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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刑初字第28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湛刑初字第2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0-12-20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鹿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滕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田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刘桂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1及其辩护人高克雷、张国强,被告人鹿某2及其辩护人贺锋,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李春雷,被告人李某4及其辩护人徐志强,被告人滕某5及其辩护人宋建勋,被告人田某6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长红、邓某1纠集李某4、陈某3等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李某4、陈某3等人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有钱花的个人目的,以主动讨好邓长红、邓某1等方式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以邓长红、邓某1为首的、李某4、陈某3为骨干成员、参加人数较多、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邓长红、邓某1为领导者,李某4、陈某3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滕某5、鹿某2、丁亚楠、王艳超、田某6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该组织团伙成员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多次上访,形成一定社会影响。

2010年6月28日20时许,邓某1酒后在我市东风路东段,以“四铃味工厂”饭店算错帐为名,伙同鹿某2、田某6等人到饭店内喧闹近一个小时,将正在饭店内吃饭的客人赶走,并对该饭店的桌椅、吧台和酒柜打砸,造成“四铃味工厂”饭店损失1320元,赶走的客人未结账单5908元,共计人民币7228元。

2010年3月31日15时许,邓长红(在逃)酒后在东风路东段路南“如归客栈”宾馆闹事并对如归客栈老板何一**进行辱骂和厮打,后邓某1、鹿某2、滕某5赶到现场再次与何一**发生冲突并厮打。轻工路派出所出警后,邓某1、滕某5、邓长红等人离开现场,并在邓长红家中商议伺机报复何一**。当晚邓长红、邓某1和陈永钢找到史文豪(在逃)让史文豪召集“出警队”帮忙出气,随后史文豪召集了几十名“出警队员”,滕某5、李某4驾驶陈永钢的轿车购买来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随后邓长红伙同滕某5、李某4、鹿某2、陈永钢等人以及几十名“出警队员”手持镐把等凶器来到如归客栈,将该宾馆大门砸烂,并对宾馆内物品进行打砸,后经物价鉴定共计造成损失人民币782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在老城建学院大门口路北,鹿某2无事生非,伙同陈亚磊用镐把把潘**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潘**的伤情为轻伤。

自2009年以来鹿某2伙同滕某5、丁亚楠、王艳超等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欺压沁园小区附近的商户,非法垄断该地区的啤酒销售市场,牟取暴利。

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何一**等伙同邓某1、鹿某2以魏**是小偷为由敲诈勒索魏**人民币13000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鹿某2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永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4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滕某5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6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6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寻衅滋事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其行为构不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1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鹿某2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2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陈永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钢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李某4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4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缺乏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人滕某5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5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缺乏证据和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人田某6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6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人田某6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1酒后在我市东风路东段,以“四铃味工厂”饭店算错帐为名,伙同鹿某2、田某6等人到饭店内喧闹近一个小时,将正在饭店内吃饭的客人赶走,并对该饭店的桌椅、吧台和酒柜打砸,造成“四铃味工厂”饭店损失1320元,赶走的客人未结账单5908元。共计人民币7228元。

2010年3月31日15时许,邓长红(在逃)酒后在东风路东段路南“如归客栈”宾馆闹事并对如归客栈老板何一**进行辱骂和厮打,后被告人邓某1、鹿某2、滕某5赶到现场再次与何一**发生冲突并厮打。轻工路派出所出警后,邓某1、滕某5、邓长红等人离开现场并在邓长红家中商议伺机报复何一**。当晚,邓长红、邓某1和陈永钢找到史文豪(在逃)让史文豪召集“出警队”帮忙出气,随后史文豪召集了几十名“出警队员”,滕某5、李某4驾驶陈永钢的轿车购买来镐把、手套等作案工具。随后,邓长红伙同滕某5、李某4、鹿某2、陈永钢等人以及几十名“出警队员”手持镐把等凶器来到如归客栈,将该宾馆大门砸烂,并对宾馆内物品进行打砸,后经物价鉴定共计造成损失人民币7820元。

2009年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在老城建学院大门口路北,鹿某2无事生非,伙同陈亚磊用槁把把潘**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潘**的伤情为轻伤。

二、强迫交易的事实

自2009年以来鹿某2伙同滕某5、田某6、丁亚楠、王艳超等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欺压沁园小区附近的“巴适川菜馆”、“唐韵楼”大酒店、“五弟手工面馆”等商户,非法垄断该地区的啤酒销售市场,牟取暴利。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何一**等伙同邓某1、鹿某2以魏**是小偷为由敲诈勒索魏**人民币13000余元。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邓长红、邓某1纠集李某4、陈某3等人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李某4、陈某3等人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有钱花的个人目的,以主动讨好邓长红、邓某1等方式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就逐步形成以邓长红、邓某1为首,李某4、陈某3为骨干成员、参加人数较多、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邓长红、邓某1为领导者,李某4,陈某3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滕某5、鹿某2、丁亚楠、王艳超、田某6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该组织团伙成员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多次上访,形成一定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及同伙的供述

1、被告人邓某1的供述:2010年6月27日晚上,我在“四铃味工厂”饭店吃饭结完账,发现饭店算错账,要求老板道歉,服务员说老板不在,我们就走了。6月28日天黑的时候,我吃饭时喝了酒,有八九分醉意的时候,就到四铃味工厂饭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就给海金召打电话,这时鹿某2从外边进到饭店里,就开始赶走吃饭的客人,饭店酒柜上的酒瓶被砸了。

2010年3月31日下午三、四点钟,我正在家睡觉,他们给我打电话说邓长红和何一**在如归客栈打架,让我过去劝架,我就从家过去了,我去到后我见何一**和邓长红已经打完架了,派出所干警已经到了,双方都被劝,也不再吵架了,然后我把邓长红送回家,随后陈永钢、王海滨、李某4也过去,我去后就躺床上睡了,他们几个人在屋里说话。我睡了大概一个小时,邓长红把我喊醒,说出去喊人和何一**生气,他让我给史文豪打电话让他找人,我说我不打,邓长红说他的手机没电了,他就拿我的手机给史文豪打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就说去东风路九龙茶社去见史文豪,邓长红、陈永钢和我就去了九龙茶社,到后在一个房间里见到了史文豪,邓长红说让史文豪找点人晚上和何一**生气,还说找到人在“英伦台球室”集合,我在房间里坐了一会就出来了,碰见滕某5和李某4在茶社门口的一辆轿车上坐着,我问他干什么,滕某5说他哥(邓长红)让他去买点东西,我说你们去吧,让后我就步行去到夜市摊上吃饭,我去吃饭的时候天已经黑了,吃完饭我又步行到英伦台球室,到后我看见有二、三十个年轻孩在里面,我问邓长红在哪,他们说在包间里,我就过去,见到邓长红和李某4及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里面坐着,进到屋里把邓长红叫出来想劝劝他,但邓长红不听,我就走了。

去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家睡觉,吴**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一个亲戚被你们村的人扣住了,你帮忙从中说一下,看能不能把人放了”。我问吴**扣他亲戚的人是谁,吴**对我说了扣她亲戚那人在我们村住的位置,我一听就知道是我们村的何一**,于是我从家起来找到吴**并领着吴**一块去何一**家帮吴**说情,谁知到何一**家后,何一**的邻居说:被扣的人在我们村陈学力家,我又领着吴**到我们村陈学力家,我一敲陈学力的家门就开了,何一**或者何二**给我开的大门,我直接进的大门,吴**伸着头往院内看看又被挡在了外边,我进陈学力家后见院子里站着我们村的何一**、何二**、陈孟力、陈青坡(外号“歪头”)、张长记、何俊汇还有一个三十七、八岁的男子在陈学力他家院子的厕所旁双手抱着头在地上蹲着,这个男子上身赤裸,光着脚,皮带也被人抽走了,脸上通红(被人用巴掌抽过脸的样子)。

背上有被棍子打的痕迹,我就上前问何一**咋回事,何一**说这个男子偷他的摩托车被抓住了,我又对何一**说:“你看咋办,要不交派出所处理”。何一**说:“不行,偷我的摩托车得给我拿钱”。我问何一**要多少钱,何一**回答说要二万元,我一听就出去跟吴**说明了何一**的意思,当时跟吴**在一块的还有那名被扣男子的老婆和另外一个男子,我不认识,吴**还有另外一男一女都说凑不出那么多钱,让我再进去说说,我又敲开陈学力家的门给增辉说情,刚进院就听见院里的人说派出所的警车来了,说着就有人敲门,让我们开门,可是何一**却不让开门,这时候这名被扣的男子十分慌张,何一**也十分惊慌连忙把自己的电话给这名被扣的男子让他给家里打电话送钱,派出所的谢顺利警官喊名让何一**开门,何一**就是不开门,没办法,派出所的敲了一会门就走了,派出所的人走后,何一**说学力家不能再待了。

怕派出所的人再来,得把这个小偷再换个地方,我一听这情况就又出去找吴**把情况告诉了吴**,吴**对我说何一**要15000元钱,亲戚们正在凑钱哩,这时我看见鹿某2开着一辆面包车停在陈学力、何一**、何二**兄弟押着被扣的男子上了车,吴**一看这情况赶忙对我说:小兵你也坐车上吧,别让他们把人拉得找不到喽,我一听就跑过去上了鹿某2的面包车,鹿某2开着车何一**指着路,我和这名被扣的男子坐在面包车的中排座,我们坐的车顺着白杨路口站了下来,不一会何一**的电话响了,是这名被扣男子的亲戚打来的,说要的钱凑够了,何一**说了我们的位置,不一会儿,这名被扣男子的家人找到了我们,我和何二**从鹿某2的车上下来和送钱的一名男子接住了头,这名男子给了我一沓钱,我数了一下有一万多块钱,我把这钱全给何一**了,何一**让这名被扣男子下车走了。

2、被告人陈永钢的供述:2010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大概两点多,我正在平顶山市沁园小区沁园东路一彩票店内买彩票,我接到邓长红的电话说,“我有点事,你来俺家一趟。”我听着长红像是喝醉了我就一个人开着我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去长红家。当我走到沁园小区同村的何一**开的如归客栈门口时,看到邓长红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在门口路上停着,如归客栈也有好多人。我就到如归客栈大厅内,我见到邓长红、滕某5与何一**、何二**厮打在一起,双方还在对骂。我和鹿某2就赶忙上去劝架,停了有半个小时同村的邓某1也来到如归客栈。邓某1先去劝了一会儿,劝不开。邓某1也和何一**、何二**吵了起来,后来派出所的警察过来把对方都劝开了。我和邓某1一起先把邓长红送到家。

后来陆续李某4、邓长岭、滕某5也来到邓长红家,邓某1说这事咽不下这口气,不找人打何一**、何二**兄弟不行。邓长红也说要找人打何一**、何二**兄弟。邓某1说他认识一个伙计叫史文豪,他经常在社会上混的,手下有人。之后,邓某1和邓长红商量好,由邓长红出钱,邓某1负责给他联系,由他联系他手下的人晚上去打何一**、何二**兄弟。商量好之后邓某1就用电话联系,他说他在东风路九龙茶庄让我们过去。之后,我开着我的车拉着邓长红、邓某1到九龙茶庄。在一楼一单间内,我们三个人见到了史文豪,邓长红说他下午在如归客栈挨打了,让他联系人去帮他出出气,邓某1也说让他联系人,他就在单间内用他的电话开始联系人。期间,滕某5、李某4也进到茶社内,史文豪对邓某1说,让他找人先买点镐把,邓某1就让李某4和滕某5开着我的车出去买,邓某1让史联系的人都先到沁园小区一个英伦台球室内集合,我和邓长红、邓某1一起到台球室内接人,史文豪在茶社没有去。我们三个人到台球室内,我们三个人先坐到一个单间内,随后李某4、滕某5、邓长岭、鹿某2也到台球室,邓某1让他们在外边负责接住来的人。中间李某4也进到单间内,在单间内我们商量好,由邓长红、李某4、滕某5领着史文豪联系来的人到如归客栈去找何一**、何二**闹事,但不进如归客栈的大门。商量好之后,我们也到台球室的大厅内,这时史文豪联系的人已经陆续都到了在大厅内站着。滕某5、鹿某2、李某4在招呼着,滕某5和李某4在给来的人发镐把和白手套,到晚上6、7点的时候来了三、四十个人。邓长红、李某4、滕某5领着这些人去到如归客栈去,我也在后边跟着,我看着他们走到如归客栈门口,我没有去,邓长红、滕某5、鹿某2领着人在如归客栈门口乱骂,如归客栈内没有人出来。当时人多,我也没有看清楚谁把客栈的玻璃门砸了,砸完之后,人都各自散了。邓长红、鹿某2、滕某5、李某4也各自回家了,我也回家了。第二天中午,在新华路南段喜来登大酒店KTV包房内,邓长红给了邓某15000元钱,由邓某1给史文豪作为他联系人的报酬。

3、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我到邓长红家后见邓某1、陈某3、邓长红及邓长红的老婆在他家的客厅里坐着,邓西成问邓长红是咋回事,邓长红说,何一**等四、五个人打他。邓某1说,这口气不出,在柏楼就没法混了,陈某3也说这气得出,邓西成劝他,但是他不听,然后邓西成就让我跟着他,让我看着他别惹事,有啥事第二天再说,然后我就跟着邓长红到万客捞饭店门口,邓长红接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就往西走,我也跟着他,他到东风路九龙茶庄后,邓某1、陈某3、史文豪在门口站着喊邓长红,然后他们四个人进屋,我也跟着进,但是邓某1不让我进去,让我在外面等着,停有一、二十分钟,滕某5开一辆红色轿车过来,然后我也坐在车上等邓某1、邓长红和陈某3,又停一、二十分钟邓某1出来,让滕某5出去买镐把,滕某5问买多少,邓某1说买一捆,然后滕某5开着车,我在后面坐着,到东风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有一个五金店,我和滕某5都下车过去问老板,但那个店只剩下三根,然后我们两个人也没有买,滕某5问老板这一带哪还有卖镐把的,老板说劳动路有卖的,我说“天都黑了,哪还有卖的”。

然后我们两个人就上车了,我还是坐在车后座,然后滕某5开着车到沁园小区九头崖超市东门对面的一个五金店,滕某5下车到店里买了一捆木棍,男老板把木棍抱到车上,放后备箱里了,然后滕某5开车到“英伦台球室”,我下车去见邓西成了,我对邓西成说邓长红买木棍准备和人家打架哩,邓西成说他管不了,然后我就去英伦台球室了,我到后见滕某5、鹿某2和邓长红在地下室喊着台球室内的三、四十个年龄有十六、七岁的年轻人,往外走,我手里什么东西也没有拿,跟着人群到如归客栈东边的烟酒店门口站着,邓长红和滕某5带头在旅社门口骂了一会儿,然后旅社里面的人也没有人出来,也没有人应腔,邓长红就喊着把门砸喽,我跟着喊了一声“把门砸喽去他妈那ⅹ”,搂着人群围上去把门砸了,砸了谁喊着屋里面有人,然后双方用棍在门口对戳了一会儿,谁又说派出所的人过来了,人群就四下散着跑,我就也走了。鹿某2手中拿着木棍在人群前面走着过去了,到后,鹿某2在人群前面站着。

4、被告人滕某5的供述:201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3点多,我正在平顶山市东风路东段“英伦台球室”打麻将,我一个叔伯姐也就是邓某1的妹子叫邓小峰给我打电话说:邓长红喝晕了,在何一**开的如归客栈里,你过去看看。我就和鹿某2一起到“如归客栈”附近,见到我哥邓长红站在如归客栈对面,上衣也被厮烂了,胳膊上、脸上、背上都有划伤,我就开始喊:谁打俺哥了。在如归客栈门口站的何一**、何二**兄弟俩接着我的腔说:妈那个×,我打的,咋了,你过来吧。

我就和邓长红、鹿某2三个人就冲了过去,我先到“如归客栈”西边一个叫“五弟手工面馆”的饭店,拿了饭店内用的擀面杖(是一个钢管长约1.5米,直径有七、八公分),我冲到何一**、何二**面前被邓长红的父亲(邓西成)、母亲(腾凤仙)拉了回来。我看到何一**、何二**兄弟俩还在打我哥邓长红,我就又到何一**跟前,我用擀面杖照何一**背上夯了一下,我小峰姐及我姑腾凤仙又把我拉了回来,何一**又照我身上跺了两脚,这时又过来了好多人,有村上的还有附近作生意的,具体都有谁,我也没在意,把我们都拉开了。我和邓长红、鹿某2都到了东风路与沁园西路交叉口,停了有十分钟左右,邓某1和邓长岭也陆续赶到,邓长红把刚才发生的事给邓某1和邓长岭说了说。之后,我和邓长红、邓某1、邓长岭、鹿某2等又到如归客栈,在客栈门口见到何一**、何二**,我们和何一**兄弟理论,理论了一会儿,双方又说恼了,又厮打在一起,没怎么打,又被群众拉开了,

我们的人又回到十字路口,我们还比较生气,又拐回来到如归客栈打何一**、何二**兄弟,我们双方又厮打在一起,我打了给何一**开车的一个孩(叫旭坤)一巴掌,何一**、何二**兄弟拿凳子砸我,不知被谁夺了下来,后来何一**又从如归客栈西边一个卖热干面店内拿了一把菜刀,把我姑的手划流血了,后来也不知被谁把菜刀夺走了,这时派出所的就在现场,周围的群众和派出所的把我们都劝开了。邓长红、邓长岭、邓某1、李某4先回到我哥邓长红家,我先到我姑腾凤仙看门的地方坐了一会,之后我也到我哥邓长红家,在邓长红家我们都说:今天这事儿挨打了很丢人,晚上必须找人去打何一**、何二**,何一**、何二**肯定找的也有人。我们必须多找点人去才行。我们又在一起商量好,由邓长红出钱,邓某1负责联系人,邓某1说他认识一伙计叫史文豪在社会上跑的,手下有人,由邓某1给史文豪联系,让史文豪找人来帮忙,之后,邓某1先到东风路中段的“九龙茶庄”联系史文豪,我和邓长红、邓长岭、陈某3随后也到九龙茶庄门口,邓长红一个人到九龙茶庄见了邓某1,我没有进去,不知他们在里边说的啥,停了有大概二十分钟,邓某1从茶庄出来对我说:你去买两捆镐把。之后,我就和李某4一起开着陈某3的一辆普桑轿车先到新华路南头一个商店去买镐把,没有买,之后,我和李某4就一起到沁园小区,沁园西路南边路东一个五金店内买了两捆共二十根镐把放到车后备箱内,我们又一起到九龙茶庄,我和邓某1、邓长红、李某4、陈某3一起坐上车回到“英伦台球室”,把镐把放到台球室西边一个屋子内,邓某1说让我坐在大厅内接着人,等一会儿,喊的人就过来了,陈某3开着他的车走了,邓某1、邓长红、李某4坐在一屋内商量事,不知道什么时间又进到屋内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期间,陆续有人到台球室内集合。

邓某1还对我说:等会儿,我们来的人多,怕打起来认错人,你去买点白手套。之后,我就去到买镐把的五金店买了两打白手套共二十四副,我把白手套拿到台球室,鹿某2也早就到了台球室,我和鹿某2就开始给来的人每人发了一只白手套,在这期间人还在不停的来着,到晚上八、九点时,人来齐了,邓某1把我叫到屋内,邓某1对我说:你招护着邓长红,你们两个领着人过去。之后,我就和邓长红到台球室大厅内,我把镐把放到地上,来的所有人就拿着镐把,我和邓长红领着这来的四、五十个人直接到如归客栈,鹿某2也跟着在我们的后边,我和邓长红在客栈门口喊着:妈那个×,你们两个出来。没有人敢出来,客栈的玻璃门关着,李某4说:把门砸了。之后,我们的人就开始用镐把朝玻璃门砸,我也搬起门口一个水泥砖砸到客栈屋内的茶几,我们的人就把客栈的玻璃门砸烂了,我们的人就开始在门口乱骂,骂了有几分钟时间,也没有人出来,不知谁说了一句“走吧”,之后,我们的人就开始散开坐车走了,我一个人回到我姑滕凤仙看门的地方,邓长红、邓某1、李某4、鹿某2都不知道去哪里了,我在我姑处歇了一会,我就回家休息去了。

5、被告人鹿某2的供述: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滕某5正在夜市上喝啤酒,我当时给丁亚南或陈亚磊打电话,结果他们说小伟请他们到“三千河”洗浴中心洗澡,我一听有些生气,因为我在这之前让小伟请我洗澡,他没有请当时我叫上滕某5过去找小伟,我和滕某5开车到老城建学院门口碰见小伟、陈亚磊、丁亚南三人,我当时就对小伟说:你看不起人,让你请我洗澡你都不请,现在你请丁亚男洗澡也不叫上我,太看不起人了。当时潘**也喝了点酒他说话也不好听,他说,我不想请你咋了,我说道,你想挨打哩,当时陈亚磊在我旁边站着,他听我说这句话就从我后面的面包车里拿了一根木棍照着小伟的身上就扪,小伟被打的蹲地上抱着头,陈亚磊打完小伟我们就开车走了,第二天,我想着晚上做的不合适,我就喊上丁亚南买了点礼品到一五二医院去看小伟,当时还给他留了1000元医疗费,停了一天,我和陈亚磊两个人又去到一五二医院,我让陈亚磊给小伟到了道歉,并给了小伟2000元赔偿金,当时小伟说这事他不做伤情鉴定了,也不再告我了,以后还是朋友,之后,小伟就出院回家了。

从2009年5月开始卖啤酒,是和滕某5合伙的,挣钱我俩平分,啤酒主要销到“沁园”鞋城北边路边的几个饭店。平均每个月能挣二三千元,冬天时,每个月挣二、三百元。我还雇了俩伙计,田某6和程鹏,他俩跟了我一年多了。还有一个叫亚培的今年3、4月份干了20多天就走了。我平时有时给他100、200元,有时几十元不等。

201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七八点,我和一个朋友张山虎(铁炉村人,20多岁,详细情况我不知道)还有卖商务口乐的一个推销员,我们一起在轻工路派出所东面的“金盆鱼”饭店喝酒,正在喝酒的时候碰见邓某1,我问邓某1干什么,他说没有事你们在这玩吧我走了。大概有半小时,我开着车带着田某6和程鹏到四铃味工厂西面的“鼎香”羊肉坊收啤酒瓶。正在收啤酒瓶的时候听见四铃味工厂有人吵架,我一看是我叔邓某1,我便过去问是怎么回事。我过去的时候他们正在吵架,邓某1一方有三个人,那两个男的是杨西的回民。当时我爸也在场,我让田某6他们把他送回家了。我上去问邓某1是怎么回事,邓某1说前天晚上吃饭多收他钱了,非让老板过来给他道歉,随后经理过来说老板忙不在。我知道情况后也上前理论,我说了一些话,有些记不清了,我到外边说:它这是黑店,多收人家钱,都走吧。我一撵,有些客人走了。当天晚上我喝的有点醉,我出去到路对面的路边解手,我从屋里面走出来的时候听到屋里面有啤酒瓶摔倒地上的声音,这时候邓某1和他带的两个人还在屋里,我回来的时候看见邓某1的老婆把他拉走了。随后我便开着车回家睡觉了。

6、被告人田某6的供述:从2009年夏天开始跟着鹿某2送啤酒,直到我在2010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期间鹿某2为了垄断沁园小区的啤酒市场总共与别人发生了三次矛盾。

第一次是鹿某2与“巴适川菜馆”发生了矛盾,2009年夏天的一天,我和鹿某2、何志伟正在沁园小区的饭店内送啤酒,鹿某2接了一个电话说去“巴适川菜馆”吃饭,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去了,到后看见邓某1、华蛋、李长岭、鹿某2的爸,建新,及一个叫“四”的人已经在饭店里坐着正在吃饭,我们三个人过去后也过去吃饭,这时李长岭把服务员喊过来质问到“你们老板还没到?”服务员赶紧说:“老板马上就到!”停有十来分钟,“巴适川菜馆”的老板过来了,男老板进到我们吃饭的房间后,一看阵势就赶紧给在座的各位倒酒,倒酒后又把服务员叫过来去外面买了四盒“芙蓉王”香烟过来放到桌子上让我们吸,这时鹿某2的父亲建新对饭店的老板说:“鹿某2是自己的孩儿,今后饭店的啤酒就不要让别人送了,让鹿某2送算了。”饭店老板一听赶紧说:“好、好!”然后,老板又把服务员叫过来安排了几个菜让赶紧上来,然后老板就出来了。等我们吃完饭走的时候,老板又出来买了几盒芙蓉王香烟,给那几个人每人一盒。李长岭还说着“吃的饭先记着帐吧!”然后我们几个人都走了,也没有给饭店掏饭钱。

当天去“巴适川菜馆”吃菜,这明摆着是强压着“巴适川菜馆”的老板,让鹿某2给饭店送啤酒。邓某1、李长岭等人在沁园小区很有名气,是赖皮,那一片作生意的人都怕他们。所以,他们一块到巴适川菜馆吃饭,饭店的老板就非常害怕,又是买烟,又是倒酒的,他们提什么要求饭店老板都不敢不答应。

2010年6月27日晚上8、9点时,我和鹿某2、程鹏、张鹏一起在轻工路派出所对面小哥俩大盘鸡店内坐着说话,饭店老板白有才对我们说“你们看四铃味工厂生意多好,把客人都拉跑完了,”鹿某2接着说“我们钻它点子、他们生意就不好了”又说了一会闲话,我们就走了,到6月28日晚上8、9点,我和鹿某2、程鹏、张鹏在小哥俩大盘鸡店内喝酒,不知谁给鹿某2打了个电话,鹿某2到对面的“鼎香羊肉馆”去了,我们停了有五六分钟,我们三个也过去了,当路过四铃味工厂时我看到邓某1正在吧台和饭店内的人吵架,鹿某2的父亲正在桌子上趴着,我们到鼎香羊肉馆见到鹿某2,我对鹿某2说“你小兵叔在四铃味工厂吵架,你父亲趴在吧台上”,鹿某2对我说“你过去爬到我叔小兵耳朵处,说钻他点子”,我就又到四铃味工厂内趴到邓某1的耳朵说“俺鹿某2哥说让你钻他点子”,邓某1说:“你没看见我正在钻点子么?”,我就有出来到鼎香羊肉馆,鹿某2到四铃味工厂也和饭店的人吵了起来,并说饭店是黑店,对饭店内的客人说“都走吧,不用掏钱”,鹿某2把饭店内客人都赶走了,还喊我和张鹏、程鹏过去让我们砸饭店内的桌子,我和程鹏都没敢砸,张鹏把饭店外摆的两张桌子扔到路上,鹿某2在饭店内砸东西,具体都砸啥我没看清,停了一会儿,鹿某2让我和程鹏一起把他父亲送回家了。

7、同伙程桂鹏的供述:2010年5月下旬,我开始为老板鹿某2送啤酒,还有张鹏、田某6,在沁园小区附近的饭店送啤酒。大概有十几家,只有我们一家送,别人送不成。这些饭店的老板也不能自己联系送啤酒,这个市场使我们老板一手闯下来的,有一个饭店的老板自己联系啤酒,我们做过他们的“眼子”,就是“伤使”他们。让他们知道我们的厉害,比如“五弟手工面馆”,我们联系了十几个人,一个桌上坐了三、五个人,只要一份花生米,就是做那个饭店的“眼子”。那个饭店的老板给鹿某2道了歉,说以后只要我们送的啤酒,鹿某2找的人才走了,后来这个饭店一直到现在只要我们送的啤酒。鹿某2在这一片比较厉害,有事儿能喊来人。我们还做过四铃味工厂的“眼子”。

8、同伙张鹏的供述:我现在是平顶山市第十三中学的学生,在今年放暑假的时候,我闲着没事刚好遇到柏楼村的鹿某2,鹿某2说他在沁园小区一带送啤酒,让我没事帮他的忙给他送啤酒,我回家给我父母说了一下,之后我就跟着鹿某2一起往沁园小区各饭店送啤酒,我跟着鹿某2送啤酒有十来天时间,我听我家里人说鹿某2很赖,是当地的地痞,跟着鹿某2什么好处都学不到,我家里人就让我回家,之后我就在家闲着,没有跟着鹿某2送啤酒。和鹿某2一起送啤酒的还有鹿某2,程鹏(程桂鹏)、田某6,别的不知道了。

(二)受害人的陈述

1、受害人何一**的陈述:2010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钟,我正在如归客栈楼上睡觉,服务员胡**给我打电话说旅社的东西被砸了,我接住电话就下楼,我问胡**是怎么回事,胡**说又给人说过来找村干部哩,我说没有,胡**说没有,然后那个就把旅社的茶壶、茶杯摔倒地上,电脑也被打翻了,还威胁胡**说:“你要给何一**打电话我弄死你”。当时我到店里以后,我跟邓长红解释的时候,邓某1也来了,邓某1还说:打咱哥了,上去打,打出事我负责,村干部和派出所的人过来劝解,双方都熄气了。邓某1这一煽风点火,邓家及他们叫过来一拥而上,就开始打我和何二**,华蛋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钢管过来,照着我的腰上夯了一下,我当时就有点支持不住,没有了劲还手。华蛋和邓长红就开始用手掌照着我的脸和耳朵乱'd,他们打我有十来多分钟,才被拉开。邓家的女人就又开始骂我。我听他们骂的比较难听,我还他们两句,我一还嘴,邓家的就又上来,准备打我,但很快被拉开了。然后我来到旅社里面了,村干部也到旅社里面,邓长岭又过来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我给他说,“你先去问邓长红吧,我说啥你也不相信”,到这时候邓家的人才从我旅社门口走了,邓家人走后,我就去医院看病去了,我兄弟何二**被派出所叫去问口供了。后来邓长红的人在我的旅社门口闹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我从医院回到酒店,看到旅社的玻璃被砸了,门口的花瓶也被砸了。

2、受害人何二**的陈述:我当时在村委会办公室睡觉,我哥何一**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村邓长红喝醉了把吧台的东西砸了,我就赶快下楼,走到对面的我家客栈,当时看到邓长红站在我家客栈的路对面,就他自己一个人在车旁站着,我见他就说他喝多了回家吧,邓长红就说他喊人打我,烧客栈,随后他就打电话喊人,我就走到客栈吧台一片狼籍,水壶扔在地上,我见到我哥脸上有红肿,身上有脚印,没有看到邓长红身上有明伤,我刚到客栈一会邓长红就带着华蛋等五、六个人到我家门口骂我们,我和我哥从里面出来走到大门口,对方就开始打我们。华蛋手持一根钢管约一米长朝我哥腰部就打,也打到我的腰部了,邓长红用拳头和我们厮打,华蛋还用手掌'd我哥增辉左右脸,他们喊来的人没有动手,但是他们抱着我和我哥,因为他们抱着我俩,我们被动挨打,我们也还手厮扯几下,在周围群后来的劝阻下,他们才不打了,邓长红父母来了,邓长红母亲在门口闹了一会,让邓长红他们那些人回去了。

3、受害人魏**的陈述:邓某1等人说我偷他们中的一个人的摩托车了,我说没有偷,他们就打我,邓某1等人逼着我向我要钱,我当时被打害怕了,没办法,邓某1一说问我要钱,我就同意了,我同意给他们钱后他们才不打我。邓某1开始向我要20000元钱,最后我和我妻子在电话中和邓某1商量好给他们13000元钱。我当时回到家后,我也通过伙计们打听,邓某1是柏楼村一带的地痞,在当地很有恶名,群众都惹不起,我也害怕邓某1,最近听说邓某1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我也就来报案了。

4、受害人马**的陈述:那天晚上,我们店里在给邓某1结帐时,电脑多输一道菜,多收20元钱,我们酒店的魏经理发现后给他解释,并给他退50元钱并道歉,他说不接受这种方式,明天晚上来关我们的门,我们店里的领班张凯迪问他想咋办?他说我们的目的是把店关了,不能营业,说完就开始骂、拍,让他的同伙十余人开始赶正在吃饭的客人,张凯迪说你们要再闹,我们要报警了,邓某1说别说派出所了,市局局长我也不怕,这一片做生意的没有我点头,谁也做不成。后来他又继续在店里纠缠,还随手拿吧台里的东西,拿吧台上放的玉白菜砸酒柜,服务员吓的往外边跑。他们开始赶客人,三、五个一伙,从楼上到夜市把桌子都扔到马路上,我打110报警,警察没到时,他们就走了.当时帐上没接帐的客人,帐有10000多,摔坏的东西价值9000元左右,当时有的客人想结帐,邓某1等人不让结,并说下次看到你们再在这里吃饭,见一次打一次。

5、受害人王一**的陈述:我开的“巴适川菜馆”,店里所用的啤酒,有一个叫小朱的人送的,都是自愿的,有一年多。2009年夏天的一天,鹿某2开一辆面包车领了二、三个小孩到我的饭店卸了10件九头崖啤酒,并且还说他是这一带的,垄断着沁园小区一带,往饭店内送啤酒的生意,以后我家饭店用的啤酒都要由他来送,不允许我们再从别的地方进啤酒,否则我们的饭店就开不成。我也害怕,以后饭店内用的啤酒就由鹿某2来送了,一直送到今年的8月份。鹿某2往我们店内送啤酒,有九头崖白纯、四铃超干精品,九头崖白纯的价格是每件24元,四铃超干的价格是12.5元或13元一件,四铃精品是28元一件,这些价格“九头崖白纯”比市场价每件贵了2元钱。怎下来我的饭店从鹿某2处进了有一、二千件啤酒,价值二、三万元钱。后来,我们饭店从小朱处进了二、三件九头崖啤酒,鹿某2发现了就纠集七、八个人到饭店里找事,当天他们在店里吃饭消费了二百元,也没结帐。他说不让我们的饭店从别的地方进酒,我比较害怕,怕他们找事,就给鹿某2说好话,并答应他今后只进他的啤酒。

6、受害人高**的陈述:我于2009年1月开的“五弟手工面馆”,面馆里送啤酒的是一个姓朱的,我们是自愿的,大概小朱送了有两个多月。一天下午,鹿某2的往我店里卸了10件啤酒,并说以后我店里的啤酒和口乐有他来送,别人不能再送,鹿某2是柏楼的赖皮,我害怕,以后啤酒和口乐都是他送,一直送到2010年8月份。2009年夏天的一天,我的店里进了小朱的口乐,鹿某2发现不是进他的,并说,你的店是不是不想干了,之后鹿某2就找了十来个小孩,到我饭店每个桌子上坐一、二个人,明的是来吃饭,实际是到饭店找事,把我们饭店桌子都占完,别的客人看到这种情况,也不敢到饭店吃饭,看到这种情况,我就先拿一条帝豪烟找鹿某2说好话,鹿某2不愿意,我就又给鹿某2拿了两条帝豪烟,并且保证以后不再从别处进啤酒和口乐,鹿某2才愿意让他们的十来个小孩走了。当时还打包带走了一碗面条,每人吃了一碗面条,当时还有十来个小菜,饭菜大概有一、二百元钱。

7、受害人兰一**的陈述:我是“包记沙锅居”的负责人,我的饭店是今年2010年2月份开业的,我在此之前在卫东区东安路也做的有饭店生意,一直用的是那边送啤酒的人送的“四铃”超干啤,到这里后,仍然打那边的送啤酒电话,送来卖了没几天。有一天,我不在店里,我姐(兰秀翠)在店里,来了几个年轻人问我们想不想在这里做生意,如果想做,就必须得买他们送的啤酒,否则生意在这里就做不成。我姐就给我打电话,问怎么办,我一听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让我姐问他们的价格,结果价格是一样的,我就留了他们的送酒电话,等原来的卖完了,我们就给这边送啤酒的打电话,让他们送第一次送的啤酒卖完了以后,我们又给他们打电话,结果他们不给我们送,没办法,饭店总得卖啤酒,我就给原来送啤酒的人打了电话,人家送来了10件四铃超干啤,啤酒还没卖,第二天,来了一个人问我店里要不要“白纯”,我外甥说不要,这个人走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三个人进饭店,二话不说,把这10件四铃啤酒全部砸在饭店门外地上,砸完开着车扬长而去,我回来后听了情况就报了警。

8、受害人罗一*的陈述:我们家在沁园小区西段开的“宏运”烟酒店,开始我们向小区的各个饭店和烟酒店送啤酒和口乐,我们送了有五、六年,到2009年夏天的时候,鹿某2看到我们送啤酒和口乐能赚钱,鹿某2就和丁亚南、滕某5等四个人合伙也开始往沁园小区附近饭店送啤酒和口乐,说以后不让往别的饭店送啤酒。我知道的有一个“五弟手工面”店从我家进了口乐,被鹿某2发现,鹿某2把口乐都摔了。还有一个叫包记砂锅居饭店从别处进了啤酒,被鹿某2发现也被摔了。还有一个叫“光照拉面”进了别人的啤酒,被发现鹿某2天天去找他们的事,后来拉面馆开不成转让了。他也找过我们的事,纠集滕某5等人拿钢管威胁我们不准再往饭店送啤酒,再送把店砸了。

9、受害人刘**的陈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除了,我女朋友詹莉莉要搬家,她租住的时邓某1家的二楼,当时因为房租问题我和邓某1发生了争执,邓某1就厉害开了,要打我,结果我同学曾凡涛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女的拉住了,但邓某1还是大声的在骂着我,要打我,我一看势头不对,就抱着我女朋友的被子下楼,刚下到一楼,我同学曾凡涛喊了一声危险,我一仰脸,邓某1用一把凳子正好砸在我的鼻子上,当时我的鼻子流了好多血,我心里比较害怕就捂着鼻子跑了。随后去了医院进行治疗,在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时,我的伤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我当时不同意调解,可派出所停了好长时间都没抓到邓某1,我通过打听知道邓某1是柏楼村的干部,在沁园小区这一片都是地痞无赖,有事没事就找别人的麻烦,这一片作生意的很害怕他,基本上没人敢惹,他是个坐地户,我是个外地人,邓某1有钱又有势,我跟他斗也斗不过,后来没办法的情况下通过派出所把这事给调解了,其实我内心很不痛快,平白被邓某1打成这样。

10、受害人郭**的陈述:2010年9月11日晚7点半左右,我开着出租车到沁园小区轻工路办事处那边交车,刚到那边,李某4过来了,对我说走到西沿河路去一趟,我说交班哩不去了,李某4听到就恼了,开口就骂我,并把我从出租车驾驶位上拉出来,就打,我俩在厮拉过程中,从旁边又上来两个年轻孩儿打我,后来我说我就是在这一片住的,哪两个年轻孩一听就跑了,李某4也往南跑,我开车追李某4,追到沁园西路南头,李某4站住了,手里拿一转头说再追把你的车砸了,我不敢追到轻工路派出所报案了。一个是李某4的姐夫,另一个不知是谁。我的头和胸痛了好长时间,别的还有外伤,是轻微伤。李某4是柏楼的,经常在沁园小区玩,李某4是柏楼村的,在沁园小区也算是地头。喝完酒爱找别人的麻烦,平时说话走路看着都比较横。我认识,他们也是柏楼村的,在沁园小区一带比较有名,李某4经常和他们在一起玩。意思是他们在沁园小区没人敢惹,家族势力比较大,是这一片的地头蛇。邓某1、邓长红这一伙人在沁园小区是一霸,经常欺负小区内作生意的,进行强买强卖,谁也不敢惹他们,惹他们一则挨打,二则生意作不成,许多人对他们都是敢怒不敢言。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一**的证言:我当时正在店的吧台内坐着和我们村的徐月琴正在说话,李某4、邓长红、华蛋三人手中拿着长木棍,身后跟的约有100多人来到店门口,他们身后的一百多人拿的全是木棍,有的人带的有手套,邓长红穿着白上衣在门口朝里面喊何一**、何二**出来,打死你们,随后李某4、邓长红、华蛋都喊着让他们带来的人砸吧台的东西,他们三人也动手用木棍砸客栈大门,其中有一个人用砖头把茶几砸碎,放在吧台上的玉白菜也被他们扔在地上。一看这情况我就抱着小孩上了二楼,后来派出所民警去了。

2、证人徐一**的证言:我刚到如归客栈把小孩交给李一**,这时,就在如归客栈大厅内的沙发上座着,先听到路上有人说东边过来一大群人,我站起身刚到门口就看到我们村的邓长红、滕某5、李某4三人身后带了好多人,具体说不上来有多少人,身后的人手中都拿有长木棍到了门口,邓长红就朝店内喊:何一**,何一**有种出来打死你们,邓长红、滕某5喊着砸店,我就赶快转身向店内跑,并报警,具体怎么砸的,我没看到,随后那些人砸的很快,砸完就走了,我后来看到店内大门,两侧茶瓶、茶几、吧台上的玉白菜都被砸烂在地。

3、证人何三**的语言:我是在湛河区法院门口卖小吃的,在晚八点左右时,我收完摊儿走到沁园西路时,看到约一百多人,有的人带的有白手套,有的没有,他们手中都拿着一米多长的类似铁掀把的木棍,都排成队,由我们村一个小名叫华蛋的人;另外的两个带队的没看到时是谁。这些人排成队走到如归客栈门口,就用棍子砸如归客栈的门,很快他们砸完了,随后我听到有人说走吧,没有找到人,店砸了。他们就排队就走了。

4、证人胡**的证言:当时有一醉酒男子(约三十多岁,个子1.7米,中等身材,短发,记不清穿的什么衣服)到吧台问我柏楼村在哪,我就给他说怎么走,那个人就大声说走哪个小涵洞,那人又问了一句工地在哪,我说不知问的什么意思,那人就拿起吧台上的电茶壶摔在地上,他还用手把吧台上的水杯、玉白菜推到地上,我就赶快抱着电脑,电脑没事,那人就向门口走,走到门口他就又回头朝我说妈那个X,你敢给何一**说你试试,那人就出门走了。

5、证人张一*的证言:我在东北路鞋城北面卖热干面,那天晚上,不到8点我就关门了,关门后在门口准备走,那天下可大雨,我和旁边烟酒店的老板说下午发生的事还没走哩,看见从东边来了一帮人,都拿着棍,到“如归客栈”门口喊:“增辉、增民出来”,之后,他们就闯进“如归客栈”先把门砸了,然后又在里面砸,都进屋了,我看着害怕就走了。

6、证人李二*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晚上8点左右,如归客栈被砸时我在现场,我当时看到有三个人带头,后边跟有几十人,在如归客栈门口围着,带头的三个人骂,就喊着他们带来的人砸,那些人开始砸门,这些人比较疯狂,他们这些人砸了以后就走了,当晚去的人有几十个人,他们都带有手套,手里拿有棍棒。

7、证人李三*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晚上8点多,我路过如归客栈门口时,砸如归客栈门的人有几十人,手上戴有白手套,手里拿有木棍,带头的人有三、四个,带头这几个人喊身后的人砸店,那些人就砸。

8、证人张五*的证言:“如归客栈”被砸的那天晚上我看到了,当时有几十个人,手戴白手套,拿有木棍,围在门口的三、四个人漫骂,他们就说把店砸了,那一帮子人就拿木棍往店里冲,后来我们就走了,这些人我不认识。当时边**也在,说不安全,我们就回家了。

9、证人边**的证言:如归客栈被砸那天晚上,我和张五*就在如归客栈附近吃饭,看到很多人手拿白手套,手持木棍,在如归客栈门口先骂后把如归客栈的大门砸了。

10、证人李四*的证言:如归客栈被砸那天晚上,我和朋友李二*在吃饭,当时有三个人带头,有几十个人手戴白手套,手拿木棍在如归客栈门口叫骂,有个年龄大的人下令他们带来的人开始砸店,听到东西被砸碎摔坏的声音。

11、证人吴**的证言:200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我朋友徐二*的爱人魏**在柏楼村挨打了,人家向他要钱,让徐二*准备钱,徐二*问我在柏楼有没有认识的人,我就给邓某1打了电话,邓某1说魏**偷摩托被抓住了,我让他帮忙,他说让准备钱,花点钱可以让魏**出来。最后商量的是给邓某113000元钱,邓某1负责把魏**放出来。先后两次给邓某113000元。当时拉魏**的面包车,车上有四、五个人,开车的是鹿某2,还有邓某1,其他人我不认识。

12、证人徐二*的证言:我和吴**见到邓某1时,邓某1说我丈夫在柏楼偷东西被抓住了,吴**给邓某1说好话,让他帮忙,邓某1说我去给你们说说,花点钱让我丈夫出来,我丈夫被关在柏楼村的一户人家。最后我和邓某1商量,我给邓某113000元,邓某1把我丈夫放出来,我先后给邓某1拿了13000元交给他。实际上我丈夫没有偷摩托车,我们也不敢报案,邓某1是柏楼村当地地痞,怕他们报复。

13、证人张二*的证言:事情的起因是2010年6月27日晚上,邓某1来到俺的饭店吃饭,他们吃完饭走的时候值班经理王艳娜发现他们吃饭的帐算错了,让邓某1再回来算一下账,因为这事儿邓某1不愿意了。到6月28日晚上9点多,邓某1在别的饭店喝了酒来到俺的饭店,要见我们的经理王艳娜,结果王艳娜当天休息不在店里,邓某1听说不在,他就要求饭店老板过来,说6月27日发生的事儿让他在别人面前丢人,他没有少掏钱,结完帐又让他回来。非让饭店的老板和经理当着饭店所有的人向他道歉,后来他就在饭店里骂老板和经理,后来又喊着“今天晚上在这里吃饭的人请吃饭了,我请客,不用你们买单,”又喊着说饭店是黑店,不让开了。和邓某1一块的人喊着:“和他们费啥话,干脆砸了算了。”然后就有人打电话喊人过来,接着就有一人拿柜台上的玉白菜砸向酒柜,他们一砸,吃饭的客人就乱了,然后他们的人把着结账的吧台和饭店门口不让吃饭的结账。

14、证人詹**的证言:2007年1月20日晚上,刘**在柏楼新村被打我在场,刘**被房东用凳子砸住头部,当时在场的还有曾凡涛。刘**的对象詹**在柏楼租房退房搬家时,我在场,刘**先后被殴打,用凳子砸伤头部,后来送152医院治疗。

15、证人闫**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晚上9点多,我在四铃味工厂上班时,大厅里有人大吵大闹,有一个男的说是我们饭店服务质量差,来讨个说法,有五、六个人到饭店内把夜市的凳子踢翻几张,还不让在我们饭店吃饭的客人结帐,还说让饭店的人赶紧走,他们大闹了一番,就走了。饭店的客人很多,都没有结帐。

16、证人张三*的证言:我是四铃味工厂饭店的员工,邓某1在饭店吃完饭结帐时,发现多算了三十多元钱,服务员给邓某1道歉,他说让老板来道歉。邓某1觉得是这一片的人,很丢人。

17、证人张四*的证言:我是四铃味工厂饭店的员工,2010年饭店被砸时,当时我在场。一个带头的男子因为6月27日就餐算错帐,那人很气愤,就带了四、五个人到店里谩骂,还让就餐的客人撵走。有十来桌客人没结帐被撵走了,店里的客人也撵走了。这个人砸了吧台上的玉白菜,酒柜的酒被砸,还砸了饭店里的凳子、桌子。

18、证人兰二*的证言:前一段有人砸了我们的店,详细经过是:我妹妹开的饭店名字叫“包记砂锅居”,在轻工路派出所东100米,2010年3月份开业的,刚开业没几天,有几个人来饭店说在这里作生意就要进他们的啤酒,我和我妹妹开始没在意,后来他们又来了好几次,每一次都说在不进他们的啤酒的话,不让我们作生意了我妹妹害怕出什么事,就留了他们电话,没啤酒的话就打电话叫他们送过来。4月底的时候,饭店里没啤酒了我妹妹给他们打电话没打通,我儿子杨*就进了别人的啤酒,第二天下午,那几个人来饭店把我儿子进的啤酒砸了,我们就报警了。那几个人见面的话肯定认识,但是不知道名字,他们卖给我们的是九头崖牌子的。

19、证人杨*的证言:在我们的包记砂锅居刚开业的半个月时间都很正常我们店内用的啤酒是四铃啤酒进的货,是我们去市区总机厂附近批发啤酒的地方进的。进的价格是12.5元一件,在我们店开业有半个月时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到我们店里两个男人告诉我们说,在这一片做生意,必须进我们的啤酒,否则,就别想在这一片开饭店。我们店里刚进过啤酒没有要他们的啤酒,他们就给我留了个电话,让我们在用啤酒就给他们打电话,后来这两个男的又多次到我们店里威胁我们,要求我们进他们的啤酒,有四铃有欧伯啤酒,我们害怕他们。没办法在他们来的时候我们就进他们的啤酒,价格也是12.5元一件。在今年4月底的有一天下午,大概3点多,我们先给我们进他们啤酒的人打电话进啤酒,但是电话没打通,我们店就从市总机厂附近进了10件四铃啤酒。我们把啤酒放到店里,这时威胁我们进他们啤酒的另个人又带来了一个男的总共三个男的,进到我们店里看到我们进的10件啤酒不是他们的货,他们三个人就把我们进的10件啤酒掂扔到门外砸了,砸完之后就走了,我姨兰二*还打了110报警,之后这些人到我们店卖啤酒我们就进他们的啤酒。有四铃,有欧伯。价钱都是12.5元一件,大概在一个月前从别的地方进的啤酒都是12元一件,但这些人还是以12.5元一件的价格卖给我们。

20、证人赵一*的证言:2010年6月15日,我开始在市东风路东段轻工路派出所东侧路北开一名字叫“乔记蒸碗”的饭店到现在有二个多月了,我刚开业时候是我一个邻居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给我送的啤酒,送有50件九头崖白纯后就改由鹿某2给我店内送啤酒了,口乐是郏县口乐厂一个业务员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给我送的。我的饭店刚开业时候是我找到我的一个邻居让他帮忙给我送了有50件九头崖白纯啤酒后,柏楼村一个叫鹿某2的到我饭店给我说,我们这一块开饭店的啤酒都有他来送,他垄断着这一带的往饭店内送啤酒的生意,之后我饭店内的啤酒都由鹿某2来送,算下来我总共从鹿某2处进了有百十件啤酒,价值有2000多元,都是九头崖白纯啤酒。

21、证人殷一*的证言:带头闹事的叫邓某1,事情的起因是2010年6月27日晚上,邓某1来到俺的饭店吃饭,他们吃完饭走的时候值班经理王艳娜发现他们吃饭的张算错了,让邓某1再回来算一下账,因为这事邓某1不愿意了。到6月28日晚上9点多,邓某1在别的饭店喝了酒来到俺的饭店,要见我们的经理王艳娜,结果王艳娜当天休息不在店里,邓某1听说不在,他就要求饭店老板过来,说6月27日发生的事让他在别人面前丢人,他没有少掏钱,结完帐又让他回来,非让饭店的老板和经理当着饭店所有的人向他道歉,后来他就在饭店里骂老板和经理,后来又喊着“今天晚上在这里吃饭的人,我请客,不用你们买单,”又喊着说:饭店是黑店,不让开了,和邓某1一块的人喊着:“和他们费啥话,干脆砸了算了。”然后就有人打电话喊人过来,接着就有一人拿柜台上的玉白菜砸向酒柜,他们一砸,吃饭的客人就乱了,然后,他们的人把着结账的吧台和饭店门口不让吃饭的结账,当时我见有人伸手抓吧台里的钱,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只有邓某1自报家门喊着说:“自己是邓某1,你们打听打听,这一带谁不知道,哪个饭店敢这样对我。”砸烂的有:玉白菜、啤酒、酒柜、桌子、凳子。邓某1闹事后,在饭店吃饭的所有客人都没有结账。有客人想结账都被邓某1撵走了,答听他说话的口气肯定是这一片的地痞恶霸,没人敢惹,在那一片想砸哪个饭店就砸哪个饭店。

22、证人兰三*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晚上9时许我正在饭店二楼京味单间内为客人服务,我突然听到饭店一楼有人再砸东西,响声很大,我就赶紧下到一楼,我看到一楼大厅内有好多人正在砸饭店内的东西,饭店吧台处围了好几个人,吧台也被砸了,大厅的桌子也被砸了,大厅内有人乱嚷嚷,不让客人结账,把客人都赶走了。

23、证人卫一*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晚上9点50分左右,我们店老板马**给我打电话说邓某1因为前一天收错钱的事正找我,现在正在饭店闹事,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四铃味工厂店里时大概晚上10点30分,当时邓某1他们已经走了,店里被砸烂了不少东西。有12瓶金全麦啤酒,一瓶8元钱,共计96元,有12瓶黑啤,一瓶10元钱,餐桌两张,每张30元钱。夜市椅子4把,每把80元,一个玉白菜,价值600元,酒水展示玻璃一块。餐桌上骨碟12个、菜盘10个。还有七桌客人没结账就被邓某1他们撵走了,共计损失6055元。

24、证人殷一*的证言:2010年6月28日8点钟左右,柏楼村的邓某1和另外四五个人在我的饭店门口夜市吃饭当晚我正忙的时候,四铃味工厂饭店的经理王艳娜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他们那里闹事,让我过去看认识不认识。我过去看到邓某1在饭店门口站着,和他一块的还有三、四个人我不认识,另外我看到饭店吧台酒柜玻璃也烂着,邓某1在店里大声喊着饭店在他吃饭时算错帐了,说人家饭店是黑店,我上前劝邓某1,邓某1根本不听我劝,让我走,我也劝不住他就走了,我走后有十来分钟,鹿某2也过去,我听说鹿某2去后把正在吃饭的客人都赶走了,走时也没结账。

25、证人周**的证言: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当天晚上7点钟左右,邓某1、张三*、大军及大军的朋友和我来到四铃味工厂大厅吃饭,邓某1请客,我们吃完饭有20点钟,邓某1去结帐,结完帐我们走到饭店门口时,饭店的服务员又上前叫住我们,说我们结错账了,我么觉得很没面子,我们就把消费清单拿来对账,但是,我们对完账后发现饭店多给我们算了一道菜钱,价钱30元。邓某1要求饭店老板给我们赔礼道歉,后来饭店的大堂经理来向邓某1道了歉,并交待服务员在邓某1结的账里退给邓某150元钱,但邓某1没有接那50元钱,要求饭店老板给他道歉,大堂经理解释老板不在,第二天可能过来,邓某1和我们就走了。

26、证人王二*的证言:我来反映2008年8月底,沁园小区一品轩精致点场内的员工王跃武和邓某1打架的事。2008年8月底一天晚上,我在家接到我店里店长王英的电话说店里有人和我们的员工王跃武打架,我让他马上报警,我立马赶去,我到店里后见到王跃武及另外几个服务员在,我问王跃武咋回事,王跃武讲刚刚又喝醉酒的男子到店里用一个矿泉水瓶赵王英的头上敲了一下,说让王英给他便宜点,王跃武就说她说了不算,不要对女服务员无理,该醉酒男子仍很嚣张,和王跃武厮拽在一起,没打起来就被拉开了。后来报警了,该醉酒男子说他被打住了,头痛,要我们给他看病,,我去时王英已经领着该醉酒男子到医院检查了一下,花了一二百元,没事。但该醉酒男子仍在医院不走,王英在医院陪护了他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该醉酒男子的家属在我们店门口把着不让开门。给我们要住院费,我又报了一次警,停有半个小时他们一群家属才走,这样事情不了了之,我们损失了几百元,王跃武也挨打了,后来我知道该醉酒男子叫邓某1,是柏楼村的,在沁园小区很有名,很厉害没人敢惹。

27、证人庞一*的证言:2010年3月,我跟我叔庞二*在湛南路开得超市打工,超市名字叫“百汇食品城”。2008年时,矿务局房管科通知我,棚户区改造,买房子。要交五万元,我没钱我问占富借,占富说罗二*那有钱,等我向罗二*借钱时,罗二*也同意,但要扣五千元利息,打条时我打的是五万元,商定2009年6月份前还,当时罗二*给了我四万五千元。还过后,罗二*说欠条丢了,没给我欠条。

28、证人庞二*的证言:我干个体的,2009年在湛南路煤气公司家属院开了一个名叫百汇食品城的超市。在经营百汇食品城时报过警,报过两次,第一次是2009年7月份因有人堵门不让作生意,我报了警,第二次是2009年11月份的时候因和供货商发生矛盾,我报了警。第一次是因为湛河区的罗二*领了三个人把我的超市门堵了,不让我做生意,罗二*说我欠他两万元没还,所以堵门逼我还钱。罗二*领了三个人强行将大门关住,不让营业,没办法我报警了,派出所出警让我们协商解决。到晚上9点多,罗二*他们才走。第二天上午,他们又来两个人堵门,不让营业,一直到晚上7点,罗二*限我一周内还他一万元,然后领人走了,和罗二*一起堵我打我的那几个人再见面,我能认出来。

29、证人田一*的证言:2009年,我在庞二*在湛南路煤气公司对面开的百汇食品城内干了一年服务员。200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下午二、三点我正在食品城内上班,这时过来一个男的自称叫罗二*来找我们老板要两万元的账,我老板庞二*不在,罗二*要见我们老板否则就把店门关了,当天罗二*等到下午五、六点,也没有见到我们老板,之后罗二*就走了,到第二天上午七、八点来到食品城五、六个人把食品城的门关了,不让营业,罗二*随后也到食品城,罗二*指挥着着五、六个人堵门,一直堵到上午快10点,老板庞二*来到食品城,罗二*要庞二*还他20000元钱,庞二*说已经还过了,和罗二*吵了起来,罗二*的人一直堵门,不让营业,不知谁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人也去了,把人都驱散了,派出所的人一走,罗二*的人有半门堵住,这样反复了好几次,当天没营业。后来几天我请假了,事情如何发展我不知道。

30、证人罗二*的证言:大概是四五年前,庞二*通过我一个朋友找到我,要借钱,我当时借给了庞二*8万元钱,大约到那年春节,庞二*的货(大米)回来了,但是这批大米卖不出去,庞二*没钱还我,我要了几次账,没结果。后来我帮庞二*与柏楼村协调了一下,村里同意购买庞二*的大米,前后卖了庞二*6万元的大米,庞二*还我了6万元钱,还欠我2万元,并给我打了欠条,从这以后庞二*就躲了起来。到2009年夏天的时候我通过打听,知道庞二*在市燃气公司对面开了个超市,于是我先后两次到庞二*的超市找庞二*,超市一个女服务员不告诉我庞二*的联系方式,我很生气。又过了几天,我见到了本村的陈永钢和鹿某2提起了这事,我对陈永钢和鹿某2说,庞二*在燃气公司对面开了个超市,我找了他两次他都不照头,你们不中,把他的超市门堵了。想法让庞二*给我照个头,钱要过来,我出钱给你们买双鞋,陈永钢和鹿某2答应了,2009年7月1日鹿某2给我打电话,说把庞二*的超市门堵了,派出所的来出警,我就也到了,向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告诉我们协商解决,不要打架。到庞二*的超市有鹿某2、陈永钢、滕某5或者小超(鹿某2他哥王艳超)。经派出所协调,庞二*同意给我三千元钱,结果到下午,庞二*关机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陈永钢说庞二*不照头了,你找几个人把门堵了。到快中午的时候,我接电话,让我到庞二*的超市,我到时见到陈永钢、鹿某2、小超都在,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经过协商。我没给过他们钱,我请他们吃了一顿饭表是感谢。鹿某2、陈永钢平时没啥事,天天在沁园小区这一带留着玩,我们是一个村的,我许给他们有钱,他们是冲着钱去的。

31、证人徐三*的证言:我是这次换届被选上的村委委员,负责村里联防队工作。邓某1砸“如归客栈”,那天我刚好和村主任赵二*路过那,还碰到了邓长红、邓长岭和“如归客栈”的老板打架,村主任赵二*把邓某1喊来劝架,随后把人劝开了,我和村主任也走了。第二天,邓某1找我请假说有事,我后来听说他带人把“四铃味工厂”砸了。他们家族比较有钱、有势力。

32、证人赵二*的证言:从2000年到现在我一直担任村主任。2009年10月份左右,村委会换届选举,由区民政局、轻工路办事处在城建学院礼堂举行预选,这一次选举就是产生村主任候选人,村里边去了有八、九百人,在初选当中,按规定每个村民只能有一次投票权,因为验选票的人把关不严,造成部分村民连续上台投票,这部分村民中有很多是邓某1家族中的人,有个叫“华蛋”的连续上台投票,被群众发现后不愿意,邓某1的母亲跟他自己一大家子站出来,到会场上大吵大闹说:“恁多人有带票的,俺一带票你都制止啥!”越吵越闹引起会场大乱,我一看这情况,站起来就走了。办事处丁红伟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有群众发现二次投票现象,会场乱,先停止选举吧。”我说中,后来说这次选举无效。邓某1家闹事的原因:是想让邓长岭竞选村主任多得票。“华蛋”是邓长岭的兄弟,华蛋是外号。比较霸道,一般人不敢惹他们,那叫真恶,一般情况都不缠他们家的事。2001年左右,我在村里成立了一个物业公司,开业那天,好多朋友给我的物业公司送的有匾,邓长红带了有二三十个人,把公司的匾、桌子都砸了,当时是中午,去的二三十个人跟黑社会一样。这个事儿轻工路派出所备的有案底,当时是邓长红带人到现场砸的。

33、证人张六*的证言:滕某5带着我去叶县的赌场,去了有两三次,我们有时在赌场上,有时也赌点钱,另外在7月份的一天,我和滕某5一起在中兴路香山饭店的游戏厅玩赌博机我输了二、三千元钱。我想弄点本金找个地方当当牌捞捞本钱,然后滕某5说帮我问问,滕某5联系了柏楼村的一个人,我见面后有点面熟,滕某5结婚生小孩这个人都去添过红包,我们在一起坐过。本来滕某5说我用完钱后给人家利息,我一看认识,对方给滕某5说都是伙计们,到时候请客吃饭一块玩玩就算了,给利息有点薄气,滕某5说可以啊,然后我就借了那个人一万元钱,我打的借条,滕某5作的担保,这一万元钱我用了一个月的时候就还给那个人了。

34、证人李五*的证言:平顶山市湛河区柏楼村的邓长红和邓长岭,说不上认识。我知道他们常听人说,他们在沁园小区附近送啤酒的。他们这伙人有时多个呢,不过我不熟悉,说不出具体情况。这伙人中头儿是邓长红和邓长岭,我原来在沁园小区卖童装,那里的商店都知道邓长红和邓长岭一伙人在沁园小区送啤酒。平时送啤酒平有五六个年轻人开一辆面包车送啤酒,只知道他们是邓长红和邓长岭的人,具体人我不认识。2009年的2月份至8月份,我在沁园小区那边卖童装,大概是200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七、八点左右,我从商铺内看到十几个带白手套、拿钢管的人从几辆车上下来,直奔我商铺西边的“如归客栈”,随后听到乱砸乱叫,我吓的躲在商铺里不敢出门,过会听到外面没声音了,我去如归客栈看见屋里砸的一塌糊涂,周围人讲是柏楼的邓长红和邓长岭带人砸的。听说前一段时间姓邓的那伙人被抓了,要不俺还不敢到公安机关来讲当时情况呢。我还听说邓长红他们砸过四铃味工厂,具体情况我不知道。邓长红、邓长岭是柏楼一带的一霸,厉害得很,本来我在沁园小区卖童装,看这伙人随便就打人砸店,可害怕人了,特别是他们砸店的地方离派出所只有100米,我感到沁园小区太乱了很不安全,我就没干多少时间就搬走了。他们这伙人可霸道,就是黑社会,在派出所边上砸店都没人敢管,群众们都怕他们,平时见他们送啤酒的面包车过去都害怕,躲着没人敢惹。

35、证人苏**的证言:他们平时给沁园小区附近的商户们送啤酒,我见他们安排有几个年轻人在沁园小区送啤酒,其中一个叫华蛋。听说他们是强制给商户们送啤酒的,沁园小区那里有一个“五弟手工面馆”因为买别人送的啤酒,还被他们把啤酒砸了。大概是去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我散步走到沁园小区大门口东边,看见“五弟手工面馆”门口一地的烂啤酒瓶,老板和周围的群众站那里说话,我认识老板,知道他叫小五,小五说送啤酒的因为他们店里收别人送的啤酒不愿意,把他店里的啤酒砸了,还说不让他营业了,我一听就知道是邓长红、邓长岭那伙送啤酒的人干的。这伙人在沁园这一带可厉害,动不动就砸人家的店,不光商户们怕,我们这些附近居民也可害怕,不敢惹他们,感觉他们可霸道。

36、证人姜**的证言:2010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东风路上时,发现路北边的如归客栈被砸了,有好多人在如归客栈门口,客栈老板光着身子,说是他们柏楼村上的邓长红、邓长岭等人因为和客栈发生了矛盾,把他们客栈的花瓶、玻璃门都砸了,这时候邓长红、邓长岭等人又过来了,邓氏兄弟跑到旁边的热干面店里拿了钢管和凳子把何一**及他的侄子何**等人给打了,何一**背上和头上明显被打了。当时场面很乱,主要是邓氏兄弟动手的,邓氏兄弟那边在沁园小区送啤酒的几个年轻孩儿也去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他们都劝开了。邓氏兄弟领着一帮子人到东边路南的地下室台球室去了。第二天我上班去发现如归客栈被砸的更厉害了,我听鞋城里面的商户们说昨天晚上邓氏兄弟领了好多“出警队”的小孩,把何一**的如归客栈给砸了,何一**也被打得住院了,派出所出警了也没办法,邓氏兄弟带的人太多了,并且听说都拿的镐把。两个月前,“四铃味工厂”也被邓氏兄弟砸了,还是因为送啤酒的事。去年“五弟手工面馆”也被邓氏兄弟砸了,也是因为送啤酒的事。前年,我们市场里看厕所的管理员,因为邓长红的妹子上厕所不给钱吵了几句,邓氏兄弟把管理员打了一顿,后来管理员还赔了邓氏兄弟几千元钱。没办法,谁让邓氏兄弟那么厉害呢,邓氏兄弟常年在沁园小区横行霸道,谁惹着他们谁遭罪,还得赔邓氏兄弟钱。邓氏兄弟不恶,会在我们那片送啤酒,别人谁和他们争生意。在我们那里谁提起邓氏兄弟谁害怕,都避着他们,生怕惹他们,派出所也拿他们没办法,邓氏兄弟仗着他们是柏楼村的,家族势力大,称恶称霸惯了,说他们的恶行太多了。

37、证人田二*的证言:邓长红、邓某1、滕某5、鹿某2都是柏楼村的,在沁园小区、柏楼这一片很厉害,群众尤其是做生意的都很害怕他们。他们几个在沁园小区这一片名声很大,非常厉害,他们垄断了沁园小区这里的啤酒供应,开饭店的必须进他们的啤酒,如不从他们处进啤酒,他们就想尽办法找饭店的事,威胁、吓唬饭店的老板,饭店老板都怕他们。为了可以继续开饭店,就只能从这些人手里进啤酒,有些饭店偷偷从别人那里进啤酒,鹿某2、滕某5等人就到饭去闹事,我听说“五弟手工面馆”就被鹿某2他们砸了。去年上半年,邓长红酒后到如归客栈找事,到晚上还叫了几十个社会上的年轻孩把如果客栈砸了。邓某1、邓长红、滕某5、鹿某2等人是沁园小区一带的地痞,是当地的恶霸,群众和做生意的都怕他们呢。

38、证人李六*的证言:我来这里反映今年3月份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发生的事,我就在现场。今年三月的一天晚上七八点的时候,我正在俺店里,听见外面很多人吵吵,我就出门一看,看见外面黑压压站了五、六十个人,手上带着白手套,手里拿着镐把,把如归客栈砸了,那场面就像香港警匪片里的黑社会一样,我吓得赶紧关门就走了,那场面我从来没见过。我听说是柏楼一个叫邓某1的人干的,我虽然不认识他,但是他在沁园小区很有名。他领一帮子人在沁园小区市场里送啤酒,开一辆面包车送的,各商户只要一看这辆车,就知道是邓某1这一帮子来送啤酒的,没人敢惹。我还听说沁园市场里有一个美容院,也被这帮子人砸了,后来美容院干不成就关门了。前段时间四铃味工厂也被砸了,沁园市场和柏楼村受邓某1这伙人欺负得多了,我还在网上看了一个帖子,上面说柏楼村邓某1是黑社会。

39、证人何**的证言:来反映俺村邓长红、邓某1、华蛋、鹿某2等人在沁园小区、柏楼村的违法犯罪事实。华蛋、鹿某2领着人往沁园小区市场的商户送啤酒,哪个商户不进他们的啤酒,他们领着人就会找商户的事,有一次我见沁园小区有个叫“五弟面馆”没有进他们的啤酒,鹿某2领着人围人家面馆,后来把人家的啤酒给砸了,听说后来那个面馆不得不进他们的啤酒。他们垄断了沁园市场的啤酒以后,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事,把市场搅得乌烟瘴气。另外华蛋、鹿某2他们手下有几个小兄弟,比较听他们的,他们两个都是邓长红、邓某1的兄弟,邓长红、邓某1有什么事,他们就过去帮忙。今年三月份的一天,邓长红酒后到如归客栈找事儿,把如归客栈的老板何一**打伤了。当天晚上又喊了五六十个人,带着白手套,拿着镐把把如归客栈砸了。当时华蛋、鹿某2就过去参与这件事,那一次就是黑社会,把旁边的群众吓得不轻。华蛋、鹿某2是邓长红、邓某1的兄弟,邓长红、邓某1是沁园市场和柏楼村一带的“大哥”,没人敢惹,在那一片比较厉害。还有一个叫李某4的,也是跟着邓长红、邓某1的。华蛋、鹿某2他们完全听邓长红、邓某1的,李某4没事的时候就和邓长红、邓某1在一起,砸如归客栈的时候,李某4也参与了。听说他们都作过牢,天天在外面跑,手下有一帮子人,遇到事时能喊来人帮忙打架,没人敢参他们的事。另外发生事的地方都离派出所很近,但邓某1他们根本就不把公安局放在眼里,作事很猖狂,特让人害怕。他们砸的如归客栈,四铃味工厂都在派出所边上。邓长红、邓某1、华蛋、鹿某2、李某4这些人太嚣张了,我们村的和商户们都比较害怕他们,没人敢惹他们,他们这些人就是黑社会,没事的时候欺负欺负这个,欺负欺负那个,这次公安机关那他们这些人都抓了后,大家都比较高兴,市场也稳定了。

40、证人蔡*的证言:1999年国庆节前后,我和李七*的施工人员正在沁园小区铺设燃气管道,我是挖掘机司机,负责挖沟,忽然来了三个年轻孩,一身的酒气,来到我们施工现场就破口大骂,骂我们施工人员,不让我们继续施工,说谁要再敢就打谁,这几个年轻人说施工占地是他们村的,现在没经他们同意就施工,他们不同意。我们经常在外面施工,一听就知道这群人就是柏楼的地痞,没事干来找茬要钱呢。听到这三个人在骂,我们在施工的人员害怕的不得了,马上就停止了干活,躲得远远地。因为我是挖掘机司机,当时我就坐在挖掘机的司机座上,这三个年轻人先上去用脚踹我的挖掘机,然后一个年轻人跳上车隔着窗户就用拳打我,我吓的不敢还手,可这个人还不收手,把我从司机楼里拖出来按地上又打了一顿。这个事当时派出所都出过警,我不认识他们,但是明白人都知道他们是谁的,肯定是柏楼村比较厉害的人。

41、证人李七*的证言:1999年10月份,我们公司在沁园小区西路排燃气管道,有一天,来了几个年轻人,阻挠我们施工,说我们占住他们村的地了,非要我们出钱,我们明知道此路段已经不属于柏楼村了,所以就不给。他们就开始骂施工队员,还砸施工车,蔡*是我们的司机,当时他在施工车上,就被他们拉了下来,对其进行殴打,最后没办法,我们报警了,轻工路派出所去了,所里面有材料。我们不认识这伙人,只知道他们是柏楼村的地痞、地头蛇。他们在沁园小区这一片横行霸道,我们都惹不起他们,我们都是干活的,他们强买强卖都已经成为习惯,在沁园小区他们的恶名早已经是众所周知。

42、证人逯**的证言: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前台,三个男子往楼上去的时候,美容美体师陈**住他们,我上楼安抚顾客,怕女顾客害怕,因为他们三个不让我们正常营业,让顾客们下楼。楼上有四名顾客,都受到了惊扰,我们让着几名顾客赶快穿上衣服走了。店搬迁了,现在也联系不上这几名顾客了。估计是有人指使,专门来我们这找事的,不然我们这种行业是为女士服务的,不会一下子冒出几个大老爷们找茬。这三名男子闹事后一个月,我们把店从东风路搬到新华路上了,这个事对店里有影响。

43、证人卫二*的证言: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前台负责接待,店里进来三名男子,一名男子醉醺醺的样子,进来之后一个人坐前台椅子上,一名男子到展台前看产品,也不知道咋回事把面膜粉撒到裤子上了,他不愿意了,开始骂骂咧咧闹事,有一个人到楼梯口那喊:“楼上的人都下来,不能做生意。”在那大喊大叫,说了很多,意思是店里要赔偿他们损失,不允许营业,当时店里员工逯**、陈**快上楼通知顾客,让女顾客拿衣服走,最后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三个才走了。当时楼上有四、五位顾客,后来也联系不上了。那个男人摔了面膜价值二、三百元,两个星期后我们店搬走了。

44、证人陈**的证言: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正在楼上给顾客做服务,听到外面乱糟糟的,我出去一看,看到我们员工逯晓风、卫二*正在楼梯口拦三名男子,那三男子非要往楼上来,并大声喊说楼上的顾客再不下来,他们就要冲上楼了,我们美容院顾客都是女同志,作服务时穿的衣服都比较少,我一看他们拦不住,就赶快让顾客穿上衣服走,楼上大概有四五名顾客,我通知她们穿上衣服走了。当时有顾客说着三名男的说:“俺在这做服务还没有作完,让俺做完再走吧。”那三名男子说不管恁多,现在停业。就把女顾客撵走了,他们在美容院内闹了将近两个小时,后来警察来了,他们三个才走了,我们打扫了卫生,才继续营业。他们来闹事估计是美容院的同行指使的。这三名男子好像是柏楼村的,他们闹完事我们店就搬到新华路了,感觉在那边干,也不安全,怕“地头蛇”再找事。“地头蛇”就是柏楼的赖人,整天无所事事,总欺行霸市,平时没人敢惹他们。

45、证人王三*的证言: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同事到沁园小区如归客栈东边的饭馆吃饭,正在吃饭的时候,看见从东边过来七、八十个人,都手拿木棍,手戴白手套,直接到如归客栈门口,然后有人在门口骂,骂了五、六分钟后,有人开始喊着砸东西,然后过去的人开始拿木棍和石头砸如归客栈的玻璃门,也有人拿路边的石块往屋里扔,去的人就撤了,又正东走了。事后听说是邓家的人过去砸的,叫什么我不知道。听说是柏楼村的,邓家比较厉害,没人敢惹,是那一片的地痞,他们垄断了沁园小区的啤酒市场,看在沁园小区作生意的商户不顺眼就过去砸人家商店,让人家做不成生意。今年6月份的时候,就把沁园小区轻工路派出所附近的四铃味工厂饭店砸了,而且如归客栈东边路北的一家理发店砸了,让人家在沁园小区做不成生意,不就那个理发店就不干了。反正柏楼村邓家带着他们村的几个赖皮,在沁园小区经常欺压商户,是标准的地痞黑社会。

46、证人田三*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晚,我和几个朋友在沁园小区的夜市吃饭,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杨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打架,因为我没到眼前去,具体这群人谁砸的我不知道,但听见有玻璃砸碎的声音,我们在如归客栈斜对面的夜市上喝酒,有王三*,还有几个王三*的朋友。这件事发生后对沁园小区这片震动很大,有几个月的时间群众茶余饭后的话题,都是关注这件事,听的多了我才知道那天晚上砸如归客栈的是柏楼村邓氏兄弟,邓氏兄弟几个在柏楼村是一霸,属于地痞无赖的一种人,在沁园小区这片比较厉害,谁要敢惹就要挨打,我听说,因为送啤酒沁园小区好多饭店都受过他们的欺负,大家都是敢怒不敢言,即使被欺负都没人报案。

47、证人许*的证言:我去朋友家玩路过如归客栈的时候,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随后我才听说,如归客栈昨天晚上打架了,从外面来许多人,把如归客栈砸了。听说是邓长红、邓某1兄弟砸的,说如果客栈老板不给他们面子。我认是邓长红、邓某1,我常去沁园小区玩,见过他们几次,因为他们很有名气,所以我特别留心。邓长红、邓某1在沁园小区是一霸,家族势力很大,在沁园小区没人敢惹他们,他们都是柏楼村的,是地头蛇,厉害着呢。另外,他们在沁园小区都是强买强卖,收个保护费什么的。他们还垄断着沁园小区啤酒市场,谁不用他们的啤酒,生意在这就做不成。邓长红、邓某1简直就是黑社会,依靠自己是柏楼村的,欺压沁园市场作生意的,从中谋取利益,谁敢不从,轻则砸你的店,重则一顿毒打,许多被他们欺压过的人都是敢怒不敢言,第一惹不起,第二怕他们报复。

48、证人田四*的证言:我和几个朋友在沁园小区的夜市吃饭后,有一群年轻人有四、五十个,手里拿着杨镐把,带着白手套,在沁园小区如归客栈门口,围着砸如归客栈。具体什么人砸的不知道,我后来经常听说是如归客栈的老板惹着柏楼村邓氏兄弟了。邓氏兄弟在这一片很厉害,属于地痞无赖,独霸沁园小区这一片,把这一片的治安搞得很乱,我经常在沁园小区这片干活,我是很怕他们哪天找我的事,我还听说沁园市场里有一个美容院也被柏楼村邓氏兄弟砸了,被迫最后关门搬走了,还有四铃味工厂也被砸了,这伙人就是这片的地痞。

49、证人张七*的证言:2010年3月31日,我从卫东区消防队那边打完篮球回沁园小区,当时走到轻工路派出所时,看见如归客栈那边围很多人,我过去看见如归客栈的老板何一**、何二**兄弟与柏楼村的邓氏兄弟发生了矛盾,我看了一会就回办公室了。到了晚上出来吃饭,发现沁园西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那边聚集了很多年轻人,大约七、八十个,我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我看了一会儿,买饭后就回办公室了。第二天上午我从如归客栈路过时,如归客栈的玻璃大门都碎了,一地的玻璃渣子,我问旁边的人,他们说昨天晚上邓长红、邓某1领着百十个年轻人到如归客栈找事,把如归客栈砸了。我想肯定是邓长红、邓某1找的出警队把客栈砸了。邓长红、邓某1都是柏楼的,他们在沁园市场这一片都比较横,没人敢惹他们。我记得沁园市场刚开业的时候,谁到我们鞋城不买东西上厕所的话要收五角钱。有一次也不知道是邓长红家什么人,到沁园鞋城上厕所,不但不给钱还辱骂厕所管理人员,更可恨的是邓长红、邓某1随后赶到,硬说看厕所的打他们的家人了,非得要赔钱,没办法,看厕所的明知他们是地头蛇,惹不起,赔了邓长红家的钱。听说他们在沁园小区送啤酒,具体的我不清楚。邓长红、邓某1他们在沁园小区挺厉害,一般没人敢惹他们,他们家兄弟们多,家族势力强,在这一片谁不给他们面子,他们肯定会找你的事,如归客栈被砸,讹看厕所的,这都是例子。

50、证人潘**的证言:2009年7月24日晚上我和丁亚楠、亚磊一起在沁园小区鞋城对面的一个小饭店里吃饭喝啤酒。吃完饭,丁亚楠让我去请他们洗澡,然后我们三个人一块到诚朴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南角一个洗浴中心洗澡。到7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鹿某2和“华蛋”开着他们送啤酒的面包车到洗浴中心门口,他俩到后鹿某2打电话让我们三个人从洗浴中心出来。我们三个人出来后,鹿某2让我们坐到面包车上,我上车后,鹿某2就开始大骂我,并说我请丁亚楠洗澡,不请他洗澡,看不起他。然后,鹿某2开车到湛南路老城建学院门口路北,鹿某2把我从车上拉下来。鹿某2骂到“妈那个X,让你请个客你都不请!”然后他就'd了我一耳光,他有喊着亚磊上去打我,亚磊从车上拿一根镐把,他从我后面照我的腿上扪了一棍,把我扪跪到地上了,然后鹿某2也从车上拿了一根镐把,他们两个人就拿镐把朝我的背上和头上乱扪,他们两个人扪我有二、三十棍。我当时趴地上都不能动了,我的头部右后脑的部位打了一个长口子,左胳膊肘部上方的位置也打了一个口,口子比较深。当时缝了二、三十针,背部被打的都是血痕。鹿某2和亚磊打了我,他们就走了。我自己拨打的“120”车拉来把我拉到152医院抢救。我当时在星空网吧上班,丁亚楠、鹿某2、华蛋和亚磊常去上网。丁亚楠、鹿某2和华蛋当时合伙在沁园小区送啤酒,鹿某2和亚磊是同学关系,反正他们几个人谁要是有事打电话一喊就都会到场。鹿某2是柏楼村的坐地户,是村上的赖皮,在沁园小区异一带是有名地痞,我当时上班的地方也算是沁园小区那一片的,他打我我肯定不敢还手,要还手不仅会被打的更狠,而且有可能连网吧的生意都做不成。

(四)辩认笔录五份

证实:受害人魏**、吴**、徐二*辩认出被告人邓某1是向他们要钱的人,鹿某2为开面包车拉魏**的司机;受害人杨*辩认出到包记砂锅居威胁送啤酒的人即被告人鹿某2;受害人刘**辩认出在柏楼新村殴打自己的人是被告人邓某1。

(五)鉴定结论

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湛法(2010)活检字第069号鉴定结论:何一**损伤程度查时属于轻微伤。

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鉴法医字(2010)第155号鉴定结论:何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3、平湛价证鉴(2010)14号鉴定结论鉴定价格:总计7820元。

4、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平湛价证鉴(2010)51号关于被砸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玉白菜、玻璃、盘子等被砸物品总价值1320元。(四铃味工厂);平价证鉴(2010)089号价格鉴定书:七桌饭菜价值5908元(四铃味工厂)附明细表。

(六)现场勘验笔录

1、平公湛堪【2010】033101号现场勘验笔录:如归客栈现场附照片;

2、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平公(湛)勘【2010】K4104110009002010070005号“四铃味工厂”被砸现场照片12张。

证实了现场方位、中心现场位置、特征及对现场勘查的经过和结果,

(七)书证:六名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邓某1、鹿某2前科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了六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归案情况以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质证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邓某1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人鹿某2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殷一*、王富增被、王翠华以及购销啤酒合同等证据不足以抗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李某4、田某6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不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1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某1有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作案时间长,手段残忍,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以及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鹿某2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3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4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滕某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争强斗狠,称霸一方,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邓某1、鹿某2、陈永钢、李某4、滕某5、田某6自辩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均构不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1结伙本村村民邓长红长期以来,以其为首,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和家族势力,为非法敛财,先后形成了以陈永钢、李某4为骨干成员,滕某5、鹿某2、丁亚楠、王艳超、田某6参加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关系稳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卖商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沁园小区及周边地区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引起群众对政府职能不满;以经营啤酒生意为名,聚敛钱财,控制市场经营,动辄实施暴力,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所犯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曾有供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所提此部分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某1自辩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不上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鹿某2自辩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鹿某2的犯罪事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有供述,与同伙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有受害人的控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且当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1、鹿某2、陈永钢、李某4、滕某5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6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六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邓某1、鹿某2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6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故其自辩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上列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鹿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永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止)。

五、被告人滕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田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

七、扣押在案的长安面包车、昌河面包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伟民

代理审判员姬兵

代理审判员朱兴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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