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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103刑初250号​曹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9   阅读:

曹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250号

2024年08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3月,被告人曹某1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信息,被害人马某联系曹某1购买乒乓球WTT赛事门票。被告人曹某1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获取门票,谎称有渠道可以帮助马某购买,且以交定金、人工费、补尾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11514元。后因马某多次要求退款,曹某1于2024年5月25日向马某转账800元,于6月19日向马某转账1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曹某1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曹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1隐瞒自己没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马某购买乒乓球WTT冠军赛事门票的真相,分多次以交定金、补差价、付尾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转账11514元。2024年5月25日、6月19日,被告人曹某1分别退给马某800元、1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1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马某97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明细、收条、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卫培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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