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60号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2盗窃事实如下:一、2023年12月3日傍晚,陈某2至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潘东矿菜市场南侧被害人陈从喜家附近,盗窃陈从喜停放在家门口的宗申电动三轮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630元)并试图逃走。被陈从喜当场发现,现场追逃,当场抓获,并报警处理。后陈某2于2024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释放。2023年12月4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对陈某2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二、2024年3月12日上午,陈某2欲盗窃被害人陈某电瓶车。先至陈某位于潘集区××镇××村××队的家,并大声招呼看陈某是否在家,见无人应答,进入陈某家,其看见陈某桌子上有大半瓶古井贡酒,遂倒入一旁杯中饮用。后其见陈某不在家,将陈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白色爱玛电动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74元)盗走。陈某回家后,经人提醒,报警后在警察陪同下当天找到陈某2找回自己电动车。2024年3月14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对处以陈某2行政拘留二十日,并送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三、2024年5月6日,陈某2至潘集区潘东矿南门某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陶某停放于此的黑色两轮小刀牌电动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67元)盗走。后该电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追回,并于2024年7月20日返还陶某。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既遂1741元,数额较大;未遂363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2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既遂1741元,未遂3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