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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刑初字第5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陈备战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陈备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庞某、蔡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备战分别商议后,由庞某租赁房屋,蔡某提供部分赌博机,陈备战负责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白罡阳饭店院内开设赌场。2014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4人,可供43人使用的各类赌博机共计22台,违法所得8200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陈备战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陈备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庞某、蔡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备战分别商议,由庞某租赁房屋,蔡某提供部分赌博机,陈备战负责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后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白罡阳饭店院内开设赌场。2014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参赌人员4人,可供43人使用的各类赌博机共计22台,赌资8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庞某供���,2014年5月底,其和陈备战商量开个游戏厅,陈备战让其找地方,后其在人民西路白罡阳饭店后面金城KTV北边租下三间房屋,后陈备战把游戏机运到了房子里。一开始没有商量怎么分成,按照平时开赌博游戏厅的规矩等本钱捞回来以后再谈怎么分盈利的钱。其和陈备战商量,陈备战负责联系赌博机和在游戏厅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负责游戏厅被查后去跑关系。后其去过游戏厅,里面有二十多台游戏机,三七游戏机十一台,捕鱼机三台,一个六人台的、一个八人台的、一个十人台的,缺一门游戏机八台。陈备战平时手里拿着个POS机,一旦客人现金不够了就可以刷银行卡。陈备战是给蔡某干的。
2、被告人陈备战供述,人民路金城KTV院内的赌博机有三七机、缺一门游戏机和捕鱼游戏机,一共有四十二口。这个赌博厅有庞某和蔡某的股份,还有一个叫贝贝的年轻人,经常来查账,应该有他的股份。庞某到游戏厅时给过其一个电话,如果有公安人员来查游戏厅,就给他打电话,并让其负责游戏厅的日常营业。其在赌博厅里负责管理其他服务员上分、下分、结账、记账,有时赌钱的客人钱不够了,其就拿蔡某的妻子马某的POS机让客人刷卡,如果游戏厅输了或者没钱了,蔡某就从马某的卡上取钱给其。这个游戏厅的盈利情况其记在一个记账本上了。庞某给其定的每月2000元工资。2014年7月17日22时许,其在游戏厅,公安人员过来,被查获现金8200元。
经组织辨认,陈备战指认庞某、蔡某就是参股人,徐某就是贝贝。
3、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5月份,其一个朋友对其说白罡阳饭店后院开了一个游戏厅,后其找了一台六口的捕鱼机放到了该游戏厅。其把机子放进去时,里面已经放置了两台捕鱼机,一个十口的、一个八口的,房间里还有一组缺���门(八台)、十多台三七游戏机。后其认识了该游戏厅的老板庞某,庞对其说给其百分之二十的分成,其还认识了工作人员陈备战。
4、证人徐某证言,2014年5月初,庞某和蔡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人民西路金城KTV赌博厅当服务员,并说每个月给其2000元工资。后一个其叫张哥的人给了其周某的电话号码,让其给周某打电话联系拉捕鱼赌博机,其就给周某打电话联系,将一台十口的捕鱼赌博机拉到金城KTV院内,陈备战出来把捕鱼机抬到赌博厅内。后其按照安排,又把一台八口的捕鱼赌博机拉到赌博厅。庞某和蔡某等人是赌博厅的老板,陈备战负责赌博厅的管理,负责收钱、刷POS机等。
经组织辨认,徐某指认张某甲就是张哥,其并对蔡某进行了指认。
5、证人刘某甲证言,2014年6月底,其到人民路金城KTV后院的一个游戏厅上班,游戏厅有其、刘某乙、陈备战三个服务员���游戏厅的老板姓庞。其负责上分、退币。其管着一台捕鱼机,如果玩家输了,可以继续买分,如果赢了,按分退钱,由陈备战负责退钱,其收了钱就交给陈备战。陈备战在游戏厅负责日常管理,但不是老板。2014年7月17日22时许,有两个人到游戏厅玩捕鱼机,后来又来了两个人,他们俩进来后还没有买分就听到有人敲门,其开门后,见是公安人员。
证人刘某乙证言与刘某甲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6、证人代某证言,2014年7月17日晚上10点40分许,其和女朋友一起到人民路白罡阳饭店后院的电子游戏厅玩,买了200元的分上到捕鱼机上,玩捕鱼机的还有一个叫老胡的,还有两个男的在玩三七机。11点时,其退了分准备走时,公安人员进到游戏厅,把其传唤到派出所。
证人胡某证言,所证明内容与代某证言可相互印证。其还证明,陈备战是一个负责人,负责兑现钱。
7、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7月17日晚上12点以后,其和霍某一起到白罡阳饭店后面的游戏厅玩,进去后,其给了一个服务员200元,买了游戏币,其和霍某就坐在三七机旁玩。后公安人员就到了游戏厅,其二人被传唤到派出所。
证人霍某证言与李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8、证人崔某甲证言,其自己有一辆白色时风厢货车,其经常给周某拉赌博机。2014年5月的一天,其将周某的一台十口的捕鱼赌博机拉到人民路金城KTV院内西北角的屋内,当时和其一起去的还有崔某乙、崔某丙。
证人崔某乙、崔某丙证言与崔某甲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经组织辨认,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对送赌博机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崔某乙、崔某丙并对所送赌博机进行了指认;崔某丙指认陈备战系付运费的人。
9、办案民警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显示��经对复兴区人民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的金城KTV歌厅后院平房的游戏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捕鱼机三台、三七游戏机十一台、缺一门游戏机一组八台,现场有陈备战、刘某甲、刘某乙三名服务员、参赌人员三名。并对涉案游戏机、赃款8200元予以扣押。另扣押陈备战软皮笔记本4本、硬皮笔记本1本、POS机一部。
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百家村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图、赃物照片在卷。
10、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百家村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14年7月17日23时许,复兴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与百家村派出所联合在复兴区人民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金城KTV后院平房内游戏厅查获捕鱼机三台共计24口,有一口不能使用,同时可供23人赌博;三七机十一台,每台可供1人赌博;缺一门一组八台,同时可供8人赌博,共计42口。根据国务院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是指具有退币、退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之规定”及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捕鱼机、三七机及缺一门游戏机都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11、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7年5月18日,陈备战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显示,陈备战于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12、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百家村派出所调取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陈备战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执行期限: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2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陈备战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陈备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陈备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备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庞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备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
所判处上列二被告人之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违法所得财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米 娥
审判员 赵 鹏
审判员 李树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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