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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3刑初350号​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50号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3日5时49分许,被告人吕某1酒后驾驶皖A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黄桥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1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吕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吕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4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武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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