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案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案件索引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2021)赣0829刑初205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赣08刑终6号
裁判要旨
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案证据审查应采用三维度综合分析印证模式,即分别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为核心,挖掘其陈述或辩解的内在逻辑性、内容吻合性,或找出其存在的矛盾之处,再综合病历记录等其他客观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对被告人进行公平公正的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罗某华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时,对其带在身边的孙女罗某某产生歹意,后将自己生殖器插入罗某某的阴部,造成罗某某处女膜9点处破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华奸淫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华辩称:我没有强奸罗某某。1.罗某某是我孙女,我不可能搞她。她当时穿着裤子,我没有脱她的裤子,是我的手不小心插入罗某某阴部(先是说手是从罗某某短裤边上插入的,后又说是隔着短裤不小心插入的),我的生殖器没有和她的生殖器接触,当时我的生殖器都是软的。2.罗某某说的是她母亲教她说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有偶犯、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罗某华只穿短裤躺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其孙女罗某某在一旁玩耍,之后罗某华对罗某某产生歹意,将自己生殖器强行插入罗某某的阴部。事后,罗某华妻子周某某来到二楼,罗某某将此事告知奶奶周某某,周某某质问罗某华后带罗某某走开。当晚,罗某某将此事告知其母亲戴某某。之后戴某某思考再三后报警,并于2021年8月13日带罗某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罗某某阴道口充血,处女膜9点处见陈旧性破裂。
另查明,案发时罗某某不满五周岁。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82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罗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华提出上诉。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赣08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华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华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华在公安机关对其强奸罗某某一事供认不讳,在检察机关供述时虽辩解不是故意的但还是认可其生殖器插入了罗某某阴部,而其庭审时辩解是手不小心插入罗某某阴部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不符合逻辑,再结合证人证言、病历记录、音频视频等证据,可以印证被害人罗某某描述该事情的真实性,故被告人罗某华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被告人罗某华关于其没有强奸罗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华系被害人罗某某的爷爷,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其依法从重处罚。