冬、王权驾车到王权家的煤棚内拿了钢管、砍刀等工具后返回打架现场。在王小冬等人去拿工具的过程中,侯某1驾车和朱某到冷某开办的公司拿了刀具,冷某、周文豪、吴某1、赵某1、王某1等人在迎新大道正在修建的人行天桥处拿了几根钢条。双方在凤凰大厦楼下持械相互追打。斗殴过程中,吴某1用砍刀将王小冬的头部砍伤。因有人报警,斗殴双方看到出警的警车后便各自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王小冬头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2016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权、李黎黎、罗龙、张书滔、张程峻、张亚等人到凤冈县人民医院看望受伤住院的王小冬,被告人张书滔电话联系冷某询问如何处理王小冬受伤一事,因冷某不予理睬便与其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于是王权、李黎黎、罗龙、张书滔、张程峻、张亚等人商量要找冷某替王小冬打抱不平。下午17时许,王权、张雨雷、杨鑫、刘浩如、万文、任某(在逃)等人先后来到张亚在龙泉镇开发区经营的“金玉寄卖行”,并准备好钢管、斧头、长刀等工具,由任某驾驶贵C×××××五菱宏光车,张书滔驾驶贵C×××××中华牌越野车,搭载安桥俊、杨鑫、万文、赵某2(在逃)、张亚、王权、罗龙、刘浩如、张雨雷、黄某(另案处理)、张超等人,从开发区出发在县城内寻找冷某等人,当行至凤某县龙泉镇龙泉大街时,遇到同样是在驾车寻找王权、张书滔一方的冷某、周文豪、侯某2、侯某1、王某1、赵某1、田某1(另案处理)等人。冷某、周文豪等人当即下车准备砍杀王权、张雨雷等人,王权一伙人见势驾车加速逃离,贵C×××××五菱宏光车行至龙泉镇双拥路古田宾馆处掉头时被冷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撞停,跟着贵C×××××五菱宏光车行驶的贵C×××××中华牌越野车也被逼停。冷某等人随即下车持长刀、钢管等对贵C×××××五菱宏光车实施打砸。被告人安桥俊、杨鑫、万文、赵某2、张亚、王权、张书滔、罗龙、刘浩如、张雨雷、任某、黄某、张超等人也随即下车持钢管、长刀等工具与冷某一伙人在街上相互追逐砍杀。被告人王权、张书滔一方被冷某等人追散后,双方逃离现场。贵C×××××中华牌越野车倒车时慌乱中将晏明驾驶的贵C×××××号出租车右前方撞坏,贵C×××××五菱宏光车逃离现场时不慎将田某1撞倒,致田某1手臂、腿部多处擦伤。

3、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黎黎、张雨雷、张书滔、万文、王权、张亚、刘浩如、安桥俊、罗龙、杨鑫、赵某2、王某2(在逃)、王某3(另案处理)等人又再次到开发区“金玉寄卖行”聚集。被告人张亚、王权、万文、张雨雷、杨鑫等人准备好钢管、砍刀等工具。接着王权、张雨雷、李黎黎、万文、张书滔、张亚、罗龙、刘浩如、欧阳松、杨鑫、安桥俊、赵某2、王某2、王某3、任某等人来到“半闲居”农家乐聚集,商量再次找冷某等人打架,王权、万文、张书滔等人提出轿车空间小不好装工具,安桥俊便借来了一辆贵C×××××的全顺商务车,聚集在此的人分别乘坐安桥俊驾驶的全顺商务车,田某2(在逃)等人驾驶的越野车和长安车,在龙泉镇街上分头寻找冷某等人。当晚21时许,万文、李黎黎等人得知冷某方的周文豪、赵某1等人在飞雪街“唱响天地”唱歌时,便叫安桥俊将车开往飞雪街,安桥俊便将车停在“文龙家电超市”门口处,万文、张雨雷、王权、罗龙、李黎黎、赵某2等人下车手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到“唱响天地”KTV找冷某等人,此时被告人张程峻也来到了现场。万文等一行人走到“唱响天地”KTV楼下时。周文豪、赵某1二人发现了万文、张雨雷等人,正准备驾驶停靠在路边的贵C×××××越野车离开。万文、张雨雷、王权、罗龙、张书滔、张程峻、王某3等人就持械上前去追打周文豪、赵某1,二人弃车逃跑。万文、张雨雷、王权、罗龙、张书滔、王某3等人就返回越野车旁,用所持的钢管、砍刀等器械将越野车的玻璃砸坏。经鉴定,被万文等人毁坏的贵C×××××越野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70元。

4、2016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权、张雨雷、李黎黎、万文、张程峻、安杰、刘浩如等人相互邀约来到龙泉镇开发区聚集。上述人员准备好打架所用的钢管、砍刀等工具后,分别驾乘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越野车在龙泉镇街上寻找冷某等人。17时许,万文、张雨雷、张程峻、李黎黎、安杰、刘浩如等人在凤冈县二中门口看到冷林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往凤冈县政府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当行驶至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口红绿灯处时,万文、张雨雷、刘浩如等人迅速下车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将冷某所驾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等部位砸坏,冷某见对方人多,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5、2016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权、张雨雷、李黎黎、万文、张书滔、张亚、刘浩如、罗龙、薛壮、欧阳松、冉杰、肖勇军、陈学锋、罗伟伟、张超、张程峻、黄某(另案处理)、冉某(在逃)、赵某2、田某2、王某2、吴某2(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好打架用的钢管、砍刀等工具后,相互邀约来到凤某县新326国道桂花大道路段聚集商量后,又乘车到凤某县城内寻找冷某。19时许,有人发现冷某等人在龙泉镇凤凰广场附近出现,被告人王权、李黎黎等人就分别驾车来到凤凰广场,拿着砍刀、钢管等工具去追打广场街边玩耍的冷某、田某1、周文豪、赵某1、王某1等人,冷某等人发现王权一方的人多,便从凤某县龙泉镇西湖路方向逃跑,凤冈县公安局民警出警时将罗伟伟、黄某、薛壮三人抓获。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黎黎、万文、张雨雷、冉杰、安雪松、肖勇军、安杰、罗伟伟、黄某、冉某、刘某等人约在一起后,上述人员准备好长刀、钢管等工具后继续寻找冷某等人。19时许,停靠在何坝镇鑫丰保养场门口的贵A×××××黑色奔驰牌商务车(平时系冷某使用)被途经的万文等人认出。于是李黎黎、万文、张雨雷等人各自手持钢管焊接的长刀、钢管等工具进入鑫丰保养场找冷某。因未找到冷某,万文、刘某等人便用手中的钢管、长刀等工具将该辆车玻璃等部位砸坏,随后李黎黎、万文、张雨雷、安雪松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贵A×××××奔驰牌商务车此次损失价值人民币12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雨雷、万文、冉杰、罗伟伟、王权、张亚、杨鑫、张程峻、张超、欧阳松、刘浩如主动到凤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小冬、李黎黎、罗龙、张书滔、肖勇军、薛壮、安桥俊、陈学锋、安杰、安雪松被凤冈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21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砍刀、钢管等物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黎黎等21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唐亚玥的辩护意见是:杨鑫系被动参与,具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黎黎、张书滔、王小冬、王权纠集被告人万文、张程峻、张亚、刘浩如、张雨雷、罗龙、欧阳松、杨鑫、安桥俊、冉杰、罗伟伟、薛壮、肖勇军、张超、安杰、陈学锋持械与他人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黎黎、万文、张雨雷、冉杰、罗伟伟、肖勇军、安雪松、安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被告人所犯聚众斗殴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犯寻衅滋事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黎黎、张书滔、王小冬、王权、万文、张雨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程峻、张亚、刘浩如、罗龙、欧阳松、杨鑫、安桥俊、冉杰、罗伟伟、薛壮、肖勇军、安雪松、张超、安杰、陈学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冬、李黎黎、张程峻、张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权、万文、张程峻、张亚、刘浩如、张雨雷、欧阳松、杨鑫、冉杰、罗伟伟、张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黎黎、张书滔、王小冬、罗龙、安桥俊、薛壮、肖勇军、安雪松、安杰、陈学锋被抓获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黎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黎黎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张书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书滔的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王小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小冬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四、被告人王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权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

五、被告人万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万文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六、被告人张程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程峻的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七、被告人张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亚的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八、被告人刘浩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浩如的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

九、被告人张雨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雨雷的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十、被告人罗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龙的刑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十一、被告人欧阳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阳松的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

十二、被告人杨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鑫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十三、被告人安桥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桥俊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十四、被告人冉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冉杰的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十五、被告人罗伟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伟伟的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

十六、被告人薛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壮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十七、被告人肖勇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勇军的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十八、被告人安雪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雪松的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

十九、被告人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超的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二十、被告人安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杰的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陈学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学锋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二十二、责令被告人李黎黎、万文、冉杰、安雪松、肖勇军、安杰、张雨雷、罗伟伟赔偿贵州公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0元;被告人万文、王权、张雨雷、张书滔、罗龙赔偿冷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元。

二十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乾武

审判员安宣强

人民陪审员谢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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