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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5   阅读:

审理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5302刑初38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8-03-12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铠宁出庭支持公诉,本案6名被告人、辩护人王钰瑶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月23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8年2月22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7年2月,新兴县新城镇凤凰村委苏某某因犯流氓罪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3月被刑满释放。苏某某被刑满释放后,伙同同村的苏某丙以“凤凰公司”的组织名称,纠集、拉拢、网罗没有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未成年人,发展帮派势力,并与其他黑恶势力发生摩擦。2004年3月18日凌晨,引发新兴县东成镇“名仕男”发廊叶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2005年3月17日,引发新兴县新城镇东山庙桥头戚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组织成员何某某、梁某丁、梁某戊、甘某某、苏某甲、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先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的刑罚。案发后,苏某某、苏某丙主动联络他人包庇、窝藏、疏通,致使参与该两起命案的骨干成员梁某乙、李某丙长期逍遥法外。命案发生后,“凤凰公司”影响力得到提升,势力范围扩大,奠定称霸一方的实力和基础,逐步形成以苏某某、苏某丙为领导者,以黎某某、李某丙、甘某甲、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陆某某、郑某某、梁某癸、梁某某、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等人为骨干,以梁某A、陈某甲、麦某某、苏某庚、陈某乙、陈某丙、梁某B、伍某某、温某某、伍某甲、梁某C、梁某D、黎某甲、王某某、麦某甲、梁某E、陆某甲、曾某某、梁某F、苏某辛、苏某壬、莫某某、苏某癸、郑某甲、苏某A、梁某、麦某乙、苏某B、梁某G、苏某C、崔某某、苏某D、梁某H、李某乙、姚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苏某某、苏某丙采取指使、授意、默许等方式,指挥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支撑组织运作,苏某某、苏某丙通过开设地下赌场、开采白泥、强行收取白泥“保护费”、非法控制百威啤酒、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等手段攫取非法利润。在苏某某、苏某丙组织下,骨干成员按地域拓展地盘,为“凤凰公司”创收非法利益。凭借“凤凰公司”的势力,梁某乙、梁某壬、梁某辛、梁某庚、陆某某等人向新兴县太平镇发展,控制太平镇中黄管理区、王香地村委地下赌场;李某丙、梁某某等人向新兴县稔村镇发展,控制稔村市场一带的地下赌场,并乘势垄断稔村街炮竹、烟花销售市场;甘某甲等人向新兴县东成镇、新城镇发展,利用东成文化广场、新城镇茅园新街蓝地岗附近出租屋等地长期开设赌场。梁某乙、李某丙、甘某甲等人在各自管辖片区经营地下赌场,擭取非法利益后,按一定比例向苏某某、苏某丙上缴利润,用于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娱乐消费以及成员被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后的关系疏通费用。黎某某凭借组织成员身份,采取胁迫、贿选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使其指定的人员当选村干部,并与当选人串通投标,非法侵吞村集体利益。

在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苏某某、苏某丙通过请吃请喝、提供毒品、住宿、发放工资、支付服刑人员及在逃人员生活费用等方式,笼络人心;为彰显二人组织领导地位,苏某某、苏某丙利用金钱疏通关系,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脱罪或减刑,促使组织成员甘心继续为组织效力。为保障“凤凰公司”不被公安机关查处,苏某某、苏某丙向组织成员灌输“被抓37天内不能交代犯罪行为、绝对不能提及凤凰公司”的思想,逐渐在组织成员心中形成规矩,干扰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苏某某、苏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非法经营地下赌场及扩充赌场地盘、争夺赌场利益与其他恶势力争锋斗狠、非法控制百威啤酒、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非法开采白泥、河沙,强行索取白泥场、河沙、娱乐场所“保护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故意伤害事实

1.2013年1月11日晚9时许,为控制稔村镇地下赌场,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甲纠集陈某乙、伍某某、陈某丙、梁某A、梁某C、苏某庚、麦某某、梁某B、温某某、麦某甲、伍某甲、梁某某、黎某甲、梁某L、“阿乃”、“阿豹”、“北学肥仔”、姚某某等20多人,携带枪、刀具、铁水管、头笠、手套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两辆面包车,先后去稔村镇高村圩、苏家村球场附近“傅家仔”开设的赌场实施打砸,但上述两个地方均没开档。陈某甲、姚某某等20多人返回到苏家村口时,刚好与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三菱吉普车相遇,立即一前一后将傅某某驾驶的汽车逼停。苏某庚朝三菱吉普车开枪射击,其他人即下车持刀、枪、铁水管对三菱吉普车打砸,致车上的傅某某、傅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傅某某被枪击中左上臂,构成轻伤;三菱吉普车损失1393元。

2.2014年1月9日凌晨1时许,受梁某乙(在逃)指使,梁某庚、陆某某组织梁某O及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等人,携带三支枪、四把刀等工具驾驶白色无牌面包车去到新兴县新城镇沿江中路现代街市后门空地处,将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粤WLXXX8银灰色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进行打砸,并开枪将被害人苏某E、刘某某、梁某I和游某某打致轻伤(二级)。经鉴定,粤WLXXX8小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9118元。

三、寻衅滋事事实

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及梁某C等人想插足、控制原本由梁某J经营的位于新兴县稔村镇白土村欧某某商店的赌场,即纠集苏某庚、梁某B、梁某A、梁某某、陈某甲、麦某某、麦某甲等人携带铁水管、砍刀到白土村欧某某的商店处,恐吓、警告该处的开赌及参赌人员,并将赌场的台面和椅子打烂,扔到商店旁边的池塘。

四、开设赌场事实

1.2007年至2012年期间,苏某丙组织被告人陈某某以及陈某丁、徐某某(均在逃)等人在新兴县勒竹镇五联村委石头冲村温某甲的鸡舍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由陈某丁、陈某某具体管理和放数,陈某某、徐某某做派牌、抽水,温某甲从中收取场地费及一定比例的提成。

2.2008年开始,凭借“凤凰公司”的组织势力和影响,李某丙组织温某某、麦某甲、伍某甲、梁某癸、梁某A、梁某某、梁某C、陈某甲、梁某B、陈某丙、陈某乙、伍某某、梁某D、苏某庚、麦某某、梁某K、李其生、黎某甲、苏某丁、曾某某、麦某乙、姚某某、李某乙、被告人李某某以及梁某L、苏某D(均在逃)等人在新兴县稔村镇市场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1年7月李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开平市公安局抓获后,由黎某某接管该赌场至李某丙刑满释放。2012年5月李某丙刑满释放后,赌场再由李某丙掌管至2013年。

3.2012年至2014年4月间,凭借“凤凰公司”的组织势力和影响,梁某乙组织梁某壬、梁某辛、梁某庚、叶某甲、陈某戊以及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等人在新兴县太平镇王香地村委楼下麒云商行门口、竹朋兽药店门口以及王香地村委对面聚缘商店门口、上脉村诚实商店等地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主要由叶某甲提供场地,梁某庚、梁某辛派牌、抽水,陈某戊记数,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负责看风。2014年2月间梁某乙涉案潜逃时,授意梁某壬、梁某辛继续运作王香地村委辖区的赌场。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李某某、陈某某均属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梁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第三项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其没有参与;对其他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其没有参与;对其他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梁家栋、王钰瑶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本罪。

梁某A的供述说到,不需要谁指使安排他们去做。

根据苏某庚供述:“是之前几个人(指梁某A、麦某甲、陈某甲)商量好见到他人开赌场就去扫。”也就是说本案中苏某庚、梁某A与麦某甲已经形成了小团体,并不存在李某某指使的情况。其供述:“做这件事是让别人认识到我们这一伙人在稔村镇的势力。”也可以看出本案寻衅滋事的实施者其主观动机是力了“扬威”并不存在有谁指使的情况。且根据苏某庚在黑社会组织中的地位来看,李某某作为组织的底层边缘人物,并不具有指使骨干成员的能力。

以上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李某某具有指使的行为,而根据在案的同案人梁某A、苏某庚的供述,反而证实了上述几人的行为与李某某无关。

五、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李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经过》予以证明。

2.李某某在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地位,依法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3.李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对其犯罪行为表示悔悟,认罪态度良好。

4.李某某此前并无犯罪记录,是初犯。

本院查明
一、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等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该项事实,上述6名被告人均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本案6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2.同案人黎某某、李某丙等39人的供述;3.同案人姚某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4.证人赵某甲、傅某某等56人的证言;5.代收寄送财物登记本存根、在押人员亲属寄送款收据;6.本院(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69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刑终42号刑事判决书。

二、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晚上9时许,伙同陈某甲纠集苏某庚、陈某乙等20多人持刀枪、铁水管等对被害人傅某某的三菱吉普车实施打砸,苏某庚即朝三菱吉普车开枪射击,致被害人傅某某左上臂中枪构成轻伤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该项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苏某庚、梁某A、麦某甲、温某某、伍某某、梁某C、梁某B、黎某甲、陈某甲、伍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傅某某、傅某甲的陈述及傅某某的辨认笔录;4.证人傅某乙、麦某丙、梁某M、梁某N、李某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6.指认笔录;7.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8.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三、2014年1月9日凌晨1时许,受梁某乙指使,梁某庚、陆某某组织梁某O及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等人,携带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去到新兴县新城镇沿江中路现代街市后门空地处,将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粤WLXXX8银灰色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进行打砸,被告人梁某乙开枪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苏某E、刘某某、梁某I打致轻伤(二级)。经鉴定,粤WLXXX8小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9118元。

该项事实,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的供述;2.同案人梁某O、梁某庚、陆某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李某丁、梁某I、苏某E、游某某的陈述;4.证人苏某F、梁某P、李某戊、王某、梁某Q、李某己、苏某G、黎某乙、甘某乙、梁某R、李某庚、甘某丙、梁某S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现代IX35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

四、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插足、控制原本由梁某T经营的位于新兴县稔村镇白土村欧某某商店的赌场,纠集苏某庚、梁某B、梁某A、梁某某、陈某甲、麦某某、梁某C、麦某甲等人携带铁水管、砍刀前往恐吓、警告该处的开赌及参赌人员,并将赌场的台面和椅子打烂,扔到商店旁边的池塘。

该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人苏某庚、陈某甲、梁某某、梁某B、梁某A、麦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欧某甲、林某某、麦某丁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该项作案的事实,有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以及同案人陈某甲、梁某A、麦某甲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否认其参与此项作案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样地,辩护人梁家栋、王钰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此项作案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五、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间,参与由苏某丙组织的在新兴县簕竹镇五联村委石头冲村温某甲鸡舍开设赌场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该项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温某甲、徐水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张瑞兰、温某、温温乙、徐某某、温某丙、练某某、温某丁、温某戊、温某己、温某庚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5.手机通话清单;6.银行流水交易明细。

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间,参与由李某丙组织的在新兴县稔村镇市场内开设赌场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该项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李某丙、苏某庚等19人的供述;3.证人麦某戊、区某某等8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

七、2012年初至2014年4月间,梁某乙组织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以及梁某壬、梁某辛、梁某庚、叶某甲、陈某戊等人在太平镇王香地村委楼下麒云商行门口、竹朋兽药店门口以及王香地村委对面聚缘商店门口、上脉村诚实商店等地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主要由叶某甲提供场地,梁某庚、梁某辛派牌、抽水,陈某戊记数,梁某甲、赵某某、梁某乙负责看风。2014年2月期间梁某乙涉案潜逃后,被告人梁某壬、梁某辛继续经营上述赌场。

该项事实,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没有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梁某壬、梁某辛、梁某庚、叶某甲、陈某戊的供述;3.证人梁某U、梁某V等14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丙参与该项作案事实,只有同案人梁某庚的供述,而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在庭审中否认被告人梁某丙有参与该项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丙参与该项作案,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八、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其所指控的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等人于2014年1月9日凌晨1时许,在故意伤害被害人苏某E、刘某某、梁某I、游某某的同时,又将被害人李某丁的小汽车毁坏,价值为9118元,因此,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对此指控的罪名确定没有异议。

九、本院另查明,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6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的事实。

全案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丙、陈某某参加以苏某某、苏某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某丙、黎某某、甘某甲(均已被本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以刑罚)等10多人为骨干,梁某A、陈某甲、苏某庚(均已被本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以刑罚)等人为一般成员而形成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组织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本案6名被告人参与了该组织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致被害人傅某某轻伤,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致被害人苏某E、刘某某、梁某I轻伤,此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在对被害人苏某E、刘某某、梁某I实施非法伤害的同时,又对被害人李某丁的小汽车实施打砸,致小汽车损失价值9118元,数额较大,此4名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此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故意伤害被害人傅某某的共同犯罪中,鉴于被害人傅某某所受伤害并非被告人李某某所致,因而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故意伤害被害人苏某E、刘某某、梁某I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乙开枪击伤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参与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丙与其他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必区分主从犯;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其他犯罪人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各自参与的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场的管理人员且具体负责“放数”和“抽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李某某具体负责“看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6名被告人均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6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各自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6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丙、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五、被告人梁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伟金

人民陪审员陈业珍

人民陪审员刘伙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倩仪

书记员谢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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