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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89号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8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8-11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萧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刘某、金某、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深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萧某某、刘某、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0年4月,被告人萧某某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酒店“××休闲会所”为场所,先后雇佣刘某平、付某泰、张某(三人已被判刑)等人,采取公司制管理模式,招募、容留、组织蒲某等多名妇女向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2012年12月24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将上述卖淫场所查获。

2013年6月份开始,萧某某(另案起诉)承租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路××花园1栋综合楼北及二楼,经营富足堂养生馆。经营期间,萧某某雇佣被告人杨某茵以及张某甲、刘某、金某、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均另案起诉)、曾某科(另案处理)、柯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富足堂养身馆工作人员,采取公司制管理模式,长期招募、组织、容留多名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萧某某为富足堂养生馆工作人员和卖淫女技师制定了严格的日常管理制度、请假制度和奖惩制度,并对卖淫女技师的着装、食宿等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张某甲负责富足堂养生馆的日常管理。金某负责富足堂养生馆财务工作,管理营业款,核发工资。被告人杨某茵及刘某、曾某科、柯某是富足堂养生馆部长,负责招揽、接待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介绍卖淫服务并为其安排卖淫女技师。罗某是富足堂养生馆前台收银员,负责核对嫖娼人员预约嫖娼的联系号码,收取嫖资,记录卖淫嫖娼明细。雷某、黄某在技师房负责轮排卖淫女技师流水号,指引卖淫女技师进房卖淫,同时负责为卖淫活动望风把哨。余某、姚某是富足堂养生馆服务员,负责清理卖淫房间,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通风报信以应对警方检查。

2014年4月1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将上述卖淫场所查获,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房某勤、胡某涛等多人,并将被告人杨某茵及金某、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抓获,查获账本及资料一批,缴获嫖资人民币6430元。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4日将萧某某抓获,于将2014年5月12日将刘某抓获。2014年6月8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休闲会所出品单、结账单,证实2012年12月14日、15日、16日所签介绍性服务的单据。

2、到案经过,证实抓获刘某平、张某、付某泰的经过。

3、对××休闲会所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3年5月30日对萧某某进行网上追逃。

5、休闲会所承包合同书,证实出租方深圳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乙方萧某某2010年4月28日签订承包合同,甲方将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大道以东第一栋5楼、第一、二栋六楼承租给乙方萧某某。

6、租赁合同书,证实深圳市××酒店有限公司与萧某某2010年4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将××酒店9楼7间宿舍和10楼13间宿舍出租给萧某某。

7、银行开户资料及往来明细账,证实萧某某招商银行账号62×××06,2013年10月以补工资形式转给付某泰、刘某平每人1500元。

8、刑事判决书,证实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泰、刘某平已经判刑。

9、身份信息,证实张某甲、刘某、杨某茵、萧某某、黄某、罗某、金某、雷某、余某、姚某身份情况。萧某勇是萧某某的儿子。

10、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宝安中心区N16区××花园1栋综合楼北及二楼出租给深圳市富足堂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租期起止日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月租金15000元。

11、商场租赁合同,证实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宝安中心区N16区××花园1栋综合商场第二层南侧租给深圳市富友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租期2008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签字萧某某。

12、对富足养身馆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3、银行开户资料及往来明细账,证实萧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号为62×××06的账户与金某有多笔资金往来。

14、刘某取保候审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实5月12日刘某怀孕10周。

15、公安机关调取了张某丽的身份信息及对公账户信息。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多次与张某丽电话联系,其听到是派出所的就挂断电话,再也不接听。

17、金某商贸行相关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商事登记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金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聘任书、公司章程,证实2013年12月31日由代理人股东萧某勇提出企业设立申请,股东二人:萧某勇、金某,萧某勇任董事长,萧某勇身份显示:1991年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路63号D座22F。

18、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联系到刘某平、付某泰、张某进行核实情况。

19、技师管理制度:包括技师考勤、奖惩、请假等规定。其中14项为“严禁技师私自叫其他上钟技师退客人或在未通知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叫其他技师做双飞”。

20、消防组织管理结构人员名单:可证实富足堂养生馆人员结构及职务情况。记载“曾某科,营销部门,主任;刘某,营销部门,部长;杨某茵,营销部门,部长;金某,前台,会计;罗某,前台,收银;张某甲,钟房,主管。

21、深圳市××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富广水会)消费单:证实2014年4月12日富广水会服务情况。其中记载A70,合计260元(提成)的共10张,pos单刷卡金额700元;有3张合计刷卡2100元。记载A80,合计360元(提成)的6张,pos单刷卡金额800元;记载A10合计560元的1张。

22、封皮为“富广水会”“水电秒数表”“陈某英”笔记本记载有“曾”、“王”、“陈”、“杨”“刘”“柯”等字样,后均有四位数字。罗某辨认称是富足堂会所客人订房及验证手机后四位号码登记本。数字后面的姓是对应的订房部长。罗某辨认了2014年4月订房登记表。称部长当月的工资就是根据登记表计算的。其中,A40,A50,A70,A80就是代表400元、500元、700元、800元的做爱一条龙服务,“杨”代表杨某茵订房登记,“刘”代表刘某的订房登记,“柯”代表柯某的订房登记。

23、绿色封皮“Gander”笔记本记载有:“思”、“杨”、“曾”“刘某”等字样,前面均有四位数字,后面则标注“熟”、“不熟”。

24、封皮写有“客人登记本”的笔记本记载姓名及电话。罗某辨认称是富足堂会所客人订房及验证手机后四位号码登记本。

25、封皮写有“技师押金扣款”的笔记本,记载了技师扣款情况,其中有张某甲的签字。

26、封皮写有“买假、罚款”的笔记本,记载了技师入职费、买假费、罚款费情况。

27、封皮写有“营业额”的两本笔记本,记载了从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11日每天的营业额、提成、支出、净现金等情况。其中,在提成部分均有标注“美式”。罗某辨认称是富足堂营业额账本。“美式”提成是一条龙做爱服务给技师的提成金额。其中,第13项到18项书证,罗某辨认称均为富足堂会所账本。

28、卡片一张:正面为萧某某董事长(有萧某某照片),深圳市金某商贸有限公司(金某商行)。后面写有××休闲会所去、××休闲会所、富足堂养生馆、××休闲会所、××俱乐部等会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29、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二、物证:

1、保险柜二个。

2、刷卡机、电脑主机、对讲机、考勤卡、现金6430元、避孕套一个。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蒲某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技师,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称××休闲会所的老板姓萧,外号“黑佬”。

2、证人万某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技师,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

3、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技师,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技师,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

5、证人包某秦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技师,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

6、证人郭某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嫖娼人员,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

7、证人钱某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嫖娼人员,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

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其系××休闲会所的工作人员,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称名都会所老板外号黑佬,姓萧。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萧某某是老板黑佬。

9、证人茅某的证言,其系××酒店经理,证实××休闲会所与××酒店的租赁情况。称名都会所老板是萧某某,签合同也是他签的,租金也是他交的,名都会所是他管的。名都会所老板只有一个就是萧某某。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萧某某是老板黑佬。

10、证人房某的证言,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称400元的服务就是做爱的项目。富足堂有158元的正规按摩,188元的背部推油,400元的做爱一次。富足堂三个服务的提成是158元的我提成68元,188元的提成100元,400元的提成180元。每天下班其到收银台领现金。具体安排工作的有两名经理,一个姓曾,一个女经理叫杨某茵。客人打经理电话订房,经理打电话到技师房,任何一个技师都可以接,然后就由经理带技师去房间给客人选。有服务员端茶倒水,铺床,当时有四名男服务员被抓了,其能认出来。服务员还带着对讲机在水吧那里望风,一旦发现检查等情况,就会用对讲机通知前台。其知道的就是服务员敲房门提醒。其见过老板一两回,听别人叫他老板,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男子用的避孕套是在会所的一个房子里拿的,是会所提供的避孕套。

在辨认笔录辨认出:杨某茵是负责订房,带技师接客的;罗某是前台收银,每天给技师结账;姚某、余某、黄某、雷某是端茶倒水看风的,发现什么可疑情况就用对讲机通知前台,他们知道会所有卖淫。胡某甲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1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其是嫖娼人员,证实富足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雷某是带他上楼的管理人员,王某是给其介绍服务的女部长,房某是给其服务的女技师。

1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称养身馆有400元和600元的服务,400元的是一个小时,做爱一次,600元的两个小时,做爱一次,打飞机一次。其不知道老板是谁,其每天下班时在前台领现金作为工资。我的提成是服务费的50%。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罗某是前台收银员。蔡某是与其发生性交易的人员。

13、证人蔡某的证言,其是嫖娼人员,证实富足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杨某茵是介绍服务、安排女子的;罗某是台收银员。胡某乙是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子。

14、证人CHUTHIHIEU,中文名:朱某孝,女,越南籍谅山省,翻译:龙海利,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姚某是看风的;黄某、雷某是会所工作人员,但不清楚负责什么工作;王妙是会所工作人员,杨某茵是经理;罗某是收银员。杨某甲是其服务的客人。李门丽是在会所上班的。

1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其是嫖娼人员,证实富足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辨认出为其服务的女子。

16、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杨某茵是负责订房和带技师接客的,是部长;罗某是前台收银,负责每天结账;姚某、余某、黄某、雷某是会所服务员,知道会所有卖淫,负责端茶倒水、望风,发现可疑情况用对讲机通知前台,或者敲门提醒我们。雷某是会所管理人员,组织我们开过会。邓某是其服务的客人。

17、证人邓某证言,其是嫖娼人员,证实富足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罗某是收银员,何某乙是为其服务的女技师。

18、证人欧某的证言,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姚某、余某、黄某、雷某是服务员,也负责看风,有可疑时,用对讲机通知前台,知道会所有卖淫;杨某茵是经理,负责订房、接待、安排技师等工作;罗某是收银的,每天与罗某结账

19、证人钟某的证言,其是嫖娼人员,证实富足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2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姚某、余某是会所工作人员,不知具体职务。罗某是前台工作人员。

21、证人陶某的证言,越南国广宁省下龙市,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22、证人陈某的证言。其是嫖娼人员,证实富足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23、证人周某的证言,其系富足堂会所技师,证实富足堂养身馆的卖淫犯罪事实。

在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某是收银员,杨某茵是部长。

24、证人萧某的证言,其是萧某某的女儿,称2010年萧某某开了富足堂,2013年听萧某某说把店包给别人做了。具体情况不知道。具体他是富足堂什么人其不知道。其没有其他亲属负责富足堂管理或者运营。

2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其在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负责××租赁业务,证实公司于2013年4月从西乡径贝股份合作公司租赁××1-4层物业,从2013年6月1日开始××二楼富足堂养生馆与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富足堂的老板应该是一个叫萧某某的男子。水电、房租其都是与萧某某联系处理的。其根本没见过张某丽,但合同是其公司工人拿到富足堂养生馆由张某丽签的。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萧某某。

26、证人袁某的证言,其系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大酒店员工,称雷某之前在酒店上班,2014年2月份至今已经有两个多月不在这里上班了,应该在2013年底离职的。

27、同案被告人刘某平的供述,其系××休闲会所的部长,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称会所老板外号“黑佬”。

28、同案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其系××休闲会所的部长,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称会所老板外号“黑佬”。

29、同案被告人付某泰的供述,其系××休闲会所的部长,证实了××休闲会所卖淫犯罪的事实。称会所老板外号“黑佬”。

30、同案人杨某茵的供述,其系富足养身馆的部长,证实了富足养身馆卖淫犯罪的事实。称会所老板外号“黑佬”。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会所财务金某;服务员姚某、余某;前台罗某;部长曾某科、刘某;富足堂管事的人是张某甲。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其外号叫“黑佬”,认识金某,张某甲是其外甥。不是富足养身馆和××休闲会所的老板,也不知道谁是老板,其没有组织卖淫。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金某是金某商行老板;张某甲是其外甥。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称富足堂养生馆的老板是萧某某、外号黑佬,是其舅舅。其2013年8月开始到富足堂桑拿帮忙。萧某某叫其责给技师等工作人员点名,叫其盯着技师和部长,看看他们有没有暗地里勾结。养生馆里有卖淫活动,把卖淫称为“美式服务”,包括记账、规章制度都是叫美式服务。就是做爱一条龙的莞式卖淫服务,价格有400,500,600,700,800的服务,这些服务都是养生馆里的女技师与客人发生实际的性关系的服务。

富足堂里人员结构为:老板萧某某,下面是曾某科主任,曾某科同时也是部长,与刘某,柯某,杨某茵一样负责给客人电话订房。再下面就是服务员,负责端茶倒水和带客人进房以及望风,再然后就是技师。还有三个男的,是2月或者3月到公司的,分别是阿志、阿聪、阿洪,他们是从淡水过来的,他们带了好多从事美式服务的女技师来养生馆,就因为他们带了好多女孩子过来,养生堂的美式卖淫服务生意才好起来。再然后就是前台收银员罗某,她负责记客人的电话号码,核实电话号码,收银、记账,给技师发提成以及把每天的营业额做好账后把钱和账放到保险柜里。罗某的上面是金某,她是公司财务,负责给工作人员发工资。金某和萧某某关系很亲密,其不确定他们是什么关系,她是养生馆的财务,平时前台把钱和账本放在保险柜后都是她或者萧某某去打开保险柜拿。保险柜的钥匙只有他俩有。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金某发的,有时候其的工资她在二楼发给我。

富足堂的美式服务在二楼,二楼最里面,一个普通的按摩房的木柜处有一个暗门,打开后里面有10多间房间,很隐蔽,就是美式卖淫服务的地方。美式卖淫服务中,都是曾、刘、柯、杨四个部长给客人订房,然后把客人的手机后四位告诉前台进行登记,客人来了之后就在前台核实电话号码,正确后四个部长就把客人带到前台旁的一个房间里介绍服务内容,并把技师叫来给客人挑,挑好了以后就由技师或者服务员带进暗房里从事卖淫活动。做完以后在前台买单。美式卖淫服务的技师工资日结,自己去前台找罗某拿。他们的提成是,400元提成200,500元到800元提成300元。富足堂有20多个从事美式卖淫服务的技师。这些技师的入职不是其负责,决定的是萧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越南女子是曾某科带来的。曾某科带来跟其说有两个越南的,有护照,说跟老板说过,其就打电话给萧某某,通了以后其直接把电话给曾某科,是曾某科自己跟萧某某说的,然后那两个越南的就在会所里做了。

公司有规章制度、包括休息等制度,然后正常的就按照规章制度运作,技师培训方面有老技师管理。技师的请假他们会来跟其说,但是去只跟萧某某说,他说可以就可以。有的时候他们自己也会跟老板说。其负责每天的点名,包括技师和工作人员,看看每天有几个人上班。至于开会由相关的负责人来开。营销方面一般都是曾某科,有时候老板自己给他们开会。

阿聪、阿志他们来之前,富足堂生意一般。自从他们带来很多女孩子以后,生意就好太多了,尤其是美式服务。每一天都有好多来嫖娼的,尤其正好东莞严打,周末的时候更多。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萧某某是富足堂老板。杨某茵、柯某、刘某是富足堂部长,负责订房、接客、带技师挑选客人。曾某科是主任,负责订房、接客、带技师给客人选,负责给技师开会、批准买假等工作。罗某是收银员,负责收银。金某是财务,负责给工作人员发工作、收营业款等。黄某是阿志,雷某是阿聪,他们负责从淡水带技师来富足堂提供做爱的卖淫服务,也负责管理从淡水带来的技师。

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称其不知道富足养身馆是否有卖淫活动。其主要给富足堂养身馆主要给服务员、清洁工等人计算工资,做好工资表,交给员工,员工到前台招收银员拿工资,每个月的20号发工资。收银员有一个,叫罗某,女,大概30岁左右,2013年来这里负责收银工作。富足堂养生馆的财务工作主要有其和罗某。富足堂有在浦发银行开的户,开户名:富足堂养生馆,存折平时其保管。富足堂平时每天收入6000元左右,周末可以达到1万元,场所主要分为足浴和按摩两种,足浴占三分之一,按摩占三分之二。每天的营业额其交给张梅丽,她不在就放在二楼前台保险柜里。张梅丽是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其2012年8月份来的时候就是她在当法人代表,她是其的上级。其不清楚场所还有没其他老板或股东。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张某甲、曾某科、杨某茵、刘某、罗某的工资都是按照公司基本工资核算,工资单由其打印核算。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称富足堂的老板外号叫“黑佬”,姓萧,广东茂名人,他常来开会。其负责收银台,每天其将当天收的钱交给负责财务的人员,叫金某。黑佬的外甥叫张某甲。张某甲在富足堂具体负责经营,白天还负责收银工作。有两个部长负责带客,一个叫杨某茵,她一直负责带客上房,每天她都带10多个客人到暗房;另外一个部长叫曾某科,他也是负责晚班带客上房。另外还有两个早班部长,一个叫刘某,一个叫柯某。还有个男服务员,今天也被你们抓了,专门负责望风和其他杂事。其知道富足堂一种叫养生服务,就是“打飞机”色情服务,258一次;一种叫特殊服务,就是进行性交易,大概是400-800一次,但是具体客人去的房间在哪里和具体服务项目其就不清楚。服务按时间收费,收费400元的项目就一个小时,600-800元的项目就要2个小时。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帮嫖客订房的刘某、曾某科、杨某茵;实际老板萧某某;财务人员金某;服务员余某、姚某、雷某、黄某;全面管理者张某甲。

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老板是萧某某,他是这里的负责人,主管全面工作。其在富足堂是做部长,负责接待客人,给客人介绍服务,介绍的服务有洗脚、按摩和推油,洗脚和按摩是正规的,推油有正规的158元,全身推油“打飞机”188元,波推268元,还有400元一条龙做爱服务。萧某某安排了他的外甥张某甲打理会所,相当于会所老二,平时萧某某不在,我们都由张某甲负责管理,技师也是张某甲负责管理。部长有其和曾某科、杨某茵、柯某。服务员两三个,他们负责带客人进暗格,端茶倒水及通风报信,有警察来他们就通知楼上,然后楼上就管好暗门。技师有二三十个。还有金某是富足堂的财务,金某的手下是前台收银员罗某,她负责前台的向客人收银,核对客人的手机号码,以及结算每天的营业额,并将营业额与萧某某或金某交接。其除了技师工作是前台罗某结外,都是金某给我们发,一般是每月25日结工资。金某与老板关系比较亲近,应该知道有卖淫活动的。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老板萧某某;老板外甥张某甲;部长曾某科和杨某茵;收银员罗某;财务金某;服务员黄某和雷某。

6、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称其2014年3月份开始在富足堂会所技师休息房工作,负责叫技师流水牌。后来知道有卖淫服务。黄某也是负责叫技师流水牌。

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称其2014年3月底到富足堂会所,告诉技师进哪个房间,四月份进过暗房送东西,知道里面有卖淫的。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萧某某就是富足堂幕后老板黑佬,张某甲是负责日常管理的黑佬的侄子,曾某科就是负责客人订房的营销经理老曾。

8、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其是4月7日来上班的,是服务员。其我负责打扫大厅和暗房包间里的卫生及外面有警察查房时负责把暗房的门拴上。有警察的时候,部长会用对讲机叫“白开水”通知其。七就把暗房的门关上。暗房里的客人都是“打飞机”、“波推”、做爱的。其知道富足堂有卖淫嫖娼的事情。其只知道老板姓萧,见过一面,是经理带其去见萧老板的。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萧某某是老板;曾某科是管理人员;姚某是同事,杨某茵、罗某是会所工作人员。

9、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富足养身卖淫犯罪的事实。其是4月7日来上班的,是服务员。其负责打扫大厅和暗房包间及外面有警察查房时负责把暗房的门拴上。有警察的时候,部长会用暗语“白开水”通过对讲机通知其。其就把暗房的门关上。“打飞机”、“波推”、做爱的客人才会进暗房。其知道富足堂有卖淫嫖娼的事,但不知道具体收费价格。富足堂的老板姓萧,男的,具体情况不知。富足堂的员工其知道的就7个人,一个女的负责收银,还有一个女的不知道是干什么的,还有就是其说的胡部长,服务员就是其和余某,还有一个保安和清洁工阿姨。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杨某茵是富足堂工作人员;罗某是前台收银;余某是把风的服务员。

五、现场勘验笔录:

1、××休闲会所的现场勘查笔录。

2、富足堂养生馆的现场勘查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刘某、金某、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卖淫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富足养身馆日常管理,被告人金某负责富足养身馆财务工作、被告人刘某为部长,负责招揽、接待嫖娼人员。因此,被告人张某甲、金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负责前台收银,被告人雷某、黄某负责女技师排号、叫号,为卖淫活动望风把哨,被告人余某、姚某负责清理卖淫房间,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通风报信以应对警方检查。因此,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萧某某、张某甲、刘某、金某、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萧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金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雷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七、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八、被告人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九、被告人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萧某某上诉提出:1、一审的证据虽能证明其是富足堂老板,但却不能证明其对富足堂采取了公司制管理模式,原审认定其组织卖淫的证据不足;2、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动机,应当以容留卖淫罪来定罪处罚。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上诉人萧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之特征;2、上诉人萧某某等当庭认罪,有悔罪诚意;3、上诉人萧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其在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而且,此次构成犯罪是初犯,之前表现一直良好。其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组织、管理者,只是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虽然,其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恶性也较小。特别是其于2014年11月29日生下一男婴,现还处于哺乳期,其是单身母亲,现远离家人,在深圳独自抚养着尚处于哺乳期的婴儿,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原审被告人金某上诉提出:营业款是因萧某某有事没空的情况下,把钥匙临时交由其帮他把钱取出来,保险柜的钥匙只有一把在萧某某手中。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是由其根据公司规定的固定工资核算,关于技师人员提成不经其之手,其也不认识任何一个技师。其有经营酒庄,并未长时间在会所,只是兼职做会计,对会所卖淫并不知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改变,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刘某、金某、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罗某、雷某、黄某、余某、姚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卖淫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富足养身馆日常管理,上诉人金某负责富足养身馆财务工作、上诉人刘某为部长,负责招揽、接待嫖娼人员。因此,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上诉人金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罗芳、雷某、黄某、余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萧某某认为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应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上诉人萧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萧某某认为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动机的上诉理由,经查,犯罪动机具体为何并非本犯罪构成的要件,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金某提出其对会所卖淫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多名同案被告人指认其知道有卖淫活动,且上诉人金某作为富足堂养身馆的财务管理人员,理应对公司经营内容有所了解,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刘某称其刚生育并处于哺乳期,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从刑罚人道化出发,对其适用缓刑更为妥当,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更符合相关刑事政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及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文芳

审判员李辉

代理审判员张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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