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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503刑初314号​赵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9   阅读:

赵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314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2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1来到六安市裕安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翻窗进入室内,窃取价值共计207元的1枚仿金属戒指、3包香烟。

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1在合肥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戒指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1来到六安市裕安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翻窗进入室内,窃取价值共计207元的1枚仿金属戒指、3包香烟。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1在合肥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戒指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1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3日被某人民法院8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2月8日刑期届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1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赵某1供述和辩解,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扣押、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1继续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0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俊

人民陪审员张新

人民陪审员程若琴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亮

书记员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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