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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11刑初77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1   阅读:

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77号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刑诉〔20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盗走其公司放置于本市郊区××镇××村××组××号××宿舍××楼的光纤熔接机一台。后李某得知公司报警,害怕被处理,向公司归还了光纤熔接机。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光纤熔接机价值人民币18641元。2024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他人陪同下前往XX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李某家庭情况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近亲属治病急需用钱而盗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因近亲属治病急需资金走上犯罪,被盗财物已经退还被害单位,李某已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被告人李某家庭贫困,属于低保户,其父亲肢体残疾一级,哥哥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伴有××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于2024年5月3日被送往医院医治。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5月3日盗窃其公司的光纤熔接机欲用出售款贴补家庭。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跟着单位同事王某在铜陵做项目,2024年5月5日,王某发现放置于郊区××镇××村××组××号××宿舍××楼的一台光纤熔接机被盗向XX机关报案,XX机关于5月6日立案侦查,5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王某的陪同下前往XX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光纤熔接机予以返还。2024年5月9日,

被害单位南京琦娴慧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希望对李某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缴纳了罚金保证金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因家人治病急需资金而盗窃,犯罪后主动退还了其盗窃的光纤熔接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且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已经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罚金保证金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金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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