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九:廖某、周某勇制售假冒“ReFa”瘦脸美容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廖某、周某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经合谋后,在深圳市宝安区生产假冒日本MTG公司“ReFa”注册商标的瘦脸美容仪,并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林某安、陈某、林某实、林某、林某孟等人,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11万余元。后被告人林某安、陈某、林某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ReFa”牌瘦脸美容仪,仍通过淘宝网店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林某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ReFa”牌瘦脸美容仪,仍通过微信和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将廖某、周某勇抓获,并在其办公室查获假冒“ReFa”牌瘦脸美容仪1200台,价值人民币561600元。
裁判结果
2018年5月,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林某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判处林某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犯罪作为谋利型犯罪,其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制假售假所带来的暴利。为了有效遏制犯罪,避免再犯罪的发生,市中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发挥财产刑在遏制再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加大违法所得和罚金的判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力度,避免财产刑沦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