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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营数额3882086元判三缓四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0   阅读: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盐城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黄某某、易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未经BURBERRY、BALENCIAGA、CHANEL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尹某某等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服装生产后由被告人钟某某等人负责接收、登记,分类摆放,并由被告人翟某某、吴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城通过门市以及微信社交软件销售,已销售金额人民币3071336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810750元,非法经营数额累计人民币3882086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钟某某、尹某某、胡某某、张某、翟某某、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蕴含巨大商业价值。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假冒驰名商标成本低、投入少、回报快,具有一本万利的效果。而且,对于商标侵权技术要求并不高、设备要求也不复杂,这使得犯罪分子有能力从事造假、卖假的各个环节工作。因此,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是关于生产、销售假冒服装犯罪的团伙案件,被告人数众多、犯罪金额巨大,情节十分恶劣。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也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使被告人接受刑罚的同时也受到经济上的制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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