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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义、李x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30   阅读: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新刑初字第61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 2014-12-26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李某2、薛某3、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刘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1、王某4、沈某5、吴某7、陈某犯开设赌场罪,陈某1、刘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蔡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陈某1、李某2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陈某1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1、李某2、高某6、吴某7、毛东辉犯抢劫罪,陈某1、王某4、沈某5、高某6、陈某8、刘某、薛某3犯敲诈勒索罪,陈某1、李某2、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刘某、薛某3、毛东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孟凯、被告人薛某3及其辩护人刘瑞、被告人王某4及其辩护人杜留杰、被告人沈某5及其辩护人苏孟韩、被告人高某6及其辩护人王连栓、被告人吴某7及其辩护人李胜利、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飞、被告人毛东辉及其辩护人吴玉鸿、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赵卫国、被告人李某2、陈某8、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组织笼络一批刑满释放及吸毒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某1为首,李某2、薛某3、王某4、高明奎(另案处理)为骨干,高某6、沈某5、陈某8、李超(另案处理)、吴某7、刘某、蔡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初期,组织领导者陈某1,利用其恶名,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手段,逐渐形成了在新郑的强势地位。期间,该组织又通过购买枪支弹药,组织数百人到航空港区站队滋事等手段,将势力范围扩展至郑州航空港区。之后,该组织进一步发展,为攫取暴利,大肆从事收取赌场保护费、开办赌博游戏厅、入股百家乐赌场、暴力护赌、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从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领导者陈某1利用毒品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如骨干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否则惩戒;骨干成员不能在赌场内参赌;团伙成员不能在其收保护费的赌场内滋事;团伙成员不经允许,不能冒用大哥名义对外贩毒;团伙成员吸毒后不能滋事,否则禁止组织成员给其毒品吸食;组织成员出事,不能供述其他成员及大哥。另外,为笼络手下,组织领导者陈某1在团伙成员出事后,积极出资为其跑事;购买大量毒品供团伙成员吸食;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供团伙使用;为骨干成员租房、开宾馆、配车、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

该组织在发展初期,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手段非法敛财。随着组织势力的强大,又发展为经营赌博游戏厅(如在新郑市区开办悠悠渔机店、在港区、薛店经营康乐动漫城)、入股百家乐赌场,从中获利上百万元。同时,该组织领导者陈某1允许部分成员对外贩毒、赌场内发放高利贷获取暴利,从而使该组织具有极强的经济基础。

为便于实施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陈某1自建武器库。同时,该组织使用刀、枪,进行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恐吓、殴打数十人。另外,该组织还利用王某4开办的付庄鱼塘作为训诫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殴打并逼迫多名被害人跳鱼塘挨冻、钻狗笼,手段残忍,行为令人发指,具有极强的暴力性。

长期以来,该组织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私藏枪支、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游戏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逐步确立了其在新郑市及郑州航空港区的强势地位。另外,该组织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纵容团伙成员吸贩毒。通过此手段,聚拢大批吸贩毒人员,滋生多起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毒瘤,严重侵害人民利益,实质上已形成对新郑市及郑州航空港区赌博、吸贩毒活动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降低了政府威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抢劫罪

(一)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经预谋后,被告人陈某1安排被告人毛东辉在赌场内充当内应,又指使李某2、薛某3(已判刑)、高某6等人携带气枪、砍刀、工兵锹等作案工具到新郑市八千乡邢庄村大队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将赌场的“水箱”抢走,共抢走现金16000余元。

(二)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伙同吴某7等人,在新郑市和庄镇付庄被告人王某4的鱼塘房屋内,开设赌场,诱人赌博,之后以参赌人员抽老千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路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敬某某等六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行将六人身上现金抢走,共计20000余元。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2014年4月28日12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港湾公寓西门洞204室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时,从该出租屋及陈某1身上查获并扣押大量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共计76.29克。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4年5月6日16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新郑市人民路泓鑫宾馆409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李某2时,从李某2身上及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并扣押大量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共计11.76克。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

(一)被告人陈某1为给自己立威,扩充组织实力,自2012年八月份以来,先后多次指使被告人刘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气枪五支(已追缴四支,均鉴定为枪支)、弹药八千余发。

(二)2013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1因得知对方贩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陈某1遂指使被告人刘某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等相关物品藏匿于新村镇赵庄被告人蔡某某家中。后因赵庄拆迁,蔡某某将上述物品转移,分别藏匿。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后,在对蔡某某及其朋友位于新郑市某戊办教场村租房处依法搜查时,发现蔡某某藏匿陈某1火药枪一支、气枪两支(经鉴定均为枪支)、铅弹八千余发、管制刀具二十三把。

(三)2014年4月28日12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港湾公寓西门洞204室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时,当场从该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枪形物两支、铅弹等弹药千余发。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四)2014年5月5日、5月22日,黄某某、张某丙主动交出被告人陈某1分别藏匿在其家中的气枪,其中一把黑色气枪带气瓶,另一把黑色金刚狼狙击气枪,钢制枪身,木制枪托。

(五)2014年4月29日,在对被告人陈某1位于新郑市光荣街的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并扣押其私藏在家中的两枚炮弹形物质。

五、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多次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饲养。2014年4月28日12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港湾公寓西门洞204室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时,当场从该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蜥蜴四只(其中孟加拉巨蜥一只、平原巨蜥一只、泰加巨蜥两只)、苍鹰一只。随后新郑市公安局民警通知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前来处置,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加拉巨蜥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平原巨蜥、泰加巨蜥、苍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1先后在新郑金沙湾酒店、乐谷酒店、皇宫大酒店、光荣街家中、水岸嘉年华、港区租房处等地,多次提供冰毒、麻古等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李某2、薛某3、高某6、高明奎、王某4、陈某8、沈某5、刘某、高某、高某甲、师某某、李某乙等人多次吸食毒品。

七、开设赌场罪

(一)2013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均已判刑)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国际庄园饭店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沈某5、郭法兰、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二十余名赌客,多次聚众赌博,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二)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薛店镇薛集村农家乐园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沈某5、郭法兰、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数十名赌客,数次参与赌博,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三)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新村镇简朴寨饭店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陈某及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李静、胡蓉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数次参与赌博,时间长达数月。

(四)2013年12月4日至6日,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老观寨农家乐园饭店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陈某、张东阁、刁首领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参与赌博。

(五)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吴某7等人在新郑市付庄王某4的鱼塘组织人员以推饼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4为其提供赌博场地,期间抽头渔利5万余元。

八、敲诈勒索事实

(一)2013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刘某甲、闫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未向其交纳保护费为由,伙同被告人薛某3等人将刘某甲押至王某4鱼塘,由王某4对其殴打、威胁,之后敲诈其现金5000元。

(二)2013年2、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8以被害人时某某开设饼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将时某某押至付庄王某4的鱼塘,对其殴打、威胁,并逼迫其跳入鱼塘冰水中,对其进行折磨,以此手段敲诈时某某现金10000元。

(三)2013年3、4月份一天晚上,在新村镇简朴寨百家乐赌场内,因简朴寨饭店及赌场账目问题,被告人陈某1指使被告人沈某5将被害人时某某押至新郑市乐谷酒店其租房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其现金23500元。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乙摆平事端,对方未表示感谢为由,指使被告人沈某5、刘某将其押至付庄王某4鱼塘,之后又指使沈某5、刘某、薛某3、高某6、王某4五人对其殴打,并跺入鱼塘中,又使用枪支威胁、恐吓。以此手段先敲诈刘某乙现金6000元,之后对刘某乙再次实施敲诈,因有人说情未遂。

(五)2012年3月下旬,唐某某以随身戴的玉坠不见为由,带领老婆、孩子到新郑市水云天商务会馆无理取闹,并对带班经理赵青园进行殴打,滋事数日。之后,被告人陈某1以摆平事端为由,敲诈水云天商务会所两张储值卡,价值4000元。

(六)2012年10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市付庄鱼塘,被告人陈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4等人以郭某某开设赌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对郭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多次敲诈被害人郭某某共计5000余元。

九、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6月份一天上午,为控制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树立黑社会威名,被告人陈某1指使被告人高某6、沈某5、王某4、吴某7、刘某等人纠集三四百人在港区豫康门前街道上,持械、充场站队、游街滋事,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二)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为进一步实现对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的非法控制,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李某2、沈某5、薛某3、陈某8、高某6、吴某7等几十人,到航空港区,携带铁锤强行闯入王某某开办的天雨动漫城,砸毁捕鱼机两台,并由吴某7将动漫城内的一台主机搬走。

(三)201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2伙同高明奎(另案处理)携带管制刀具在郑州航空港区锦绣枣园李某乙的电子游戏厅中滋事,被举报后被行政拘留。4月18日,为泄私愤,被告人李某2伙同王某4、高某6、高明奎、薛某3等人到该游戏厅持械滋事,与对方发生冲突,将对方一辆摩托车砸毁后离开。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1、李某2、高明奎、高某6、薛某3以被害人李某丙在悠悠台球厅贩卖毒品为由,强行将其带至付庄王某4的鱼塘,脱光衣服进行殴打,持续时间长达4小时之久。

(五)2013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1为索要债务指使高某6、薛某3将被害人李某乙带到其在水岸嘉年华的租房内,之后,强迫其钻入狗笼内,对其侮辱、殴打。

(六)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新郑市国际庄园一间房间内,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刘某乙未能及时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强迫其尽快还钱。

(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冯某未办好事,欺骗自己为由,手持三角带对冯某殴打、训诫。

(八)2012年冬天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马某某未交赌场保护费为由,持刀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其头部打流血。

(九)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某1为控制组织人员,严明组织纪律,以李某2私自对外贩毒为由,对李某2、冯某殴打、训诫。

(十)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以陈某8在其赌场内捣乱为由,对陈某8进行殴打、训诫。

(十一)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被告人陈某1以刘某丙未及时来见他为由,对被害人刘某丙进行殴打,以示惩戒。

(十二)2013年7、8月份一天晚上,因被害人师某某不愿见陈某1,陈某1伙同李某2、沈某5二人在新郑华清园酒店,找到师某某后,对其殴打,以示惩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1、李某2、薛某3、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刘某、毛东辉、陈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路某某、刘某甲、时某某、李某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丙、赵某甲、左某某、冯某甲、高某甲、高某、贾某某、鲁某某、时某甲、师某某等人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枪支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所属种类、保护级别的鉴定书,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并提出如下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认为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判处十二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东辉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某某犯以非法储藏枪支、弹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

被告人陈某犯以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1、李某2、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刘某、毛东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薛某3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陈某1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陈某1等人之间关系松散,没有明确的经济、政治目的,无组织性,内部没有纪律约束,所获得违法犯罪所得主要归属于个人,没有非法控制行业,没有保护伞,所以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第二起陈某1没有参与,且参赌人员使用的是赌场的钱,陈某1等人将赢赌场的钱拿走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没有甲基苯丙胺的具体含量,陈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对第二起承担责任;买卖、储存枪支第四起黄某某没有亲眼见陈某1将枪留到自己家中,第五起张某丙交出气枪不能确定为枪支,两枚炮弹形物质没有鉴定,所以第四、五起不应认定;开设赌场第五起没有证据显示是陈某1指使李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没有证据予以支持,陈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对该起承担责任;敲诈勒索第二、三、六起陈某1没有拿钱,第三起陈某1没有打人,只是催被害人还钱,第五起是洗浴中心的人找陈某1帮忙,卡是洗浴中心的人主动给的,第一、三、四、五、六起陈某1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认定;寻衅滋事陈某1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第一起陈某1没有去,第三起陈某1不知道,没有参与,第四、五、六、十起在主观上没有故意,第四起不是事实,第五起陈某1没有打人,也没有让其钻狗笼,只是让其还钱,第六起陈某1没有打人,第五、六起因索债引起,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节轻微,第八、九、十、十二陈某1没有打人,第八、十起只有被害人陈述,以上均不应认定。

被告人李某2辩解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其没参与,寻衅滋事第三起其没有持械去闹事,第四、十二起其没有打人。

被告人薛某3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薛某3等人形成的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薛某3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第一起薛某3没参与,公诉机关指控薛某3参与证据不足,第四起薛某3只是转了转,没动手,陈某1等人没有向刘某乙强行索要财物,且薛某3不知道刘某乙主动拿钱;寻衅滋事第二起薛某3去时已经结束,系从犯,第三起薛某3没有打架滋事行为,事出有因,第四起薛某3只是打了几下,未达到情节恶劣,不应定罪,第五起薛某3没在家,没有参与,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4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王某4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王某4没有参与获取暴利的犯罪活动,也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王某4没有组织他人赌博,也没有获得抽头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王某4只是中间人,没有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没有证据证明王某4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二起、第四起王某4只是参与对刘某乙和郭某某的殴打,没有获得二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寻衅滋事第一起王某4没有参与,没有证据证明王某4受陈某1指挥并纠集他人到场滋事,不应成立,第三起王某4没有到李某乙的电子游戏厅滋事,没有动手,是对方找事,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决王某4无罪。

被告人沈某5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沈某5等人的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沈某5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目的、行为,不依附于组织;沈某5只是在赌场参赌,没有在国际庄园和薛店薛集赌场帮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第三起时某某找陈某1是借钱,陈某1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应成立,第四起没有人向刘某乙索要财物,且刘某乙给的6000元已经退还,沈某5没有见刘某乙的钱,不应成立;寻衅滋事第一起证据不足,且沈某5当时在住院,不认识陈某1,第二起证实沈某5参与的证据不足,沈某5没有参与打砸,第十二起情节轻微,沈某5没有打人,沈某5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并提供郑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证及病历予以证明。

被告人高某6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高某6只是参与一般同伙的共同犯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抢劫第一起高某6系坦白,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没有预谋去抢劫,没有实施抢劫水箱的行为,没有打人,也没有分赃;敲诈勒索高某6事前没有预谋,没有对刘某乙实施殴打恐吓行为;寻衅滋事第三起高某6不在场,第四、五起依法不成立,第四起高某6没有参与,只是站了一会,第五起高某6不知道,高某6系坦白、从犯,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7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吴某7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也没有参加的行为,经济独立,不依附于陈某1,所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第二起李超只是要回赌场所出赌资和所赢钱财,没有抢钱,不构成抢劫罪;吴某7只是赌场受雇人员,开设赌场应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第一起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吴某7参与,且吴某7不知道该事,第二起吴某7到时天雨动漫城已经被砸完,主机不是吴某7搬的,吴某7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8的辩解意见为,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二起。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刘某只是在新郑市悠悠台球厅工作,与陈某1系雇员、雇主关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刘某没有买弹药,且购买的钱是陈某1的,决策权在陈某1,刘某系从犯;陈某1不让刘某吸毒;敲诈勒索第四起刘某只是跟着沈某5带刘某乙到鱼塘打了几下,没有扔进鱼塘,没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故意,也没有见到被害人给的钱,不应成立;寻衅滋事第一起刘某只是待了一会,没有下车,系从犯,刘某平时表现好,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辩解称因陈某1是他姐夫,他们是住在一起的,枪在家中放着他不知道。

被告人毛东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抢劫第一起毛东辉只是去打牌,没有事前预谋,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抢劫的行为,不应认定;寻衅滋事第二起毛东辉没有动手,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陈某不知道陈某1伙同他人于2013年12月4日至6日在新郑市老观寨农家乐饭店一房间内开设赌场,也没有在该赌场帮忙或领取工资,不成立开设赌场罪,陈某系初犯、坦白、从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组织笼络一批刑满释放及吸毒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某1为首,李某2、薛某3、王某4、高明奎(另案处理)为骨干,高某6、沈某5、李超(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初期,组织领导者陈某1,利用其恶名,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手段,逐渐形成了在新郑的强势地位。期间,该组织又通过购买枪支弹药,组织数百人到航空港区站队滋事等手段,将势力范围扩展至郑州航空港区。之后,该组织进一步发展,为攫取暴利,大肆从事收取赌场保护费、开办赌博游戏厅、入股百家乐赌场、暴力护赌、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从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领导者陈某1利用毒品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如骨干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否则惩戒;骨干成员不能在赌场内参赌;团伙成员不能在其收保护费的赌场内滋事;团伙成员不经允许,不能冒用大哥名义对外贩毒;团伙成员吸毒后不能滋事,否则禁止组织成员给其毒品吸食。另外,为笼络手下,组织领导者陈某1在团伙成员出事后,积极出资为其跑事;购买大量毒品供团伙成员吸食;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供团伙使用;为骨干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

该组织在发展初期,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手段非法敛财。随着组织势力的强大,又发展为经营赌博游戏厅(如在新郑市区开办悠悠渔机店、在港区、薛店经营康乐动漫城)、入股百家乐赌场,从中获利。同时,该组织领导者陈某1允许部分成员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获取暴利,从而使该组织具有极强的经济基础。

为便于实施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陈某1自建武器库。同时,该组织使用刀、枪,进行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恐吓、殴打数十人。另外,该组织还利用王某4开办的付庄鱼塘作为训诫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殴打并逼迫多名被害人跳鱼塘挨冻、钻狗笼,性质恶劣,具有极强的暴力性。

长期以来,该组织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游戏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逐步确立了其在新郑市及郑州航空港区的强势地位。另外,该组织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纵容团伙成员吸毒。通过此手段,聚拢大批吸毒人员,滋生多起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毒瘤,严重侵害人民利益,实质上已形成对新郑市及郑州航空港区赌博、吸毒活动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降低了政府威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陈某1在新郑和港区名气很大,是混社会的大哥,曾因打人被通缉,跑到缅甸后摆平此事,回来后名气更大,其有枪、钱、毒品,王某4、高某6、薛某3、沈某5、陈某8、吴某7、刘某等人都是跟着陈某1的。王某4在和庄镇付庄承包的鱼塘是陈某1开赌场和收拾人的地方;他和师某甲负责开车,他每月五六千的工资,包括修车钱;高明奎负责开游戏机、放捕鱼机赚钱;沈某5负责开赌场;高某6、薛某3负责打架。陈某1吸食冰毒量很大,也弄来大量冰毒供小弟吸食,跟着陈某1的人基本都吸毒,为了吸毒这些人听陈某1的话,为其办事,如果做了让陈某1不高兴的事情,就会被收拾,通过这些方法,陈某1让手下的人老老实实的跟着,不敢不听话。陈某1没有正当生意、主要靠开赌场、敲诈、收保护费等违法的事情挣钱。陈某1有四把枪,跟着的小弟都知道其有枪,害怕惹着陈某1会遭到报复。陈某1在港区豫康南门附近开的游戏厅和在保健街南头开的悠悠台球厅里放的有捕鱼机,店里有规矩不能在店里卖毒品。陈某1不让他们打着其名义卖毒品,平时对他们管理严。陈某1只让吸后不会惹事的人吸毒,不让薛某3吸,也交代别人不准让薛某3吸。

2、被告人王某4供述,陈某1是新郑混社会的大哥,李某2、薛某3、高某6、李奇、高某丁、沈某5、刘某、陈某8、师某甲、黑孩、马某丙这些人都跟着,陈某1在李超、吴某7开的赌场有股份。陈某1有枪,脾气很躁,曾因其放在他鱼塘里的六条蟒蛇跑了五条,其拿枪质问他是否偷了,他经过赔礼道歉才被放。谁要是惹着陈某1,都会被收拾,包括跟着的人,李某2(因为卖毒品,陈某1不准手下卖毒品)、陈某8(因为参与赌博)、高明奎(因为赌博)、李奇(因为不在陈某1处干,自己开捕鱼机店)都被收拾过,陈某1要求听话,按安排办事。因和陈某1关系近的高明奎精通电脑,别人不敢说陈某1坏话,怕被高明奎偷放的监听器监听到会被收拾。在新郑开赌场必须给陈某1分钱,否则其手下会去搅场,交过钱,就会得到保护。他们这些人大部分都被判过刑。

3、被告人薛某3供述,陈某1是新郑的黑社会老大,其在赌场放高利贷,还入有股份,可以分到钱,开的悠悠台球厅有捕渔机。

4、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1年底他通过薛某3认识陈某1,2012年陈某1没有开渔机店时主要收入是收赌场保护费,跟着陈某1的人有沈某5、薛某3、李某2、高明奎、王某4、陈某8、吴某7、刘某等人,这些人都吸毒。陈某1在新郑及港区名气很大,有枪、有人、有毒品,主要收入是开赌场、收赌场保护费,对新郑的治安有危害。他跟着陈某1后,因出事借其6万元未还,在悠悠渔机店每月3千元工资。

5、被告人吴某7供述,陈某1是新郑的黑社会大哥,没人敢惹。其开赌场、电子赌博机店,收保护费赚钱。陈某1手下有很多社会上混的人,听其指挥。

6、被告人沈某5供述,陈某1是新郑的黑社会大哥,有枪、有钱、有毒品,势力大,没人敢惹,没有正当职业,以开游戏厅(悠悠渔机店、港区豫康动漫城)和百家乐赌场、收赌场保护费、在赌场以放高利贷为业,是新郑赌业和毒业的保护伞。跟着陈某1的人有李某2、薛某3、高某6、陈某8、王某4、吴某7等人。他曾跟着陈某1开车、在赌场管账收钱。陈某1有大量毒品,但不让他们以其名义买卖毒品,他和薛某3吸毒是由陈某1带上路,之后就不让他们吸毒,尤其不让薛某3吸,因为其吸后精神有问题,他们这些吸毒的人为了能吸到毒品都跟着,帮陈某1办事,听其指挥,但不能打听太多,否则没有毒品吸,陈某1通过毒品控制其身边的人。陈某1喜欢打人,跟着的小弟大多被收拾过,比较听话。陈某1出去时带有毒品、气枪等。他见陈某1有两支长气枪(应该是刘某帮忙在网上买的)、五六把刀。跟着陈某1的人如果出事,其会把事情摆平。他因打人被拘留,陈某1替他出钱帮忙取保候审。他曾借陈某16万元未还,在悠悠渔机店每月3千元工资。陈某1不让他到其与他人合伙的捕鱼机店玩,否则收拾他。

7、被告人陈某8供述,他在观音寺赌场里玩时被陈某1收拾了两次,陈某1心狠手辣,后陈某1让他到金沙湾酒店对其安抚,并给他冰毒和麻古吸(他吸毒)。陈某1是新郑黑社会大哥,手上有枪、刀,通过开赌场、收保护费、敲诈等方式赚钱。李某2替陈某1办过很多事;薛某3在登封武校练过,很多打架都安排薛某3去;高明奎负责赌博机店;沈某5负责在百家乐赌场记账;王某4在付庄的鱼塘是收拾人的地方;高某6在悠悠台球厅帮忙;刘某在悠悠台球厅、港区豫康赌博机店帮忙。陈某1通过开电子游戏厅、开赌场、开百家乐、收保护费等方式赚钱。陈某1不仅自己吸毒,还供手下小弟吸食。跟着陈某1的小弟没有经济来源,全靠陈某1。他们这些人听陈某1指挥,其吩咐的事情得拼命办,否则要受到惩罚,轻则挨吵,重则挨打。他挨过陈某1的打,知道其厉害。他们只能干陈某1吩咐的事,干其不允许的事情会被收拾,不能多问其吩咐之外的事情。他跟着陈某1就是在宾馆住住、玩玩,没事的时候就是跟着吃吃饭。

8、被告人蔡某某供述,经常跟着陈某1的人有薛某3、高某6、李某2、王某4、高明奎、李奇等人。陈某1要求手下必须按照其要求办事,随传随到,不能背着其办事,否则会被收拾。跟着的小弟都吸陈某1的毒品,有的小弟还偷毒品,陈某1开始时让小弟吸毒很随便,慢慢吸毒之后就开始控制的严。

9、被告人刘某供述,陈某1是新郑市很有名气的黑道老大,有一群人跟着,他是其中一员,他主要负责给其开车、看游戏机店,他会按照陈某1的要求办事,否则会挨打。在新郑开赌场的人必须向陈某1送钱,否则开不成。经常跟着陈某1的人有高明奎、高某6、薛某3、李某2(外号二犊)、陈某8、王某4、吴某7、沈某5等人,高明奎是陈某1的军师。他负责悠悠台球厅(有捕鱼机)和港区游戏厅,每月有3千元工资,买水、饭剩下的钱也给他。

10、被害人王某某陈述,陈某1利用毒品笼络人,养着一群人给其办事,在外面打打杀杀,是黑社会。

1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陈某1等人在新郑很厉害,他无缘无故被挨打、拿钱,还得长时间担惊受怕。他在冬天曾被这些人用枪指着,下到齐胸深的水里。

1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他曾在冬天被陈某1等人逼着脱光跳到水塘里,因他说自己曾做手术开过刀,否则他还在水塘里冻着,之后他非常害怕,去广州打工不敢在家了。

13、被害人时某某陈述,陈某1是新郑黑道大哥,干很多坏事,身边还有一群社会上的恶人,他如果不给钱,不仅自己会被收拾,而且家人会有危险。

1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陈某1是新郑黑社会大哥,其手下养着一大批小弟,聚众赌博、收保护费,专门干黑吃黑的勾当,其基本已经控制新郑的赌场,每个赌场都得交保护费,不交就会被收拾。

1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在新郑开赌场,都要向陈某1交保护费,否则会被收拾。陈某1动不动就要钱、收拾人,很厉害,经常跟着陈某1的有王某4、薛某3、李某2等人。

16、被害人李某乙陈述,陈某1这些人有枪、刀,还吸毒、收保护费。

17、证人冯某乙证实,陈某1是新郑混社会的大哥,其在新郑名气很大,跟着的小弟很多,大多都吸毒,陈某1手上有大量毒品,其就靠毒品笼络手下,凡是开赌场都得向陈某1交保护费,否则就开不成,陈某1经常收拾人,包括跟着的小弟。

18、证人师某某证实,经常跟着陈某1的李某2、薛某3、高某6、王某4、高明奎等人大多吸毒,也是前科人员,陈某1手上有大量毒品。陈某1对这些人非常大方,供吸毒和花钱。陈某1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开渔机厅、收保护费、敲诈他人等违法的生意。陈某1喜欢打人,很多人都怕。陈某1控制着新郑的冰毒,不让别人出货,其还领着手下的人抢劫赌场、敲诈游戏机店,专门黑吃黑。

19、证人时某甲证实,陈某1是新郑黑社会老大,手下有很多小弟。听说得罪陈某1不仅自己连同家人都会倒霉。

20、证人高某甲证实,跟着陈某1的人有李某2、高明奎、王某4、薛某3、陈某8等人,这些人都很听话,若是不听话,轻则打骂,重则收拾,这些人的吃喝吸都是陈某1供着。

21、证人刘某丁证实,陈某1是新郑道上的大哥,手下有很多小弟,像薛某3、李某2、高明奎、沈某5、王某4、师某某等人,在新郑卖毒品和开赌场都必须经过陈某1同意并交钱,否则会有麻烦,陈某1手上有刀有枪。

二、抢劫事实

(一)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经预谋后,被告人陈某1安排被告人毛东辉在赌场内充当内应,又指使被告人李某2、薛某3(已判刑)、高某6持刀等作案工具到新郑市八千乡邢庄村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将赌场的水箱抢走,水箱内有现金1.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薛某3、高某6、毛东辉在陈某1光荣街的家中,毛东辉说有人邀请其到八千邢庄刘某某开的赌场玩。陈某1说这个刘某某欠其钱,就商量晚上先让毛东辉去刘某某赌场玩,再让他和薛某3、高某6把赌场的水箱(抽头渔利的箱子)抢走,并给他一把二十公分的匕首,给薛某3一把打钢珠的气枪(样子像警用制式六四枪),给高某6一把像斧子的东西。下午四点左右,他们按照陈某1的安排,毛东辉先去八千刘某某的赌场探路,晚上九点多,他和薛某3、高某6坐着赌场的车到一个大院,当时有二三十人推饼,后薛某3拿着水箱叫上他和高某6就向外跑,赌场的人追他们到大门口时,他们拿出带的工具,薛某3对着天放了几枪,并称谁再追就弄死人,对方害怕,他们就赶紧跑了,在逃跑路上薛某3联系陈某1,后三人坐上陈某1带来接应的车,他们到新郑乐谷酒店后把抢的钱(大概一万八九)给陈某1,陈某1分给他、薛某3和高某6每人二千元。因毛东辉被扣在赌场,陈某1就和赌场的人协调此事,他因家里有事就先走了,具体处理情况不知道。

2、被告人高某6、毛东辉、王某4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李某2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告人高某6供述,他们下午商量时,陈某1说让刘某某和其他开场的一样每天交钱,如果刘某某不同意就把赌场的水箱拿走,陈某1给他的是一把工兵锹(户外运动装备的多功能铁锹)。陈某1接他们到乐谷酒店后经整理,此次抢有二万元左右,每人分了一二千元。被告人毛东辉供述,刘某某赌场的人把他的钱收了,但没打他。他回乐谷酒店后,陈某1给他、李某2、薛某3和高某6每人分了二千元。被告人王某4供述,高某6和李某2到他开的鱼塘都曾提过在陈某1的指挥下抢刘某某赌场的事情。

3、被告人薛某3供述,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某2电话通知他到陈某1家,他到后看见李某2和高某6,陈某1给他们三人分了工具,他拿了一把黑色手枪,高某6拿的是钢管,李某2拿的是刀,他看形势知道是去找事,三人到刘某某赌场后,他认识毛东辉,他那天吸了毒,不知怎么想的把水箱拿走了,李某2和高某6跟着出来,门口拦的人被李某2推一边,赌场的人出来,他们就把家伙拿出来,那些人就不敢乱动,他把水箱里的钱拿给李某2就走了,他们到乐谷酒店后把钱(大概一万六七)和家伙给陈某1。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12月前后的一天晚上,他和左某某、张某乙、罗某某、毛东辉等人在八千乡邢庄大队院子里推饼,毛东辉接过电话说有人想来玩,他们同意,后薛某3带了两个年轻孩过来,转了三四分钟,薛某3拿一把砍刀,两个年轻孩分别拿着气枪和砍刀,薛某3威胁赌场的人不让动,就把水箱拿走了,因这些人身上有家伙,还在院子里还放了几枪,他们不敢阻拦。

5、证人赵某甲证实,2012年12月前后的一天晚上九点多,他应刘某某的邀请到八千邢庄大队院里东边的屋子推饼,见到左某某和罗某某,大概一两个小时后,进来三个带着鸭舌帽的年轻孩,这些人进屋后转了一圈,拿出刀和枪走到水箱旁威胁别人不能动,抱着水箱就走,门口站的人拦住,其中一个年轻孩拿刀朝看门人身上拍了一下,看门人就躲开了,走到院子时这些人还开了几枪,那三个年轻孩就跑了。证人左某某证言与证人赵某甲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左某某证实,他去的位于八千邢庄大队院的赌场是刘某某开的。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2、高某6、王某4辨认被告人毛东辉,被告人王某4辨认被告人高某6的情况。

(二)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伙同被告人吴某7等人,在新郑市和庄镇付庄被告人王某4的鱼塘房屋内,开设赌场,诱人赌博,之后以参赌人员抽老千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路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敬某某等六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行将六人身上现金抢走,共计1.5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吴某7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6点多,他按照陈某1安排到和庄镇付庄鱼塘开的赌场负责照看,并对外称赌场是他开的,他到后见到李某2,李某2嘱咐他看好场子就走了。晚上8、9点赌场开始,当时在场的20多人中有八九个是陈某1安排,他只认识某乙、王某4和龙王的李超,玩牌的人他认识光头李超。玩到11点有人给陈某1打电话说光头李超带的人出老千赢钱,陈某1来后叫上他和某乙、龙王李超到光头李超面前骂其胆大,出老千,并打其脸、跺其腿,用专用铁质手电筒砸其头,他和某乙见后也开始打光头李超。他按照陈某1要求把光头李超带到隔壁屋子,陈某1继续对光头李超带的人训话。陈某1和某乙到他看人的屋,质问光头李超是否承认出老千,光头李超否认,某乙按照陈某1要求监督光头李超脱衣服,并把光头李超推到鱼塘里,因某乙在一旁守着,光头李超没爬上来,半个小时后把光头李超拉上来,并采用同样的方式把另一个小孩也扔到鱼塘,半个小时后把人拉出来,某乙按照陈某1的要求把光头李超和小孩的钱拿走并上交。其实这些都是陈某1事先安排的,对来赌场玩的人以出老千为由殴打,推到河里吓唬,并把这些人身上的钱拿走。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他在付庄经营有鱼塘,龙王的李超找他说陈某1打算在鱼塘开赌场,并约定每天给他2000元,至少1500元,他同意后三四天,吴某7带人搬运来赌场所需物品,并开始布置赌场,后李超带着一群赌客来鱼塘,他不想招惹事就到别的房间。过了几个小时他听到赌场像有打架的声音就出来,看到陈某1、黑孩儿、某乙从车上下来进了赌场,他进赌场看到陈某1、吴某7、李超及跟着的几个人动手打蹲在墙边的五六个年轻孩,并拉出来三个人扔到鱼塘挨冻,其中一个人自称肚子做过手术,后被李超拉到医院,另外两个年轻孩也被带到屋,里面情况他不清楚,后来他们陆续就走了。被打的人是来赌博的,因为抽老千被收拾。李超承诺给的场地费最终没给。

3、被害人敬某某陈述,2012年冬天,他和李超、某某联系某丁并坐其开的车到和庄镇付庄鱼塘赌场玩,他们去时已经有二三十个人在玩,凌晨三四点时,赌场上七八个人拦着不让他们(他、李超、某某、某某、某某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共七人)走,后陈某1带着两个人来,拿着一个五十公分的黑色手电砸李超头并威吓其蹲下,赌场上其他的人也围上来打他们,陈某1把李超、某某、某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叫出去,说是扔到池塘,他和某某按照陈某1手下的要求脱光衣服,跪在地上,某某、他不认识的人和李超先后回来也被逼着脱光衣服跪在地上,陈某1手下一个人拿着匕首看着他们,不让乱动,他身上的2000元左右被抢走,后穿上衣服,陈某1手下押着他们五人(他、某某、李超、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拉到和庄镇付庄村一河边就走了。

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某、路某某、高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敬某某陈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害人李某甲陈述,他和路某某、李某某到付庄鱼塘推饼,陈某1不仅自己打而且让手下人打李超、李某某、路某某、他和另外两个人,赌场的人先后拉李超、李某某、路某某出去(李超和李某某被扔到鱼塘),他们把钱掏出来并脱光衣服跪着,赌场的人还检查他们的衣服是否藏有钱财,他身上的2000多元被抢走。另被害人路某某陈述,陈某1打了他、李超、李某甲、某某、某某,陈某1手下的人也围殴他们,他们被逼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把衣服脱了搜查,他把身上的7000多元拿出来。证人高某某证实,经向赌场的人询问得知某某和某某出老千,陈某1开的赌场若是赢钱,赌客可以走,若是赌场输了就说赌客出老千,找事把赌客的钱都留下,他身上的4900元被抢。

5、证人李某丁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宋某某电话通知他带钱到赌场放冲,后他被送到和庄镇付庄鱼塘的赌场,他看到认识的人有吴某7、李超和某丁,因赌场原有放冲的钱用完了,他想用自己的,但吴某7不同意,用水箱里的钱放冲,反复拿了四五次,大概四五万元,赌场结束时吴某7从水箱又拿出大概二三万元,但李超告诉吴某7不让人走,过了一会,陈某1带一个小弟和李超、吴某7等人对赌场上的五六个人殴打,并要求往外拿钱,后这些人被带到外边,他不知道如何收拾,只是见回来的人一个头上有血包,一个人头发是湿的,可能被扔到鱼塘里,陈某1等人走后,其他人陆续就走了。

6、证人宋某某证言与证人李某丁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实,他和妻子、高某丙、刘某丁到吴某7领的赌场凑人数,陈某1到赌场后,他们和几个不认识的孩儿被吴某7要求站在一边,其他的人站在另一边并被打,后陈某1要求他们出去,大概凌晨1点多,他们被吴某7开车送回家。吴某7称这个赌场是其一个哥开的。

7、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龙王李超电话邀请他去付庄鱼塘赌博,他去时赌场已经结束,陈某1、李超、吴某7、王某4在,还有四五个年轻孩蹲着,像是刚挨完打的样子,在另一个房间他看到光头的年轻孩鼻青脸肿,陈某1在训话,旁边还站着李超、吴某7、王某4。听赌场的人说陈某1发现有人出老千就收拾人。

8、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李某丁、路某某、王某4、宋某某辨认吴某7、陈某1、李超、王某4、刘某丁、高某丙的情况和王某4辨认李超、刘某丁的情况。

三、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一)2014年4月28日12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港湾公寓西门洞204室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时,从该出租屋及陈某1身上查获并扣押大量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共计76.29克,以上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1供述,他在2010年左右为躲避公安抓捕到缅甸并接触、吸食毒品,中间吸吸停停,从2011年下半年回新郑就一直吸食毒品。2014年4月,他从许昌一个叫王某的人那里购买了三十克冰毒(每克150元左右)和三包麻古(一片麻古40元),抓他时住处桌子上和裤子口袋里均装有毒品,加上以前留下的冰毒在身上,共50多克。

2、证人冯某甲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11点多,他坐陈某1和陈某的车到港区市场的一个出租屋内,他打扫卫生,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警察进来,给陈某1带上手铐,控制他,并对陈某1屋里进行搜查,搜到两把气枪、很多子弹、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鹰和蜥蜴之类的动物,他在场看着警察清点东西,他经尿检证实吸毒。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陈某1处扣押物品情况。

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陈某1处扣押物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照片证实抓捕陈某1及称量其所持有毒品情况。

(二)2014年5月6日16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新郑市人民路泓鑫宾馆409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李某2时,从李某2身上及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并扣押大量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透明状晶体、红色药片状固体及粉末共计11.76克,以上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4年5月4日晚上,他从小帅那拿到冰毒和麻古,5月5日,他和女友高某在人民路弘鑫快捷酒店休息并吸毒,5月6日他和高某还是休息和吸毒,下午四五点他们让老板换了房间,没过多长时间就被公安机关抓住,并从他身上及随身物品中搜出大量冰毒和麻古。

2、照片证实抓捕李某2及称量其所持有毒品的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李某2处扣押物品情况。

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李某2处扣押物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事实

被告人陈某1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先后多次指使被告人刘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气枪五支,其中“PPK”式枪形物一支、迷彩BENJAMINBP22201枪形物一支。2013年8、9月份,陈某1得知公安机关对刀枪、子弹查的严,就指使刘某将枪支、弹药等相关物品藏匿于新村镇赵庄被告人蔡某某家中。后因赵庄拆迁,蔡某某将上述物品转移,分别藏匿。2014年6月19日,在对蔡某某及其朋友位于新郑市某戊办教场村租房处依法搜查时,发现蔡某某藏匿陈某1黑色“金刚狼”枪形物一支、黑色“FlyEagle”枪形物一支、单管小口径枪形物一支、“PPK”式枪形物一支,铅弹1200发,火药弹2200发、运动长弹100发,刀具十余把及其他物品。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黑色“FlyEagle”枪形物一支、单管小口径枪形物一支、“PPK”式枪形物一支均被认定为枪支。2014年4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港湾公寓西门洞204室内抓获陈某1时,当场从其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黑色AIPFRCEP1101枪形物一支,迷彩BENJAMINBP22201枪形物一支、铅弹等弹药。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1、被告人刘某供述,他分别在2012年10月、2013年3月、之后半个月、2013年6月、2013年8月按照陈某1的要求通过QQ聊天、物流收货的方式为其购买一支美国造“金刚狼303”型气枪、两支“美国造手秃”、一支进口“654”型号气枪、一支“手本”气枪。2013年8、9月下午一、二点左右,陈某1电话通知到光明街其家,他到后得知因公安局当时查的严,陈某1安排他把已经装好的两个大包(一包是刀,一包是枪和子弹)送到蔡某某家,他到新村镇蔡某某家(当时蔡某某在港区游戏厅看店)后与其联系,并告知是把陈某1玩的东西放家里,蔡某某知道陈某1平时喜欢玩刀、枪、弓弩等物品,也没说什么,就告知他用放在门口茶缸里的钥匙开门,他把那些物品放在二楼右边的房间里,并用木板盖着,他放好后联系陈某1,到悠悠台球厅看店。

2、被告人高某6供述,他与陈某1、刘某聊天时,陈某1让刘某再买些枪、子弹,他在台球厅见刘某经常在一个QQ群里浏览枪支信息,刘某说通过这个群里的信息给陈某1买枪,他听高明奎说也给陈某1买过枪。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2013年5、6月,他见刘某用QQ群与别人聊气枪的事,他因为在吧台工作所以看见,后来陆续发回一些长的气枪,他见过三四支,这些枪写的是陈某1或高明奎或刘某收。2013年9、10月的一天及之后的一天,他在豫康南门游戏厅工作,刘某先后两次电话通知有陈某1的东西需要放他家,刘某在他的提示下找到钥匙,他猜是陈某1安排刘某到他家楼上放违禁品,他只是见过陈某1在他家二楼玩过气枪。2014年5月底老家的房子要拆迁,他把这些东西搬走时才知道是刀、枪、弹药等违禁品(陈某1玩的气枪,大概五六百发的铅弹、气瓶、砍刀、匕首、棒球棒等),他把气枪及两三个装有枪的鱼包放到新郑市郑韩路教场村吴某某租的房间卧室的卫生间处,把一部分砍刀、棒球棒、气瓶、弹药等物品放在吴某某租房卧室里的床底下,把剩下的弹药、气瓶、弹弓等东西(和他自己的一把弓弩及一些飞镖)放到新郑市郑韩路教场村吴某甲租房的一个放杂物的房间里。吴某某和吴某甲知道这些都是违禁品,没问太多。这些违禁品是陈某1的,为了避免牵连到陈某1,所以他把这些东西放在别人家。

4、被告人陈某1供述,他被抓时,他的出租屋里一共有两支完整的枪和一些枪的配件(包括提供动力的钢制气瓶)和铅弹。这两支枪都是打铅弹的气枪,枪上都配有瞄准镜,一支枪全身都是黑色的,这支枪是2013年11月他通过网上购买,当时买的还有一个气罐和一千发铅弹;另一只枪有迷彩色花纹,这支枪是2014年春节前后在郑州火车站万博商场二楼一家卖打火机和电灯的商铺购买,当时买的还有五百发铅弹。2013年7月他在郑州北环花卉市场购买一颗炮弹放在家里。

5、证人冯某甲证实,2014年4月28日上午,他坐陈某1、陈某的车到一个位于港区的一个小区二楼的出租房内,他打扫卫生时听到有人敲门,开门看到是警察,警察从陈某1屋内搜查到两把气枪、很多子弹。

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证实从蔡某某、陈某1处扣押的黑色“FlyEagle”枪形物一支、单管小口径枪形物一支、“PPK”式枪形物一支、黑色AIPFRCEP1101枪形物一支,迷彩BENJAMINBP22201枪形物一支均被认定为枪支。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对新村镇教场村两处出租屋的搜查及蔡某某指认藏匿陈某1枪支、刀具、弹药、雷管的情况。

8、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抓获陈某1,并在其住处搜查物品情况。

五、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

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1多次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饲养。2014年4月28日12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港湾公寓西门洞204室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时,当场从该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蜥蜴四只(其中孟加拉巨蜥一只、平原巨蜥一只、泰加巨蜥两只)、苍鹰一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加拉巨蜥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物种,平原巨蜥、泰加巨蜥属于列入附录Ⅱ的物种,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列入附录Ⅱ的物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1供述,他分别在2013年8月份左右、2014年3月底通过网上购买了一只平原巨蜥、一只尼罗河巨蜥,两只泰加蜥蜴,这四只蜥蜴都放在他在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港湾公寓西门洞二楼204室的厨房内饲养。2014年3月初的一个晚上,他在新郑市薛店镇的坟地内打斑鸠时看到有一只鹰腿上绑着绳子缠到一棵树上,就把那只鹰逮到港湾公寓的租住屋内饲养,后某戊(音)给他做了个养鹰的架子。他没有野生动物经营、养殖、狩猎许可证。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八九点,他按照李某2安排,开车带李某2和陈某1去郑州,他们到中原路与西三环交叉口往东的一个过街天桥,陈某1从一个30岁左右瘦瘦的男子处买了一只鹰,到新郑后他回鱼塘,李某2开车拉着陈某1走了。陈某1还买过蜥蜴、蟒蛇等稀有动物。陈某1曾让人把其养的六条蟒蛇送到他的鱼塘洗澡,第二天蟒蛇跑了五条,陈某1因此而拿气枪审他,后经说好话,陈某1没办法,也就没有再追究。

3、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从陈某1扣押的孟加拉巨蜥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物种,平原巨蜥、泰加巨蜥属于列入附录Ⅱ的物种,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列入附录Ⅱ的物种。

六、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1先后在新郑金沙湾酒店、乐谷酒店、皇宫大酒店、光荣街家中、水岸嘉年华、港区租房处等地,多次提供冰毒、麻古等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李某2、薛某3、高某6、高明奎、王某4、陈某8、沈某5、刘某、高某、高某甲、师某某等人多次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8供述,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他因在赌场玩被陈某1收拾而认识陈某1。后陈某1让他到金沙湾酒店进行安抚,并让他吸冰毒和麻古,他在金沙湾酒店跟着陈某1住了七八天,几乎每天都跟着吸毒;2013年初的时候,他和陈某1在乐谷吸了两三次;2013年四五月份,他在皇宫和陈某1吸过一两次。跟着陈某1吸毒的还有李某2、高某6、高明奎、高某等人。

2、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2年初的时候,他在新郑市金沙湾一房间内第一次见陈某1时,在陈某1怂恿下吸了几口,当时薛某3也一块吸了。他跟着陈某1分别在光荣街其家、金沙湾宾馆、乐谷酒店、水岸嘉年华出租屋、鑫弘花园出租房吸食过冰毒。陈某1身上总有很多冰毒,其每天吸食量大,他和跟着陈某1的很多小弟(李某2、薛某3、高明奎)一样在陈某1处吸毒,趁陈某1他高兴时蹭几口,若陈某1高兴还会给他一些让带走吸。

3、被告人李某2供述,他因为会开车,就跟着陈某1混,在陈某1身上和住处能见到大量毒品,主要是冰毒(白色透明结晶体)和麻古(红色片状或粉末状),陈某1吸食量较大,他和其他小弟也能跟着吸,有时候陈某1高兴,还会给他点让带回去吸。他跟着陈某1在陈某1在光荣街的家、在乐谷酒店长包房、皇宫大酒店长包房、水岸嘉年华小区出租屋多次吸过。他在陈某1被抓的港区的出租屋跟着吸了一次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当时吸毒的还有张某丙、冯某乙(无敌)、马某丙。跟着陈某1的人像王某4、高某6、沈某5、陈某8、高明奎、师某某、师某甲、高某等人基本都吸毒,陈某1会提供毒品给这些人吸毒。

4、被告人王某4供述,他跟着陈某1在其住的地方吸过十几次毒品。

5、被告人沈某5供述,2013年二三月份的一天及过后的一个月,他两次在乐谷酒店陈某1的房间里见陈某1和李某2在吸毒,他也跟着吸了两次,另外,在乐谷酒店高某丁找陈某1说事,师某某也在,高某丁和师某某都吸毒,夏天他还在陈某1武装部后面的家中吸毒。他见李某2、高某6、高明奎、王某4、陈某8、刘某、高某、师某某、李某乙等人跟着陈某1在其住处(金沙湾酒店、乐谷酒店、水岸嘉年华出租屋、光荣街家中)吸毒,有时陈某1还给点让拿走吸。

6、被告人薛某3供述,他自2011年出狱后跟着陈某1蹭冰毒吸或从彭某某那儿买,在王某4的鱼塘跟着王某4吸过,王某4能弄来冰毒,但他不知道从哪弄的。

7、被告人刘某供述,陈某1在乐谷、皇宫、国际庄园、金沙湾酒店的长包房以及在领秀城、鑫源花园、水岸嘉年华的出租屋自己吸毒,也供跟着的人(李某2、高明奎、师某某等人)吸毒。

8、证人高某证实,她吸的毒品都是别人的,跟着陈某1时吸的是陈某1及小弟的,跟着李某2后,就吸李某2的,但不知道毒品的来源。

9、证人高某甲证实,她2012年7月份的时候染上毒品,2012年底到2013年初她和陈某1在新郑市乐谷酒店503房间吸毒。跟着陈某1的人都是吸毒人员,这些人在陈某1身边多数都是为了吸毒,陈某1知道这些人有时候偷拿,但是不怎么管。在新郑背着陈某1出货都会被收拾。

10、证人师某某证实,陈某1随身带很多毒品,其平时吸食量大,2012年至今在乐谷酒店、皇宫酒店、水岸嘉年华等陈某1租住的地方他都见有毒品和吸毒工具,经常跟着吸毒的有李某2、薛某3、高某6、王某4、陈某8、高某、高某甲等人。

11、被害人冯某陈述,2012年大概是十一月份的一天,他在新郑乐谷酒店陈某1的房间看到有冰毒,就和其一起吸了会儿,陈某1还给他大概一两克的冰毒。只要是吸冰毒的人找到陈某1,陈某1都让吸,关系好的还会给点冰毒,之后,他陆续在陈某1处吸了十来回冰毒。在陈某1处吸毒的人有师某某、冯某乙、刘某乙、李某2、高某6、高明奎、王某4、陈某8,吸毒的地点在港区高速口附近的一处出租屋、乐谷酒店、水岸嘉年华的一处租房、兴弘花园的一处别墅。

12、证人冯某乙证实,他因和陈某1一起跑港区两块地做生意共处3个月,期间他和陈某1几乎天天在其出租屋吸毒,陈某1不仅自己吸,还供手下小弟(师某甲、李某2)吸毒。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照片证实高某甲、高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10日。

七、开设赌场事实

(一)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均已判刑)等人为非法牟取暴利,先后在新郑市新村镇简朴寨饭店、国际庄园饭店、薛店镇薛集村农家乐园等地,组织郭法兰、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五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沈某5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聚众赌博。

(二)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新村镇简朴寨饭店一房间内,组织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及被告人陈某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聚众赌博。

(三)2013年12月4日至6日,被告人陈某1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老观寨农家乐园饭店一房间内,组织张东阁、刁首领和被告人陈某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参与赌博,12月4日赌资为19万元,12月5日赌资为21万元,12月6日赌资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1供述,2013年2、3月份,师某某、高某丁带着一个称老张的山西人找他,商量合伙开现场百家乐,他同意出5万元钱入一股,他基本上没去过赌场,不参与赌场管理,只是委托沈某5去赌场帮忙管账,并把赢的钱带回来。因听说沈某5开始赌博,把他的那份收益都输掉了,就不让沈某5再干,让其侄子陈某把赌场的收益带回,直到赌场被查,共带回一万多元。

2、被告人沈某5供述,2013年2月份,在乐谷酒店陈某1委托他到其参股的百家乐赌场算账并带回收益,赌场给他开工资。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百家乐赌场在新郑市新村二十里铺的简朴寨饭店开始,这个赌场是鲁某甲、师某某、时某某还有陕西的张平安、陈鑫等人一起合伙开的,他算是代表陈某1到赌场,另外张平安还带有三个女荷官。百家乐陆续在简朴寨开了有一个月,平均每天赌客有十几个人,每天晚上赌场结束以后算账,新郑的鲁某甲等人和陕西的张平安等人先五五分账,分完之后,双方均从盈利中分出一股给他,他带回两股钱给陈某1(多则三四万,少则几千元)。赌场在简朴寨饭店开一个月之后,到了3月份,鲁某甲、张平安等人又把赌场挪到了和庄歹庄一女农户家(户主儿子叫郭峰),干了有六七天又挪回简朴寨。在4月初回到简朴寨,因师某某、时某某、鲁某甲嫌百家乐赌场不赚钱,先后退股,百家乐赌场就停了一段时间。后马某甲开始接手和张平安等人合伙干,陈某1还是占两股,马某甲和陕西的张平安等人各占四股,马某甲带来了几个三个年轻孩儿负责记账、跑腿,他只负责带回陈某1的收益。赌场在简朴寨干了一个多月,在简朴寨对面的村子干了十几天,5月份挪到国际庄园干了四五十天,7月又挪到薛店的农家山寨干了一个多月,后又挪回了简朴寨,因他在这时参与赌博,陈某1让其侄子陈某接替他收钱。赌场赚的多赔得少,从2月份到7月份他共替陈某1从赌场带回四十万元。

3、被告人陈某供述,2013年9月,他听说新村二十里铺的百家乐赌场工资较高,就通过陈某1联系沈某5去赌场帮忙,每天300元。后因沈某5在赌场输钱太多不干,他每天还拿回陈某1的工资2000元,这笔钱他一直替陈某1存着,大概五万多元。11中旬赌场停了一段时间,一二十天后赌场搬至老观寨水库的一个农家园,第二天赌场就出事了。

6、被告人蔡某某供述,陈某1和马某甲在鲁某甲的简朴寨开过百家乐赌场,沈某5在赌场负责记账,并带回陈某1的收益。

7、同案犯陈鑫供述,2013年夏天,他和马某甲商量开百家乐赌场,马某甲联系鲁某甲商定在鲁某甲的场地开赌场,他和张平安各占两成,他们断断续续开了五六个月后因生意不好就撤了,11月马某甲联系张平安说是在郭店找到地方开赌场,12月初赌场设在郭店镇老观寨水库的一农家饭店。12月6日赌场玩到1点多被民警查获。

8、同案犯张平安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他和陈鑫商量开赌场,大概2月中旬,他们联系好帮手到新郑,通过高某丁、师某某介绍认识新郑的鲁某甲、建设,双方约定分工及分成(五五开),后鲁某甲、建设提出陈某1想参与,各方分出一份给陈某1(安排沈某5代表),他和陈鑫同意提议。百家乐赌场的账每天一清,各个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计算盈利或亏损。后他们七人一起到新郑二十里铺的简朴寨饭店开设赌场(地是鲁某甲的),他和陈鑫先出资16.8万元作为上盘费(本钱),另准备二三十万的筹码给沈某5,沈某5负责记账、卖筹码、保管赌客筹码,时某甲(鲁某甲介绍)负责在赌场服务,赌场三个小时结束。他们在简朴寨饭店开了十几场,挪到了新郑歹庄的一户农户家开了四五场,赌场不是每天都开,因鲁某甲、建设一直拉不来赌客,赌场赔钱,歹庄之后就停了一段时间,鲁某甲、建设退出,经师某某介绍马某甲入股,因陈某1在新郑的势力大,鲁某甲、马某甲这些人开赌场都得给其让出些股份。马某甲约他们在龙湖赌场开一场百家乐试了试,后马某甲带东阁、小方、超某进到赌场(负责跑腿、打杂、记账)。4、5月份先是在二十里铺简朴寨饭店开了五六场,搬到了鲁某甲家的村子(二十里铺对面的村子,具体名字他不记得)里的一家农户家干了十几场,5、6月份搬到国际庄园干了二三十场(断断续续干了两三个月),停了二十多天,7、8月搬到薛店的一个农家饭店干了一二十场(一二个月),10、11月份搬到了简朴寨饭店干了一二十场,12月份搬到了老观寨水库附近的一家农家饭店干了两三天,他们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十一月沈某5走了,陈某代替沈某5是陈某1的全权代理人。

9、同案犯马某甲供述,2013年12月6日9点,他、某戊(郭店人)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去赌场,他到时赌场已经开始,他玩了个多小时,输了三千多元钱,大概12点左右,民警突然进来把他带到派出所。

10、同案犯张强供述,朋友陈鑫、张平安在2013年2月份找他让在河南新郑开的百家乐赌场帮忙,并约定每天300元的工资。他和郭法兰(铜川市人)一起到新郑打理赌场。陈鑫、张平安、冯萍(女荷官),他、郭法兰、小高、小黄(两个女荷官)先后到新郑,赌场先在新郑二十里铺简朴寨饭店开张,沈某5(听口音像是本地人)从陈鑫、张平安给的筹码中点出16.8万元的筹码交给3个女荷官作为庄家的上盘费,赌场一般从8点半左右到12点多结束。过了几天,一个叫马某甲的人带着小方、张某丙、超某(张某丙负责管着小方和超某)到赌场,赌场里的事儿都是马某甲说了算,沈某5自称跟着新郑的大哥陈某1,赌场安全没问题,但他在赌场没见过陈某1。简朴寨饭店的赌场开了60多场(两三个月),5月份左右搬到新郑一个叫歹庄的农户家干了七八场(一二十天)。5、6月搬到二十里铺鲁某甲的简朴寨饭店干了十几场(一个多月),7月挪到国际庄园干了三十多场(一个多月基本天天开场),8、9月份搬到简朴寨饭店干了十几场(半个多月),9月中旬搬到简朴寨饭店附近村子的农户家干了十几场(半个多月),11月搬到简朴寨饭店干了十场左右(一二十天),期间陈某代替沈某5,沈某5和陈某应该都是陈某1的人,三个荷官换称胡蓉、李静、梁娜,12月份搬到老观寨水库的农家饭店干了三天就被公安局抓了,期间魏娜代替梁娜。

11、同案犯郭法兰供述,2013年过完春节,陈鑫找到他帮忙。2、3月份陈鑫、他、张强、张平安、冯萍(女)、小黄(女)、小高(女)到新郑,赌场设在新郑二十里铺一个叫简朴寨饭店的地方,当时马某甲(新郑人)带着两三个年轻孩儿(好像是东阁、小方、超某)到赌场,后得知陈鑫、张平安、马某甲合伙开赌场,并且需要本地人罩着,沈某5负责记账出筹码。陈鑫、张平安这边的人把16.8万元的上盘费交给荷官。沈某5或者马某甲那边的人负责记账、出筹码,赌场从晚上八点半玩到12点左右结束,赌场结束之后,陈鑫、张平安、马某甲、沈某5计算盈利或亏损。赌场经常变换地方,除了在二十里铺的简朴寨饭店干过,还在国际庄园、薛店一个土坡上的农家饭店、老观寨水库附近的一家农家饭店,赌场人员基本没变化,11月左右陈某代替沈某5。到了12月份,陈某离开了,冯永涛开始在赌场记账、出筹码,10月份左右三个女荷官换为胡蓉、李静、梁娜,11月底梁娜换为魏娜。百家乐赌场从2013年2、3月份一直开到案发,先后换了几个地方,他认为马某甲、陈鑫、张平安、沈某5、陈某(后来来到赌场里的)都是老板,他负责开车接送人;三个女荷官(小黄、小高、冯萍)负责发牌;张强负责跑腿、打杂;跟着马某甲的三个年轻孩儿,东阁、小方、超某负责打杂、记账、望风;沈某5负责在赌场里记账、出筹码;时某甲负责向赌场提供服务。如果有什么事情沈某5就和马某甲商量。

13、同案犯时某甲供述,他别名“三儿”,2013年正月十几号,他和村上的时运东、时某乙、时中民等人到简朴寨饭店(鲁某甲开)内设的赌场玩,赌场里有西安的老张、万万、法兰、张强,新郑这边沈某5说了算,他在赌场还负责买东西,赌场开了一个月多月后搬到歹庄村一户农家开了一星期,因赌场总输钱就停了一段时间,因马某甲参股赌场又开始,另外陈某1参股并负责外围安全,赌场在简朴寨开了一个多月后搬到小时庄鲁某甲的姐姐“花妞”家开了一二十天,4、5月份搬到国际庄园干了大概一个多月,5月中下旬搬到了简朴寨干了一个多月,又搬到了小时庄开了一二十天,7月中旬搬到薛店的一家农家乐园开了一个多月,8月底搬到简朴寨开了二三个月。因沈某5赌博输钱,给陈某1交不上账,陈某替代沈某5,赌场断断续续开了很多天,赌资每晚都有几十万。一个叫徐鑫的人往赌场带人。后赌场搬到老观寨的一个饭店,赌场开了三天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14、同案犯张超某供述,2013年3、4月份到5月份,他在国际庄园的百家乐赌场里记账,这个赌场一共开了有三四十场;6月份在简朴寨的百家乐赌场里记账,这个赌场开了20多场;2013年7月到11月中旬,他回老家照顾病重的母亲;2013年11月中旬到20多号,他在简朴寨的百家乐赌场里记账,这个赌场开十几场,赌博情况都在公安机关所扣押的账本上记着;回家五六天后去老观寨水库干了两天就被警察抓住。他在赌场负责记账,赌客用现金买筹码,赢钱用筹码换现金。赌场输钱,亏的钱陈某先拿出来,后张平安或马某甲就把钱给陈某。从今年3、4月份开始到现在,他一共记过两本账,第一本账是4月、5月、6月的账,账在马某甲车里,警察所扣押的账本里没有那个本子,他不知道那个本现在在哪;另外一本账就是公安机关扣押的那个咖啡色纸皮账本,11月中旬他从陈某手里接的账本,11月12日的账目是他誊之前可能是陈某记得账,11月15日至11月25日的账都是他记得。所有人记账的含义都是一样额,数字是以万元为单位,“码”代表赌客所购买的筹码,“现金”代表赌客买筹码所用的赌资。

15、同案犯刁首领供述,他别名小方,2013年8月他跟着张东阁到简朴寨饭店里的百家乐赌场玩并了解赌场情况,10月份他跟着张东阁在赌场帮忙,并约定工资,12月6日,他被公安机关抓住。赌场先后在国际庄园、简朴寨饭店、薛店一个坡上的农家饭店和他们被抓时所在的饭店开设,赌场的老板有马某甲、万万、张平安和陈某,陈某经常带着钱向赌场注资。张强、郭法兰是跟着万万和张平安在赌场帮忙,他、张东阁、张超某、冯永涛是跟着马某甲,他负责打杂、跑腿、放风,张东阁、张超某、冯永涛、陈某、沈某5都记过账。他听说沈某5和陈某都是跟着一个叫陈某1的,他没见过陈某1。

16、同案犯冯永涛供述,他对赌博较感兴趣,先后在二十里铺简朴寨饭店、国际庄园、简朴寨饭店、新孟公路薛店镇转盘向南200米左右路西坡上的一家农家乐园、简朴寨饭店马某甲和两个陕西人陈鑫(又名万万)和张平安合伙开设的赌场玩,因赌债太多就与马某甲协商在赌场帮忙挣钱还赌债,后商定他在赌场负责出筹码、记账。12月4、5、6号的账是他记得,其中12月6号的日期他误写为10月6号。

17、同案犯时永正供述,他自2013年12月4号和冯永涛去新村镇老观寨水库冯彦山饭店开设的赌场帮忙,干了三天,12月6日晚上被民警带到派出所。

18、同案犯冯彦山供述,2013年12月4日至12月6日,马某甲在他经营的海源渔村饭店的房间开赌场,12月6日晚上赌场开始后,他看没几个人就睡觉了,晚上十点多被民警带到赌场里边。

19、同案犯胡蓉供述,2013年12月6日晚上8点多,她和魏娜、张强、“均平”、“万万”五人还有八九个当地的男子在新郑市郭店镇老观寨水库旁边农家乐饭店以百家乐形式开始赌博,大约晚上11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带到公安机关。

20、同案犯徐卢军供述,他别名徐鑫,2013年11月他听说三十里铺附近的一个地方有赌场,他接连四五天去赌博,输了二千元左右,后介绍贾某某和其两个朋友去该赌场,张平安给他300元好处费,之后他经常往赌场带人,赌场的人会给他300元的筹码或现金,筹码可以兑换现金,他共得到1800元左右。后赌场搬到老观寨水库的一家饭店。

21、同案犯李静供述,2013年12月6日,郭法兰驾车载上她、魏娜、胡蓉、张强到郭店镇老观寨水库一农家饭店开设的赌场,她负责发牌和兑付筹码,即是平常所说的荷官,晚上10点多她因身体不舒服回酒店睡觉,后公安局把她从酒店带到派出所,该赌场是陈鑫和马某甲入股。

22、同案犯魏娜供述,2013年12月她经梁娜介绍到新郑市郭店镇一赌场工作,她工资每天1000元。

23、被害人师某某陈述,2013年3、4月他应张平安和万万的邀请到简朴寨饭店开设的赌场玩,得知该赌场的股东有马某甲、陈某1、张平安、万万、沈某5(前期代表陈某1,后期自己是股东),后来赌场搬到国际庄园,因他在赌场输了二十万元,这些人不让他玩,他就不怎么去了。

24、证人贾某某证实,2013年12月6日,她和陈某应徐鑫邀请到陈鑫设在老观寨水库的一个农家饭店里的赌场赌博,后派出所民警把她们传唤到派出所。这个赌场在郭店二十里铺简朴寨饭店开过(2013年10、11月她应徐鑫,大名徐卢军邀请去赌过),还在国际庄园开过。

25、证人陈某证实,2013年夏天她和贾某某两次应徐鑫邀请去简朴寨饭店的赌场玩现场百家乐,12月6日及之前的两天,她和贾某某应徐鑫邀请到郊区一个院子里设的赌场玩,后被警察带走。

26、证人王某甲证实,他先后于2013年12月4日、6日晚上应时某乙邀请到老观寨水库农家乐饭店的赌场玩,12月6日晚上他在赌场看他人赌博时被民警查获。证人时某乙证言与证人王某甲证言基本一种,并相互印证。另证人时某乙证实,他从2013年4月开始参与玩百家乐赌博,他先后在国际庄园,二十里铺的简朴寨饭店、薛店镇薛集一家农家园饭店、老观寨水库南的农家园饭店玩过百家乐赌博。

27、证人鲁某某证实,他从2013年5、6月开始先后在国际庄园、简朴寨饭店、薛店镇南头转盘向南五十米路西的一家农家饭店、简朴寨饭店、新村老观寨的一家农家饭店玩百家乐,2013年12月6日晚上10时许,他到郭店镇老观寨水库旁边农家乐饭店玩百家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带到公安机关。

28、证人鲁某乙证实,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之后半个月左右、十一月中旬的一天,他先后到到简朴寨饭店、薛店一个饭店、简朴寨饭店的赌场玩百家乐。后赌场搬到老观寨水库南边的饭店,他玩了两天,第三天晚上就被抓住了。

29、证人靳某某证实,2013年12月6日晚上8点多,他和董某及其两个朋友去郭店镇老观寨水库旁边农家乐饭店玩百家乐,玩到大约晚上11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带到公安机关。

30、证人李某戊证实,2013年12月6日晚上八点多,他坐马某甲的车去老观寨水库开的百家乐赌场,当时车上还有两个女的,他玩了一局,第二局开始没多长时间警察就当场查获,并把他们带到公安机关。他听说赌场是西安人开的,但西安人不赌,赌博时一个发牌的女孩不舒服先走了。

31、证人王某丙证实,2013年11月18、19号他和柴某某到二十里铺的简朴寨饭店开设的百家乐赌博,12月5日柴某某告知该赌场搬到老观寨水库南边的一个饭店,他玩了两天,第二天晚上就被警察抓走了。

32、证人刘某戌证实,2013年12月6日晚上10点半,他到新郑市老观寨水库的赌场,因之前赌博欠钱,他和赌场里人商量等几天还钱,永涛让他在赌场里面等一会,等着的时候,警察就来了,把他带到派出所。

3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平安辨认沈某5、陈某情况。

3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6日对新郑市郭店镇老观寨水库农家院现场勘验情况。

35、账本复印件证实百家乐赌场运营期间每天出码、盈亏及赌资情况,其中12月4日赌资为19万元,12月5日赌资为21万元,12月6日赌资15万元。

36、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张平安、陈鑫、马某甲、张超某、刁首领、时永正、郭法兰、张强、张东阁、胡蓉、徐卢军、冯永涛、冯彦山、马现忠因涉案开设赌场事实被判处刑罚情况。

八、敲诈勒索事实

(一)2013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刘某甲、闫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未交纳保护费为由,伙同薛某3等人将刘某甲押至王某4鱼塘,由王某4对其殴打、威胁,之后敲诈其现金5千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七八点的时候,他在经营的付庄北边鱼塘看到陈某1领着薛某3、黑孩儿和刘某甲等人到他屋里,陈某1坐在沙发上,刘某甲蹲在一边。薛某3告知刘某甲等人开了一个小饼场但没告诉陈某1,并建议他等会再过去。他听见陈某1询问刘某甲饼场的股份情况,他进去用拳头往刘某甲头上打了几下并教育,他听陈某1指令停止打刘某甲,后陈某1带着薛某3、刘某甲、黑孩儿开车走了。当天半夜王某丁领着刘某甲到鱼塘找他,刘某甲想再给陈某1点钱,请他向陈某1求情,不要再追究这个事情。刘某甲称饼场是和另外两个股东合伙开的,一个好像叫闫某甲和一个叫某丁的股东过来商量每个股东拿2000元,总共拿出来6000元钱给陈某1,后共凑了5000元钱交给王某丁了,王某丁转交给他,他带钱去水岸嘉年华小区找陈某1,当时沈某5也在,他把5000元送给陈某1,陈某1啥也没说,然后他就走了。刘某甲给陈某1钱是怕被收拾,因为凡是在新郑开赌场的必须向陈某1说,还得拿钱,否则就挨收拾。

2、被告人陈某8供述,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他和陈某1在水岸嘉年华小区其租房处,陈某1在床上休息,王某4进入房间后把陈某1推醒递给其大概五千元,说是刘某甲开赌场交的钱,陈某1应了一声,他没听见陈某1说的内容,王某4从中抽出二千元左右放进自己口袋,王某4又弄了点毒品就走了,他们就休息了。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5月10号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和闫某某、赵某某商量合伙开赌场,王某丁玩了一个小时左右,从屋外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是陈某1),这些人让他跟着走说是有事,他坐上一辆面包车到和庄王某4的鱼塘,在鱼塘的屋子里(王某4在场),陈某1问开赌场谁提议,谁合伙,他回答后王某4跺他背,说开场子也不说一声,跟着陈某1的那两个孩让他自己考虑,后把他送到人民路武装部附近,他下车碰见闫某某和赵某某商量给陈某12000元,后他和王某丁商量找王某4问问怎么办,见到王某4之后他被骂,他和王某丁按照王某4的要求找来闫某某和王某丁,后商定开赌场的每人2000元钱,总共6000元钱,后来只凑了5000元,王某4说5000就5000吧,他把钱给了王某4,王某4就开车走了。被害人赵某某、闫某某陈述和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把刘某甲拉走的人有陈某1和薛某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他曾用名为闫某甲,听刘某甲说他们开赌场没有告诉陈某1,惹着人,得交保护费。

4、证人王某丁证实,2013年5月10日左右,他和闫某某、刘某甲、王某丁、张军等人赌博,不到一个小时,刘某甲跟着人出去,赌场结束后闫某某电话通知有人向其和刘某甲、赵某某要钱,后他们都到和庄镇付庄鱼塘见到王某丁和王某4,王某丁称事情惹大了,对方要刘某甲、张某某和闫某某各出2000元,后三人凑了5000元刘某甲拿着,不知道把钱给了王某4还是给了王某丁,他们就各自回家了。因为三人开赌场没有给陈某1说,把事情惹大了。他只是帮忙没有得到好处。

(二)2013年2、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8以被害人时某某开设赌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将时某某押至付庄王某4的鱼塘,对其殴打,并逼迫其跳入鱼塘冰水中,对其进行折磨,以此手段敲诈时某某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8供述,2013年2、3月份一天晚上,陈某1电话告知找时某某,他就到时某某在新郑市新村镇二十里铺简朴寨饭店(是鲁某甲的)开的赌场里赌博、踩点儿,他见到时某某就电话告知陈某1,他按照陈某1要求带其到时某某赌场,后来他才知道陈某1找时某某应该是向其要保护费。陈某1进赌场,过了一会儿陈某1把时某某拎出来,时某某按照陈某1要求上车,他按照陈某1要求去付庄王某4的鱼塘。在车上陈某1电话通知王某4做准备,陈某1用拳头朝时某某的背上打了几下,到付庄鱼塘后,他们把时某某带到鱼塘最南边池子边,陈某1质问时某某为何不见,时某某说因陈某1安排的事情没有办好,没有脸见,时某某按照陈某1的要求把衣服都脱了,在鱼池边捣开一个窟窿,跳到鱼塘里,时某某在水里待了大概五六分钟冻得不行,陈某1才允许时某某上来,陈某1在鱼塘边的一间屋子坐着给蹲着的时某某训话(关于钱的事),过了一会儿,陈某1就让时某某把衣服穿上,他送时某某去其开的赌场,王某4在鱼塘没有跟着。他把时某某给的1万元转交给陈某1。他听说在新郑开赌场需要向陈某1交保护费,若赌场有什么事给陈某1打电话就能摆平,这次应该是时某某没有向陈某1交保护费。

2、被害人时某某陈述,2013年2、3月份,他在家附近的简朴寨农家乐园里开了一个麻将室,偶尔有人推饼,他每天通过朋友师某某转交给陈某12000元,第五天陈某1领着陈某8到他开的麻将室,他按照陈某1要求上车,在车上陈某1一直用拳头打他,他被带到付庄王某4开的鱼塘的一个房间里,陈某1让他脱光衣服,后被带出去,让他光着身子跳到鱼塘(已结冰)捣开的窟窿里,他怕陈某1收拾只得服从,后陈某1让他出来,跟着进到屋里穿上衣服,陈某1问他开赌场五天为何不交钱,他解释钱已经通过师某某转交,要是师某某没给,他再给,陈某8按照陈某1要求拉着他回家,当时麻将室还有人,时某甲和跟着帮忙的某丙在,他赶紧凑了一万元钱递给陈某1,陈某1让陈某8接住。陈某8让某丙跟着进屋,他听到噼里啪啦的声音,应该是某丙被收拾。证人刘某丙证言与被害人时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刘某丙证实,他和时某某合伙在简朴寨开赌场,他们把保护费通过师某某交陈某1,但师某某好赌,师某某是否交了他们也不清楚,因二人没有及时交保护费,陈某1及陈某8就向时某某要钱并让陈某8收拾他。

3、证人时某甲证实,2013年2、3月份的时候,他在时某某开的赌场玩了大概四五天,后一天晚上,他们正在玩儿的时候,陈某1和陈某8(后来得知)进来,陈某1到赌场找到时某某就骂,还用拳头打时某某脸,陈某1打了几下,陈某8和陈某1把时某某拖到一辆车上带走。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陈某1和陈某8把时某某带回,他看时某某浑身打颤(后来知道时某某被扔到付庄鱼塘),陈某1进屋见水箱的钱没有了,就问谁把钱分了,他们一听很害怕,把分的钱和各自身上的钱拿出来凑够一万块。时某某把这一万块钱交给陈某8手里,陈某8就收了。不知为什么,陈某8和陈某1把刘某丙拉到房间,他听到骂人和打人的声音,刘某丙出来时,看起来打得不轻。当时在场的还有鲁某丙、时中民等人。证人鲁某丙、马某甲证言与证人时某甲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鲁某丙、马某甲均证实,时某某回来后给陈某1拿了一捆钱,听其说一万元。

4、证人师某某证实,2013年2、3月时某某在家附近开了一个赌场,因其没及时向陈某1交保护费就被陈某1的人带到付庄鱼塘被扔到冰窟窿里呆了几个小时。陈某1为了恐吓其他开赌场的人宣扬把时某某扔鱼塘的事情。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时某某、时某甲、刘某丙辨认陈某8、陈某1情况;陈某8辨认伙同陈某1殴打并敲诈勒索时某某的作案地点。

(三)2013年3、4月份一天晚上,在新村镇简朴寨百家乐赌场内,因简朴寨饭店及赌场账目问题,被告人陈某1指使被告人沈某5将被害人时某某押至新郑市乐谷酒店其租房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其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沈某5供述,2013年3、4月的一天,他在赌场替陈某1算账收钱,一天晚上赌场结束,他算完账发现有23500元对不住,这个钱应该是师某某输掉的钱,但是师某某跑了,也不接电话,因为时某某和师某某关系很好,他问时某某怎么补上,时某某不说话,他就给陈某1打电话汇报情况。他按照陈某1要求带时某某去乐谷,在陈某1的房间,时某某还是说钱是师某某输了,和其没有关系,陈某1给师某某打电话,师某某电话关机,陈某1就更生气,用脚跺时某某,并称哪怕坐地生金也得把场子上赔的钱补上,时某某估计是怕挨打,就打电话联系人,后鲁某丙同意借钱,时某某把鲁某丙送来的两万元钱给了陈某1才走。

2、被害人时某某陈述与被告人沈某5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害人时某某陈述,陈某1要求他赶紧把钱拿出来,他把鲁某丙送来钱给了陈某1,他们两个就一起走了。因陈某1是混黑社会的,他不给钱怕陈某1会对家人有不利。

3、证人鲁某丙证实,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时某某电话通知他给其送来2万元,否则会被打死,他筹集后送到乐谷酒店见给时某某时见其被打。

4、证人师某某证实2013年2、3月的一天晚上,他在简朴寨的百家乐赌场玩,他拿赌场的码输了一万多,当天赌场也输钱了,结束时沈某5说账差二万对不住,非让时某某把钱拿出来,时某某不同意,沈某5就把这件事告诉陈某1,后时某某和沈某5去乐谷酒店找陈某1,他因为怕事就溜走了,时某某电话通知他找钱送到乐谷,他怕事,也怕陈某1收拾就把电话关了,后来听说时某某从别处借了二万元给陈某1,为此时某某非常生他的气。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乙摆平事端,对方未表示感谢为由,指使沈某5、刘某将其押至付庄王某4鱼塘,之后又指使沈某5、刘某、薛某3、高某6、王某4五人对其殴打、威胁、恐吓,并跺入鱼塘中,以此手段敲诈刘某乙现金6千元后退还,对刘某乙再次实施敲诈因有人说情而了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沈某5供述,大概2012年11、12月份一天晚上,他按照陈某1要求去新郑市乐谷酒店,到陈某1的房间看到陈某1和刘某乙在争吵,他和刘某按照陈某1要求带着刘某乙去王某4鱼塘,他们到王某4鱼塘时候,王某4看他带的人是谁并询问情况,他告知是陈某1说事,王某4就用铁锹把砸了刘某乙几下,他和刘某也一起打了刘某乙几下,后薛某3、高某6和另外一个人从车上下来,称是陈某1让过来的,薛某3不知道问了刘某乙一句什么话,刘某乙说等陈某1过来再说吧,薛某3把刘某乙跺到王某4的鱼塘里,高某6从后备箱里拿出来一把枪(黑色的玩具枪)对着刘某乙,刘某乙就按照要求往鱼塘里面走,后他把刘某乙拉上来,刘某乙从湿了的衣服口袋里还拿出大概2000元,让他向陈某1求情,但他们几个都没有接这钱,后他们按照陈某1要求回乐谷,薛某3、高某6没怎么停就走了,房间里剩下陈某1、刘某乙、刘某和他,陈某1和刘某乙说了会话就让刘某乙离开了,后刘某乙不知道托谁给了陈某1几千块钱,可能是陈某1嫌钱少,陈某1让他把钱扔给刘某乙,他把钱退给刘某乙,刘某乙想让他帮忙说情,后来刘某乙不知道找谁说了这个事情,陈某1不让他再去找刘某乙的事情了。

2、被告人高某6供述,大概2012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薛某3按照陈某1要求去乐谷酒店,陈某1交代他和薛某3去王某4鱼塘收拾刘某和沈某5带着的那个人,他们到后看到沈某5、刘某和王某4还在吓唬刘某乙,因刘某乙称陈某1为小军,薛某3认为刘某乙不尊重陈某1就上去打了刘某乙几下,刘某把刘某乙跺到王某4的鱼塘里了,他们几个在鱼塘边站着,刘某乙一直在水里站着。他把薛某3车后背箱的一支黑色玩具枪拿出来在鱼塘旁边玩。十几分钟后,他让刘某乙上来。他们怕刘某乙冻出毛病就让王某4找了两个暖霸,让刘某乙在鱼塘边盖的房间烤衣服。后薛某3开车载着他回乐谷酒店找陈某1,留刘某等人看着刘某乙,在乐谷陈某1告知,其出面帮刘某乙摆平事情,但是事后刘某乙消失了,就让人收拾刘某乙,后刘某和沈某5拉着刘某乙回到了陈某1在乐谷酒店的房间,陈某1见沈某5他们回来,就让他和薛某3、刘某先走了。

3、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在鱼塘干活看到沈某5和刘某开车带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到北边两个鱼池中间的路上,并让该男子蹲在地上,经询问沈某5得知陈某1帮该男子的忙,但该男子还摆陈某1一道,陈某1就让带过来收拾,他过去命令该男子抱着灯杆蹲下,后看该男子喘粗气,他怕该男子有毛病,就让沈某5带到南边,后他看到薛某3和高某6来,二人问该男子位置,他告知跟着沈某5在西南角,一二十分钟他换好衣服出来时,这些人已经走了。后来听薛某3说将该男子扔到鱼塘了。

4、被告人刘某供述,2012年12月的一天,他按照陈某1的要求去乐谷酒店,他(因受伤带个棒球帽)到后见陈某1、沈某5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中年男子(后来知道叫刘某乙)在床边蹲着,他和沈某5按照陈某1的安排带刘某乙去王某4的鱼塘,听陈某1的意思是让收拾刘某乙,二人和王某4先后打刘某乙,刘某乙在电线杆蹲了十几分钟后,高某6和薛某3也来了,应该是陈某1让二人来,他因接电话到一边,等他回来时看到刘某乙在王某4的房间烤衣服,一看就知道其被扔进鱼塘里,后沈某5说让回去,沈某5开车载着他和该男子回去,他在悠悠台球厅先下了。

5、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2年11月份,他一个朋友在唐人街KTV因为喝多酒将一个大花瓶弄碎,他通过陈某1说情,唐人街老板同意让他们赔偿2000元钱,他认为改天请陈某1吃个饭或者在一起玩玩就可以了。过了大概三四天,陈某1打电话让见面,他有其他事情没去。又过了四五天,陈某1让沈某5(后来得知)去公司找到他,晚上大概十点多,他到乐谷找陈某1,当时房间里有陈某1、沈某5、还有一个带帽子,个子不高的年轻孩儿,后来又过去一个个子比较高,都喊他某某(后来通过打听知道应该叫唐某某),陈某1说帮他处理事情,他不表示感谢,打电话都不来见。陈某1交代沈某5几句,沈某5、唐某某和另外一个个子低的男子(戴帽子)把他拉上车带到和庄付庄村头一个鱼塘里面,在鱼塘里面的一个男子(应该是看鱼塘的),用锨把打他背和腿,沈某5踢他十几下,用木棍打他的人从屋里拿出来一把枪指着威胁他,让他跳到鱼塘,他在鱼塘里面待了大概半个小时,后被带到鱼塘边上的一个小屋了,这些人中的一个人接了一个电话把他又拉到乐谷酒店陈某1的房间,在房间里,陈某1让他先回去,但事情不会结束。回去后,他找人向陈某1求情,并拿出6000元,开始陈某1接住钱,后来沈某5又找到他把钱退了,说事情不会到底。过了几天,沈某5来找他借3万元,说其和陈某1打牌输了3万元钱,他说没有那么多钱,沈某5听过很生气,让他自己看。后来他出去了一段时间,沈某5还找到他侄子刘二明捎话,让赶紧凑钱,否则不会了结。后来他又找人从中说和,沈某5、陈某1才没再来。

(五)2012年10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市付庄鱼塘,被告人陈某1伙同王某4等人以郭某某开设赌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对郭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多次敲诈郭某某共计5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左右,他在鱼塘见郭二刚(大名郭某某、观音寺镇人)开着一辆棕色的奔驰车来,过了十几分钟陈某1、师某甲、常某某也来了,陈某1看见二刚就让其蹲到鱼塘南边,陈某1掂着一个黑色的渔具包去他屋里,他看这形势知道陈某1要收拾二刚。陈某1拿着两根棒球棒扔给他一根,自己拿了一根去找二刚,他知道陈某1是让帮忙收拾二刚,所以就跟着陈某1过去。他和陈某1用棒球棒交替着打二刚背,后陈某1让二刚去他屋子窗户底下蹲着,并给其训话(具体内容不知道),他进屋和常某某说话,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陈某1叫上常某某和师某甲开车走了,二刚向他要红花油,他看到二刚后背有淤青,过了一会儿二刚也开车走了。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2年大概十月份,他在新郑市观音寺开了一家网上百家乐赌场,一天晚上师某甲电话通知陈某1找他,他到领秀城见到了师某甲,并被带到一个出租屋等着,他按照陈某1的要求跟着走,到王某4照看的付庄鱼塘,他在一个屋里看到陈某1带着五六个人,他按照陈某1的要求蹲到外面,一会王某4拿了一根棒球杆朝着他身上打了一二十下,当时他记得是被两三个人打,陈某1在旁边看着,后陈某1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气枪朝天放枪,他很害怕,这些人打过后,陈某1问他知不知道怎么回事儿,他认为是开网上百家乐没有向陈某1打招呼,新郑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开赌场的都得跟陈某1打招呼、交钱。他向陈某1道歉,陈某1看了看他,扭头就走了。陈某1是要他交保护费。他回来之后,每天开网上百家乐他都是托高某丁或者兑红科交给陈某1500元钱,陆续交了有六七千元钱。

九、寻衅滋事事实

(一)2012年5、6月份一天上午,为控制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树立黑社会威名,被告人陈某1指使高某6、王某4、刘某等人纠集三四百人在港区豫康门前街道上,持械、充场站队、游街滋事,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陈某1通知到光荣街家里,并让他尽量多找人去港区豫康附近砸那里的渔机,称到时需要控制住对方的人,不用他们动手,陈某1自己动手,他和薛某3通过杨某某找了大概二三十个人,第二天上午,陈某1电话通知带人去,他和薛某3租车载着二三十人去港区,他们在豫康宿舍的大门口等着,后陆续又来了三四百个人,他认识的有王某4、李某乙、唐文营、吴某7、师某某、某丁等很多人,基本都是整车往那里拉人,到了站在路边,他们一直等着陈某1过去,快中午薛某3接了陈某1的电话,薛某3说陈某1让他们都回去,之后,人都陆续散了。后听陈某1说当时去的人多,港区开游戏厅的人都看到其实力,也同意让其入股开渔机店,所以就不用砸店了,他知道陈某1和港区的红军、胖姐等人开始合伙开渔机店。陈某1准备在港区开渔机店,但港区开店的人不买账,陈某1就通过这种方式树立其在港区黑道的地位,方便其入股。

2、被告人薛某3供述,2012年5、6月的时候,高某6电话通知他陈某1让去港区豫康,他到时见到数百人站着,把豫康那条路都快占满了,快中午时人都撤了。因为陈某1想在豫康附近开捕鱼机,但该地区本来就有好多家捕鱼机,别人不给陈某1没面子,陈某1就找人站队树立威信。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2年8、9月份,陈某1想在港区开个游戏厅,有一天,高某丁开车载着他和高洋洋去了港区豫康南门,他们到时快中午,当时已经有很多人在路上站着等陈某1,他认识的有高明奎、高某6、薛某3、李某2、老八、师某某、黑孩、港区的大胖、中牟的军毛、郑州的小磊,总共有一二百人,他们站有半个小时,高某丁接到电话说陈某1不来了,人就陆续走了。陈某1为了能开成游戏厅,就找人壮声势。

4、证人张某巳证实,2013年7、8月的下午1、2点,他在港区替朋友结婚帮忙,在豫康附近他看到很多人往豫康那条街汇聚,陈某1在这条街上开的有赌博机店,其店旁边也有一家,为了找旁边这家店的事陈某1带来一二百人围堵了半个多小时。

5、证人师某某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陈某1电话通知带人捧场,他带着几个年轻孩儿到港区富士康附近的一条街,当时街上已经站了几十人,他认识的有李某2、高某6、王某4、高明奎、某乙等人,李某2和高明奎手里拿着两把铁锤,他们僵持了几十分钟,后陈某1就让他们先回去了。后来听说陈某1又找人去闹了几回,最终富士康附近的渔机店老板都给陈某1交保护费,否则就找麻烦。

6、证人刘某丙证实,2012年8、9的一天晚上,师某某电话告知第二天上午要去办事,并交代不要睡过了。第二天上午,师某某开车载上他和两个年轻孩(应该是新密人,不知道名字)到港区豫康马庄,他们下车后,按照师某某要求站在路边,后陆续又来了一二百人,他认识的人有薛某3、高某6、李某2、陈某8、沈某5等人,这些人都是在路边站着,站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师某某说好像有人报警,陈某1让他们先走,师某某载他们就回新郑了。后来听说陈某1想控制港区的打渔机店才让他们都去港区。

(二)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为进一步实现对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的非法控制,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李某2、沈某5、薛某3、陈某8、高某6、吴某7、毛东辉等几十人,到航空港区,携带铁锤强行闯入王某某开办的天雨动漫城,砸毁捕鱼机两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3年年初的一天,沈某5电话通知他买一把铁锤,陈某1让他们办点事,他买过铁锤后坐上沈某5开的车,当时车上还有高某6、薛某3、马某丙,开往港区方向,在车上沈某5说陈某1交代去砸游戏厅的游戏机,他们到港区王某某的游戏机店时看到陈某1、王某4、师某甲、吴某7、陈某8、高明奎、毛东辉、李超、刘某等几十个人,高某6领着他和一个年轻孩儿一起进去,他按照高某6的指示砸了两台捕鱼机,那个年轻孩儿在一旁将机器的主机卸了搬到车上。他出来时见陈某1、薛某3、马某丙、沈某5、师某甲、王某4等人在吧台与店里的人吵架。他准备出门时见吴某7把吧台的一个主机搬到车上,他们就回新郑了。后他见王某某去过多次乐谷,其每次去都会给陈某1一笔钱。

2、被告人陈某8供述,2013年的时候,他在港区王某某开的赌博机店玩到后半夜,他听见外面很吵,出去看见陈某1带着一二十个人到店里闹事儿,他认识的有陈某1、师某甲、高某6、李某2等人,陈某1冲着吧台的女孩儿发脾气,问老板在哪儿,后来这些人把吧台的电脑主机给拽走了。他后来知道陈某1这次来因为保护费的事儿,开赌场的都要给陈某1交保护费,这次陈某1来就是找王某某麻烦的。

3、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2年11、12月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陈某1电话通知他到乐谷酒店说是去港区有事,他到乐谷酒店看见沈某5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在等人,沈某5说陈某1让去港区办事,他坐上车,后陈某1、薛某3也坐上车,并接上李某2(拿着一个大铁锤)去港区王某某店门口,陈某1不让他进去(因刚取保候审),他们到时门口已经站着吴某7、王某4、高明奎、马某丙、师某某、陈某8等一二十人,李某2从后备箱里拿着其买的铁锤,他在车上等人的时候,听见里面噼里啪啦的砸东西的声音,大概五分钟后,他看见吴某7从里面抱着一个电脑的主机出来,放到了其车上。这些人出来后各自上车,他开车载上陈某1、李某2和一个年轻孩儿(名字忘记)回乐谷酒店了,到乐谷停车场后,一块去港区的毛东辉从吴某7的车上抱出电脑主机,放在了他开的陈某1的黑色起亚轿车后备箱中,他就回家了。

4、被告人薛某3供述,2012年11、12月,他被电话通知陈某1让去郑州航空港区王某某游戏厅,他到后看到陈某1带着高某6、王某4、刘某、李某2、高明奎、马某丙等人在游戏厅门口站着,他在旁边站了站,没进游戏厅,可能李某2拿锤子把游戏厅的捕鱼机砸了一两台,后来陈某1让人走了。

5、被告人毛东辉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李某2电话通知他到乐谷说跟着陈某1去港区办事,他到房间后见到李某2,薛某3和高某6先后也到了,晚上9点多,陈某1带着他们分三辆车到港区,他下车后看到有一二十人,他们跟着陈某1到一个里面有捕鱼机的游戏机店,他一直跟着李某2后面,他见李某2拿了一把长柄大锤,把一台捕鱼机的显示器砸烂了,李某乙把两个捕鱼机主机拔了出来,后他们就回新郑了。

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5、6月份,他在郑州港区航海路祥和电器对面开了一家天雨动漫城,一天高明奎(陈某1小弟)电话通知陈某1想见他,他认为自己开的店有正规手续,与陈某1等人不熟就没见,2012年10月左右一天凌晨5点钟左右,他接到店里的电话说店里的机器被砸了,他想到前段时间高明奎的电话,和听闻陈某1等人在港区一贯作风,就知道是陈某1砸的店,他也从其他方面了解确定,迫于陈某1等人的恶名他当时没报警,没有过几天,高明奎又电话通知陈某1想见他,他就拿了四条软中华去乐谷酒店见了陈某1,当时是冬天,房间里有陈某1(坐着)和高明奎(站着),他把动漫城的事给陈某1说了说,陈某1让他自己考虑,就让他走了。之后他又和陈某1在新郑市兴弘花园B30别墅里见了两次,共送给陈某13万元,当时都是陈某1和李某2在。2014年年初的时候,他在新郑市西亚斯大学附近一居民楼的一楼见过陈某1,当时陈某1说其手里的钱有点紧,为了避免陈某1找麻烦,他拿出自己私人5万元现金给了陈某1。先给的3万是动漫城的保护费,不交钱动漫城就干不成,自从交了钱之后,动漫城里没再被砸过。那5万是他自己私人的钱,陈某1是想敲诈他。

7、证人刘某丙证实,2012年11、12月份的一天凌晨四五点,师某某电话通知他去港区办事情,他坐上师某某的轿车,车上还有两个塔沟武校的年轻孩儿,在车上师某某说陈某1去港区砸某某的店,他家离港区近,不要动手,站着充个人场就可以了,他们到港区王某某的游戏机店,他当时在门口站着,李某2、薛某3、吴某7、陈某8、高某6、高明奎等人在屋里面,他没看见这些人在屋里具体干什么,但是听见里面呼呼啦啦的声音,应该这些人在里面打砸游戏机,过了一会儿,吴某7掂着一个电脑主机出来了,并把这个主机放到陈某1的银色奥德赛轿车上,之后他们就回新郑。

8、证人刘某庚证实,他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王某某开办的动漫城工作,他们店是24小时营业,2012年11、12月一天凌晨3、4点钟,他已经睡觉了,突然店员去叫他,说店里机器被人给砸了,他起来后没有见到砸店的人,只看见店里面的两台捕鱼机屏幕被砸坏,店员说当时冲进来两个人,啥也没有说就用随身带的大锤把机器砸烂了。砸完后那两个人就跑了。当时店里面有监控,他就调出来看了看,发现有两个人从外面冲进来,其中一个人手里举着大铁锤砸了机器后跑了,那两个人他不认识。他直到天亮了才和王某某联系上,他把事情汇报后,王某某没有说什么,这事就这么算了。捕鱼机屏修理花了8千多元。

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2年底、2013年初一天凌晨,他在港区王某某游戏厅玩时,看到陈某1带着高某6、薛某3、李某2(带着一把锤子)等五六人进店砸游戏机,他害怕就躲在暗处,这些人走后,王某某就赶紧修机器。

10、证人师某某证实,2012年底的一天下午,陈某1电话通知他第二天一早去办事,第二天陈某1电话通知他一起去港区收拾王某某(开有渔机店),他不想去但惧怕陈某1就去的稍晚些,他到时高明奎在门口,经询问高明奎得知陈某1向王某某要钱,但其不给,陈某1就带着李某2、薛某3、高某6等人把王某某的游戏厅砸了二三台机器,后王某某通过人与陈某1说和,应该是王某某同意交保护费,这件事情才结束。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某、刘某丙辨认李某2、高明奎、陈某1、吴某7情况。

(三)201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2伙同高明奎(另案处理)携带管制刀具在郑州航空港区锦绣枣园李某乙的电子游戏厅中滋事,被举报后被行政拘留。4月18日,被告人李某2伙同王某4、高某6、薛某3等人到该游戏厅持械滋事,与对方发生冲突,将对方一辆摩托车砸毁后离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3年4月份一天,他和高明奎在港区枣园一捕鱼机店玩,后高明奎有事出去,他自己玩,赢了四千多,想让店老板把钱退给他,可是捕鱼机的店员说他在店里偷分,并搜他身,因被搜出了一点冰毒和一把匕首,捕鱼机店老板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捕鱼机店老板把随后回来的高明奎拉住,并对派出所民警说高明奎和他是同伙,民警又在高明奎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随后他和高明奎就都被民警带到了港区派出所,他和高明奎因携带管制刀具处以行政拘留2天,他后来知道是沈某5拉着陈某1找港区派出所的人,花钱把这事摆平了。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下午二点左右,高明奎电话告知其和江涛(大名时某丙)又在枣园这个捕鱼机店被挨打让他叫人过去,当时他和薛某3、高某6、马某丙在陈某1开设的悠悠台球厅(有五台赌博机),他给王某4打电话说了高明奎的事,王某4说其在港区,身边有七八个人,不用他们过去,他让王某4和高明奎联系,六点多高明奎电话告知王某4带去的人都跑了,捕鱼机店的人拦着他和王某4、江涛不让走。于是他和薛某3、高某6、马某丙就开高某6的车去港区枣园那家捕鱼机店附近,因为当时车多路窄路,他们把车停在了路口,步行去了那家捕鱼机店。他们见到了高明奎和王某4,当时高明奎的脸肿的很高,江涛被人打伤,躺在地上。高明奎不让他过去,坐在车上(捕鱼机店老板认识),他在陈某1车上见江涛从地上起来打了一辆出租车走了(去医院),后高明奎、王某4、薛某3、马某丙、高某6就都上陈某1的车,他发动车准备走,这时从捕鱼机店出来一二十个年轻人,把他们的车围着不让走,这些人手里面拿着石头,还把一辆摩托车推到车前面,并说让高明奎下来,要不就砸车。他们下车,高某6拿一把短斧子,王某4拿了一根长棍,都是在车上找的,围着的年轻孩见他们拿着家伙下来,就都跑了,高某6和王某4用手里的东西砸了几下摩托车,又合力把摩托车扔到一边,薛某3拉着他和高某6、王某4、高明奎、马某丙走了。高某6、王某4、高明奎(怕陈某1收拾)先后下车,他和薛某3、高某6、马某丙去了陈某1在水岸嘉年华小区的出租屋,陈某1教训他们情况没弄清就去找事,吃亏活该,后来没再说这事。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常某某到港区陈某1的游戏厅见高明奎和江涛都在,高明奎说:前几天其和江涛在枣园一个游戏厅捕鱼输了钱,让对方退点钱,让他准备人造势。他打电话让某某(梨河镇人)带了四五个人。高明奎和江涛先走去谈,他和常某某开一辆车,某某等人开另一辆车在后面跟着。后来某某的车跟丢了,他也联系不上,他进到游戏厅双方打起来,他们被打着往外撵着,在门口江涛被打倒在地上不动了,对方才住手站在旁边看着,他看江涛被打得不轻,高明奎在旁边站着不吭声,他就到常某某的车上说话,等他下来时发现陈某1的银色奥德赛车也在,他上车看见高明奎、高某6、李某2都在,他们正在商量,游戏厅里出来二三十个人围着奥德赛车不让走,想把高明奎拉下来,并用一辆踏板摩托车堵着路,他们看走不了,他(拿一根棒球棒),李某2(记不清)、高某6(拿一把短斧)就拿着家伙下车,对方看他们比较凶狠,害怕被伤到就往后退,他们一看对方散开了就赶紧上车,薛某3开着车拉着他们就跑了。

3、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1电话通知跟其去港区跑李某2和高明奎的事情,因为二人在港区一家游戏厅偷分被抓到公安局,第二天陈某1通过沈某5找到游戏机店的老板,赔偿对方两万元钱,后又找到派出所的人说了说,按非法持有刀具治安处理二人。大概过了七八天的一天晚上,李某2电话通知陈某1让找人去枣园游戏厅(因为高明奎和江涛被挨打),后他和薛某3开车去港区枣园附近后,他和薛某3下车步行去电玩城,碰见王某4、李某2、高明奎(眼肿了)像是被打,他们向回走,坐上李某2开的车,正准备走时,从游戏厅店出来二十来个年轻孩儿把他们围了起来,还用一辆摩托车堵着路,他们一看走不了,就拿着东西下车,当时他拿的是一把斧子,王某4、薛某3、高明奎拿的是木棍,围着的年轻孩儿见他们拿着东西下车就都走开了,他和王某4把摩托车砸了几下,又推到一边,薛某3上去开着车就走了。他们到枣园附近时高明奎给陈某1打了一个电话,高明奎说陈某1要过来,他们就在那等,一会儿陈某1过来把高明奎叫到其车上,说了些什么不清楚,之后陈某1就让他们回去了。李某2给他打电话说是陈某1的事,后来他才知道是给高明奎和江涛出气。

4、被告人薛某3供述,2013年3、4月,高明奎电话告知其在港区一家动漫店被打让去,他和高某6到后碰见王某4、李某2、高明奎(眼肿了)正好从里面出来,他们坐上李某2开着陈某1的银白色奥德赛车,但动漫店出来的好多年轻孩拦着不让走,把一辆摩托车堵在前面,他们从车上找着棍棒之类下车,对方看他们拿着家伙就走开,他们开车就走了。

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天热,一个大胖子带着两个瘦子在他位于郑州市港区锦绣枣园市场里经营的一家游戏机厅(里面有五六台捕鱼机等机器)玩,走时要求在他的店入股,他不同意。过一个星期左右三人又来他的店玩,三人走后,店里的徐亮告知机器上的分被偷了,他通过查监控发现就是那三个年轻人偷得。后三人又来店里,他不让三人玩,三人威胁叫人来把他店关了。三人走后,他一直在店里准备随时关门,但是当天三人没有再来。过了一段时间,一天傍晚徐亮电话告知上次在店里偷分的那几个人带了一些新郑人到店里找事儿,人都撵走了,店也被砸了,他立马赶回到店里见那个胖子和那个瘦子带了20多个人把店围着,胖子和瘦子站在店里,剩下的人都堵在门口,店里的顾客被撵走,那个瘦子骂人并威胁不让开店,这时候好像是这个瘦子说薛某3也来了。因他认识薛某3就说让其过来,薛某3一直也没有和他碰面。这些人看他反抗就准备打人,他打电话叫来朋友帮忙,双方打了起来,他们用摩托车挡着对方的车不让走,对方的一个人用板斧把摩托车砸了,后来警察过来,对方就跑了。对方一个人在混打中被打倒送到医院。证人徐某某证言与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徐某某证实,2013年他在港区枣园李某乙开的游戏厅工作,双方在殴打过程中,他和哥哥徐某甲受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后来老板李某乙好像是赔了对方一些钱。那些人因为偷分被发现就来店了找事报复。

6、急救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证证实时某丙、徐某某、徐某甲入院治疗情况。

7、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辨认王某4、薛某3、李某2、高明奎、时某丙情况。

8、案件结案报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报案材料,自述材料、询问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管制刀具认定书及照片、辨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证实李某2、高明奎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2日的经过。

(四)2012年底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1、李某2、高明奎、高某6、薛某3以被害人李某丙在悠悠台球厅贩卖毒品为由,强行将其带至付庄王某4的鱼塘,脱光衣服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3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概三四点的时候,陈某1、沈某5、薛某3他们在水岸嘉年华陈某1的出租屋。帮着陈某1看悠悠渔机店的李某戊电话告知薛店街的李某丙在他们渔机店里卖毒品,他将该情况向陈某1汇报,后按照陈某1的要求到店里找到李某丙,和高某6一起拉着李某丙去王某4在付庄的鱼塘,到那见陈某1、沈某5、薛某3、王某4都在,他们把李某丙拉到陈某1面前,陈某1问李某丙是否在台球厅卖毒品,李某丙否认。陈某1就让薛某3和高某6打李某丙,陈某1、王某4也打了几下,后陈某1再次问,李某丙说就卖过一次,陈某1问李某乙身上是否还有毒品,李某丙从身上拿出一小包毒品(大概零点几克),因李某丙流鼻血,衣服上都是血,他按照陈某1的要求买棉衣,给李某丙换上,后他们把李某丙又拉到悠悠渔机店。

2、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2年底到2013年初,他和薛某3在陈某1开的悠悠台球厅,他听店里玩的人玩捕鱼机说的一个年轻孩就是李某丙,因陈某1曾说想见李某丙这个人,在下午三四点李某丙准备走的时候,他把李某丙拦下,薛某3给陈某1打电话,后李某2直接来店里把李某丙叫走了,薛某3也跟着,后来听说李某丙被拉到王某4在付庄的鱼塘被收拾了一顿,比较惨。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他别名李某,2012年冬天到2013年初的一天早上十点左右,他在新郑市洧水路悠悠台球厅玩捕鱼机,下午六点左右,他因为是否送分问题发牢骚,店员没说什么,但他准备离开时,店员把店门关上并辱骂、威胁,晚上七点左右,悠悠台球厅门前来了两辆车(一辆银灰、一辆白色),店员把他拉上白车,当时车上还有两个年轻人,他看到另外一个车上坐着一个大胖子,后来知道这个人是陈某1。他被拉到和庄镇付庄鱼塘的小屋,陈某1进屋坐在沙发上,手里拿了一支气枪,他站在中间,旁边站着七八个年轻人(陈某1小弟),他按照陈某1要求准备蹲时,被陈某1指挥的七八个人拳打脚踢,后陈某1质问他竟敢在其经营的店里闹事,陈某1的小弟一直没停手,后陈某1的一个小弟每三十秒扇他一巴掌,他还听到陈某1在外面打枪,他很害怕。陈某1的手下打他大概持续到十一点左右,这些人吃过饭后要求他把衣服全脱了站在房间外面,不时有人朝他身上泼水,还有一人用扇子扇风,后一个陈某1的小弟让他把衣服穿上,逼他向陈某1道歉,陈某1可能也怕把他打死,就吩咐一个人给他买件新棉袄,让他吃些剩饭,把他送到薛店白象方便面厂门口附近,在路上送他的人一直威胁他不准报警。因为身上有伤他就回在薛店镇区的住处了,把挨打的事只告知其妻子和堂哥李某巳说过,他很怕这些人再找他及家人的事。

4、证人李某巳证实,2012年底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李某丙电话告知其被人打了,他到李某丙住处时听其说在玩捕鱼机是被陈某1等人拉到王某4鱼塘被收拾,看到其被人打,他让李某丙报警,但李某丙因为害怕不让报警。证人刘某辛证言与证人李某巳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刘某辛证实,她是李某丙的妻子。

5、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丙辨认李某2、高明奎、薛某3、陈某1、高某6情况。

(五)2013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1为索要债务指使高某6将被害人李某乙带到其在水岸嘉年华的租房内,之后,强迫其钻入狗笼内,对其侮辱、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3年5、6月的一天下午,他按照陈某1的要求到其在水岸嘉年华的出租屋,后沈某5也来了,二人按照陈某1的要求将悠悠台球厅玩捕鱼机的李某乙(外号老八)带到陈某1处,到出租屋后陈某1让他们几个坐下来吸毒,在吸毒过程中,陈某1问李某乙是否将借的钱都捕鱼输了,李某乙否认,陈某1吵李某乙,并让其到房间边的狗笼里蹲着,李某乙按照要求在狗笼里待了差不多一个小时。后陈某1让李某乙出来了,让其吸点毒后就走了。被告人沈某5供述与被告人高某6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大概5、6月的一天上午,他因打渔向陈某1借了一万元,但一直没还,后高某6带着两个人找他并告知跟着见陈某1,他们到陈某1在水岸家年华的房间见师某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他按照陈某1的要求蹲到狗笼里,他蹲了一二十分,陈某1让他出来,陈某1因为有事带着高某6出去,高某6出去时他问能否走,高某6让给陈某1打电话,他经电话询问同意才走。

3、证人师某某陈述,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的三四点,他在陈某1在水岸年华租的房子里见是高明奎和李某2押着李某乙(外号叫老八)回来,陈某1见李某乙后就让其到狗笼里反思,李某乙按照要求钻到狗笼里,陈某1用一根棍子打了一会儿李某乙,一二十分钟后陈某1让李某乙出来,李某乙出来后一直奉承陈某1,陈某1让李某乙吸了几口毒品,就让其走了。

(六)2012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在新郑市国际庄园一间房间内,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刘某乙未能及时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强迫其尽快还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6供述,2012年秋天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陈某1电话通知他到国际庄园,他到后看到刘某乙在门口墙边蹲着,经向陈某1询问得知刘某乙欠钱未还,因他和刘某乙关系不错就向陈某1求情,陈某1同意他先将刘某乙带走,一出门刘某乙就趴在地上,经询问得知陈某1虽没打但让刘某乙蹲了几个小时,等了一会刘某乙的腿好点,他们就出去了,后刘某乙把陈某1的钱还了。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2年秋他借陈某1八万元在薛店常刘附近开了一个小赌场,赌场开起来后每天按时给陈某1交保护费(每次最少一千,多则几千),这是新郑赌场界的规矩,凡是开赌场的都得给他交保护费,如果不交的话就得挨收拾,场子也开不下去。陈某1听说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后他还一部分朋友的钱,陈某1认为他没有先还其钱,就发短信让他去国际庄园见面,凌晨12点左右,他到国际庄园陈某1房间后,被陈某1要求蹲一边去,他蹲了一个多小时后受不了向陈某1求情,陈某1扇他几巴掌、跺他,并用折叠刀威胁在他身上刻纹身,后高某6进来替他求情,他答应马上还钱,陈某1才放他走,后他共还了十万,加上之前零星还的账,共有十四五万。

(七)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冯某未办好事,欺骗自己为由,手持三角带对冯某殴打、训诫。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冯某陈述,2014年3、4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要求他见面,半个小时后他上冯某乙开的车,陈某1骂他说被欺骗,用巴掌打他头,并让冯某乙买三角带,他们到赵郭李村东陈某1承包的地方让他下车,陈某1持三角带打他,他解释但陈某1不听还是收拾他,后让他上车回港区,在陈某1租房的地方,他们三人吸毒后他走了。

2、证人冯某乙证言与被害人冯某陈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八)2012年冬天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马某某未交赌场保护费为由,持刀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其头部打流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2年冬天他在薛店镇上开了个小赌场,一天晚上,一个年轻孩儿到赌场找他要求去见大哥,他被拉上一辆银色奥德赛车上,在车上见陈某1(后来得知名字),陈某1要求开工资,他给了三百元钱,陈某1不接要1000元,他说没钱就下车了,之后的几天,一直有人捎话让他见陈某1,说陈某1是新郑道上的大哥,不去见肯定会被找事,后他去乐谷酒店,见师某某和陈某1在,陈某1骂他,他还了一句,陈某1用桌子上的一把刀的刀把朝他头上猛磕了一下,他的头就出血了,师某某拉着他去卫生间收拾,后他蹲在门口吸了几口烟,就和师某某一起走了,后他的赌场就被公安局端了,他认为是陈某1举报。

2、证人师某某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他去乐谷酒店找陈某1想弄点冰毒吸吸,后在薛店开赌场的小某和常某某来找陈某1,三人先谈了一会儿开饼场的事儿,常某某有事就先走了,小某又和陈某1谈论开饼场的事情,小某不愿意让陈某1继续在饼场入干股,陈某1用桌上的手机就朝小某肩膀砸去,并用一把弹簧刀的刀柄砸小某的头,他见小某的头开始流血,害怕陈某1会把小某打死,就把小某拉到卫生间洗洗,洗完之后他扶着小某离开了。

(九)2014年2、3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某1为控制组织人员,严明组织纪律,以李某2私自对外贩毒为由,对李某2、冯某殴打训诫。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4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接侯某某通知到赵郭李陈某1租的地方,陈某1找他有事儿。他到后见到陈某1、冯某、张某丙、侯某某四人在张某丙的黑色轿车上等他,他和冯某挤着坐在副驾驶上。陈某1质问他最近是否做过恶事,他否认,陈某1朝他头上打了几下,并称有人告状说他在薛店卖毒品,他否认,陈某1质问侯某某欠他的钱是买毒品的钱还是借的现金,他说是侯某某父亲生病住院借一千块钱,陈某1又问冯某钱的性质,冯某也说是侯某某欠他的钱。陈某1就让二人下车脱光衣服站在外面挨冻,几十分钟后陈某1问他到底卖毒品没有,他和冯某都说没有。陈某1又问侯某某钱是怎么回事,侯某某一听就抱着头蹲在地上了,可能是陈某1看出来是侯某某在诬陷他和冯某,就骂了侯某某一顿,然后让他二人穿上衣服坐车上开车回去。后侯某某把那一千元钱还他了。

2、被害人冯某陈述,2014年2、3月的一天上午,他在薛店马杰的游戏机厅门口碰见侯某某,因之前李某2委托他见侯某某让其还钱,他见侯某某后就不让其走,并通知李某2,李某2到后二人发生争执,李某2就把侯某某的手机扣了,侯某某去陈某1处诬告他和李某2在外面贩毒,因为李某2的毒品是从陈某1处弄的,所以陈某1很生气,当晚七八点他正在薛店马杰的游戏机厅打鱼,陈某1就让他跟着走,他跟着上车后,陈某1问他是不是未经允许在外面卖毒品,他否认,陈某1就骂他,侯志勇、侯志辉二人开车到赵郭李附近接上李某2拉到赵郭李村陈某1承包的一处空地,陈某1让他和李某2下车,脱光衣服在外挨冻,大概几十分钟后,陈某1问李某2是否贩毒,李某2不承认,陈某1扇了李某2几巴掌,又踢其几脚,李某2不承认,当时侯某某也在场,陈某1又让他们冻了一会才让他们上车去国际庄园,他因为怕再被收拾就直接走了。

(十)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1以陈某8在其赌场内捣乱为由,对陈某8进行殴打、训诫。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8供述,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他跟着高某丁在观音寺的赌场玩,他和别人合门赌博,有人给陈某1打电话说其在赌场捣乱,陈某1(他当时不认识)来了就用拳头打他头,用脚踢他,把他拽上车拉到国际庄园,在房间又跺他,他怕被打,就借口上厕所跑掉了。一段时间后,他跟着陈某1在金沙湾酒店白吃白喝,还吸食毒品,陈某1就上次收拾他的事儿说些安抚的话,他就算是跟着陈某1了。

(十一)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被告人陈某1以被害人刘某丙未及时来见他为由,对刘某丙进行殴打,以示惩戒。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某丙供述,2012年8、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电话通知他到乐谷见面,当时因正在理发他说有事,陈某1就非常生气,后师某某电话通知他赶紧去见陈某1,他进屋后,陈某1就让他蹲在墙边,陈某1用脚跺他,又用巴掌打他脸,后经师某某劝架,陈某1才不打他,但威胁他只要敢耍心眼、敢骗就还收拾他,后他给陈某1买了一件水,几盒烟送上去,才让他走。

2、证人师某某证实,2012年8、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在乐谷酒店问他刘某丙的情况,经询问得知刘某丙跟着时某某开赌场但不按时送钱,还想骗陈某1,他电话通知刘某丙来见面,刘某丙到后,陈某1让刘某丙蹲在地上,并用巴掌扇刘某丙,跺其几脚,他见陈某1动手就赶紧劝架,刘某丙一直道歉,陈某1才让刘某丙走。

(十二)2013年7、8月份一天晚上,因被害人师某某不愿见陈某1,陈某1伙同李某2、沈某5二人在新郑华清园酒店,找到师某某后,对其殴打,以示惩戒。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3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他和沈某5在陈某1家里玩,陈某1说找师某某,沈某5开车载上他和陈某1去四通找师某某,他没找到师某某,但看见经常跟着师某某的刘某丙(外号神童)在玩,他把刘某丙叫到车上,陈某1问师某某在哪,刘某丙告知师某某在华清园,陈某1让刘某丙领着他们找师某某,他们在华清园吧台打听师某某的情况,吧台不给说,他们在宾馆门口等着师某某,师某某趁天黑往黑影里走,刚好被沈某5看见,他们截住师某某拉到车上,在车上陈某1扇师某某、并用胳膊砸,问为什么不接电话,师某某也没有说什么,沈某5开车把他们送到皇宫酒店,师某某跟着陈某1去宾馆的房间,他没有上去。

2、被告人沈某5供述,2013年7、8月份一天下午,陈某1让他开车载上其和李某2找人,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年轻孩儿(具体名字忘记),上车后,陈某1告知师某某一直躲着不见,陈某1让这个年轻孩儿领着去找师某某,这个年轻孩儿说师某某应该在华清园,他开车到华清园后,这个年轻孩儿指着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人说是师某某,李某2下车截住师某某,把师某某拉到车上,在车上陈某1扇了师某某,用胳膊肘砸了几下,陈某1质问师某某躲着不见的原因,好像师某某没有敢说啥,回到皇宫酒店之后,陈某1、师某某和李某2上去了,他直接走了。

3、被害人师某某陈述,2012年11、12月陈某1经常给他打电话让去见面,因为陈某1喜怒无常他不愿去,也不接电话,所以那段时间他一直住在华清园,有天傍晚,他刚从华清园出来就被陈某1逮着,当时陈某1、沈某5、李某2开了一辆陈某1的车,李某2把他拉上车,陈某1在车上打他脸,质问他为何不见面、不接电话,后他被拉到皇宫的一个房间,在房间陈某1一直安抚他,后他和陈某1说了一会话,他并从陈某1弄了点冰毒就走了。

4、证人刘某丙证实,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陈某1电话通知他找不到师某某,让沈某5开车载上他、陈某1和李某2,由他带着去华清园找师某某,到后李某2发现师某某正从华清园出来,他看找到师某某就下车,看见李某2跺师某某,并将其拉到车上,他就回去了,第二天中午他到师某某在西岸杰座的房子送饭,他询问情况,师某某说被陈某1打了一顿,他看见师某某背上,胳膊上都是一道一道的血痕,师某某说是陈某1拿鞭子抽的。

另查明:1、被告人王某4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高某6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薛某3因涉案抢劫事实于2014年1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其他综合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1、李某2、薛某3、王某4、沈某5、高某6、陈某8被判处刑罚、羁押和释放情况,被告人陈某、吴某7无前科,陈某平时表现情况及其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2、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非法持有毒品事实扣押清单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中关于毒品克数的差别是因为采取不同的测重方式,抢劫事实第二起被害人李超(光头李超)个人详细信息掌握,办案民警尚未落实该人。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证实十二个被告人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被告人高某6到案后提供被告人刘某、蔡某某帮助被告人陈某1购买、转移、藏匿枪支的犯罪线索,并积极帮助抓获刘某、蔡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李某2、薛某3、王某4、沈某5、高某6(其中陈某1系组织、领导,李某2、薛某3、王某4系积极参加,沈某5、高某6系其他参加)分别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1、沈某5、陈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1、刘某、蔡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陈某1、李某2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1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1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1、李某2、高某6、吴某7、毛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1、王某4、沈某5、高某6、陈某8、刘某、薛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1、李某2、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薛某3、毛东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九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上述罪名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起诉书指控开设赌场第二起,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7、王某4以开设赌场为手段,其目的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来赌场人员的财物,故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指控敲诈勒索第五起,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无法证明唐某某的行为系被告人陈某1指使,故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故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吴某7、陈某8、刘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鉴于三被告人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时间集中,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固定成员,故对该三项指控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某1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李某2、薛某3、王某4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沈某5、高某6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陈某1、沈某5、陈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买卖、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1、刘某、蔡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2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非法持有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1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被告人陈某1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1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1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1、李某2、高某6、吴某7、毛东辉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4、沈某5、高某6、陈某8、刘某、薛某3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1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李某2、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薛某3、毛东辉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1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被告人陈某1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陈某1、李某2、薛某3、王某4、沈某5、高某6、吴某7、陈某8、刘某、毛东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某1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容留吸毒行为和部分开设赌场、抢劫行为,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某2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非法持有毒品和抢劫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薛某3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部分寻衅滋事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3、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4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沈某5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开设赌场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高某6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吴某7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抢劫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某8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蔡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非法储存枪支、弹药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毛东辉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寻衅滋事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抢劫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开设赌场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2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4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薛某3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7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8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量刑建议过高;对被告人陈某1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2抢劫罪、被告人高某6抢劫罪量刑建议过低;对其他被告人的其他罪名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新刑初字第172、312、6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1、王某4、高某6所判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9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薛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高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22日应予折抵,即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沈某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9日应予折抵,即从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吴某7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毛东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十一、被告人陈某8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莹

人民陪审员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张富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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