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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终1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3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6刑终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6-05-19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1、秦某2、饶某3、鲜某、覃某甲、刘某乙、刘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中的若干罪名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0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1、秦某2、饶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唐达、原审被告人秦某2及其辩护人尹瑛、原审被告人饶某3、鲜某、覃某甲、刘某乙、刘某4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3年开始,秦某甲(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秦某甲团伙在南海区大沥镇、狮山镇松岗等地有组织地通过看管老虎机、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秦某甲团伙在经济上、实力上得到有力提升,逐步垄断了南海区大沥镇、狮山镇松岗等地的老虎机看管业务和地下赌场的开设,并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秦某甲为首脑,被告人秦某2、鲜某、刘某4、覃某甲、孙某1、刘某乙、饶某3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饶某3参加该团伙因看管老虎机引起的故意伤害罪行,已被判处刑罚。

二、开设赌场

1.2006年以来,秦某甲团伙与在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狮山镇松岗范围内非法摆放赌博老虎机的“豪哥”合作经营赌博老虎机。秦某甲安排饶某、文某5等人看管老虎机,负责对因老虎机引发的事情进行处理,以阻止其他势力滋事捣乱。2008年起,秦某甲为“豪哥”、“老王”和“湖南平”(均另案处理)看管老虎机,团伙势力进一步扩张。为加强管理,秦某甲对老虎机进行分片区管理。秦某甲先后安排被告人孙某1、饶某3、覃某甲、刘某4、刘某乙等人看管团伙的老虎机业务。秦某甲、覃某乙从摆放老虎机的“阿豪”等人处收取看管费后,分发给片区头目作为工资,再由片区头目发放给负责看管老虎机的“马仔”。至案发,秦某甲团伙共收取“看管费”约320万元。

2.2007年6月起,秦某甲和被告人秦某2等人先后在南海区大沥镇仙溪村内的榕树头、市场、宜家福超市等地,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秦某2参与管理赌场,樊勇、肖贻枫、肖贻胜负责看风、发牌、抽头渔利。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30万元。

3.2007年至2011年,秦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鱼塘边、万石村公园等处,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由秦某丙和陈某乙负责管理,被告人刘某乙与赵芳超、王伟、王金博、黄山、冉宝(均另案处理)等人则负责看场、放贷等工作,被告人秦某2巡视该赌场并参与分占抽头款。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约2000元。

三、故意伤害

2011年10月8日19时许,秦某甲团伙为与覃某丁为首的湖南人团伙争夺南海区大沥镇雅瑶市场看管老虎机地盘,相约当晚斗殴。秦某丙、饶某、万某甲等人遂纠集被告人覃某甲和陈某甲、彭文斌、刘键、王京、胡某甲、余某、章某、鲁洪强等人携带刀具、枪支前往雅瑶高速公路桥底处与覃某丁等人斗殴。双方动用散弹枪、砍刀等工具打杀对方人员,致多人受伤。后秦某甲团伙为团伙受伤人员支付医疗费。经法医鉴定,秦某丙系受枪击作用致全身多处异物残留、肝破裂、肠系膜贯穿伤,并行肝破裂修补术,属重伤,九级伤残;章某系受散弹枪击作用致右侧胸壁、右肩关节、右肺、肝、腹腔、右膝关节内多发金属异物存留,属重伤,九级伤残;余某系受枪击作用致右上臂软组织异物残留,并行右上臂异物残留取出术,属轻伤;胡某甲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鲁洪强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背部、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

四、强迫交易

1.2004年4月,秦某甲为进入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聚东酒店“看场”收取“看场费”,遂带领同伙在该酒店无故打砸物品。酒店经营者被害人黄某被迫答应让秦某甲“看场”,并每月向其支付“看场费”。随后,秦某甲指派张某甲、高某及被告人孙某1、鲜某等人到聚东酒店“看场”。秦某甲等人在聚东酒店“看场”期间,共向黄某收取“看场费”239800元。

2.2010年4月,秦某甲、向某甲与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腾龙夜总会股东林某乙、徐某乙、仰某到盐步山海城酒楼谈判入股事宜。谈判期间,秦某甲见林某乙无意转让股权,为迫使其就范,便通知贾某前来。被告人刘某4明知贾某等人要为秦某甲助威,仍驾车搭载贾某、万某甲等人携带枪支状物体前去山海城酒楼。到达后,贾某带领万某甲等人携枪状物闯入谈判房间,指吓林某乙,要将其带走。林某乙被迫同意向秦某甲转让股份,其他股东见状只好就范。秦某甲随即示意贾某离开。后秦某甲安排鲁某签署入股腾龙夜总会协议,以45万元价格购入林某乙、徐某乙、仰某三人共15%的股权。入股后,向某甲参与管理该夜总会。

另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5日,被告人覃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刘某乙、覃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案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在案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孙某1、秦某2、鲜某、覃某甲、刘某乙、饶某3、刘某4参加秦某甲团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鲜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鲜某、饶某3、刘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和所起作用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孙某1、秦某2、覃某甲、刘某乙、饶某3、刘某4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1、覃某甲、刘某乙、饶某3、刘某4均参与了第一宗开设赌场,在该宗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且各被告人在该宗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和所起作用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秦某2参与了第二、三宗开设赌场,在该两宗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了第三宗开设赌场,在该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甲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鲜某、刘某4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4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1、秦某2、鲜某、覃某甲、刘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饶某3、刘某4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秦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鲜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被告人覃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刘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被告人饶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之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被告人刘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之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孙某1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孙某1与同案人秦某甲于2004年9月份认识后经常在一起斗地主等,2007年2月因琐事而关系恶化并因汽车事故存在纠纷,但上诉人孙某1并未加入同案人秦某甲的团伙,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秦某2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上诉人秦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秦某2的行为即使构成犯开设赌场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人饶某3上诉称2015年在南海区看守所向民警提供了同案人张国丰的线索,并对同案人张国丰进行了辨认,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人属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鲜某的供述,张国丰的抓获经过及说明,鲁云强、饶某3对张国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秦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庭予以维持;2.上诉人饶某3在故意伤害一案中供述同案人张国丰属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且同案人张国丰的抓获经过、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抓获张国丰与上诉人饶某3无关,故上诉人饶某3认为其构成立功的上诉意见不成立;3.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上诉人孙某1、饶某3及原审被告人覃某甲、刘某4、刘某乙开设赌场的事实

2003年开始,秦某甲(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秦某甲团伙在南海区大沥镇、狮山镇松岗等地有组织地通过看管老虎机、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秦某甲团伙在经济上、实力上得到有力提升,逐步垄断了南海区大沥镇、狮山镇松岗等地的老虎机看管业务和地下赌场的开设,并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秦某甲为首脑,被告人秦某2、鲜某、刘某4、覃某甲、孙某1、刘某乙、饶某3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饶某3参加该团伙因看管老虎机引起的故意伤害罪行,已被判处刑罚。

2008年起,秦某甲为“豪哥”、“老王”和“湖南平”(均另案处理)看管老虎机,团伙势力进一步扩张。为加强管理,秦某甲对老虎机进行分片区管理。秦某甲先后安排被告人孙某1、饶某3、覃某甲、刘某4、刘某乙等人看管团伙的老虎机业务。秦某甲、覃某乙从摆放老虎机的“阿豪”等人处收取看管费后,分发给片区头目作为工资,再由片区头目发放给负责看管老虎机的“马仔”。至案发,秦某甲团伙共收取“看管费”约3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秦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组织以我为首,骨干成员有覃某乙、贾某、陈某乙、秦某丙、秦某乙、孙某1、饶某、贺红兵等人,骨干成员各自有很多“马仔”。其中,孙某1是我组织骨干成员,最早开始跟我,主要负责看管老虎机大约一年多时间,我亲自发工资给他,后他跟我闹矛盾离开组织去帮“湖南平”看老虎机。饶某3跟孙某1同一时期加入组织,一直跟我负责大沥一带的老虎机,后于2008年因老虎机业务与别人发生打架被判刑。刘某乙跟陈某乙负责看管松岗的老虎机。鲜某跟张某甲在聚东酒店帮我看场,后在我身边当保镖。覃某甲开始跟饶某、后跟贾某。刘某4开始跟王伟,后跟贾某看管大沥城区的老虎机。

经辨认照片,证人秦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4外号叫“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覃某甲、刘某乙、鲜某、秦某2、饶某3、孙某1。

2.证人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协助秦某甲管理过赌场。刘某乙是陈某乙的“马仔”。饶某3是“路林”手下的“马仔”。团伙成员还有刘某4、覃某甲、鲜某等人。

经辨认照片,证人鲁某辨认出被告人鲜某是“小某”,被告人刘某4是“百万”;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饶某3、刘某乙、覃某甲;辨认出饶某3外号叫“摇某”,是“路林”手下的“马仔”,看管老虎机。

3.证人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1、秦某2、刘某乙、鲜某、覃某甲等人都是公司的人。孙某1主要负责看管大沥镇大镇一带的老虎机,后他自己摆放老虎机,但他同时也负责公司业务。孙某1负责老虎机时跟广西人打架被抓。孙某1还负责旧粮仓赌场、鹤园赌场,有安排他的“马仔”看风。这两个赌场是公司业务且孙某1有股份。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他跟公司有没有关系不清楚。刘某乙是陈某乙的“马仔”。鲜某是秦某甲的跟班,在聚东酒店看过场。覃某甲是公司的人,有参与在雅瑶桥底打架的事。饶某3是我堂哥,主要负责大布一带的老虎机,他介绍我进入公司,2008年他被抓后,我接手了他的业务。饶某3是公司骨干成员,跟陈某乙、贾某的地位差不多,是公司的管理层。

经辨认照片,证人饶某辨认出被告人鲜某、孙某1、刘某乙、饶某3。

4.证人秦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1、覃某甲、刘某乙、秦某2、鲜某和饶某3都有参加秦某甲团伙。秦某甲手下骨干成员有秦某丙、孙某1、贺朝明、陈某乙、覃某乙、贾某等人。贾某手下有“小胖”、覃某甲、刘某4等人,覃某甲和刘某4跟贾某看管老虎机。陈某乙手下有刘某乙等人,刘某乙帮陈某乙负责看管松岗一带的老虎机。孙某1很早加入秦某甲团伙,早期负责所有老虎机业务,后因与秦某甲有矛盾离开了团伙。秦某2是秦某甲父亲,也算是团伙成员,有时秦某甲手下在大沥、松岗一带开赌场,秦某2有去赌场收抽水钱,有时也将抽水分成带给秦某甲。秦某2到过松岗万石村及仙溪村的赌场。鲜某帮秦某甲开车,也到聚东酒店看过场,他在2008年不知因何事离开了团伙。饶某3是饶某的堂兄,跟饶某看管老虎机。

经辨认照片,证人秦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4是“刘某甲”,跟贾某在大沥一带看管老虎机,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饶某3、孙某1、鲜某、覃某甲。

5.证人秦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1是2003年或者2004年加入组织跟秦某甲的,进入组织一两年后他离开去帮湖南人看老虎机。当时孙某1跟着秦某甲看管大沥一片的老虎机和开设赌场,孙某1负责赌场管理。孙某1当时是秦某甲的“头马”。饶某3是2003年或者2004年加入秦某甲团伙,负责松岗一片的老虎机,后因看管老虎机打架被判刑。覃某甲很早进入公司,主要负责老虎机和赌场业务,开始由秦某甲或孙某1给他工资,2008年后覃某甲开始跟着贾某。我们团伙因湖南人打砸老虎机发生打架时,覃某甲跟着饶某去的,我不清楚覃某甲具体如何参与打斗。鲜某直接跟秦某甲。刘某4开始跟王伟,后跟贾某负责大沥城区的老虎机。刘某乙是陈某乙的“马仔”,负责松岗的老虎机。

经辨认照片,证人秦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4是“百万”,辨认出被告人孙某1、饶某3、覃某甲、鲜某、刘某乙。

6.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甲安排我和覃某甲、刘某4、万某甲等人看管大沥城区的老虎机。秦某甲每月给我三万元工资并让我发给下面的人,每人大约3000元。为低价收购股份,秦某甲让我、万某甲、刘某4等人去恐吓、威胁盐步山海城酒楼腾龙会老板,当时有人拿枪出来。鲜某、“青锋”都是跟秦某甲,鲜某给秦某甲看老虎机,在聚东酒店做过内保,“青锋”天天跟着秦某甲。秦某甲父亲我叫他“老叔”,他和秦某丙等人在松岗开设赌场。孙某1之前跟秦某甲二人合伙看老虎机,分开后他帮“湖南平”看老虎机。刘某乙跟陈某乙负责看松岗的老虎机。

经辨认照片,证人贾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4是“刘某甲”,被告人秦某2是“老叔”,被告人鲜某是“小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1、刘某乙、覃某甲。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1是组织的人,很早跟秦波打天下,主要负责老虎机业务,他在组织待了一二年时间,认识“湖南平”后离开组织,帮“湖南平”看老虎机。“饶尾巴”真名饶某3,是组织骨干成员,负责看松岗片的老虎机,2008年因看管老虎机和人打架。刘某4是组织的人,一开始跟王伟负责盐步一带的老虎机,后跟贾某帮其开车和管理大沥城区的老虎机。刘某乙是组织的人,跟陈某乙看管松岗的老虎机。覃某甲是秦某甲亲戚,2003年前跟秦某甲混,是其身边贴身人员,2008年左右,秦某甲安排他跟贾某管理大沥城区的老虎机。覃某甲跟秦某丙有参与2011年雅瑶打砸老虎机事件。“小某”真名鲜某,他跟秦某甲在聚东酒店看场,当时我管理看场人员,他工资每月1500元。郭青锋是秦某甲的跟班和保镖,没有具体业务,贴身跟秦某甲。秦某2是秦某甲父亲,我听说他有在大布市场与人合伙开过赌场。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是“秦叔”,被告人刘某4是“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孙某1、饶某3、覃某甲、鲜某、刘某乙。

8.证人覃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1在我加入公司前就离开了公司。覃某甲跟饶某一起。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

经辨认照片,证人覃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孙某1,听说他与秦某甲之前一起合伙看老虎机,辨认出被告人覃某甲、秦某2。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刘某乙2009年开始跟我看管老虎机。刘某4是贾某的“马仔”,主要在大沥城区负责看管老虎机。鲜某直接跟秦某甲,2006年他在聚东夜总会看过场。覃某甲工作由贾某安排,实际他跟秦某甲主要负责看大沥城区一带的老虎机。覃某甲有参与团伙因看管老虎机与湖南人在雅瑶桥底打架的事情。饶某3是饶某的堂哥,负责看管老虎机,后因打架被抓。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我开设万石村赌场,赚的部分钱要给秦某甲,他也算有股份。秦某2也有参与开设万石村赌场,经常出现在该赌场,派牌的人会自觉给他抽水,每次二三百元。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刘某乙、覃某甲、饶某3、鲜某、刘某4、孙某1。

1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覃某甲、刘某4都跟秦某甲的“头马”贾某在大沥城中村看老虎机。覃某甲有份参与松岗旧粮仓赌场。孙某1很早跟秦某甲,具体分管老虎机,我2009年才开始跟老大。“尾巴”跟老大负责看老虎机,后因故意伤害被判刑。鲜某跟秦某甲,在聚东酒店做过内保,在松岗旧粮仓看过赌场。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戊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是“秦叔”,以前带几个小兄弟收保护费,被告人饶某3是“饶尾巴”,被告人刘某4是“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鲜某、覃某甲、孙某1。

11.证人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跟秦某丙,他主要负责赌场和大沥城区的老虎机。2011年10月份,秦某丙带我和余某等人去处理雅瑶老虎机的事情,他打电话让贾某调派人手,贾某的“马仔”万某甲、“光头”、覃某甲等人过来。覃某甲拿着刀,但现场混乱我不清楚他怎么打。覃某甲比我早进入公司,他跟贾某负责大沥城区一带的老虎机和帮贾某贩毒,也有吸毒,他还在松岗贾某开设的赌场内看风。孙某1很早以前是公司的人,跟秦某甲。后不知为何跟秦某甲闹翻自己出去搞老虎机。秦某2(外号“老某”)是秦某甲的父亲,有参与秦某甲在大沥、松岗开设的所有赌场,他在赌场内“放数”。我知道的赌场有旧粮仓赌场、松岗万石村赌场、鹤园村赌场。秦某2平时在赌场内背着包放数。

经辨认照片,证人章某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孙某1、覃某甲。

12.证人万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刘某4是组织里的人,是我的领导,主要跟贾某负责看管大沥城区一带老虎机。有一天,刘某4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山海城做事,当时还有“刘二娃”、贾某等人。当时刘某4在车上拿了两支仿六四手枪,我拿了一把,贾某拿了一把,刘某4说上去按眼神做事。秦某甲跟腾龙夜总会老板还有其他人在包厢内,我和贾某拿枪吓唬包厢里的人。覃某甲是秦某甲的亲戚,2008年下半年进入公司,他直接由秦某甲管,主要看管大沥城区、雅瑶一带的老虎机,他是公司中上层领导,工资约有5000元。覃某甲有参与2011年10月份雅瑶桥底打架,他负责指挥,不直接参与打架。

经辨认照片,证人万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4是“百万”,辨认出被告人覃某甲。

13.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1是看老虎机的四川老乡,好像之前跟秦某甲一起看老虎机,后来分开了。覃某甲是四川人,比我早加入组织,跟贾某看管大沥城区一片的老虎机。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

经辨认照片,证人余某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孙某1、覃某甲。

1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大沥镇雅瑶桥底打架一事,我和万某甲、“冬瓜”去到前来支援的深色面包车里,开车的是“宝娃”,副驾驶位是“路林”,最后排坐着覃某甲。覃某甲在2011年11月向我购买了300元冰毒后被抓。

15.证人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饶某3有参与桂江路的打架,当时他从车上拿一把刀砍对方。饶某3是看管老虎机的队长,而我负责开车。老虎机业务总经理是“路林”,孙某1、贾某、“朝廷”等六人是副经理,孙某1、“龙波”的工资约六七千元。孙某1、饶某3和“朝廷”、“路林”等人都拿老虎机的工资,总共约20来人可以拿看老虎机的工资。

16.证人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秦某甲身边的孙某1、刘某乙等人。刘某乙在狮山镇松岗跟“朝廷”混。孙某1之前和我一起被抓后被判刑。

17.证人向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秦某甲入股腾龙会时,有三名男子从外面进来恐吓林某乙,林某乙害怕就答应了跟秦某甲谈股权的事。

18.证人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饭店里被梅州人放置了一台老虎机,背后是四川帮秦某甲团伙给他们撑腰。秦某甲团伙是大沥的黑帮团伙,梅州人放置老虎机,有一部分盈利要向秦某甲团伙上缴。如果有事发生,梅州人会叫秦某甲团伙的人摆平。2011年10月8日,四川帮和湖南帮发生斗殴事件,起因是覃某丁为首的湖南帮打砸了我店内梅州人的老虎机,梅州人叫来了秦某甲团伙。

19.证人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店内的老虎机是湖南人放置的,有两名湖南男子打理。如果有人对老虎机搞事,他们会叫四川帮“马哥”处理,此人负责大沥镇仙溪一带所有的老虎机。湖南人每月提供保护费给他们。

经辨认照片,证人裴某辨认出秦某乙是“马哥”,樊勇是“小四川”、辨认出樊勇、肖贻胜、肖贻枫跟着秦某乙在大沥镇仙溪村一带看管老虎机。

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后整个大布、长虹岭地区的老虎机都是湖南老板摆放的。他们的老虎机都给四川帮大哥秦某甲看管。秦某甲平时在大沥镇仙溪村榕树头下开设赌场,手下秦某乙长期在大布、长虹岭一带勒索、推销啤酒。

21.证人植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从2011年12月中旬开始,我店内有湖南人摆放的老虎机。他们说有人退币、坏机或者有人搞事就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会摆平。

22.证人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店内有潮汕人摆放的老虎机,他们用一辆白色面包车运来,平时跟我对数的是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的男子,几天对一次数。

2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2月23日开始,两名河南人用面包车运过来一台老虎机摆放在我店内,有一名男子每天对数。

24.证人连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店内有别人摆放的赌博老虎机。我听说有一伙四川籍黑社会保护这些老虎机,雅瑶村一带士多店内的老虎机都是这帮人摆放的。

25.证人万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接手店时里面已摆放老虎机,有一名男子来说如果有人捣乱就打电话给他。

26.证人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接手店铺时已有老虎机摆放,平时管理老虎机的是一名外地男子,上一手老板说有人搞事就打电话给他,他们来摆平。

27.证人肖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7月,两名汕头男子用面包车运老虎机过来在我店内摆放,有人过来对数。

2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店内有他人摆放的老虎机,摆放时我不在场。

29.证人林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7月我接手小食店时,有老虎机摆放,后有人把老虎机运走。2012年2月左右,有人将另一种老虎机搬来摆放。摆放老虎机的人留下电话,说如果有事就找他们。

3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店里的老虎机是湖南人在2012年放置的,如果有麻烦事,他们让我打电话给管理老虎机的两个湖南人。

3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店内有别人摆放的两台老虎机,老虎机由一伙四川人看管,放老虎机的人说如果有人闹事,他们可以叫看管的四川人摆平。

经辨认照片,证人吴某甲辨认出丁友义、江兴华是看管老虎机的人员。

3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接手士多店时,店内已经有老虎机摆放。前一手老板陈伟军说,摆放这台老虎机的外省人每月给500元好处费,老虎机摆放已三年没出过事。

33.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10月,我接手士多店时有老虎机摆放,放老虎机的是一帮讲普通话的人,他们称如果有人捣乱就打电话给他们。

3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老二”他们开小面包车运过来两台老虎机在我店内摆放,附近店铺都知道是“马哥”、“小四川”那帮人看管老虎机。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丙辨认出秦某乙、樊勇、肖贻枫、肖贻胜。

35.证人覃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店内的老虎机是湖南人放在我档口的,平时由两个湖南人看管。

36.证人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9月份开始,两名男子将老虎机摆放在我店铺内,其中2011年12月到12年2月期间没有摆放,因为看管老虎机的黑帮团伙被打掉后,他们把老虎机搬走了。我听说看管老虎机的很多人都是社会上混的。

3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六七月某天,两名湖南男子用小面包车运来一台老虎机摆放在我店铺内,并放下400个游戏币。2011年10月左右,他们又运来一台老虎机和1000多个游戏币。

38.证人熊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3月12日10时许,我在大沥镇长虹岭市场一间无牌士多店内看见有两台老虎机,后在其中一台老虎机上赌博时被查获。

39.证人罗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6月,我接手店铺时已有一台老虎机摆放在店内,管理老虎机的是两名男子,之前老板留给我电话说有事打电话找人摆平。

40.证人胡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11月开始,一名男子在我店内摆放老虎机,他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对数。

4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店内的老虎机是一伙外省人摆放的,大沥镇长虹岭其他士多店、快餐店都摆放了他们的老虎机。我听说这帮人还请了四川帮黑社会替他们看管。

4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开始,我店内有湖南人摆放老虎机。我听说他们请人看场。

4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店内的老虎机是一伙湖南人摆放的,老板外号“湖南平”,平时由一帮四川人看管。这片地盘是秦某甲看场,其他店都被放了老虎机,看场的是秦某甲的小弟。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丙辨认出秦某乙、樊勇是看管老虎机的人。

4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陈某乙说狮山镇松岗的老虎机由他和刘某乙看管,每月工资去豪丽酒店领取。

45.查获的老虎机照片。证实证人植某、谢某、李某乙、连某、孙某等人确认被查获的赌博老虎机。

46.(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秦某甲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秦某甲团伙看管老虎机业务构成开设赌场罪。

47.被告人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甲混黑社会老大,很多小弟跟着他,主要从事地下赌博、经营鹊桥宾馆、看管老虎机等。团伙老大是秦某甲,骨干成员有“朝廷”等人。刘某乙是秦某甲团伙成员,跟“朝廷”在松岗看老虎机。2005年,秦某甲叫我去他经营的聚东酒店做内保看场,当时内保队长是“张江”,我的工资由秦某甲发放,后我与姓黄的股东发生争执后离开。老板因该酒店很乱故找秦某甲看场。半年后,秦某甲见到我让我跟着他,他赌钱赢了给我一二百元。过了一段时间,秦某甲每月给我三千元工资。秦某甲给刘某4、孙某1等人发工资,工资分等级,孙某1、饶某3等人工资最少五六千元。饶某3、覃某甲、刘某4都是看老虎机的。孙某1看老虎机,他和秦某甲关系好,后他帮“湖南平”看老虎机。我跟了秦某甲半年后因吸毒被边缘化。我没帮秦某甲看老虎机和赌场。我去过狮山镇松岗旧粮仓赌场。秦某甲父亲秦某2在松岗一个村的赌场有抽水。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鲜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1、刘某4、饶某3、秦某2。

48.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甲是黑社会老大,团伙成员有陈某乙、“俊成”等人,他们手下还有很多“马仔”。秦某甲团伙看管大沥镇、狮山镇松岗一带的老虎机和开设赌场。我跟着贾某帮团伙看大沥城区的老虎机。2011年5月,贾某让我当看管老虎机的队长。同年10月,大沥镇雅瑶桥底附近有人抢老虎机,我和万某甲等七八人坐车过去,现场还有两辆车上的人拿了刀或棍子下车,我还没下车就听到枪响,我们这方有人受伤。秦某2又叫“秦叔”,在豪丽酒行、松岗万石村、聚龙村开设赌场。豪丽酒行赌场是秦某2开设,他也有参与平时管理,是酒行的实际管理者。在开赌时,秦某2负责给赌客和工作人员提供香烟、矿泉水,每次赌场结束从水箱中分成。刘某4跟万某甲和贾某负责看管老虎机。秦某甲想拿下腾龙会的股份,对方不愿意,贾某和刘某4等人拿枪去盐步山海城恐吓对方。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覃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4是“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49.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甲是大沥镇黑社会,骨干成员有陈某乙、“俊成”等人,他们手下有很多“马仔”。我跟陈某乙帮他开车。2009年,陈某乙负责狮山镇松岗一带的老虎机看场,还在松岗万石村等地开设多个赌场。如果有人对老虎机搞事,老虎机主管会通知陈某乙,陈某乙会叫我开车搭载他,或者指挥手下将事情摆平。我去过陈某乙在松岗万石村、西鸦村开设的赌场。我在松岗万石村赌场见过秦某2几次,他在赌场坐一会,赌场工作人员会从水箱拿几百元给他。鲜某在聚东酒店做内保。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刘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辨认出被告人鲜某、秦某甲、陈某乙。

50.被告人刘某4的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被抓之前,我在大沥镇黄岐跟王伟在秦某甲赌场看风时认识了秦某甲。秦某甲是大沥一带很有势力的黑社会,组织内有他父亲、他妻子、孙某1、陈某乙、贾某、王伟等人。王伟主要负责赌场业务,贾某看管老虎机。我跟王伟时负责在赌场看风,跟贾某时负责看管老虎机。

51.被告人饶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替以秦某甲为首的老虎机团伙工作,陈某乙负责管理我们。如果有人对老虎机捣乱,我充当打手摆平。秦某甲团伙中,秦某甲是老大,骨干成员有文长英、孙某1、饶某、陈某乙、“秦马儿”、贾某、贺红兵、王伟等人,他们手下还有一批小弟。我去过陈某乙负责的狮山镇松岗万石村赌场。盐步豪丽酒行赌场由秦某甲妻子鲁某、父亲秦某2负责。大沥镇聚龙村赌场由饶某、秦某2负责。秦某2是团伙成员,他儿子是团伙老大,他在三个赌场什么也不用做就分水钱。鲜某在松岗聚东酒店看场,是秦某甲的保镖,秦某甲也有安排他看管大沥的老虎机业务。孙某1是团伙骨干成员,主要负责老虎机业务,手下“马仔”包括“水牛”、覃刚等人,他的工资和地位在团伙中是最高的。覃某甲是团伙的人,跟“路林”负责看管大沥的老虎机。刘某4之前跟孙某1,后跟贾某看管老虎机。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饶某3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是陈某乙的“马仔”,负责看管松岗的老虎机;黄文峰、郭青锋是被告人孙某1的“马仔”;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覃某甲、孙某1、刘某4、鲜某。

52.被告人孙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的行为。我认识秦某甲,他在大沥混黑社会,我没有和他一起做违法犯罪的事。我不认识“湖南平”。我认识覃某甲、鲜某、刘某乙“朝廷”、“小义”、“路林”和“高飞”,他们都是跟秦某甲的,但不清楚他们在团伙中的地位。我没参加因老虎机在大沥打架一事。2004年,我来到大沥在松岗大道附近经营一间川菜馆。2009年,我因犯罪被判刑,同年11月释放,同年底回到四川省宣汉县。我不认识“湖南平”。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孙某1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跟“朝廷”,辨认出被告人覃某甲、鲜某。

53.被告人秦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到过南海区大沥镇和儿子秦某甲、媳妇鲁某一起居住,我不清楚秦某甲服刑的原因。秦某甲被抓前每月给我2000元生活费。他在大沥镇开过宾馆,听他讲在宾馆内经常打架,他的钱估计来源不正常。我在南海期间有和本地居民、老乡一起参赌。我不清楚狮山镇松岗旧粮仓赌场是谁开的。我没去过松岗万石村,听说万石村赌场是“朝廷”开设的。盐步荟景豪庭小区豪丽酒行的赌场是秦某甲开设,“朝廷”负责管理,我在那打过麻将但没放数。我认识刘某乙,他跟“朝廷”。我听说过孙某1。我没参与松岗旧粮仓、鹤园村、万石村的赌场。

二、上诉人秦某2等开设赌场的事实

(一)2007年6月起,秦某甲和被告人秦某2等人先后在南海区大沥镇仙溪村内的榕树头、市场、宜家福超市等地,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秦某2参与管理赌场,樊勇、肖贻枫、肖贻胜负责看风、发牌、抽头渔利。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到过仙溪村、聚龙村的赌场多次参赌。开赌场的是同一伙人,他们在仙溪村猪肉档、榕树头、球场,聚龙村榕树头、村中士多店等几个地点开赌,开一段时间就换地点。赌场是秦某甲和秦某丙开设的,有人专门负责发牌、抽水、看风、看场,开赌时间为13时至21时许,每天能抽水2万至5万元。抽水款散场时由秦某丙或秦某甲的父亲带走。

经辨认照片,证人罗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至2009年期间,秦某甲团伙在大沥镇仙溪村开设赌场。该赌场由秦某甲的父亲“老某”和“俊成”负责管理,手下十多人负责发牌和抽水,赌“三公大吃小”,每天10时至18时开赌,人多时会赌至晚上,每天能抽水二三万元。该赌场存续了约一年半,共抽水达150万元。2008年3月份,当地村民不愿去该赌场参赌,后秦某甲的父亲和“俊成”到处找本地人入赌场,他们听说是我组织本地人不去他们赌场,还威胁要打断我的手脚、放火烧我的房子。秦某甲到过赌场几次,平时由“俊成”放数。

经辨认照片,证人徐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3.证人秦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也算是团伙成员,有时秦某甲的手下在大沥、松岗一带开赌场,他也有去过,收一点抽水钱,有时也帮秦某甲将赌场抽水的分成带给秦某甲。我知道秦某2到过松岗万石村及仙溪村的赌场。

经辨认照片,证人秦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在秦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拿水钱或将赌场的抽水款拿给秦某甲。

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秦某甲团伙开设仙溪村赌场。

6.被告人秦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没有参加大沥仙溪村赌场。

(二)2007年至2011年,秦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鱼塘边、万石村公园等处,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由秦某丙和陈某乙负责管理,被告人刘某乙与赵芳超、王伟、王金博、黄山、冉宝(均另案处理)等人则负责看场、放贷等工作,被告人秦某2巡视该赌场并参与分占抽头款。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约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8年1月上旬某天晚上,我在万石村村前士多店后面的空地参赌十多次。该赌场由陈某乙开设,一伙四川人负责管理。陈某乙手下有十多名“马仔”,分别是“小超”、刘某乙、“小帅”、“冉宝”、王伟、高某等人。赌场有人看风、发牌和抽水,每天人员不固定。陈某乙、刘某乙负责放数和管理,陈某乙不在时,由“耀杰”负责。

经辨认照片,证人关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

2.证人万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6月份开始至2008年12月左右,陈某乙带人来万石村前榕树下开设赌场。陈某乙手下有十多名“马仔”,分别是赵芳超、谢耀杰、刘某乙、王伟等人,他们平时都是管理赌场的。该赌场每星期开一次,谢耀杰负责看场和清点水箱钱,有人专门负责发牌和看风,每局抽水20元至200元不等,参赌人员每天约有8到30人。参赌人员都是开两辆汽车前来,其中黑色别克牌汽车是陈某乙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万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

3.证人万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年初到2008年12月左右,陈某乙在万石村开设赌场。开赌时间通常是13时到18时许。陈某乙带来开赌场的人有刘某乙、“秦叔”(秦某甲的父亲)、王伟等人。陈某乙每周来一两次,如果他不来,由谢耀杰管理赌场,其他人员协助。谢耀杰负责看场,管理水箱钱,分发钱给看风、发牌的人。刘某乙等人平时来都是管理赌场,有时也放贷,“秦叔”每次来的主要目的是拿走水箱的钱,他每周过来一二次。赌场每局都抽水30元至150元不等,有人专门负责发牌、放贷、看风。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一二十人,抽水在3000元至6000元不等。

经辨认照片,证人万某丁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秦某2。

4.证人万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万石村的赌场是秦某甲和陈某乙带着一帮“马仔”开设的。秦某甲是老大,在村口士多店榕树下的石台、石凳处开赌。该赌场有人放贷、看风和维持秩序。我赌过几次,平时看见刘某乙负责放贷,“杰仔”负责发牌、抽水,“小超”负责维持秩序,“耀杰”负责看管巡视赌场和管理水箱钱。秦某甲来过三四次,秦某甲的父亲每周来万石村赌场一两次,他来巡视赌场和参赌。赌场每天可抽水2000元至4000元。

经辨认照片,证人万某戊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秦某2。

5.证人秦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也算是团伙成员,有时秦某甲的手下在大沥、松岗一带开赌场,他也有去过,收一点抽水钱,有时也帮秦某甲将赌场抽水分成带给秦某甲。秦某2到过松岗万石村及仙溪村的赌场。

经辨认照片,证人秦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2是秦某甲的父亲。万石村的赌场是我开设的,我赚了钱部分要给秦某甲,他也算有股份。秦某2也有参与开设万石村赌场,他经常出现在万石村赌场,派牌的人会自觉给秦某2抽水,每次二三百元。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7.证人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2是大哥秦某甲的父亲,我们都叫他“老某”。他有参与秦某甲在大沥、松岗开设的所有赌场,他在赌场内放数。我知道的赌场有旧粮仓赌场、松岗万石村赌场、鹤园村赌场。秦某2平时在赌场内背着包放数。

经辨认照片,证人章某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8.被告人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甲对我说,他父亲秦某2在松岗一个村的赌场有抽水。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鲜某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9.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秦某2又叫“秦叔”,他参加在豪丽酒行、松岗万石村、聚龙村开设赌场。秦某2有参与开设松岗万石村赌场,他每天会去巡查一次,赌完后参与分水钱。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覃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10.被告人饶某3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去过松岗万石村赌场,是陈某乙负责的,由“小超”他们看场。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万石松元商店北侧榕树下。

12.(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秦某甲团伙开设了松岗万石村赌场。

1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去过陈某乙在松岗万石村开设的赌场。我去赌场一般是赌钱,如果熟人输了钱也会找我借钱,我有钱就借给他。我在松岗万石村赌场见过秦某2几次,每次他都在赌场坐一会,赌场工作人员就从水箱拿几百元给他,然后他就走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刘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秦某2。

14.被告人秦某2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没有参加过松岗万石村赌场。万石村的赌场是“朝廷”开设的,我没有去过。

三、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1年10月8日19时许,秦某甲团伙为与覃某丁为首的湖南人团伙争夺南海区大沥镇雅瑶市场看管老虎机地盘,相约当晚斗殴。秦某丙、饶某、万某甲等人遂纠集被告人覃某甲和陈某甲、彭文斌、刘键、王京、胡某甲、余某、章某、鲁洪强等人携带刀具、枪支前往雅瑶高速公路桥底处与覃某丁等人斗殴。双方动用散弹枪、砍刀等工具打杀对方人员,致多人受伤。后秦某甲团伙为团伙受伤人员支付医疗费。经法医鉴定,秦某丙系受枪击作用致全身多处异物残留、肝破裂、肠系膜贯穿伤,并行肝破裂修补术,属重伤,九级伤残;章某系受散弹枪击作用致右侧胸壁、右肩关节、右肺、肝、腹腔、右膝关节内多发金属异物存留,属重伤,九级伤残;余某系受枪击作用致右上臂软组织异物残留,并行右上臂异物残留取出术,属轻伤;胡某甲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鲁洪强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背部、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秦某丙、张某甲、陈某乙、章某、万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饶某、陈某甲、胡某甲、覃某丁、蒋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覃某甲、饶某3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四、强迫交易的事实

(一)2004年4月,秦某甲为进入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聚东酒店“看场”收取“看场费”,遂带领同伙在该酒店无故打砸物品。酒店经营者被害人黄某被迫答应让秦某甲“看场”,并每月向其支付“看场费”。随后,秦某甲指派张某甲、高某及被告人鲜某等人到聚东酒店“看场”。秦某甲等人在聚东酒店“看场”期间,共向黄某收取“看场费”239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4月某天,有一伙五六十人来酒店开房消费后打砸房间里的物品,连续搞了三晚。第四天晚上,我问他们想怎样,对方的秦某甲提出要看场。双方协商好他派十个人看场每月18000元。他们所谓看场,是维持治安,如果有人搞事就出面摆平,听说会把搞事的人打到不敢出声。秦某甲每晚都过来安排人员,交给张某甲指挥,每月由秦某甲或张某甲签收费用。自从他们看场后,经常发生打架。2005年4月开始,秦某甲不派人过来,每月收取三四千元。同年12月下旬某天23时许,秦某甲手下聚集了五十多人在酒店搞生日会,看场的人在吧台没开单就搬啤酒到房间,我发现后制止,鲜某带了两名男子来找我,用一个香烟铁罐扔中我的嘴唇致流血不止。2006年8月份,他们看场期间又打烂我的物品,我不让他们看了。秦某甲安排了张某甲、鲜某负责,还有孙某1、郭青锋、高某、龙光才等人看场。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1、鲜某。

2.证人孔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4年6月份,黄某带一个人到财务室收钱,支出项目是业务费。对方签名是秦波,他领取的单都要黄某签名。黄某说给了对方业务费不会有其他人搞事。有一次他们来要钱,我打电话给黄某,他们很凶并砸了电话机和水壶。后我们没有再交业务费给对方。

3.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底,我向黄某反映秦某甲、“张江”带的内保工作不称职。黄某说这些人不是保安,是强迫来看场的。他们为了进场连续四晚在夜总会闹事、打砸东西。“张江”是队长,他带着“朝廷”、鲜某经常跟客人吵架使生意变差。其他保安还有“高飞”、“青风”等人,我不知道名字但能辨认出来。2005年12月,鲜某搞生日要老板送酒,老板不送酒,他带着两名男子到老板办公室,用一个铁罐扔中黄某的嘴唇。后秦某甲等人没再来上班了。过了两个月,秦某甲带着鲜某等人到办公室向财务收看场费,秦某甲跟老板通话后很生气,让鲜某等人把办公室砸了。因这帮人把生意搞差导致酒店在2007年停业。

经辨认照片,证人姚某辨认出被告人鲜某、孙某1都是秦某甲的“马仔”,在聚东酒店夜总会看场。

4.证人秦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小某”真名鲜某,是组织成员,开始跟张某甲在聚东酒店帮我看场,工资约1500元,后在我身边当保镖、随从,工资三五千元。

经辨认照片,证人秦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5.证人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鲜某是秦某甲的跟班,长期在秦某甲身边,还在聚东酒店看过场。

经辨认照片,证人饶某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6.证人秦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鲜某负责帮秦某甲开车,秦某甲曾安排他和张某甲等人到松岗聚东酒店看场,他在2008年不知因何事离开了团伙。

7.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鲜某、“青锋”都是跟秦某甲的。鲜某给秦某甲看老虎机,在聚东酒店做过内保。

经辨认照片,证人贾某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小某”真名鲜某,跟秦某甲在聚东看场,当时我在管理看场人员,他的工资是每月1500元。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鲜某是直接跟秦某甲的,2006年他在聚东夜总会看场,2008年秦某甲因他吸毒将他赶走。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1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鲜某,外号“阿松”、“小某”,他跟秦某甲在聚东酒店做内保,在松岗旧粮仓负责看赌场。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戊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11.证人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秦某甲通过在聚东酒店搞破坏强迫黄某让其进驻酒店看场。秦某甲一个月收黄某保护费一万多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碳路传奇大酒店(原聚东酒店、皇上皇酒店旧址)。

13.支出(支付)证明单。主要内容:黄某向秦某甲(化名秦波)支付“业务费”自2004年6月15日至2006年8月21日,每月3000元到18000元不等,共计239800元。

14.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鲜某在聚东酒店做内保。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刘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鲜某。

15.被告人饶某3的供述。主要内容:鲜某负责在松岗聚东酒店看场,一直跟着秦某甲,算是秦某甲的保镖,秦某甲也有安排他看管大沥的老虎机业务。

16.被告人鲜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认识秦某甲,我叫他秦波。2005年,秦波叫我去他经营的聚东酒店做内保看场,当时的内保队长是“张江”。我的工资由秦某甲发放。后我与酒店姓黄的股东发生争执离开。离开约大半年,秦某甲叫我帮他拿包出入,跟着他去赌钱、吸毒。2008年年中,秦某甲因我吸毒让我离开他。我听说聚东酒店在秦某甲看场前,该处的夜总会很乱,每天晚上都打架,老板找秦某甲来看场。

17.被告人孙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没有参加在聚东酒店看场。

(二)2010年4月,秦某甲、向某甲与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腾龙会夜总会股东林某乙、徐某乙、仰某到盐步山海城酒楼谈判入股事宜。谈判期间,秦某甲见林某乙无意转让股权,为迫使其就范,便通知贾某前来。被告人刘某4明知贾某等人要为秦某甲助威,仍驾车搭载贾某、万某甲等人携带枪支状物体前去山海城酒楼。到达后,贾某带领万某甲等人携枪状物闯入谈判房间,指吓林某乙,要将其带走。林某乙被迫同意向秦某甲转让股份,其他股东见状只好就范。秦某甲随即示意贾某离开。后秦某甲安排鲁某签署入股腾龙夜总会协议,以45万元价格购入林某乙、徐某乙、仰某三人共15%的股权。入股后,向某甲参与管理该夜总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乙、徐某乙、仰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甲、向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刘某4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健康检查笔录等。

关于上诉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刘某4、鲜某、饶某3,证人秦某甲、饶某、秦某乙、秦某丙、贾某、张某甲、余某、袁某、章某、高某、覃某乙、李某戊指证孙某1是秦某甲团伙成员,参与了团伙看管老虎机业务的主要违法活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孙某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诉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孙某1参与聚东酒店看场的事实仅有证人黄某、姚某的证言,且二证人也未详细描述上诉人孙某1在聚东酒店看场的具体行为,而在聚东酒店看场的主要头目秦某甲及队长张志江等并未指证上诉人孙某1参与聚东酒店看场,故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上诉人孙某1参与聚东酒店看场,对上诉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秦某2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秦某2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及上诉人秦某2在开设赌场中属从犯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鲜某、覃某甲、刘某乙、刘某4、饶某3及证人鲁某、秦某乙、贾某、陈某乙、章某均指证上诉人秦某2是团伙成员,参与了团伙组织在万石村、仙溪村开设赌场的违法活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秦某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的事实,同时万石村、仙溪村开设的赌场经营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参赌人员多,而上诉人秦某2参与管理赌场,所起作用大,属主犯。上诉人秦某2及其辩护人所提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饶某3所提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张国丰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如实供述同案人张国丰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一部分,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饶某3提供同案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人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人。上诉人饶某3所提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1、秦某2、饶某3及原审被告人鲜某、覃某甲、刘某乙、刘某4参加秦某甲团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和所起作用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

上诉人孙某1、秦某2、饶某3及原审被告人覃某甲、刘某乙、刘某4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孙某1、饶某3及原审被告人覃某甲、刘某乙、刘某4均参与了第一宗开设赌场,在该宗共同犯罪中,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且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该宗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和所起作用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上诉人秦某2参与了第二、三宗开设赌场,在该两宗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了第三宗开设赌场,在该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覃某甲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鲜某、刘某4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原审被告人刘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鲜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覃某甲、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相关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饶某3及原审被告人鲜某、刘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相关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孙某1、秦某2及原审被告人鲜某、覃某甲、刘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饶某3、刘某4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1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原判认定上诉人秦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欠当,依法应予改判。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098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上诉人孙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上诉人秦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和量刑及犯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部分。

二、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098号刑事判决中第三、四、五、六、七项。

三、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098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上诉人孙某1犯强迫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

四、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098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中上诉人秦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量刑部分。

五、上诉人孙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上诉人秦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宏平

审判员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陈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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