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3刑抗2号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原审被告人陆某、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以(2023)皖13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陆某违法所得七千元、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陆某违法所得已缴纳二千元;孙某违法所得已缴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宿检审刑抗﹝2024﹞2号刑事抗诉书对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