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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389号​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

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89号

2024年07月1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22日1时49分许,被告人吴某1酒后驾驶号牌为皖F5××**小型汽车,沿濉溪县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门北侧时,因他人举报被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7毫克/100毫升。2024年4月23日,经抽血由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吴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吴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某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吴某1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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