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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101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0   阅读:

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二)之一:嘉兴某公司、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间,嘉兴某公司在未经依格博格曼德国有限两合公司(以下简称“依格博格曼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了3000余套产品标识和包装标识上使用依格博格曼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给靖江某公司,已收到货款5万余元,违法所得5000余元。2020年10月,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靖江某公司内查获了2896套该产品。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物品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最终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嘉兴某公司判处罚金10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及查扣的产品,对该公司负责人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后语

凡是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属于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商品信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本案坚持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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